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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索道電氣設備出現故障

發布時間:2024-10-15 21:45:21

『壹』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介紹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是為了規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而制定的規定。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並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氣設備等。執行本規定具體的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危險性程度提出,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並公布實施。
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
第四條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部門、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五條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認可並授權後,方可以開展授權項目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

第二章通用規定第一節設計與製造
第六條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准和安全技術要求。未制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製造單位對製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換)證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換)證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分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審查合格後,分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發證。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提供用戶使用:
(一) 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或者部件;
(二) 製造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後,方可以正式生產、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提出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取證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並保證備品配件的供應。
第十條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准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並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託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台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正式銷售。第二節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條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安裝、大修、改造後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並由執行當次驗收檢驗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進行強制性的驗收檢驗。
第十四條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該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第三節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十六條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使用單位,必須委託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求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之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第四節監督、監察與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對特種設備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與改造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當進行現場安全監察,發現存在隱患及問題的,責令相應單位改正,必要時向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並督促其及時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的安全監察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在行使安全監察職權時,應當出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
第二十八條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報告、調查,督促處理和結案批復,做好事故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期限逐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驗機構進行特種設備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等各類監督檢驗的程序、內容、方法、合格判定規則等,必須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相應檢驗規程執行。
第三十條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加強檢驗工作質量的管理,確保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按期完成監督檢驗工作任務,必須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驗機構在接到具備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條件的檢驗申請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相應的檢驗。完成相應檢驗工作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同時應當將檢驗報告報送負責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二條在用特種設備數量較多而且具有該類特種設備獨立檢驗機構的大型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成立企業自檢站,經上述機構核准建站方案,並經資格認可及授權後,可以承擔本企業內在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
企業自檢站檢驗范圍內的在用特種設備,應當接受監督檢驗機構的抽檢,抽檢比例不得高於該企業當年應當檢驗設備總量的20%。具體抽檢比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
企業自檢站及其檢驗人員從事授權檢驗類別以外的或者本企業之外的特種設備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並接受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後,方可以從事批准項目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督檢驗機構提出。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在15日內對受檢單位提出的異議予以書面答復。
受檢單位對監督檢驗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與該監督檢驗機構同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接到異議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委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監督檢驗機構或者組織專家,對被提出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鑒定或者確認。鑒定或者確認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上述鑒定或者確認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支付。鑒定或者確認結論證明原檢驗結果錯誤的,該費用由出具原檢驗結果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中,以及監督檢驗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工作中,需要收取費用的,必須按照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等經營性活動,並保守受檢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特殊規定第-節電梯
第三十七條電梯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電梯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驅動主機、控制櫃、安全裝置等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門鎖、安全鉗、限速器、緩沖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電梯製造企業承擔自己製造電梯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時,應當按本規定要求,申請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與製造資格同時提出申請的,執行資格審查的機構應當同時安排該企業製造、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資格審查。
第三十九條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第二節起重機械
第四十條起重機械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起重機械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起重機械的超載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自行製造或者改造本單位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將設計或者改造的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監督檢驗機構審核通過,並報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後,方可以進行製造或者改造。
此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驗收檢驗,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並辦理注冊登記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條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二年。第三節廠內機動車輛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廠內機動車輛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車輛主要部件(如發動機、底盤等)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四條新增廠內機動車輛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到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該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了解申請注冊登記車輛的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進行驗收檢驗。免於驗收檢驗或者驗收檢驗合格的,由該監督檢驗機構發給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憑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辦理該車輛的注冊登記,並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廠內機動車輛安裝牌照並粘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等國家標準的要求,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進行交通管理。
第四十六條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收回牌照。第四節客運索道
第四十七條對新建或者改建的客運索道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製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條客運索道的驅動機、抱索器、運載車輛、鋼絲繩、減速機等主要部件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等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客運索道安裝工程竣工後,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審查合格,並經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對客運索道進行驗收檢驗合格,發給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人正式運營。
第五十條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簽發驗收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運營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復審申請。經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其安全管理狀況合格,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全面檢驗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繼續運營。
第五十一條在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內,客運索道每年要進行一次年度檢驗。年度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運營。年度檢驗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運營承包單位提出申請,由當地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當地沒有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監督檢驗機構的,年度檢驗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五十二條索道站(公司)站長(經理)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負責人對保證客運索道的安全運營負責。站長(經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運索道的安全技術知識,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方能夠上崗。
第五十三條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建立救護組織,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結合本索道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與急救物品。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當索道營運過程中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乘客。
第五十四條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按照《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的規定,對索道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索道日常營運、檢查、維護、救護演習、發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況,應當記入運行日記,由索道路(公司)值班站長(經理)簽字認可並存檔備查。第五節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十五條對新建或者改建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正式製造和安裝。
第五十六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游藝機或者游樂設施的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和有關圖紙等隨機文件,並向用戶提供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
第五十七條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其他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所在地區具備相應檢驗資格和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和定期檢驗。
移地重新安裝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進行驗收檢驗和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十八條在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五十九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使用與運營單位,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每日投入營運前,必須進行試運行和相應的安全檢查。每次運行前,操作和服務人員必須及時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運行中要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危險行為。安全注意事項必須張貼在遊客易於看到的明顯位置上。
第六十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所有者與運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標准配備適用的救護設施和滿足需要數量的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監護或者救護人員。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在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遊客。

