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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防爆電氣設備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1-24 11:34:05

⑴ 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辦法

一、凡屬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必須符合煤礦防爆要求。購買時應認真核對其有無"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三者不齊者一律不得購買和使用。
二、所有機電設備應建立購置、使用、維修檔案,設備說明書、安全合格證等資料要妥善保存。
三、所有機電設備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保護罩或遮攔等防護設施。
四、煤礦用電必須設置過流保護、接地保護和漏電保護裝置。
五、機電設備必須定期進行維護保養,重點檢查絕緣、接地電阻和防爆性能,禁止機電設備疲勞運行。
六、地面供電線路裸線架空高度不得低於6米,電纜(電線)架空高度不得低於3米。線路架設必須使用瓷瓶、橫擔等器材。禁止電線呈束狀排放。
七、煤礦井上應設配電室,地面所有刀閘開關必須集中安裝在配電室內,且刀閘開關要齊全完好。配電室必須裝門上鎖,實行專人管理。
八、地面變壓器的安放高度不得小於2.5米,低於2.5米的必須設置防護欄。
九、空壓機必須安放在地面陰涼、乾燥、清潔和通風良好的地方,不得放入井下使用和代替局扇風機供風。空壓機的壓力表、安全閥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壓力表每半年必須校驗一次。空壓機吸氣口要有過濾裝置,空壓機不用時必須卸壓和放水。
十、電鋸操作要選用熟練操作人員,並實行專人操作。操作中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避免電鋸傷人;電鋸供電電纜必須架空排放或使用堅固的防護套管進行保護。
十一、地面照明線路開關只能使用拉線開關,嚴禁使用按鈕式開關。照明線路要裝排在人員接觸不到的地方,做到整齊排放;禁止出現明接頭或線路擠壓和磨損;洗澡房的照明開關應安在室外,燈頭高度不得低於地面2.5米。
十二、工業廣場、井口的照明燈具高度不得低於2.5米,離井口必須有適當的距離。
十三、電焊機應做到專人使用,電焊機線路要隨用隨接,用後及時收好。嚴禁在井下和主、副井口附近20米內(含20米)使用電、氧焊。
十四、閑置、報廢的線路和開關應及時撤出,暫停使用的必須切斷電源,並加貼封條。
十五、地面的變(配)電室、變壓器、主扇風機和供電線路要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⑵ 如何加強井下電氣設備的管理制度

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一、井下電氣管理
(一)井下電氣工作應做到「三消滅」,即消滅電氣失爆、消滅電纜不合格吊掛、消滅電氣明線頭、雞爪子、羊尾巴,並應杜絕重大及以上電氣責任事故。
(二)電管組全面負責井下電氣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具有:用電審批權、電纜審批權、現場檢查權、電氣事故追查權、停止威脅安全的用電權。
(三)井下所有掘進頭的局扇必須實行「三專兩閉鎖」供電,實行雙局扇、雙電源,做到采、掘分開供電。所有局扇電源電纜都必須敷設在有新鮮風流的進風巷道內,串聯通風的局扇電源電纜必須在新鮮風流處設有分斷開關,以便排放瓦斯時切斷風流中電源。
(四)新采區安裝必須有經礦有關領導審批的供電系統設計圖,安裝單位必須按圖施工,電管組監督檢查,不符合設計要求應立即整改,否則不準送電。若安裝單位在安裝過程中,需要改供電系統設計圖時,必須經礦有關領導審批方可進行安裝,否則安裝完畢進行交接時,電管組不予簽字驗收。
(五)所有井下電氣設備必須執行包機到人,掛牌留名。無專責牌、有牌不填寫或填寫不齊全、字跡不清、填寫錯誤均為不完好設備。
(六)電氣設備應上台,兩件以上的小型電器應上板,零部件應齊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規格應一致,禁止大蓋朝幫或喇叭咀朝上,違反上述規定均為不完好設備。
(七)饋電開關的短路保護整定值必須做到計算值、標牌值、實際值三相符,實際值小於計算值的為不完好設備,實際值大於計算值的按失爆論處。
(八)短期內停用的電氣設備應切斷電源,由電源使用單位維護,未移交前的新安裝設備以及待撤除設備,由安裝、撤除單位維護。
(九)無單位使用或無人專責維護的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應切斷電源禁止使用,直到有人專責維護為止。
(十)一旦發現電氣火災或重大電氣事故隱患,不論什麼人都必須立即切斷電源,然後向調度室匯報。
(十一)嚴禁開關小孔接660V電源(檢漏繼電器除外);嚴禁開關電源、負荷側接線柱顛倒使用;嚴禁電器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超壓使用。一經發現,必須立即整改,否則,按失爆論處。
