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煤礦機電科管理制度
煤礦機電管理制度項目太多,簡單說幾個吧:
機電設備管理制度、 機電設備租賃制度、 機電運輸配件管理制度、 機電設備定期檢查、檢修制度、 設備安裝、檢修、驗收、交接制度、 機電運輸設備大修管理制度、 礦井三大保護管理制度、 礦井電氣設備定期試驗制度、 礦井防爆設備檢修、驗收、使用管理制度、 礦井防爆設備檢查員管理制度、 礦井停送電管理制度、 礦井電纜管理制度、 提升用鋼絲繩檢查、試驗制度、 礦井小絞車管理制度、 大型固定設備定期檢測檢驗制度、 斜井礦車連接裝置、繩頭鏈試驗制度、 用電管理制度、 電能計量器具管理制度、電力調度管理制度、機電運輸事故造查報告制度、機電運輸幹部上崗檢查制度、機電運輸包機包修制度、機電運輸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 鍋爐及其它受壓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機電運輸技術資料、技術檔案定期填報制度等等。
⑵ 煤礦安全監測感測器調校,檢修,國家有何文件規定
感測器(英文名稱:transcer/sensor)是一種檢測裝置,能感受到被測量的信息,並能將感受到的信息,按一定規律變換成為電信號或其他所需形式的信息輸出,以滿足信息的傳輸、處理、存儲、顯示、記錄和控制等要求。
感測器的特點包括:微型化、數字化、智能化、多功能化、系統化、網路化。它是實現自動檢測和自動控制的首要環節。感測器的存在和發展,讓物體有了觸覺、味覺和嗅覺等感官,讓物體慢慢變得活了起來。通常根據其基本感知功能分為熱敏元件、光敏元件、氣敏元件、力敏元件、磁敏元件、濕敏元件、聲敏元件、放射線敏感元件、色敏元件和味敏元件等十大類。
⑶ 煤礦機電管理制度內容
煤礦機電管理制度項目太多,簡單說幾個吧:
機電設備管理制度、 機電設備版租賃制度、 機電運輸配件管理權制度、 機電設備定期檢查、檢修制度、 設備安裝、檢修、驗收、交接制度、 機電運輸設備大修管理制度、 礦井三大保護管理制度、 礦井電氣設備定期試驗制度、 礦井防爆設備檢修、驗收、使用管理制度、 礦井防爆設備檢查員管理制度、 礦井停送電管理制度、 礦井電纜管理制度、 提升用鋼絲繩檢查、試驗制度、 礦井小絞車管理制度、 大型固定設備定期檢測檢驗制度、 斜井礦車連接裝置、繩頭鏈試驗制度、 用電管理制度、 電能計量器具管理制度、電力調度管理制度、機電運輸事故造查報告制度、機電運輸幹部上崗檢查制度、機電運輸包機包修制度、機電運輸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 鍋爐及其它受壓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機電運輸技術資料、技術檔案定期填報制度等等。
⑷ 煤礦CO感測器的校周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492條規定,採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感測器必須使用標准氣樣和空氣氣樣在設備設置地點調校,每15天至少一次。對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超限斷電功能每15天至少測試一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電的,每半年測試一次。
⑸ 煤礦管理制度內容
瓦斯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為了充分發揮礦井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監測作用,規范監測管理,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制定我礦安全監測監控使用管理制度。
1、監控設施的安裝使用及維護
⑴.生產技術科在進行水平、采區和工作面設計時必須同時進行相應的監測監控設計,施工隊組編製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對作業地點的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種類、數量、位置、報警斷電參數設定、信號電纜和電源線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的規定,並繪制詳細的設備布置圖。
⑵.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已經批準的采區設計、採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有關內容,填寫《安全監控設備申請單》並報請通風科負責人審批後,交由機電科負責執行。設備斷電控制部分接線必須由施工單位或機電部門人員進行操作,監測人員現場監護。
⑶.安全監控設備電源取自采區變電所,並通過專用線路向分站供電。
安裝前要做如下准備工作:
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銹皮、油漆脫落及銹蝕嚴重現象,有此情況不得下井使用。清理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清理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完好齊全,各插件接觸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一致。檢查設備絕緣程度、合格後方可使用。
設備的安裝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
A、井下分站應置於便於觀察、調試、檢修、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地點,並且用專用箱吊掛,其顯示窗高度為1.5米.瓦斯探頭必須置於專用盒內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於200mm.