第四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拒絕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進行整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未履行設計審核手續即進行製造者,或者無相應產品有效的安全認可證即投入製造者,責令停止製造和銷售其產品,並處5000至20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持相應產品有效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但不能保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或者安全技術性能的,吊銷相應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未按照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即提供用戶使用本單位產品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無資格證書或者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即從事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者,責令承擔項目停止進行,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的,吊銷相應的資格證書;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對購置無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產品並投入使用者,或者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即投入運營的使用者,責令其設備停止使用,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未按照要求定期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以及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處理的,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發現設備帶故障運行的,必須責令設備停止使用;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使用無相應有效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檢驗、操作的,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仍然繼續使用的,責令設備停止使用,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九)對偽造、塗改、轉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證書、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等有關證書和牌照者,沒收或者吊銷其相應的證書和牌照,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不採取緊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時有效抑制災害擴大,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以及隱瞞事故不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至25000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進行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或者改造,並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相關設備停止使用,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從事安全監察或者監督檢驗的安全監察員和檢驗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竊商業秘密的,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監督檢驗機構不能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失職的,由授予其檢驗資格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視情節暫時停止或者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六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機關、處罰方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技術規程,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另行組織制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本規定中明確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各類證書和牌照的格式,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不適用於軍事用途的特種設備。但軍隊所有,用於民用場所的特種設備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六十九條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企業、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公告。取得相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的企業,由頒發相應資格證書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布公告。
第七十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

『貳』 龍峪灣售票處索道不能用

您要問的是龍峪灣售票處索道不能用的原因嗎?原因如下:
1、技術故障:售票處索道由於技術故障或設備損壞而無法正常運行。是索道系統的電氣、機械或其餘部件發生了故障,需要進行維修或換。維修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來修復問題,直到故障被解決索道才能正常運行。
2、安全維護:為了確保遊客的安全,龍峪灣售票處索道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和維護工作。維護工作涉及電氣系統、索道設備、繩索的檢修和保養。在維護期間,索道將暫停運行,以確保索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叄』 起重作業過程中基本要求

一,操作注意:
(1)起重機械通常結構龐大,機構復雜,能完成起升運動、水平運動。例如,橋式起重機能完成起升、大車運行和小車運行3個運動;門座起重機能完成起升、變幅、回轉和大車運行4個運動。在作業過程中,常常是幾個不同方向的運動同時操作,技術難度較大。起重機械所吊運的重物多種多樣,載荷是變化的。有的重物重達幾百噸乃至上千噸,有的物體長達幾十米,形狀也很不規則,有散粒、熱融狀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吊運過程復雜而危險。

(2)大多數起重機械,需要在較大的空間范圍內運行,有的要裝設軌道和車輪(如塔吊、橋吊等);有的要裝上輪胎或履帶在地面上行走(如汽車吊、履帶吊等);有的需要在鋼絲繩上行走(如客運、貨運架空索道),活動空間較大,一旦造成事故影響的范圍也較大。有的起重機械需要直接載運人員在導軌、平台或鋼絲繩上做升降運動(如電梯、升降平台等),其可靠性直接影響人身安全。