(十二)井下使用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包括:短路保護、過載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皮帶機保護、煤電鑽保護、照明信號綜保、電機綜保及風電閉鎖等,並堅持每天試驗檢查1次漏電保護,還應每月做1次遠端模擬漏電試驗,接地保護每季測量1次接地電阻。上述保護不合格者應立即停電處理,否則停止使用。新安裝電氣設備保護裝置不齊全或不合格不準送電運行。
(十三)井下電纜嚴禁冷包頭。損壞的電纜必須立即更換升井修補或聯系冷補,露芯線者不得冷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冷包。
(十四)井下電氣設備及電纜應每月測量1次絕緣電阻值,並認真記錄交電管組保存,絕緣不合格者應立即處理或更換。
(十五)各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的設備檢修記錄和事故分析追查記錄,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追查一處理,以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電管組每月抽查1次。
(十六)井下電氣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的防爆性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設備完好標准》的有關規定。
(十七)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處罰:
1、電氣設備沒有專責牌,有牌不填寫或不全,字跡不清,填寫錯誤。
2、發生電氣失爆或明接頭。
3、甩各種安全保護裝置。
4、設備不可靠而繼續使用者。
5、用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者。
6、故意刁難、打罵、報復電管人員,造成後果者交保科處理。
7、電管組負責聯系的工作,未在規定處理期限內認真完成的。
8、開關小孔出660V電源、設備電源負荷側顛倒使用或超電壓使用。
9、不按時交試驗記錄資料。
10、開關、電機上有淋水、雜物或埋壓。
11、因失修導致設備、電纜燒壞。
12、相關單位不派機電工參加每月全礦機電設備完好檢查的。
13、由於電管員工作疏忽,造成停電事故的,追究電管員行政責任。
14、電管組要加強對井下電氣設備的管理,每月必須組織2次對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
15、電管組在電氣管理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制度,如因工作中玩忽職守,管理不善,造成井下重大電氣事故,除追究責任者責任外,還要免去電管組組長職務。
16、電氣安全管理工作的獎勵和罰款在財勞部立帳,由電管組開據,憑證由機電礦長和機電副總掌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它用。罰款單一式三份,財勞部、電管組、被罰單位各持1份。
(十八)井下供電維修和安全責任范圍。
1、井下中央變電所及各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由機電科負責。
2、從井下變電所接(移動變電站)660V和1140V電源,自變電所饋電開關接線柱以下均由使用單位負責。
3、從采區變電所引出10kV高壓電纜向采區移變或高防開關供電,自移變或高防開關以下均由使用單位負責,從采區變電所至移變或高防開關的高壓電纜由機電科負責(含接線頭)。
4、幾個單位共用一條660V供電線路時,變電所至第一用戶的電纜設備及小型電器由第一用戶負責維護,第一用戶至第二用戶的電纜及小型電器由第二用戶負責維護,依次類推,以後新增的供電線路由新增用戶負責維護。

電工工作安全措施
為了確保「安全第一」宗旨,為了保證工作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和電力系統及設備的安全運行,特製定安全措施如下:望工作中嚴格執行。
1、工作人員工作前必須穿戴符合要求的勞保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絕緣鞋)
2、工作人員常用的工具必須完好,符合要求,操作高壓設備時必須戴上絕緣手套,穿絕緣靴站在絕緣墊(台)上進行。
3、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前,必須辦理工作票,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如停電、放電、驗電、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等),工作完畢後或全線路無人工作,經檢查無誤後拆除安全設施後,方可聯系送電。
4、停送電時要設專人負責聯系,禁止帶信、電話聯系送電。
5、高空作業(2米以上)時要系好合格的險帶,慎防發生意外。
6、起重前所有的起重用具必須經過詳細的檢查,必須保證完好,符合或大於起重物品的噸位。
7、使用儀表時,要使用符合電壓等級的儀表測試。
8、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精神集中,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禁打鬧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9、工作人員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

機電安全處罰規定