B、監測專用電纜必須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保持0.1米的距離,與管路同側必須在管路上側0.3米以上的距離,與同電壓等級的電纜保持50mm的距離,懸掛點間距不得大於3米,中間不允許盤圈和盤「8」字型.
C、電纜連接要按規定使用接線盒,接線盒內電纜芯線要整齊,接點插接要可靠;電纜與設備連接時,要先測定設備的輸出電壓等級,確認無誤後方可接線,各電纜及插頭與設備連接要緊固。
D、系統安裝完畢,通電15分鍾後方可進行調試。
E、監測電纜的吊掛必須實現一條線。
⑷.安全監測系統安裝完畢後,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風、機電、生產、調度、安監等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新的水平、采區或工作面未安設監控設施或設施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生產。
⑸.檢修、拆除或改變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時,必須事先通知監控部門,若這些過程可能造成監控設備停止運轉或部分監控功能喪失,還必須事先徵得礦值班領導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能實施。
⑹.採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感測器、攜帶型甲烷報警儀、至少每隔10天必須使用標准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周校);對於瓦斯湧出異常或瓦斯濃度經常處於臨界狀態地點的瓦斯感測器,應適當縮短標調周期;其它模擬量感測器按規定周期進行標校。瓦斯超限斷電功能(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復電范圍、復電濃度等)至少每隔10天檢查測試一次。井下使用的所有瓦斯感測器至少每四個標校周期必須升井一次。進行全性能測定及相應的維護工作。其餘周校可以在井下進行,每次標調要做好記錄。更換井下瓦斯感測器後,要先對感測器預熱,時間不少於20分鍾,待示值穩定後,方可進行測量調試工作。
⑺.感測器標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甲烷感測器標調必須使用標准氣樣或校驗氣體和流量計,標准氣體採用具有國家承認資質廠家或部門所提供的各類瓦斯標准氣樣。
⑻.瓦斯感測器和攜帶型甲烷測量儀表的允許誤差規定為:
CH4濃度范圍在0—1.0﹪時,誤差小於±0.1﹪;
⑼.井下分站、感測器 、斷電儀、電纜等監控設備,分屬於採掘生產區域內的,由採掘隊組管理並由監測組向採掘隊組辦理移交手續。其它無人作業地點(如礦井總回風道、瓦斯尾巷、空巷等)由監測組管理。採掘面的感測器,只能由採掘隊班組長一人挪移。設備、電纜如有損壞、丟失必須及時報監測組進行修復或補充(同時追究責任,對於損壞、丟失的設備按價賠償)。隊組搬家時要提前通知監測組辦理移交手續,將其移交給監測組管理。
⑽.監測組要建立定期巡檢制度,至少每旬應對井上下監控設備、信號電纜、分站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檢查結果填入巡檢記錄。瓦斯檢查員(監控人員)必須對當班轄區內的監控設備的完好情況和運行情況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瓦檢員在每次檢查瓦斯的時候,必須使用光學瓦檢儀與甲烷感測器顯示數據進行對照,將對照結果記錄在版板及圖表上並匯報通風科。當兩者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採取措施,同時通風科應立即將超差感測器的地點通知監測組值班人員,由監測組值班幹部安排維修人員下井,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處理完畢。
⑾.相關調校設備及器材齊全,按井下使用瓦斯感測器數量每10台不少於一套校驗裝置配置。
⑿.嚴格瓦斯監控系統斷電後井下設備的復電程序。凡因瓦斯濃度超限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嚴禁自動復電,只有在感測器監測瓦斯濃度降到規定濃度以下,且經現場瓦檢員檢查核實後,方可由值班領導下達復電命令,否則按違章追查處理。
⒀.瓦斯感測器的拆除或監控設備的停用,必須事先報請礦總工程師同意,並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監控機房要嚴格中心站主機內的定義設定,井下無需監控地點的瓦斯感測器在當班拆除後,必須當班將其注銷;新投入使用的瓦斯感測器,必須及時在軟體中做好定義設定,以確保感測器正常,數據准確;否則,不得投入使用。當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進行處理,並填寫監控裝置故障記錄表,故障期間瓦檢員必須加強故障地點的瓦斯檢查,具體故障分為當班處理及當天處理:
