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燃氣鍋爐房能不能進車
燃氣鍋爐房不能進車,這樣對誰都不好,不怕一萬,就怕萬一,為了安全起見,車不進的好。
② 鍋爐房屬於易燃易爆場所嗎
不屬於,火災危險等級為丁類.防火規范裡面有關於鍋爐房的定義。
但根據鍋爐的燃料不同,鍋爐房的建築的耐火等級應 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要求,燃油和燃煤鍋爐房分別為一、二 級。
而你所說的易燃易爆一般都是甲乙類的
③ 鍋爐房防爆窗規范
摘要 由於國家對環保要求的不斷提高,以天然氣作為鍋爐燃料的燃氣鍋爐,已成為目前的普遍選擇,由於燃氣泄漏容易發生爆炸等危險,為了保證其在使用期間的安全,國家規定鍋爐房必須要符合燃氣鍋爐房防爆要求規范。
④ 燃氣鍋爐火災危險性是幾級
鍋爐房按照生產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屬於丁類廠房,如果相對於甲乙類場所而言,按照可以散發火花的場所對待。
⑤ 燃氣鍋爐房內的循環水泵一定要防爆型的嗎
燃氣鍋爐房內的循環水泵一定要防爆型的,因為燃氣鍋爐用的是燃氣,如果有泄漏,用普通泵可能有潛在危險。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⑥ 燃煤鍋爐房算幾類防雷建築物
燃煤鍋爐房算第二類或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1. 當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每年0.25次應當屬於第二防雷建築。
2. 當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每年0.05次,小於0.25次時應當屬於第二防雷建築。
詳見GB 50057-2010 建築防雷設計規范。
⑦ 燃氣鍋爐房電氣必須防爆嗎
室外燃氣鍋爐電氣設備不用考慮防爆。只有在燃氣分配站區域的電氣設備要考慮防爆。
⑧ 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屬於何種類別
屬於丁類。根據《建規》第3.1.1 條條文說明表 1的規定,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屬於丁類。但《鍋爐房設計規范》對鍋爐房主要用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又有所區別:鍋爐間屬於丁類,燃氣調,油箱間、油泵間和油加熱器問屬於丙類。
⑨ 什麼是防爆爆炸性危險區域與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
3.2.1 爆炸性氣體環境應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分為0區、區、2區,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0區應為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2 1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3 2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不太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3.2.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1 沒有釋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質侵入的區域;
2 可燃物質可能出現的最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的表面溫度超過區域內可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
4 在生產裝置區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可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處按具體情況確定。
3.2.3 釋放源應按可燃物質的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為連續級釋放源、一級釋放源、二級釋放源,釋放源分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連續級釋放源應為連續釋放或預計長期釋放的釋放源。下列情況可劃為連續級釋放源:
1)沒有用惰性氣體覆蓋的固定頂蓋貯罐中的可燃液體的表面;
2)油、水分離器等直接與空間接觸的可燃液體的表面;
3)經常或長期向空間釋放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的蒸氣的排氣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級釋放源應為在正常運行時,預計可能周期性或偶爾釋放的釋放源。下列情況可劃為一級釋放源:
1)在正常運行時,會釋放可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等的密封處;
2)貯有可燃液體的容器上的排水口處,在正常運行中,當水排掉時,該處可能會向空間釋放可燃物質;
3)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可燃物質的取樣點;
4)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可燃物質的泄壓閥、排氣口和其他孔口。
3 二級釋放源應為在正常運行時,預計不可能釋放,當出現釋放時,僅是偶爾和短期釋放的釋放源。下列情況可劃為二級釋放源:
1)正常運行時,不能出現釋放可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的密封處;
2)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可燃物質的法蘭、連接件和管道接頭;
3)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可燃物質的安全閥、排氣孔和其他孔口處;
4)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可燃物質的取樣點。
3.2.4 當爆炸危險區域內通風的空氣流量能使可燃物質很快稀釋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時,可定為通風良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下列場所可定為通風良好場所:
1)露天場所;