(3)起重機械暴露的、活動的零部件較多,且常與吊運作業人員直接接觸(如吊鉤、鋼絲繩等),潛在許多偶發的危險因素。作業環境復雜。從大型鋼鐵聯合企業,到現代化港口、建築工地、鐵路樞紐、旅遊勝地,都有起重機械在運行;作業場所常常會遇有高溫、高壓、易燃易爆、輸電線路、強磁等危險因素,對設備和作業人員形成威脅。

(4)起重機械作業中常常需要多人配合,共同進行。一個操作,要求指揮、捆紮、駕駛等作業人員配合熟練、動作協調、互相照應。作業人員應有處理現場緊急情況的能力。多個作業人員之間的密切配合,通常存在較大的難度。起重機械的上述工作特點,決定了它與安全生產的關系很大。如果對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和維修等環節上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傷亡或設備事故。一方面造成人員的傷亡,另一方面也會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證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使作業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與落實特種設備組織管理機構,配置強有力的專業管理隊伍,並保持相對穩定以適應管理工作要求。

管理制度內容

(1)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職能管理部門與司機的崗位責任制。

(3)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4)維保大修、改造、報廢制度。

(5)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6)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7)操作人員交接班制度。

(8)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三,檢查電氣控制裝置:
(1)控制裝置應檢查電氣配件是否齊全完整,機械固定是否牢固、無松動、無卡阻;供電電纜有沒有老化、裸露;絕緣材料應良好。無破損變質;螺栓觸頭、電刷等連接部位應可靠;起重機上所選用的電氣設備及電氣元件應與供電電源和工作環境及工作條件相適應。對裸線供電應檢查外部塗色與指示燈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對軟電纜供電應檢查電纜收放是否合理;對集電器要檢查滑線全長無彎曲,無卡阻接觸可靠。

(2)電氣保護在起重機進線處要設易於操作的主隔離開關,起重機上要設緊急斷電開關,並檢查能否切斷總電源。檢查起重機電源與各機構是否設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及特殊起重機的超速、失磁保護。檢查電氣互鎖、連鎖、自鎖等保護裝置的齊全有效性。檢查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電氣設備接地、金屬結構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機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及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與金屬結構均應有可靠的接地(零)保護。

金屬結構

應檢查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有整體或局部失穩、疲勞變形、裂紋、嚴重腐蝕等現象。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有無明顯的變形開裂。螺栓或鉚固連接不得有松動、缺損等缺陷。高強度螺栓連接是否有足夠的預緊力。金屬結構整體防腐塗漆應良好。

司機室

應檢查司機室的懸掛與支承連接牢固可靠性,司機室的門鎖和門電氣聯鎖開關、絕緣地板與乾粉滅火器應配置齊全有效。對於有塵、毒、輻射、雜訊、高溫等有害環境作業的起重機應檢查是否加設了保護司機健康的必要防護裝置。司機室照明燈、檢修燈必須採用36V以內的安全電壓。

四,建立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企業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檔案包括:

(1)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氣原理、電器元件布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監督檢驗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

(2)安裝過程中需要的技術資料,安裝位置,啟用時間。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或定期《檢驗報告書》。

(4)日常保養、維護、大修、改造、變更、檢查和試驗記錄。

(5)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的設備安全評價。

(7)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安全標志

應檢查起重機起重量標志牌,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合格標志是否懸掛在明顯部位。大車滑線、掃軌板、電纜捲筒、吊具、台車、夾軌器、滑線防護板、臂架、起重機平衡臂、吊臂頭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橋式起重機端架外側等,是否按規定要求噴塗安全標志色。

五,運行管理事項
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准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並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司機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司機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雜訊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徵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計劃。

起重作業

起重作業是將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從一個地方運送到另一個地方的一種工業過程。

起重機安全技術檢查內容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感官檢查;另一種是利用測試儀器、儀表對設備測控。

1感官檢查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查很大部分憑檢驗人員通過看、聽、嗅、問、摸來進行。《起重機械檢驗規程》(2002)296號所規定的起重機械檢驗項目中占總項目70%以上是感官檢驗。通過感官的看、聽、嗅、問、摸對起重機械進行全面的直觀診斷,來獲得所需信息和數據。

看:通過視覺根據起重機械結構特點,觀察其重要傳動部位、承力結構要點、故障現象源兆。

聽:通過聽覺分析出起重機械設備各部位運行聲音是否正常,判斷異常聲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過嗅覺分辨起重機械運動部位現場氣味,辨別零部件的過熱、磨損、過燒的位置。

