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什麼區別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修訂版)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及《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主要區別是實施時間和適用范圍不同。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14年8月27日聯合發布,2015年5月1日實施。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是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同時廢止。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范共分12 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並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准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的高、多層分類統一按照建築高度劃分;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築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將消防設施的設置獨立成章並完善了有關內容;取消了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這些系統的設計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 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技術要求;
6. 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四)《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1.0.2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築;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 可燃材料堆場;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准時,宜從其規定。
1.0.3 本規范不適用於火葯、炸葯及其製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1.0.4 同一建築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築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1.0.5 建築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築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 建築高度大於250m 的建築,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7 建築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6年07月12日批准發布, 2006年12月01日實施。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規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廠房(倉庫),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民用建築,消防車道,建築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與排煙,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城市交通隧道等。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1.0.2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9 層及9 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0m 的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0m 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三、《高層民用建築沒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修訂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5年7月15日批准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
《高層民用建築沒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修訂版)
1.0.3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
1.0.3.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1.0.3.2 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1.0.4 本規范不適用於單層主體建築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築以及高層建築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當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超過250m時,建築設計採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