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手拉葫蘆的使用方法有哪些
手拉葫蘆的使用方法:
1、嚴格按產品標重要求使用,不得回超出標重范圍使用。 答
2、不得拋摔葫蘆。
3、按防爆工具使用要求定期進行保養、維護。
4、本產品起重鏈系特殊工藝進行的表面處理而達到的防爆性能,在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
5、起重鏈在使用前檢查出表面有磨損、劃破痕跡嚴禁使用。
按照電氣防爆國家標准要求,在線使用防爆電氣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如果現場比較復雜要增加評價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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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應多長時間檢查
在線使用防爆電氣,每隔三年安全評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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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幾個方面
總則
一條 為了改善公司生產中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的經營活動能夠順利的開展下去,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條 公司必須樹立「安全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由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總體負責,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來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因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機構與職責
四條 公司應該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來總體組織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安委會應該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檢查和監督生產安全,調查處理發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任命,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七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經常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生產情況時,有權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進行研究處理。
2.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3.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4.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工作。
6.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的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並督促其進行實施。
8.做好信息反饋工作,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要馬上進行上傳下達。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八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使其符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要求。
九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十條 各生產單位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十一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時,要及時報告領導,並迅速予以排除。
十二條 各機樓(房)的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經常檢查設備、工具的安全。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設備的維護和勞動場所的安全
十三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正確進行使用並且經常進行維護和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十四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生產要求。
十五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
十六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措施。
十七條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線要充足;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險的處所,必需要有安全保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十八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十九條 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明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電信線路的設計與維護
二十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要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的工作人員,都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步操作規程》。
二十一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維護。
二十二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進行安全確定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電梯