需要當班處理完的故障有:
A、瓦斯感測器故障;
B:因通風設施損壞或其它非故障原因造成瓦斯感測器報警:
C:系統所配接的所有分站通訊中斷;
D:分站運行狀態在中心站顯示不穩;
E:因監控電纜短路或傳輸電纜斷開,造成無數據信號或傳輸失敗等。
需要當天處理完的故障有:
A、中心站主軟體損壞:(要求備機時刻處於完好待命狀態,同時及時匯報礦產公司,礦要積極與廠家聯系組織處理)
B、機房設備故障:
C、井下分站故障等。
⒁.凡掘進到位的工作面,沒有形成全負壓通風系統的獨頭工作面,監控設施不得回收。
⒂、加強監控系統的管理,要建立設備台帳,反映設備使用維護狀態,使用設備必須建檔,井下連續使用6個月的設備必須升井檢修,並且要有詳細的記錄。
⒃.監測組負責採掘生產工作面監控線的延接和逐段回收工作,並作好記錄,多餘電纜必須妥善纏繞在專用電纜盤上。
2、地面中心站管理制度
A.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應有2名值班員值班,地面機房值班人員應忠於職守,遵章守紀,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設置好各面的測點定義,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
B.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認真填寫出中心站日誌,統計當班井下分站、瓦斯感測器信號傳輸的故障情況,及時匯報礦值班人員和通風科。
C.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監測日報上,列印並報送通風科、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D、值班人員對瓦斯變化異常地點要詳細跟蹤監視。
E、值班人員配合好監測工搞好系統的調整工作。
值班人員要穿潔凈工作服,拖鞋,不得將磁性和帶靜電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保持室內文明衛生.
F.中心站主機嚴禁將有病毒的軟盤插入運行。
G、非值班人員嚴禁操作中心站主機。
3、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科長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井下通風安全情況,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分析研究礦井監測系統獲取的信息,結合井下採掘動態,掌握瓦斯變化規律。
4、監測中心所獲取的技術資料應保存三年以上,對井下事故狀態的記錄,並有長期保存。並建立相應的監測監控技術資料管理和歸檔保存制度。
5、通風科應建立以下圖紙、台帳及報表:
⑴安全監測設備布置和斷電點控制接線圖,圖上註明:感測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等設備的位置、型號、斷電范圍、傳輸電纜及有關通風設施、風流方向、風量等。該圖按季繪制,按月修改,由監測機構保存,每季送礦產公司一份;
⑵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儀器)台帳;
⑶瓦斯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⑷瓦斯監控設備檢修記錄表;
⑸瓦斯監控系統巡迴檢查記錄;
⑹礦井瓦斯監測監控中心站運行日誌;
⑺礦井安全監測日報表;
⑻礦井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6、安全監測員(包括幹部)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礦井通風專業的培訓,並經過有關部門考核取得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7、通風安全監測設施嚴禁超期服役或帶病運轉。符合下列條件的應按有關程序辦理報廢手續。
⑴設備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年限的老舊設備;
⑵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⑶嚴重損壞,無法修理或修理後無法恢復精度和性能的;
⑷嚴重失爆,而不能修復的;
⑸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該淘汰的設備。
8、關於處罰標准:
⑴損壞設備除按價賠償外根據影響情況給於一定處罰。
⑵電纜要吊掛整齊,感測器按要求吊掛,未按標准執行處罰500元。
⑶採掘區域電纜有一處損壞處罰200元。
⑷分站電源禁止私自停電,對於私自停電處罰200元。
⑸對於主通訊電纜撞壞一處處罰1000元。
