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特種設備在什麼情況下應報廢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是這樣規定的: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且無修理、改造價值的;
(二)超過生產單位規定的使用期限的;
(三)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無製造單位使用期限規定已投入使用滿十年的;
(四)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報廢的其他情形。
『貳』 特種設備注銷和報廢的區別
特種設備注銷和報廢的區別:
特種設備注銷是封存設備,並要在規定時間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停手續,並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保存;重新啟用時,應參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適用單位到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
特種設備報廢是破壞設備,按相關的規定進行破壞性處理,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不得再作為特種設備轉讓和使用,並到原注冊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特種設備類別: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為機電類特種設備。
2013年6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
『叄』 特種設備出現哪些情況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特種設備報廢的情況有: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特種設備報廢需不需要破壞性處理,有何文件規定需要進行破壞性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48條,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要理解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特種設備報廢條件有哪些」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明確規定特種設備報廢條件有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
『肆』 特種設備及時予以報廢的條件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特種設備是什麼?
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2.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搜滲激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為機電類特種設備。2013年6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1]。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
承壓類特種設備:
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喊鍵到一定的參數,並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額定蒸世襪汽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於或者等於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
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50mm的管道。公稱直徑小於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於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