2)敞開式建築物,在建築物的壁、屋頂開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證建築物內部通風效果等效於露天場所;
3)非敞開建築物,建有永久性的開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風的條件;
4)對於封閉區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積每分鍾至少提供0.3m3的空氣或至少1h換氣6次。
2 當採用機械通風時,下列情況可不計機械通風故障的影響:
1)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建築物設置備用的獨立通風系統;
2)當通風設備發生故障時,設置自動報警或停止工藝流程等確保能阻止可燃物質釋放的預防措施,或使設備斷電的預防措施。
3.2.5 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釋放源級別和通風條件確定,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0區,存在一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1區,存在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2區,並應根據通風條件按下列規定調整區域劃分:
1 當通風良好時,可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當通風不良時,應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2 局部機械通風在降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濃度方面比自然通風和一般機械通風更為有效時,可採用局部機械通風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3 在障礙物、凹坑和死角處,應局部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4 利用堤或牆等障礙物,限制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擴散,可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
3.2.6 使用於特殊環境中的設備和系統可不按照爆炸危險性環境考慮,但應符合下列相應的條件之一:
1 採取措施確保不形成爆炸危險性環境。
2 確保設備在出現爆炸性危險環境時斷電,此時應防止熱元件引起點燃。
3 採取措施確保人和環境不受試驗燃燒或爆炸帶來的危害。
4 應由具備下述條件的人員書面寫出所採取的措施:
1)熟悉所採取措施的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准以及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和系統的使用要求;
2)熟悉進行評估所需的資料。
條文說明
3.2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3.2.1 本條規定了氣體或蒸氣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險區域的劃分。危險區域是根據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劃分為0區、1區、2區,等效採用了國際電工委員會的規定。
除了封閉的空間,如密閉的容器、儲油罐等內部氣體空間,很少存在0區。
雖然高於爆炸上限的混合物不會形成爆炸性環境,但是沒有可能進入空氣而使其達到爆炸極限的環境,仍應劃分為0區。如固定頂蓋的可燃性物質貯罐,當液面以上空間未充惰性氣體時應劃分為0區。
在生產中0區是極個別的,大多數情況屬於2區。在設計時應採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1區。
正常運行是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可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工作的狀態。
以往的區域劃分中,對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頻率沒有較為明確的定義和解釋,實際工作中較難掌握。參考《石油設施電氣設備安裝一級0區、1區和2區劃分的推薦方法》API
RP505-2002中關於區域劃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頻率的關系,給出了可以根據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頻率來確定區域等級的一種方法(見表1)。
作為可能的釋放源的通孔:
場所之間的通孔應視為可能的釋放源。釋放源的等級與鄰近場所的區域類型,孔開啟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密封或連接的有效性,涉及的場所之間的壓差有關。
通孔按下列特性分為A、B、C和D型。
(1)A型:通孔不符合B、C或D型規定的特性。如穿越或使用的通孔(如穿越牆、天花板和地板的導管、管道),經常打開的通孔,房屋、建築物內的固定通風口和類似B、C及D型的經常或長時間打開的通孔。
(2)B型:正常情況下關閉(如自動封閉),不經常打開,而且關閉緊密的通孔。
(3)C型:正常情況下通孔封閉(如自動關閉),不經常打開並配有密封裝置(如密封墊),符合B型要求,並沿著整個周邊還安裝有密封裝置(如密封點)或有兩個串聯的B型通孔,而且具有單獨自動封閉裝置。
(4)D型:經常封閉、符合C型要求的通孔,只能用專用工具或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打開。
D型通孔是有效密封的使用通道(如導管、管道)或是靠近危險場所的C型通孔和B型通孔的串聯組合。
3.2.4 原規范中對於通風良好的定義在實際工作中比較難確定,本次修訂增加了對於通風良好場所的定義。
對於戶外場所,一般情況下,評定通風應假設最小風速為0.5m/s,且實際上連續地存在。風速經常會超過2m/s。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低於0.5m/s(如在最接近地面的位置)。
3.2.6 本條中特殊環境中的設備和系統通常是指在研究、開發、小規模試驗性裝置和其他新項目工作中,相關設備僅在限制期內使用,並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監督,則相應的設備和系統按照非爆炸危險環境考慮。
上一節:3.1 一般規定
下一節:3.3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