⑹ 防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麼
基本要求如下:
1、選型:煤礦井下電氣設備選型原則 是按區域和瓦斯等級不同,選用不同的防爆型式。對安 裝在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礦井總回風道、主 要回風道、采區回風道、工作面和工作面進、回風道的 電氣設備,除不允許選用增安型外,其它防爆形式的電 氣設備均可選用。
對於安裝在瓦斯礦井翻車機硐室和 采區進風道的電氣設備,選用礦用防爆型設備;對於安 裝在瓦斯礦井井底車場、總進風道或主要進風巷的電 氣設備,可選用礦用一般型設備。
2、使用:防爆電氣設 備下井前要經防爆檢查員檢查,簽署合格證才能下井。 防爆電氣設備在井下使用時,操作和維護人員要進行 巡視和檢查,經常保持其防爆性能,發現問題要及時處 理。設備失去防爆性能,要追查有關人員責任。
3、實行 專業化管理:建立防爆檢查、電氣管理、小型電器和電 纜管理組。電氣管理、防爆檢查組負責防爆電氣設備到 貨驗收、設備入井和井下防爆性能巡迴檢查,各種保護 的整定管理和增、減負荷的審批工作。小型電氣和電纜 管理組從小型電器和電纜編號、入帳開始,對發放、回 收、修理、試驗和報廢進行全面管理。
4、修理:對上井 的電氣設備,全部入廠檢修。檢修工人要經過培訓,熟 悉設備防爆性能,對檢修質量負責。
5、建立各項管理制 度,實行規范化管理,包括:防爆電氣管理制度;設備 檢查、維修制度;停電檢修制度;包機制和崗位責任制 等。
6、建帳立卡、實行圖,牌板(計算機)管理,包括 繪制井下供電和各采區配電系統圖。掌握各種防爆電 氣設備的分布、使用情況,了解設備動態以及在發生事 故時,制定正確的處理措施。
(6)煤礦防爆電氣設備調校制度擴展閱讀:
在啟動、運行和切斷過程中不致引燃周 圍可燃介質的電氣裝置和設施。防爆電氣設備類型有:
1、防爆安全型 (標志A)。在正常運行時不產生火花、 電弧或危險溫度,可提高安全程度的電氣設備。
2、隔爆型 (標志B)。其結構為全封閉式。即使在電氣 設備內部爆炸,也不會傳爆引燃外部爆炸性氣體,從而排除 了著火爆炸的危險性。隔爆電動機就是這種結構。
3、防爆充油型 (標志C)。將可能產主火花、電弧或危 險溫度可能成為引火源的帶電部件浸入油中,使外部可燃氣 體不產生著火爆炸的電氣設備。
4、防爆通風充氣型 (標志F)。在內部充入空氣或惰性 氣體,並使其保持正壓,以阻止外部可燃性氣體進入內部的 電氣設備。
5、防爆安全火花型。在電路系統中,正常情況產生的電 火花,不致引燃爆炸性氣體的電氣設備。該設備按最小引爆 電流分為Ⅰ 、Ⅱ、Ⅲ級。這種防爆電氣設備電流限制很小, 用於儀表和通訊。
6、防爆特殊型 (標志T)。這種結構不屬於上述各類 型,而是採用其他防爆措施的電氣設備。
參考資料:網路-防爆電器設備
⑺ 煤礦安全規程對煤礦安全設備的調校有哪些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中對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的規定:
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採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採煤工作面分開供電。
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採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採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
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停風後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⑻ 煤礦安全規程對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校正有何規定
具體落實到分管領導、具體崗位、關鍵人員等每個安全生產運作、監管環節
⑼ 煤礦防爆電氣檢查細則內容
蒼上煤礦防爆電氣檢查標准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適用於本礦井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煤塵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及連線電纜。
第二條 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必須有永久性的防爆標志(Exdi)、煤安標志(MA)、產品「銘牌」,無「防爆標志」、「煤安標志」為失爆,無「銘牌」為不完好。
第三條 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設備下井前必須經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粘貼「防爆檢查合格證」,並簽發「入井許可證」才能下井,現場檢查無「防爆檢查合格證」為失爆。