二十三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守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二十四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二十五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二十六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二十七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二十八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二十九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三十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三十一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職業體檢。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三十二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三十三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的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業。教育與培訓
三十四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三十五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進行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檢查和整改
三十六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應不少於三次;各生產單位每季度檢查應不少於二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每天進行檢查。
三十七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三十八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經費項目中列支。獎勵與處罰
三十九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四十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設立了健全的安全生產機構,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四十二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四十三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十四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四十五 對事故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並可進行行政處分。
四十六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四十七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萬元,不滿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0萬元,不滿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00萬元的事故。
四十八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個工作日以上,但低於國際標準的05日,並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超過國際標准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四十九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5天以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五十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並送交安委辦。
2.因公駕車肇事者,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的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況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並進行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五十一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二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五十三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4.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5. 四川省煤炭工業局煤礦用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檢查標准(試行)是哪一年發布的
2015年12月20日 - 《四川煤炭工業管理局煤礦用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檢查標准(試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統編教材《電氣防爆檢查工》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教材《井下電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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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型能檢查多長時間檢查一次
我聽河南省防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師說:在線使用防爆電氣,按規定3年檢查、評估一次.
7. 生產車間安全防範措施有哪些
機械傷害的原因一般包括機械的不安全狀態、操作者的不安全行為、管理上的因素等。
1、對於機械設備一般安全主要從布局要求,強度、剛度的要求,安裝必要的安全裝置,機械設備的電氣裝置的安全要求,操作手柄及腳踏開關的要求和環境要求和操作要求這六個方面著手考慮。
2、機械設備操作安全要求:
1)要保證機械設備不發生事故,不僅機械設備本身要符合安全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操作者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因設備不同而異,但基本安全守則大同小異。
2)必須正確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和用具。
3)操作前要對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檢查,要空車運轉確認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
