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燃氣經營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政務大廳建設局窗口提出申請,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
第二步:經初審合格後,上報省市有關部門審查發給《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三步:申請經營的企業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說明;
(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五)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文件;
(六)申請的燃氣經營類別和經營區域,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
(七)氣源證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八)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燃氣經營許可行為,加強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並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城鎮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准、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導全國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具體發證部門根據省級地方性法規、省級人民政府規章或決定確定。
發證部門應當公示審批程序、受理條件和辦理標准,公開辦理進度,並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第五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1.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
2.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有關標准。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氣、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
2.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並依法備案。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設施設備(含用戶設施)安全巡檢、檢測制度,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燃氣安全宣傳制度等。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質量保障和安全用氣服務制度等。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專業培訓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未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以上人員均應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等相關管理人員。以上人員均應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3.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限於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瓶裝燃氣送氣工。
最低人數應滿足: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萬戶以下的,每2500戶不少於1人;10萬戶以上的,每增加2500戶增加1人。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00戶及以下的不少於3人;1000戶以上不到1萬戶的,每800戶1人;1-5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10人;5-10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8人;10萬戶以上每增加1萬戶增加5人。
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其他類型燃氣經營企業人員及數量配備以及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類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B. 燃氣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燃氣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如下:
1、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2、有穩定、可靠並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3、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
5、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氣經營管理體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7、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能力、風險承擔能力和賠付能力;
8、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燃氣經營的行業規范:
1、安全生產管理: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確保燃氣供應的安全性;
2、服務質量標准:企業應提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燃氣服務,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3、技術設備要求:燃氣經營企業需配備相應的技術設備和專業人員,以滿足燃氣供應和應急處理的需要;
4、環境保護措施:在燃氣經營過程中,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對環境的影響,符合環保法規的要求;
5、法律法規遵守:燃氣經營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燃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合法合規經營。
綜上所述,燃氣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包括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有穩定可靠的燃氣氣源和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企業人員需經專業考核合格,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具備搶險搶修能力、風險承擔能力和賠付能力,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