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設備折舊年限規定
設備折舊年限規定如下:
(1)供電系統設備15到20年,供熱系統設備11到18年;
(2)中央空調設備10到20年,通訊設備8到10年;
(3)洗滌設備5到10年,維修設備10年;
(4)廚房用具設備5到10年;
(5)電子計算機系統設備6到10年,電梯10年;
(6)相片沖印設備8到10年,復印、打字設備3到8年。
計算折舊的方法是多種多樣,採用不同方法,可能出現計算的某一會計期間的折舊費是不相等的,從而就影響到該會計期間的產品成本,同時還會影響到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因此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慎重地選擇應用折舊方法。在同一個企業里,由於固定資產用途不同、性能不同,可以選用不同的折舊方法。
例如電子工業企業的房屋和其他企業房屋一樣,可採用年限法(直線法),而電子機械、電子儀器、儀表以及配套的計算機等機器設備,則因科學技術發展迅速,為避免其陳舊過時,提前報廢不能收回原值而遭受損失,可考慮採用加速折舊法對它們計提折舊。即使是同一種固定資產,由於使用情況不同,也可以考慮選用不同的折舊方法。例如企業中經常使用的機械設備,採用年限法計提折舊,而對某些不經常使用的機械設備(如大型的刨床),可以採用工作時數法或產量法等等。
1、使用年限法亦稱直線法。是指按預計的使用年限平均分攤固定資產價值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若以時間為橫坐標,金額為縱坐標,累計折舊額在圖形上呈現為一條上升的直線,所以稱它為"直線法"。
2、族燃野工作量法:是指按規定的總工作量(總工作小時、總工作台班、總行駛里程數等)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應用於某些價值很大,但又不經常使用或生產變化大,磨損又不均勻的生產專用設備和運輸設備等的折舊計算。根據設備的用途和特點又可以分別按工作時間、工作台班或行駛里程等不同的方法計算兆喊折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段襲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