殼體
第四條 凡是轉軸穿過隔爆外殼壁的地方應有隔爆軸承蓋,否則為失爆。
第五條 隔爆外殼變形長度超過50mm,凹凸深度超過5mm為失爆。
第六條 隔爆外殼開焊為失爆,銹蝕嚴重、有銹皮脫落為失爆;油漆皮脫落較多為不完好。
第七條 穿越隔爆腔的接線座有裂縫或晃動為失爆。
第八條 隔爆外殼上的觀察窗內密封襯墊必須採用具有一定強度的金屬或金屬包覆的不燃性材料製成,襯墊的厚度不能小於2mm。當外殼凈容積不大於100cm3時,襯墊寬度不得小於9.5mm。否則為失爆。觀察窗玻璃表面傷痕深度小於1mm為不完好,否則為失爆。
防爆面
第九條 隔爆結合面間隙和寬度不得小於表1、表2的規定,快開式門或蓋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寬度不小於25mm,否則為失爆。
1、靜止隔爆面的間隙與結合面寬度:表1
隔爆空腔容積(L) ≤0.5 0.5~2 >2
間隙(mm) ≤0.3 ≤0.4 ≤0.5
結合面寬度(mm) ≥8 ≥12.5 ≥25
2、活動部分(操縱桿及電機軸)隔爆結合面間隙與結合面寬度:
隔爆空腔容積(L) <0.5 ≥0.5 備注
結合面寬度(mm) ≥12.5 ≥25
間隙
(mm) 操縱桿及孔 ≤0.3 ≤0.5
電機軸及孔 ≤0.4 ≤0.6
第十條 隔爆面劃傷為不完好,其深度與寬度不大於0.5mm,或無傷隔爆面有效寬度小於表1、表2規定值的2/3,為失爆。無傷隔爆面的有效寬度計算見圖1。
第十一條 轉蓋式或插蓋式隔爆面的寬度不得小於25mm,間隙不得大於0.5mm,否則為失爆。快開式門或蓋因變形打不開,且隔爆面間隙大於或結合面有效寬度小於表1規定值為失爆,否則為不完好。
第十二條 隔爆面的表面粗糙度應不大於6.3um,操縱桿的粗糙度應不大於3.2um,否則為失爆。
第十三條 隔爆面有銹跡,用棉紗擦後,有「雲影」為不完好,仍留有銹蝕斑痕者為失爆。(雲影:青褐色氧化鐵雲狀痕跡,用手摸無感覺)。
第十四條 隔爆面局部存在直徑大於0.5mm,深度大於1mm的砂眼,在1cm2范圍內超過5個為失爆。
第十五條 隔爆面上不得有油漆和硬雜物,否則為失爆。
第十六條 隔爆面應磷化或塗以適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銹油(磷化後也可塗凡士林油),磷面脫落並未塗防銹油為失爆。塗油應在防爆面上形
成一層薄膜為宜,塗油過多為不完好。
電纜引入裝置
第十七條 高壓電纜的引入裝置採用澆鑄固化密封式時,填料的填充深度須大於電纜引入孔徑的1.5倍(最小為40mm),否則為失爆。採用鎧裝電纜供電時,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鉛皮上,否則為失爆。
第十八條 電纜護套伸入器壁小於5mm為失爆;大於15mm為不完好,電纜直徑較大而不能進入接線腔時,可適當將需伸入接線腔部分電纜護套銼細。
第十九條 沒有接線的電纜引入裝置分別用密封圈、金屬擋板和擋圈依次裝入、壓緊,否則為失爆。接線的電纜引入裝置加裝的金屬圈應裝在密封圈外面,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條 金屬檔板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之差應不大於2mm,厚度不小於2mm,金屬套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之差應不大於2mm,厚度不小2mm,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一條 接線嘴壓緊後應有間隙,否則為失爆。接線嘴應平行壓緊,兩壓緊螺絲入扣差不應小於5mm,否則為不完好。接線嘴壓緊後仍不能將密封圈壓緊時,只能用一個厚度適當的金屬圈來調整,不得再墊其它雜物。金屬圈內的外徑應與喇叭嘴伸入器壁規格一致,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二條 接線嘴壓緊要求:卡蘭式的以壓緊密封圈後用單手晃動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動時為失爆。螺旋式接線嘴擰入絲扣數不得少於5扣,用單手順壓緊方向用力擰動超過半圈為失爆。
第二十三條 接線嘴嚴禁朝上,否則為失爆。接線嘴外部有缺損,不影響防爆性能為不完好。
第二十四條 電纜壓線板壓緊要求:未壓緊電纜為失爆,電纜壓緊後的直徑比原直徑減少10%以上,為不完好。
第二十五條 低壓隔爆開關接線室內不允許有負荷側接線嘴接入引出電源線或從電源側接線嘴接入引出負荷線,低壓隔爆開關接控制線、信號線的喇叭嘴嚴禁接入或引出動力線,否則均為失爆。
密封圈
第二十六條 必須使用合格的橡膠密封圈,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七條 密封圈尺寸應符合以下規定:
1、密封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差應符合表3規定值,否則為失爆。
