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定資產六大類明細
1、房屋和建築物
房屋和建築物主要包括辦公室(樓)、宿舍、食堂、車庫、檔案館、活動室、圍牆等。
2、一般辦公設備
一般辦公設備就是辦公使用的設備。如辦公桌、辦公椅、沙發、會議室設備等。當然,一些通用的設備也會歸屬於一般設備類之內。
3、專用設備
專用設備,主要就是一些具有專用功能的設備。如錄音錄像設備、放映攝像設備、電話通信設備以及舞台與燈光設備等。
2. 固定資產6大類別是什麼
1、房屋和建築物:房屋和建築物,是指產權屬於本企業的所有房屋和建築物,包括辦公室(樓)、會堂、宿舍、食堂、車庫、倉庫、油庫、檔案館、活動室、鍋爐房、煙囪、水塔、水井、圍牆等及其附屬的水、電、煤氣、取暖、衛生等設施。附屬企業如招待所、賓館、車隊、醫院、幼兒園、商店等房屋和建築物,產權是企業的。
2、一般辦公設備:一般辦公設備,指企業常用的辦公與事務方面的設備,如辦公桌、椅、凳、櫥、架、沙發、取暖和降溫設備、會議室設備、傢具用具等。一般設備屬於通用的,被服裝具、飲具炊具、裝飾品等也列為一般設備類之內。
3、專用設備:專用設備,是指屬於企業所有專門用於某項工作的設備。包括:文體活動設備,錄音錄像設備、放映攝像設備、打字電傳設備、電話電報通信設備、舞台與燈光設備、檔案館的專用設備,以及辦公現代化微電腦設備等。凡是有專用於某一項工作的工具器械等,均應列為專用設備。
4、文物和陳列品:文物和陳列品,是指博物館、展覽館等文化事業單位的各種文物和陳列品。例如,古玩、字畫、紀念物品等。有些企業後勤部門內部設有展覽室、陳列室,凡有上述物品的也屬於文物和陳列品。
5、圖書:圖書,是指專業圖書館、文化館的圖書和單位的業務書籍。企業內部的圖書資料室、檔案館所有的各種圖書,包括政治、業務、文藝等書籍,均屬國家財產。
6、運輸設備:運輸設備,是指後勤部門使用的各種交通運輸工具,包括轎車、吉普、摩托車、麵包車、客車、輪船、運輸汽車、三輪卡車、人力拖車、板車、自行車和小輪車等。
3. 固定資產六大類明細
固定資產六大類明細:
1、房屋及構築物;
2、專用設備;
3、通用設備;
4、文物和陳列品;
5、圖書、檔案;
6、傢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方法有:
1、年限平均法,又稱直線法,是最簡單並且常用的一種方法。此法是以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除以預計使用年限,求得每年的折舊費用;
2、工作量法,又稱變動費用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它的理論依據在於資產價值的降低是資產使用狀況的函數。根據企業的經營活動情況或設備的使用狀況來計提折舊;
3、雙倍余額遞減法,一般應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凈值平均攤銷;
4、年數總和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乘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
綜上所述,固定資產的價值一般比較大,使用時間比較長,能長期地、重復地參加生產過程。在生產過程中雖然發生磨損,但是並不改變其本身的實物形態,而是根據其磨損程度,逐步地將其價值轉移到產品中去,其價值轉移部分回收後形成折舊基金。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幣資金,這種投資是一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期進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4. 企業固定資產六大類明細
企業固定資產六大類明細如下:
1、房屋建築物:包括企業擁有的房產、廠房、倉庫、辦公樓、研發中心等建築物。
2、專用設備:指企業為生產、研發、檢測等特定目的而購買的設備,如生產流水線、研發設備、實驗儀器等。
3、通用設備:指企業日常運營中使用的設備,如辦公設備(電腦、列印機、復印機等)、運輸工具(車輛、叉車等)、通訊設備等。
4、文物和陳列品:指企業收藏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字畫、藝術品等。
5、圖書檔案:包括企業擁有的圖書、期刊、報紙、資料、檔案等。
企業通常會採用以下幾種折舊方法:
1、平均年限法(直線法):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採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是相等的。
2、工作量法:根據固定資產的實際工作量來計算折舊額。這種方法適用於固定資產的工作量容易確定的情況,如交通運輸設備、生產設備等。
3、雙倍余額遞減法:在固定資產使用初期,折舊額較大,隨著固定資產逐年老化,折舊額逐漸減少。
4、年數總和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殘值後,根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的總和來計算折舊額。
綜上所述,六大類固定資產明細涵蓋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各類資產,企業在管理固定資產時,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分類、歸檔和核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七條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