問:向司機及有關人員詢問起重機運行過程中,易出故障點,發生故障經過、類別。判定起重機安全技術狀況。

摸:通過用手觸摸起重機運行部件,根據溫度變化、振動情況,判斷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質。

2測試儀器的檢查

根據國內外起重機械發展趨勢,現代化的應用狀態監測和故障診斷技術已在起重機械設計和使用中廣泛推廣。在起重機械運作狀態下,利用監測診斷儀器和專家監控系統,對起重機械進行檢(監)測,隨時掌握起重機技術狀況,預知整機或系統的故障徵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於萌芽狀態。

3起重機通用部件的安全檢查

(1)吊鉤。

檢查吊鉤的標記和防脫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鉤有無裂紋、剝裂等缺陷;吊鉤斷面磨損、開口度的增加量、扭轉變形,是否超標;吊鉤頸部及表面有無疲勞變形、裂紋及相關銷軸、套磨損情況。

(2)鋼絲繩。

檢查鋼絲繩規格、型號與滑輪捲筒匹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鋼絲繩固定端的壓板、繩卡、契塊等鋼絲繩固定裝置是否符合要求。鋼絲繩的磨損、斷絲、扭結、壓扁、彎折、斷股、腐蝕等是否超標。

(3)制動裝置。

制動器的設置,制動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制動器的拉桿、彈簧有無疲勞變形、裂紋等缺陷;銷軸、心軸、制動輪、制動摩擦片是否磨損超標,液壓制動是否漏油;制動間隙調整、制動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捲筒。

捲筒體、筒緣有無疲勞裂紋、破損等情況;繩槽與筒壁磨損是否超標;捲筒輪緣高度與鋼絲繩纏繞層數能否相匹配;導繩器、排繩器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5)滑輪。

滑輪是否設有防脫繩槽裝置;滑輪繩槽、輪緣是否有裂紋、破邊、磨損超標等狀況,滑輪轉動是否靈活。

(6)減速機。

減速機運行時有無劇烈金屬摩擦聲、振動、殼體輻射等異常聲音;軸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動有缺損等狀況;減速機潤滑油選擇、油麵高低、立式減速機潤滑油泵運行,開式齒輪傳動潤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車輪。

車輪的踏面、輪軸是否有疲勞裂紋現象,車輪踏面輪軸磨損是否超標。運行中是否出現啃軌現象。造成啃軌的原因是什麼。

(8)聯軸器。

聯軸器零件有無缺損,連接松動,運行沖擊現象。聯軸器、銷軸、軸銷孔、緩沖橡膠圈磨損是否超標。聯軸器與被連接的兩個部件是否同心。

4起重機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

(1)超載保護裝置。

超載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符合設計要求,液壓超載保護裝置的開啟壓力;機械、電子及綜合超載保護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類型起重機防超載發生傾翻的安全裝置。通過增幅法或增重法檢查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性,並檢查力矩限制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3)極限位置限制器。

檢查起重設備的變幅機構,升降機構、運行機構達到設定位置距離時能否發生報警信號,自動切斷向危險方向運行的動力源。

(4)防風裝置。

對於臂架根部鉸接點高度大於50米的起重機應檢查風速儀,當達到風速設定點時或工作極限風速時能否准確報警。露天工作在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應檢查夾軌器、鐵鞋、錨固裝置各零部件是否變形、缺損和它各自獨立工作的可靠性。對自動夾軌器,應檢查對突發性陣風防風裝置與大車運行制動器配合實現非錨定狀態下的防風功能與電氣聯鎖開關功能的可靠性。

(5)防後傾翻裝置。

對動臂變幅和臂架類型起重機應檢查防後傾裝置的可靠性,電氣聯鎖的靈敏性,檢查變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緩沖器。

對不同類型起重量、運行速度不同的起重機,應檢查所配置的緩沖器是否相匹配,並檢查緩沖器的完好性、運行到兩端能否同時觸碰止擋。

(7)防護裝置。

檢查起重機上各類防護罩、護欄、護板、爬梯等是否完備可靠,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繞傷人的、開式傳動;聯軸器、鏈輪、鏈條、傳動帶等轉動零部件有無防護罩,起重機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員外露部位有無防護欄,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起重機電氣設備應設防雨罩。