D(mm) D0—D(mm)
D≤20
20<D≤60
D>90 ≤1
≤1.5
≤2
備註:D:表示密封圈外徑,D0:表示進線裝置內徑
2、密封圈內徑與電纜外徑差為±1mm、芯線截面積4mm2及以下電纜密封圈內徑不大於電纜外徑,否則為失爆。
3、密封圈的厚度不小於電纜外徑的0.7倍,且不小於10mm,否則為失爆。
4、密封圈的寬度不得小於電纜外徑的0.3倍(截面積70mm2的電纜除外),且不得小於4mm,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八條 密封圈修整後應整齊圓滑,凹凸大於2mm(含2mm)為失爆,小於2mm為不完好。
第二十九條 密封圈的同心槽線應朝內,否則為不完好。控制線、信號線的密封圈分層嚴重內凸、外凹達密封圈寬度的1/3者為失爆。
第三十條 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它物體,否則為失爆。密封圈的單孔內穿進多根電纜時為失爆。
緊固件
第三十一條 隔爆面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否則為失爆。
第三十二條 緊固件應採用不銹材料或經電鍍防銹處理,否則為不完好。
第三十三條 用一緊固部位的螺母、螺栓其規格應一致。螺紋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過三扣,否則為不完好。
第三十四條 緊固隔爆面的螺母必須上滿扣,否則為失爆。緊固螺釘伸入螺孔長度應不小於螺紋直徑的尺寸,(鑄鐵、銅、鋁件等不小於螺紋直徑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夠螺紋直徑尺寸,則螺釘必須擰滿螺孔,否則為失爆。
第三十五條 隔爆面緊固螺栓應加裝彈簧墊圈或背帽(彈簧墊圈與螺栓規格一致,彈簧墊圈應壓平),螺栓松動,無彈簧墊圈(或背帽)和彈簧墊圈不合格均為失爆。
聯鎖裝置
第三十六條 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到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保證非專用工具不能輕易解除它的作用,否則為失爆。
第三十七條 開關內隔離開關應與負荷斷路器、接觸器在電氣或機械上聯鎖。否則為失爆。
電纜與連接
第三十八條 電纜(包括通訊、照明、纖毫、控制以及高低壓橡套電纜)的連接不採用連接裝置的接頭,為失爆。
第三十九條 鎧裝電纜的連接不採用連接器和未灌注絕緣充填物或充填不嚴密的接頭,為失爆。
第四十條 通電電纜末端沒有接防爆電氣設備或防爆元件,為失爆。
第四十一條 橡套電纜護套損壞露出芯線或傷痕深度達最薄處二分之一以上,長度達20mm,或沿圍長三分之一以上為失爆。
電纜接線工藝
第四十二條 接線應採用弓形墊圈、碗形墊圈或利用專用的接線頭連接導線,螺母下應有彈性墊圈,或採用雙螺母,不得壓芯線絕緣。芯線裸露部分距距卡爪(或平墊圈)的最近端不得大於1mm,否則為不完好。
第四十三條 高壓電纜的連接,一律採用壓接方式,否則為不完好。接線柱使用壓板壓線時;壓板凹面一律朝下,否則為不完好。井下使用的帶有屏蔽層處理干凈,否則造成事故按失爆處理。
第四十四條 電氣設備內接地線未接者為失爆。接線腔內地線長度應適宜,以松開先嘴卡蘭拉動電纜後,三相火線拉緊或松脫時,地線不脫為宜;接地螺栓、螺母、墊圈不允許塗絕緣物。否則為不完好。
第四十五條 接線腔應保持干凈,無雜物和水珠,使用鎧裝電纜的接線腔內不允許有油,否則為不完好。
第四十六條 隔爆接線腔內導線的電氣間隙應符合表4規定值,否則為失爆。隔爆電動機斜面接線盒嚴禁反裝,否則為失爆。
表4、隔爆腔內導線的電氣間隙(mm)
額定電壓(V) 電氣間隙(mm)
500V以下 6
660 10
1140 18
3300 36
6000 60
其它
第四十七條 插接裝置的電源側應接插座,負荷側應接插銷,當斷開時插銷不得帶電,否則為失爆。
第四十八條 各種防爆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和影響防爆性能的附屬元件必須齊、完整、可靠。損壞、拆除或失效均為失爆。
第四十九條 接線嘴電纜出口處應平滑,出現死彎致使像套電纜(包括控制線、信號線)絕緣外護套與相線的絕緣橡膠分層為失爆。
第五十條 旋轉電機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外風扇、風扇罩、通風孔擋板和它們的緊固零件相互間的距離最小為風扇最大直徑的1%,且不小於1mm,否則為失爆。
第五十一條 彈性物上不得再加彈簧墊,否則為失爆。
第五十二條 井下電纜不得用鐵絲捆吊,不得盤圈。
第五十三條 喇叭嘴用密封圈分層不得朝外。
第五十四條 接地裝置必須規范,杜絕串聯接地。
第五十五條 五小電器必須上牌管理且牌板規格一致,不得用鐵絲固定。
第五十六條 礦用開關必須上架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機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