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種設備法律法規
一、特種設備的法規有哪些
1、特種設備的法規如下:
(1)當事人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2)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登記;
(3)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4)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檢、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法律依據:《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第九條
特種設備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合格並出具自檢報告後,方能交付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新增無需現場安裝的特種設備,備案後,使用單位即可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客運索道驗收檢驗前,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報告,經該機構對客運索道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審查合格並填寫《客運索道安全管理審查表》(格式見附四)後,方能向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二、特種設備備案需持什麼資料
特種設備備案需持以下資料:
1、中文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型式試驗報告;
2、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的施工項目合同;
3、項目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
4、項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5、配套土建基礎的技術圖樣等資料;
6、改造項目或者安裝客運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項目,必須提供由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設計審查報告;
7、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安裝項目,必須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的審批報告;
8、使用單位和安裝、大修、改造項目承擔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的聯系電話等通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