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自行采購限額標准
市級貨物、服務類項目10萬元以下,工程類項目30萬元以下;縣級貨物、服務類項目10萬元以下,工程類項目20萬元以下。一個預算年度內,貨物、服務、工程類項目自行采購合計金額,市級預算單位不得超過150萬元,縣級預算單位不得超過100萬元。目錄外分散采購限額標准為:市級貨物、服務、工程類項目均為30萬元,縣級貨物、服務、工程類項目均為20萬元。對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一、自行采購的方式有哪些:
1、自行采購的方式有7種。分為直接采購、比選、詢比價、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適用的前提條件各不相同。
2、直接采購一般是小額的常用物品,價格透明且報價合理,可以直接進行采購。
3、比選適用於小額的非常用物品(我們要求是2000元及以下)或者急需物資的采購,通過網路查詢對比或其他形式的咨詢了解,選擇相對符合需求的供應商
4、詢比價與比選類似,適應金額更大一些的采購活動。一般需要供應商提供加蓋公章的報價單。通常會經歷詢價、談判、確認意向供應商、審批這樣一個流程,審批通過後開始後續事宜的執行。
5、金額更大一些的(50萬及以上)就要求進行招標了。招標基本交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執行,供應商只有一次報價機會。
二、哪些項目可以自行采購?
1、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
2、屬於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需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
三、自行采購的注意事項:
1、自行采購項目應當嚴格落實政府采購責任制,做到貨比三家、集體決策、公開透明,並留存書面記錄。
2、屬於上述第三種情形的自行采購項目申請,采購人應當在虛擬指標下達後,采購任務施行前提出,並按照細則第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已實施完畢或正在實施的項目,采購人不得申請自行采購或其他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② 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要在統一領導、歸口分級管理和管用結合的原則下,由一位校(院)長分管儀器設備工作,並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確定學校儀器設備的管理體制,明確機構和職責。
第三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均為學校財產,對各種渠道購置、經營或非經營型的儀器設備應按照統一規定管理。儀器設備根據價格、性能等因素分別確定為部、省、校、院、系級管理。
學校配備儀器設備要實行優化配置的原則,要根據本校的實際,制定儀器設備申請、審批、購置、驗收、使用、保養、維修等的管理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充分發揮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 學校采購儀器設備,要做到力爭優質低價,防止偽劣產品流入學校。進口儀器設備,到貨後要在索賠期內完成驗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時提出索賠報告。
所購儀器設備在校級主管設備的部門入帳後,財務部門方可予以報銷,做到各部門儀器設備帳物相符。管理范圍的價格起點與財政部規定的固定資產價格起點一致。
第五條 儀器設備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據需要做到合理流動,實行資源共享,杜絕閑置浪費、公物私化。儀器設備的調撥、報廢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技術鑒定和主管部門審批(備案)。有關收入交學校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 學校要對儀器設備的資料建立檔案,實施計算機管理。對儀器設備的種類、數量、金額、分布及使用狀況經常進行分析、研究和匯總,並按有關規定如期、准確上報各類統計數據。要加強校內、外網路資源建設,逐步做到有關數據網上傳輸,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實現對儀器設備的資源共享和科學化管理。
第七條 學校儀器設備的管理,必須貫徹勤儉辦學的方針,從本校的實際出發,充分挖掘現有儀器設備潛力,重視維修、功能開發、改造升級、延長壽命的工作。學校要積極鼓勵自製新型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經技術鑒定合格後登記入帳。
第八條 學校從事儀器設備工作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管理知識。學校要重視儀器設備工作人員隊伍的建設,提供各種參加培訓、研討、考察活動的機會。對在實驗技術方面作出成績並取得成果的人員應給予獎勵。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業務考核及技術等級晉升辦法,使他們熱愛本職工作,努力提高業務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貴重儀器設備的購置
第九條 單價在人民幣1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為貴重儀器設備。
第十條 教育部所管的貴重儀器設備范圍。
1、單價在人民幣4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
2、單台(件)價格不足40萬元,但屬於成套購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幣4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
3、單價不足人民幣40萬元,但屬於國外引進、教育部明確規定為貴重、稀缺的儀器設備。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各自所管貴重儀器設備的范圍。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教育事業和學科的發展規劃,合理制定儀器設備的購置方案。
1、購置儀器設備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1)儀器對本校、本地區工作任務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預測分析(屬於更新的儀器設備要提供原儀器設備發揮效益的情況);
(2)所購儀器設備的先進性和適用性,包括儀器設備適用學科範圍,所選品牌、檔次、規格、性能、價格及技術指標的合理性;
