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機械製造行業的出口退稅率是多少
機械製造行業的出口退稅率是退稅率為17%。
到2000年我國形成了17%、15%、13%、6%、5%共5檔增值稅退稅率。目前執行的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率規定如下:
(1)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四大類機電產品,服裝、棉紗、棉布退稅率為17%;
(2)四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和服裝、棉紗、棉布以外的紡織原料以及法定征稅率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稅率為13%或11%的出口貨物退稅率為15%;
(3)法定征稅率為 17%的其他貨物、農產品以外法定征稅率為13%的貨物以及煤炭、棉花的退稅率為13%;
(4)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不包括棉花)外為6%;
(5)棉花以外的農產品出口退稅率為5%。
(1)防爆電機出口退稅率擴展閱讀:
退稅是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在貨物報關出口後退還給出口企業的一種稅收管理制度,是一國政府對出口貨物採取的一項免徵或退還國內間接稅的稅收政策。
目前,我國的出口貨物稅收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出口免稅並退稅,出口免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環節不征增值稅、消費稅,這是把貨物在出口環節與出口前的銷售環節都同樣視為一個征稅環節;出口退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後予以退還,現行的出口退稅率有17%、14%、13%、11%、9%、5%等幾檔;
二、出口免稅不退稅,出口免稅與上述含義相同。出口不退稅是指適用這個政策的出口貨物因在前一道生產、銷售環節或進口環節是免稅的,因此,出口時該貨物本身就不含稅,也無須退稅。出口免稅有一般貿易出口免稅、來料加工貿易免稅和間接出口免稅三種情況。
三、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出口不免稅是指對國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貨物的出口環節視同內銷環節,照常徵收,出口不退稅是指對這些貨物出口不退還出口前其所負擔的稅款,出口退稅率為零適用這一政策。
出口貨物退稅率為零和出口免稅同樣是企業商品出口以後得不到退稅款,但是二者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區別,出口免稅主要適用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來料加工貨物、間接出口貨物和一些特定的商品如油畫等。
即企業首先應將出口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不計算應收的退稅款,因為出口免稅,應將該出口商品耗用國內采購材料的進項稅額進行進項轉出,計入主營業務成本。如果該企業是生產企業,除了有出口免稅收入之外,還有出口退稅收入、內銷收入等,需按一定的比例將出口免稅耗用的國內采購材料的進項稅額計算並轉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出口退稅率
㈡ 國家最新的出口退稅率是多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7]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瀕危動物、植物及其製品;
2.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
3.肥料(除已經取消退稅的尿素和磷酸氫二銨);
4.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
5.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製品;
8.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1。
二、調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2.部分化學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或5%;
3.塑料、橡膠及其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4.箱包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其他皮革毛皮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5.紙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6.服裝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7.鞋帽、雨傘、羽毛製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9.部分鋼鐵製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規定的內銷海洋工程結構物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10.其他賤金屬及其製品(除已經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稅商品以及鋁箔、鋁管、鋁制結構體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掛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釺焊機器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
12.傢具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或9%;
13.鍾表、玩具和其他雜項製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14.部分木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5.粘膠纖維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為出口免稅
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3。
四、執行時間
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稅執行。
有對外承包工程資質的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中標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或已經簽訂價格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標證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經簽訂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單,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
2.調低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3.改為免稅的商品清單
㈢ 現行的海關出口退稅的稅率表
百分之7
㈣ 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
2009年6月1日中國出口退稅網轉載一條消息,一個包含輕工產品和機電產品全退稅的調整方案正在商務部醞釀當中。即征多少退多少。
目前的機電產品退稅率基本在14%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