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包括哪些
房屋、建復築及附屬設施:電梯、空調制、安防設備、照明設備、消防設備、監控設備、綜合布線、弱電系統、給排水設備,等。
根據(87)財稅地字第003號的規定,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
主要有:暖氣、衛生、通訊、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此外,還應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橋、水箱、冷暖氣設備、中央空調(不包括窗式空調)、下水道、消防設施、舞台以及電燈網、電話網等項。
② 什麼是樓房附屬設施
樓房附屬設施是指與樓房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專設施。主要有附房、地下室屬、水電暖氣等設備等項。
參看:國稅發[2005]173號
關於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問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運用稅多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87〕財稅地字第003號)第二條已作了明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現了一些新的設備和設施,亟需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運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能不能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對於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須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③ 建築面積怎麼計算
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公攤面積指商品房銷售中應分攤計入銷售面積的商品房中公共建築空間的面積。
公攤面積=公攤系數*套建築面積。公攤系數=總公共分攤面積/(套建築面積*總套數)。套建築面積=套使用面積+牆體面積。
建築面積包括哪些
1、建築面積:
購房者買房時,建築面積一般也指房屋的銷售面積。具體指建築物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包括附屬於建築物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m及以上的永久性建築。建築面積還關繫到購房者買房入住時,物業費、取暖費的收取,因為這些都是按照建築面積的平米數收取的。
2、套內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是建築面積的一部分,指商品房套內各部分建築面積的總和,主要由套內房屋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和套內陽台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是衡量所購房屋價值的指標,套內建築面積越大,房屋面積的使用率越高。其中涵蓋了套內房屋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台建築面積。
3、公攤面積:
公攤面積指整棟樓的產權人對小區內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共用建築空間等共同分擔的建築面積,由整棟樓的購房者共同購買。公攤面積包括:能構成整棟建築物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