為了進一步強化機電安全管理,把機電事故控制在萌芽狀態,杜絕重大機電事故發生,更好地搞好機電安全,制定機電安全罰款規定。
一、有下列問題的責任者罰款500元
1、井下電氣設備出現失爆者;
2、井下帶電作業,明火操作電氣設備者;
3、井下電纜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破口者;
4、瓦斯濃度超限,不按規定停機、斷電者;
5、停電作業不驗電、放電、不掛地線、不掛警示牌就觸及電氣設備者;
6、電氣設備附近1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超過0.5%帶電檢修者;
7、帶電檢修或開蓋目測高壓電氣設備;
8、井下約時或違反規定送電者;
9、井下無計劃隨意停電者;
10、非專職和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者;
11、操作電壓電氣設備機電人員上崗時未穿戴勞動保護用品者;
12、電纜芯線截面不夠超負荷使用者;
13、機電設備保護不全或失靈、甩掉保護或發現保護失靈繼續使用者;
14、井下不檢查瓦斯打開電氣設備及就檢查者;
15、防爆電氣設備未經防爆檢查合格、未貼防爆合格證下井者;
16、未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兩票制度進行作業者;
17、無措施或不按措施規定用溜子、皮帶運送材料、備件者;
18、溜子機頭、機尾未固定者;
19、掘進機停機或檢修時截割頭未落地者;
20、乳化液自動配液裝置不能正常使用者;
21、採煤機無閉鎖溜子的電氣保護裝置或閉鎖失靈者;
22、開機前未發出信號或不按信號操作者;
23、隨意改動繼電器保護定製者;
24、電氣設備整定不合理或保險不合理;
25、井下電氣設備及小型電氣出現嚴重失爆的包機者;
26、未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兩票制度進行作業者;
27、帶負荷拉隔離閘開關的作業者;
28、有故障的設備未排除、強行送電的操作者;
29、帶電搬遷電器設備者,帶電移動高壓電纜者,操作時使用安全用具不合格者;
30、檢修設備不停電,不閉鎖開關者;
31、未摘開離合器、未閉鎖採掘機、液壓鑽車而站在機身上作業者;
32、私自打開閉鎖送電包機者;
33、不是電氣工而隨便操作機電設備者;
34、甩掉三大保護或失靈設備仍繼續使用者;
35、設備轉動部位、未加防護罩操作運行作業者;
36、設備運轉、皮帶運行時,在設備、皮帶上跨越者;
37、未閉鎖溜子進入現場作業者;
38、其它認可行走嚴重的三違者。
二、有下列問題的責任者罰款200元
1、井下機電工上崗未攜帶瓦檢儀和不合格的電工工具及電筆;
2、乳化液無檢測儀器或乳化液配比不合格,加壓泵吸空仍繼續使用;
3、高壓絕緣手套、絕緣鞋、驗電器未按規定時間(一年)試驗;
4、高壓設備的過流保護、無壓釋放未按規定時間(一年)校驗;
5、隨便改變防爆電氣內部接線端子或增減電器元件;
6、用其它材料代替設備所要求的保險、保護的;
7、井下接地系統不完整、不可靠或接地不符合要求;
8、接地線、連接母線材質不合格、埋設不正確、接地電阻不符合要求;
9、電氣設備導線或接頭出現虛接、接頭變形或接頭發熱;
10、高壓開關櫃無照明;
11、檢漏繼電器未上鎖、無照明、儀表指示不準確;
12、變電硐室溫度超過30℃,無合格的溫度計;
13、井下硐室採用燈泡取暖;
14、高壓鎧裝電纜無定期防腐,發生銹蝕、外皮脫落、吊掛不符合要求;
15、不同型號的電纜直接連接;
16、液壓支架出現死架;
17、耙斗絞車不完好,鋼絲繩有斷絲斷股;
18、耙斗機鋼絲繩固定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19、綜采工作面支架間無照明:
20、移變高壓安全聯鎖按鈕未投入使用;
21、溜子大鏈沒有使用緊鏈器;
22、坐在減速器上開皮帶、溜子;
23、溜子機頭、機尾固定不牢而使用;
24、用木料、鐵器處理皮帶跑偏;
25、溜子漂鏈運行時,用腳蹬、手搬、撬棍強行處理;
26、掘進機停機後截割頭未及時落地;
27、用煤電鑽、風鑽打眼帶手套領鑽桿;
28、不用信號運行聯系起吊作業;
29、崗位司機未持證上崗;
30、設備電纜被雜物埋、壓;
31、導線接頭出現變形的責任者;
32、處理電氣設備出現一般性失爆的責任者;
33、私自甩掉某種保護,隨意改動整定值者;
34、液壓聯軸節防爆片,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規定者;
35、高壓、低壓保險用其它材料代替者;
36、停電後不驗電就觸及電氣設備者;
37、未按實際的操作票,工作票內容進行操作者;
38、電工使用工具不符合檢修設備電壓等級使用者;
39、井下檢修、安裝無措施作業者;
40、掘進機、液壓鑽車、側裝車沒有照明作業者。
41、井下起吊重物時,人員站在中午墜落范圍下方或沒有專人指揮,不用信號進行聯系起吊作業者;
42、處理機組未斷電源和取下手把或機組運行范圍內有人工作者;
43、耙岩機、裝岩機等在使用鋼絲磨損超過規定(斷10%斷股、挽疙瘩)作業者;
44、啟動綜掘機、轉載機未按規定撤離人員或在機器運轉中進入轉載機兩邊作業者;
45、不使用信號聯絡、而用敲打、喊話開動設備者;
46、各類司機操作位置不當者;
47、主管科區科長每周至少上崗兩次,機電礦長每周至少上崗一次。
48、各類司機不摘開離合器、開關不置於零位者時離開崗位
49、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有下列問題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1、各類司機上崗後未按規定對各種保護裝置進行檢查或實驗;
