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種設備定義和范圍
特種設備的定義與范圍
1. 定義:特種設備是指那些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
2. 分類:特種設備分為承壓類和機電類。承壓類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機電類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3.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規定,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均適用該法。
4. 范圍: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5. 管理: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