4)機械設備嚴禁帶故障運行,千萬不能湊合使用,以防出事故。
5)機械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更不準將其拆掉使用。
6)機械設備使用的刀具、工夾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按裝牢固,不得松動。
7)機械設備在運轉時,嚴禁用手調整,也不的用手測量零件,或進行潤滑、清掃雜物等。
8)機械設備在運轉時,操作者不得離開崗位,以防發生問題無人處置。
9)工作結束後,應切斷電源,把刀具和工件從工作位置退出,並整理好工作場地將零件、夾具等擺放整齊,打掃好機械設備的衛生。
3、典型機械設備的防護措施:
1)壓力機械的安全防護措施
(1)開始操作前,必須認真檢查防護裝置是否完好、離合器制動裝置是否靈活和安全可靠。應把工作台上的一切不必要的物件清理干凈以防工作時震落到腳踏開關上,造成沖床突然啟動而發生事故。
(2)沖小工件時,應有專用工具,不能用手固定,最好安裝自動送料裝置。
(3)操作者對腳踏開關的控制必須小心謹慎,裝卸工件時,腳應離開開關,嚴禁無關人員在腳踏開關的周圍停留。
(4)如果工件卡在模子里,應用專用工具取出,不準用手拿,並應將腳從腳踏板上移開。
(5)多人操作時,必須相互協調配合好,並確定專人負責指揮。
2)剪板機安全防護措施
(1)工作前要認真檢查剪板機各部分是否正常、電氣設備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可靠、潤滑系統是否暢通,然後加潤滑油,試車,試切完好,方可使用。兩人以上協同操作時,必須確定一個人統一指揮,檢查檯面及周圍無障礙時,方可開動機床切料。
(2)剪板機不準同時剪切兩種不同規格、不同材質的板料。禁止無料剪切,剪切的板料要求表面平整,不準剪切無法壓緊的較窄板料。
(3)操作剪板機時要精神集中,送料時手指應離開刀口200mm外,並且要離開壓緊裝置。送料、取料要防止鋼板劃傷,防止剪落鋼板傷人。腳踏開關應裝堅固的防護蓋板,防止重物掉下落在腳踏開關上或誤踏。開車時不準加油或調整機床。
(4)各種剪板機要根據規定的剪板厚度,適當調整刀口間隙,防止使用不當而發生事故。
(5)剪板機的制動器應經常檢查,保證可靠,防止因制動器松動,防止上刀口突然落下傷人。
(6)板料和剪切後的條料邊緣鋒利,有時還有毛刺,應防止刮傷。
(7)在操作過程中,採用安全的手用工具完成送料、定位、取件及清理邊角料等操作,可防止手指被模具軋傷。
3)車削加工安全防護措施
(1)採取斷屑措施:斷屑器、斷屑槽等。
(2)在車床上安裝活動式透明擋板。用氣流或乳化液對切屑進行沖洗,改變切屑的射出方向。
(3)使用防護罩式安全裝置將其危險部分罩住。如安全雞心夾、安全撥盤等。
(4)對切削下來的帶狀切屑,應用鉤子進行清除,切勿用手拉。
(5)除車床上裝有自動測量的量具外,均應停車測量工件,並將刀架到安全位置。
(6)用紗布打磨工件表面時,要把刀具移到安全位置,並注意不要讓手和衣服接觸到工件表面。
(7)磨內孔時,不可用手指支持砂布,應用木棍代替,同時車速不宜過快。
(8)禁止把工具、夾具或工件放在車床身上和主軸變速箱上。
4)銑削加工安全防護措施
(1)為防止銑刀傷手事故,可在旋轉的銑刀上安裝防護罩。
(2)銑床要有減震措施。
(3)在切屑飛出的方向安裝合適的防護網或防護板。操作者工作時要帶防護眼鏡,銑鑄鐵零件時要戴口罩。
(4)在開始切削時,銑刀必須緩慢地向工件進給,切不可有沖擊現象,以免影響機床精度或損壞刀具刃口。
(5)加工工件要墊平、卡牢,以免工作過程中發生松脫造成事故。
(6)調整速度和方向以及校正工件、工具時均需停車後進行。
(7)工作時不應帶手套。
(8)隨時用毛刷清除床面上的切屑,清除銑刀上的切屑是要停車進行。
(9)銑刀用鈍後,應停車磨刀或換刀。停車前先退刀,當刀具未全部離開工件時,切勿停車。
5)鑽削加工安全防護措施
(1)在旋轉的主軸、鑽頭四周設置圓形可伸縮式防護網。採用帶把手楔鐵,可防止卸鑽頭時,鑽頭落地傷人。
(2)各運動部件應設置性能可靠的鎖緊裝置,台鑽的中間工作台、立鑽的回轉工作台、搖臂鑽的搖臂及主軸箱等,鑽孔前都應鎖緊。
(3)需要緊固才能保證加工質量和安全的工件,必須牢固地加緊在工作台上,尤其是輕型工件更需加緊牢固,切削中發現松動,嚴禁用手扶持或運轉中緊固。安裝鑽頭及其他工具前,應認真檢查刃口是否完好,與鑽套配合表面是否有磕傷或拉痕,刀具上是否黏附著切屑等。更換刀具應停機後進行。
(4)工作時不準帶手套。
(5)不要把工件、工具及附件放置在工作台或運行部件上,以防落下傷人。
(6)使用搖臂鑽床時,在橫臂回轉范圍內不準站人,不準堆放障礙物。鑽孔前橫臂必須緊固。
(7)鑽薄鐵板時,下面要墊平整的木板。較小的薄板必須卡牢,快要鑽透時要慢進。
(8)鑽孔時要經常抬起鑽頭排屑,以防鑽頭被切屑擠死而折斷。
(9)工作結束時,應將橫臂降到最低位置,主軸箱靠近立柱可伸縮式防護網。
6)刨削加工安全防護措施
(1)對高速切削的刨床,為防止工作台飛出傷人,應設置限位開關、液壓緩沖器或刀具切削緩沖器。工件、刀具及夾具裝夾要牢固、以防切削中產生工件「走動」,甚至滑出以及刀具損壞或折斷,而造成設備和人身傷害事故。
(2)工作台、橫梁位置要調好,以防開車後工件與滑枕或橫梁相撞。
(3)機床運轉中,不要裝卸工件、調整刀具、測量和檢查工件,以防刀具、滑枕撞擊。
(4)機床開動後,不能站在工作台上,以防機床失靈造成傷害事故。
7)磨削加工安全防護措施
(1)開車前必須檢查工件的裝置是否正確,緊固是否可靠,磁力吸盤是否正常,否則,不允許開車。
(2)開車時應用手調方式使砂輪和工件之間留有適當的間隙,開始進刀量要小,以防砂輪崩裂。
(3)測量工件或調整機床及清潔工作都應停車後進行。
(4)為防止砂輪破損時碎片傷人,磨床必須裝有防護罩,禁止使用沒有防護罩的砂輪進行磨削。
8)電焊加工安全防護措施
(1)工作前應檢查焊機電源線、引出線及各接線點是否良好,若線路橫越車行道時應架空或加保護蓋;焊機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須有良好接地;電焊鉗把絕緣必須良好。焊接迴路線接頭不宜超過三個。
(2)電焊車間應通風,固定電焊場所要安裝除塵設備,以防「電焊工塵肺」「錳中毒」和「金屬熱」等疾病;
(3)電焊工操作時要穿絕緣鞋,電焊機要接零線保護,以防電擊傷。要帶電焊手套,穿長衣褲,用電焊面罩,防止紅外線、強可見光、紫外線輻射,防止皮膚灼傷,電弧「晃眼」造成視力下降。
(4)在焊接銅合金、鋁合金(有色)金屬及噴焊、切割中會產生氮氧化物,必須在排風暢通的環境中進行,必要時要戴防毒面具。
(5)焊接操作工萬一防護不當,出現上述傷害時,要及時去醫院治療。
(6)對長期從事電焊作業人員,要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定期身體健康檢查,對體檢出現因工種傷害造成疾病的,要調離原工種,以防加重傷害。
(7)電焊工應掌握一般電氣知識,遵守焊工一般安全規程;還應熟悉滅火技術、觸電急救及人工呼吸方法。
(8)焊機啟動後,焊工的手和身體不應隨便接觸二次迴路導體,如焊鉗或焊槍的帶電部位、工作台、所焊工件等。
(9)換焊條時應戴好手套,身體不要靠在鐵板或其它導電物件上。敲渣子時應戴上防護眼鏡。
8. 煤炭工業部是否發布有《煤礦用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檢查標准》
1998年,在政府機構改革中,撤銷煤炭部,國家經貿委下設國家煤炭專工業局(原有煤炭工業部撤銷後,屬煤炭行業管理的權力分散到七八個部門中。比如,安全監督屬於國家安監總局,教育科研屬於教育部、科技部,企業管理屬於國資委等。但主要職能歸口於國家經貿委管理);原煤炭工業部直屬和直接管理的94戶國有重點煤礦下放地方管理。2001年3月,撤銷國家煤炭工業局,有關行政職能並入國家經貿委。
2003年3月,國家經貿委撤銷,在國家發改委下設能源局,負責制定我國煤炭工業中長期發展政策。
現在沒有煤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