2、未按操作規程規定操作;
3、接地電阻、雜散電流未按規定每季測試一次或記錄不全;
4、變電硐室檢修時未執行工作票;
5、硐室有高壓設備未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或高壓危險;
6、要害崗位值班人員脫崗、崗位睡覺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7、崗位人員未在崗位交接班;
8、不完好的機電設備、小型電器、礦燈發放入井;
9、電纜冷補質量不合格;
10、電纜分支點或連接不同電纜接線盒兩端未註明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
11、移動電器設備未上架或兩台以上小型電器未集中上牌板;
12、各種運輸機搭接不合理或拉回煤;
13、支架焊縫開裂;
14、煤電鑽綜合保護未執行每班跳閘試驗一次的規定;
15、變電硐室內機電設備、電纜布置不合理、不便檢修;
16、各種機電設備的按鈕(旋鈕)閉鎖桿不完好;
17、備用設備不完好;
18、電器設備擺放不整齊、傾斜超過15度以上;
19、機電人員上崗時未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20、安裝、回收設備不熟悉設備構造,違反工序流程工作;
21、安裝,回收設備不使用規定工具強裝、強拆;
22、井上、井下當班記錄填寫缺項、漏項的責任;
23、不能按崗位應知應會安定操作;
24、進入要害場所未登記;
25、軌道絕緣達不到每月測試一次;
26、漏電繼電器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試驗;
27、電工作業時,個人勞保防護不全,不符合規定者;
28、井上、下當班填寫缺項、漏項的責任者;
29、進入要害場所未登記或值班不負責任者;
30、檢修完畢未清理現場或清點工具就聯系送電操作者;
31、各種儀表指示不正常,設備仍在運轉的責任者;
32、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33、質量標准化檢查中,凡不符合質量標准要求,一般性問題每一項罰款50元(設備不完好按輕微問題處理)。
四、對下列情況的責任者加倍處罰
市、縣、公司對各礦檢查,所檢查的問題在復查時仍存在的加倍罰款。

⑶ 煤礦電氣安全操作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井下供電設計規范》,結合我公司井下供電的特點,制定本制度。
1、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不應超過6KV。
(2)低壓不應超過1140V。
(3)照明、信號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電話、信號裝置不應超過127V。
(4)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5)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時間可安排在中班和四點班交接班時間,試驗要有詳細記錄,發現漏電試驗不跳閘時,試驗人員要立即向機電科、機電隊匯報。
2、井下使用的過流、漏電、接地三大保護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3、井下必須使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防爆要求的電氣設備。
4、入井電氣設備(電纜)必須經具有考試合格的電氣防爆檢查員檢查,發給「防爆合格證」並加蓋「防爆合格」圖章後方可入井。
5、嚴格履行停、送電手續;嚴禁約時停、送電;停、送電由專人負責,中途嚴禁換人。
6、停電開關必須懸掛 「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嚴禁無計劃停電。
7、凡井下660V、1140V電氣設備接電,必須認真履行電氣設備接電申請單、接火申請單、送電申請單手續,嚴格按照機電技術科批准方案執行。
8、井下電氣設備接火必須符合如下規定:
(一)接電申請單
(1)用電單位提前向機電技術科提交接電申請單,申請單中寫清設備安裝地點及負荷情況。
(2)機電技術科根據負荷情況繪制供電系統圖,圖中標出設備型號、電纜型號、長度及開關整定值。
(3)設備組根據供電系統圖准備安裝設備及電纜。
(4)安裝設備必須經電管組檢查防爆性能合格後方可入井。
(二)接火申請單
(1)接電單位向電管組提出接火申請單,接火申請單位由接電單位按要求認真填寫,經電管組長、分管供電的技術員、機電副科長、或科長、調度室審批後方可接火。
(2)設備安裝完畢後,電管組防爆檢查員到現場對電氣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認供電線路,接線工藝合格、設備無失爆,再辦理送電手續送電。
(三)送電申請單
(1)送電前由礦調度室安排瓦斯檢查員、安檢員對供電范圍內瓦斯進行檢查,瓦斯不超限,方能通知供電單位送電。
(2)新工作面及固定電氣設備安裝,必須按機電技術科下發的供電系統圖接線。配電點負荷變化時,用電單位應立即通知機電技術科,機電技術科及時更改供電系統圖。
(3)接火中停、送電嚴格按作業規程操作。
9、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和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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