(3)欲購儀器設備附件、零配件、軟體配套經費及購後每年所需不低於購置費6%的運行維修費的落實情況;
(4)儀器設備工作人員的配備情況;
(5)安裝場地、使用環境及各項輔助設施的安全、完備程度;
(6)校、內外共用方案;
(7)效益預測及風險分析。
2、儀器設備的審批程序
(1)校內申請單位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
(2)校級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關學科專家及學校有關人員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論證,提出具體意見;
(3)報主管校(院)長審批;
(4)教育部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所管的儀器設備,必要時由教育部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要建立切實可行的儀器設備購置和監督機制,實施公開招標或集團采購等方式,在節約學校經費的同時確保所購儀器設備的質量。
第三章貴重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校購置儀器設備,要選擇能明確完善儀器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索賠、保修,並能隨時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廠家,保證所購儀器設備符合所需要的技術指標,並在驗收合格後,能在可用期內正常運轉。
第十四條 儀器設備要逐台建立技術檔案,要有使用、維修等記錄。要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有關規定,定期對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進行校檢和標定,對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時進行修復。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儀器設備要實行專管共用、資源共享。各機組要在完成本校教學、科研任務的同時,努力開展對社會各單位的協作咨詢、分析測試、培訓等技術服務工作。要在開展校內、校際和跨部門協作共用的同時,積極培訓能獨立操作儀器設備的人員,並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努力提高儀器設備使用率。要盡量使用外單位已有的儀器設備,避免出現區域性儀器設備的重復購置。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使用儀器設備的收費標准應根據不同情況有所區別。
學校對內教學使用儀器設備不得收費,科研使用儀器設備可收取部分機時費。學校儀器設備對外服務應按有關規定收取機時費,所收經費由學校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學校主管部門將其中大部分經費返還有關實驗室,實驗室應根據學校、省級、國家級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將返還的經費用於補償儀器設備的運行、消耗、維護、維修及支付必要的勞務費用。
第十七條 儀器設備一般不準拆改和解體使用。確因功能開發、改造升級或研製新產品需拆改解體時,應經學校主管設備的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儀器設備配備人員的數量和結構層次,應以能保證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轉和充分發揮效益為原則。
儀器設備的使用、維修、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考核,實行「持證上崗制」,並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和管理辦法。
第四章貴重儀器設備的報損和報廢
第十九條 因技術落後、損壞、無零配件或維修費過高確需報廢的儀器設備,要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及時報損報廢。
學校儀器設備報廢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1、學校儀器設備所屬單位提交報廢申請;
2、學校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審議,提出技術鑒定報告和意見;
3、報主管校(院)長審批;
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條 報廢儀器設備收回的殘值,應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納入學校年度設備經費。
第五章貴重儀器設備的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要實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終,由學校院、系(所、中心)根據《高等學校貴重儀器設備效益年度評價表》,對部管儀器設備進行自考核工作,對校管儀器設備的考核范圍和內容可做適當調整;
2、學校主管部門組織檢查、核實,並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儀器設備(03類)使用情況,並不定期組織檢查和評估工作;
4、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自定每年檢查所管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的辦法。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要實行獎懲制度。對在申請購置、使用管理、保養維修、技術改造等各項工作中成績優秀的機組和個人,學校應及時予以獎勵;對嚴重失職者要依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當事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儀器設備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屬於財政部規定的固定資產起點線以下的,屬高等學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當前實際狀況,自行制定管理辦法。其中對於學校化學危險品的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照《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危險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