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涉密信息設備應當按照存儲,處理信息的什麼進行管理與防護
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存儲和處理信息的相應密級進行管理和防護;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選擇通過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授權測評機構檢測的安全保密產品,並正確配置和使用;
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採取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和安全審計等技術保護措施,及時升級病毒和惡意代碼樣本庫,進行病毒和惡意代碼查殺,及時安裝操作系統、資料庫和應用系統的補丁程序;
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輸出應當相對集中,有效控制;未經單位信息化管理部門審批,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用戶終端禁止安裝或拆卸硬體設備和軟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
第二十三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