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辦理流程
主要包括企業資質審查、技術資料准備、現場核查和審核發證等環節。
一、企業資質審查
首先,申請單位需要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並提供企業資質證明文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監管部門會對申請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確保其具備從事特種設備生產的資格和能力。
二、技術資料准備
申請單位需要准備詳細的技術資料,包括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工藝、檢驗方法、質量控制體系等。這些資料需要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標准和規范,以證明申請單位具備生產合格特種設備的技術能力。
三、現場核查
監管部門會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的現場進行核查,包括生產場所、生產設備、檢驗設備、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核查過程中,專家會對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評估,並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審核發證
經過現場核查和資料審核,如果申請單位符合相關要求,監管部門會頒發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四年,到期後需要重新申請換證。
綜上所述:
辦理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需要提交企業資質證明文件,准備詳細的技術資料,接受現場核查和資料審核,最終由監管部門頒發許可證。整個流程需要申請單位嚴格按照相關標准和規范進行操作,確保生產出的特種設備符合安全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七條規定: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㈡ 電梯特種設備資質辦理
如何辦理電梯特種設備資質?
辦理電梯特種設備資質的步驟如下:
1. 以企業法人身份登錄企業所在省的省級政務服務網。
2. 在部門導航欄列表中選擇辦理該業務的受理部門「省市場監管局」。
3. 在該部門受理業務列表中選擇「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資格許可」,點擊「在線辦理」。
4. 進入申報系統,查看申請須知及相關條件,確認後點擊底部的「進入辦事」,進入下一步。
5. 在跳轉頁面選擇「電梯安裝(含修理)」,點擊「確定」。
6. 在申請系統中,按系統引導提示要求,完成相關信息登記並上傳相應的資料,提交後即可完成該資質的辦理。
電梯特種設備資質的許可級別分為A1、A2、B級,具體要求如下:
1. 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師職稱,其職稱或學歷是機械、電氣類相關專業。
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 質量保證工程師: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
- 設計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
- 工藝與焊接、檢驗與試驗、現場施工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
㈢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辦理流程
1. 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步驟如下:
- 提交申請:申請人應將紙質材料提交至市監局辦事窗口,以申請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 受理申請:相關部門應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受理。
- 審核材料: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
- 發放證書:通過郵寄方式送達或至辦事窗口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2. 法律依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並獲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置於設備的顯著位置。
- 第三十五條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其中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技術資料和文件,以及定期檢驗、自行檢查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3. 特種設備辦理所需條件:
- 具備法定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其他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設備。
- 使用經合法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的特種設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要求。
- 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鍋爐、壓力容器等設備的製造過程、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監督檢驗且檢驗合格。對於需要首次檢驗或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設備,還需經檢驗合格。
㈣ 請問取得特種設備(電梯)製造許可證的步驟是怎麼樣的
申請條件
申請從事特種設備製造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
(二)有與製造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三)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加工設備、檢測手段;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並能有效運轉;
(五)有與製造范圍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標准;
(六)能夠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條件見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實施機關
(一) 下列特種設備製造單位資格許可的受理、審批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
1.鍋爐
(1)承壓蒸汽鍋爐(A、B、C級);
(2)承壓熱水鍋爐(A、B、C級);
(3)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
(1)固定式壓力容器(A級);
(2)移動式壓力容器(C級);
(3)氣瓶(B級)。
3.壓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閥門、法蘭(A級);
(2)補償器(A級);
(3)密封元件(A級);
(5)特種元件(A級)。
4.電梯
(1)乘客電梯(A、B、C);
(2)液壓電梯(B級)。
5.起重機械
(1)橋式起重機(A級);
(2)門式起重機(A級);
(3)塔式起重機(A級);
(4)流動式起重機(A級);
(5)鐵路起重機(A級);
(6)門座式起重機(A級);
(7)升降機(A級);
(8)纜索起重機(A級);
(9)輕小型起重設備(A級);
(10)機械式停車設備(A級)。
5.客運索道
6.大型游樂設施
7.相關部件、安全裝置
(1)與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受理、審批級別的鍋爐配套的部件;
(2)鍋爐壓力容器中直徑大於或者等於1800mm的封頭;
(3)電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報警裝置、壓力控制報警裝置、溫度控制報警裝置、燃燒聯鎖保護裝置、液位計、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
(5)鍋爐壓力容器用鋼板、鋼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種設備製造單位資格許可的受理、審批,由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
1.鍋爐
鍋爐(D級)。
2.壓力容器
固定式壓力容器(D級)。
3.壓力管道元件
(1)金屬管子、管件、閥門、法蘭(B級);
(2)補償器(B級);
(3)壓力管道支承件(B級).
4.電梯
(1)載貨電梯(B、C);
(2)液壓電梯(C級);
(3)雜物電梯(C級);
(4)自動扶梯(B、C級);
(5)自動人行道(B、C級)。
5.起重機械
(1)橋式起重機(B、C級);
(2)門式起重機(B、C級);
(3)塔式起重機B、C級);
(4)流動式起重機(B級);
(5)鐵路起重機(B級);
(6)門座式起重機(B級);
(7)升降機(B級);
(8)桅桿式起重機(B級);
(9)旋臂式起重機(C級);
(10)輕小型起重設備(B、C級)。
6.相關部件、安全裝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報警裝置、壓力控制報警裝置、溫度控制報警裝置、燃燒聯鎖保護裝置、液位計、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
(2)鍋爐壓力容器中直徑小於1800mm的封頭;
許可程序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申請製造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四份)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復印件;
2.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通知書。
(三) 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
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產品試制或者進行型式試驗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後,准備試制產品或者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布)。
承擔型式試驗的單位在完成型式試驗後,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四) 約請鑒定評審機構
申請單位應當攜帶批准受理申請資料和相關設備的型式試驗報告,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布)。
鑒定評審程序按照製造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後,向許可實施機關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五) 審批、發證
許可實施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許可項目,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許可證。
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特種設備許可證辦公室(地址、電話、電子郵箱在相關網站上公布),負責申請書的接受和許可證的發放等工作。
具體程序見相應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期限
(一)許可實施機關接到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
(二)鑒定評審機構在接到申請單位的約請,以及型式試驗機構在接到申請單位的型式試驗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安排,並在3個月內完成鑒定評審、型式試驗(大型、特殊設備、部件的型式試驗根據情況決定)工作,在完成鑒定評審、型式試驗工作後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型式試驗報告。
(三)許可實施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批准手續,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
(四)申請書被批准受理後,申請單位應當在1年內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大型設備可以延長至2年),否則應當重新辦理申請受理手續。
七、增項
獲證單位在其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種類、類別、品種等的,按照重新申請辦理手續,但如果基本條件(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履行鑒定評審程序。
八、復查換證
製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當按照許可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復查換證。復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九、變更與延續
(一)獲證單位因單位名稱、地址等發生變化,應當填寫變更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出具變更的相關證明,由許可實施機關換發許可證。
(二)獲證單位在按照規定辦理復查申請後,由於單位地址變更、改制、災害、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取得的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製造許可有效期滿前30日以前辦理延續手續,但延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