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速公路機電設備包括哪些
高速公路機電設備包括:
1、亭內工控機、顯示器、收費鍵盤、復合讀寫器、車道列印機,費額顯示器、欄桿機;
2、車道機櫃內的通信設備(光端機、交換機) 、計重收費系列設備、伺服器、磁碟陣列、工作站、交換機、路由器、列印機、數據存儲設備、通行券(非接觸式IC 卡)交通監控系統、視頻監視系統、緊急電話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隧道通風控制系統、隧道照明控制系統、供配電監控系統、調度指令電話系統、有線廣播系統;
4、監視器、視頻切換控制矩陣、數字錄像設備、控制鍵盤(或視頻工作站)、大屏幕投影機、視頻編解碼器等、光纖數字傳輸系統、數字程式控制交換系統、緊急電話系統、通信電源系統、光電纜工程及通信管道工程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於載人。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