5電器控制裝置

(1)控制裝置。

應檢查電氣配件是否齊全完整,機械固定是否牢固、無松動、無卡阻;供電電纜有沒有老化、裸露;絕緣材料應良好。無破損變質;螺栓觸頭、電刷等連接部位應可靠;起重機上所選用的電氣設備及電氣元件應與供電電源和工作環境及工作條件相適應。對裸線供電應檢查外部塗色與指示燈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對軟電纜供電應檢查電纜收放是否合理;對集電器要檢查滑線全長無彎曲,無卡阻接觸可靠。

(2)電氣保護。

在起重機進線處要設易於操作的主隔離開關,起重機上要設緊急斷電開關,並檢查能否切斷總電源。檢查起重機電源與各機構是否設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及特殊起重機的超速、失磁保護。檢查電氣互鎖、連鎖、自鎖等保護裝置的齊全有效性。檢查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電氣設備接地、金屬結構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機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及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與金屬結構均應有可靠的接地(零)保護。

6金屬結構

應檢查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有整體或局部失穩、疲勞變形、裂紋、嚴重腐蝕等現象。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有無明顯的變形開裂。螺栓或鉚固連接不得有松動、缺損等缺陷。高強度螺栓連接是否有足夠的預緊力。金屬結構整體防腐塗漆應良好。

7司機室

應檢查司機室的懸掛與支承連接牢固可靠性,司機室的門鎖和門電氣聯鎖開關、絕緣地板與乾粉滅火器應配置齊全有效。對於有塵、毒、輻射、雜訊、高溫等有害環境作業的起重機應檢查是否加設了保護司機健康的必要防護裝置。司機室照明燈、檢修燈必須採用36V以內的安全電壓。

8安全標志

應檢查起重機起重量標志牌,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合格標志是否懸掛在明顯部位。大車滑線、掃軌板、電纜捲筒、吊具、台車、夾軌器、滑線防護板、臂架、起重機平衡臂、吊臂頭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橋式起重機端架外側等,是否按規定要求噴塗安全標志色。

『肆』 景區的索道如何修建的

索道是用鋼索來(運載自索、承載索和牽引索)、鋼索的驅動裝置、迂迴裝置、張緊裝置、支承裝置(支架、托壓索輪組)、抱索器、運載工具(吊廂、吊椅、吊籃、拖牽式工具)、電氣設備及安全裝置組成。
先去景區地形進行勘探,在固定位置先架設一條臨時的貨運索道,灌輸混泥土和安裝索道設備,支架和設備安裝完後把臨時的貨運索道拆除,鋪放正式的索道鋼絲繩讓索道運行。

『伍』 什麼叫耐壓試驗及預防性試驗

一、耐壓試驗: 設備的絕緣水平並不是設備銘牌上的額定工作電壓,而是由耐壓試驗時所施加的試驗電壓標准值來表徵的。而這個試驗電壓又是根據電氣設備在實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最高內、外過電壓以及長期工作電壓的作用來決定的。 為了考驗電氣設備絕緣運行的可靠性,按照部頒統一電壓標准(有時也根據設備具體的運行情況確定試驗電壓)和時間進行的試驗就稱之為耐壓試驗。由於耐壓試驗施加的電壓高,因此對發現設備絕緣內部的集中性缺陷很有效。但同時在試驗過程中也有可能使設備絕緣損壞,或者使原來已經存在的潛伏性缺陷有所發展(而不是擊穿),造成絕緣有一定程度的損傷。所以說,耐壓試驗是一種破壞性試驗。 二、預防性試驗: 高壓電氣設備還是帶電作業安全用具,它們都有各自的絕緣結構。這些設備和用具工作時要受到來自內部的和外部的比正常額定工作電壓高得多的過電壓的作用,可能使絕緣結構出現缺陷,成為潛伏性故障。 另一方面,伴隨著運行過程,絕緣本身也會出現發熱和自然條件下的老化而降低。預防性試驗就是針對這些問題和可能,為預防運行中的電氣設備絕緣性能改變發生事故而制訂的一整套系統的絕緣性能診斷、檢測的手段和方法。根據各種不同設備的絕緣結構原理,對表徵其特性的參數進行儀器測量,它們的試驗項目和標准《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中都作了相應的詳細規定。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應分別按照各自規定的周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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