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煤礦重大隱患排查要求
建立台帳,跟蹤管理,現場落實責任,閉環管理。
⑵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建議聘請第三方咨詢機構進行診斷。
⑶ 怎樣排查煤礦事故隱患
怎樣排查煤礦事故隱患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環境和設備、設施及礦井周邊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礦井安全,導致事故的危險情況。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礦各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改。
第四條 礦長對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負有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的責任。建立煤礦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相關人員的職責是:
1、 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
2、 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對主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3、 班組長負責職權范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4、 安全檢查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管理。
第六條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制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1次。排查結果報告縣煤炭管理部門。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級別、隱患類別、風險程度、治理前的防範措施、治理措施、資金情況等內容。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隱患實行分類掌握、分級管理。
1、 根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別,事故隱患分為10類: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和其他/
2、 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事故隱患分為3級:
A級:危害嚴重或治理難度大,需要停產整頓的。
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須由礦限期解決的。
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班組能夠且必須解決的。
第八條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定性、定量的評估,確認事故隱患的類別和級別,同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重大事故隱患還要落實項目、資金和施工隊伍。
第九條排查出的A、B級隱患,由礦治理,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治理措施,礦長落實整改,保證資金;C級隱患由班組立即解決。
第十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有由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控,並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採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
第十一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制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
第十三條煤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及時研究整改措施,對事故隱患進行監控,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防範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貫徹本制度,煤礦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和標准,經礦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⑷ 煤礦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3、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5、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6、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7、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建檔、申報和監督管理情況;
8、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9、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10、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1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執行情況;
12、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
13、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範和治理情況等。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並建立信息管理台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⑸ 煤礦防爆膠輪車安全檢查項目有那些
煤 礦 防 爆 膠輪車安全檢查項目有
1 柴油機
2 制動操控機構
3 傳動系統
4 電器設備
⑹ 露天煤礦安全隱患排查都有些什麼
-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
為消除煤炭生產過程中的各類事故隱患,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防止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將我礦的《安全隱患排查制度》修改為本制度。
第一條 露天礦組織對本單位生產作業區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和報告,各段應根據本制度制定各崗位專責人員的檢查制,明確檢查項目、時間、周期及其它相關規定。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第二條 安全隱患是指在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1、按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解決困難,須上報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段解決困難,須由礦組織解決的隱患。
C級:由段及業務科室必須解決的隱患。
2、露天礦按安全隱患的種類分為:機電、運輸、穿爆、火災、邊坡和其它。
3、按照隱患的嚴重程度由各單位填寫隱患排查登記表(見附表)並按時治理隱患;對嚴重程度較大的隱患,按要求填寫隱患排查登記表,並由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簽字後逐級上報。
第三條 露天礦礦長對煤礦生產作業區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全面負責;安全副礦長配合礦長工作,各段施工隊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員、運行檢修人員,都應根據各自的職責范圍,對生產設備、設施、現場環境等方面的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報告,並按隱患整改方案進行隱患治理。
第四條 露天礦安全科負責監督檢查生產作業區內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全面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員檢查范圍及重點:
1、運行人員接班前和交班前對管轄設備區域進行全面檢查,運行班長在值班期間對主要設備全面檢查一次,在交接班前後還應向各設備的專責人員了解設備運行情況並進行重點檢查。
2、設備檢修人員對專責檢修的設備每周至少檢查兩次,對重點設備和有缺陷的設備要增加檢查次數。班組長每天要向設備專責檢修人員了解檢修范圍內所有設備運行情況,並對重點設備進行檢查。
3、各段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應在每日上班後進行現場巡視檢查,主要了解和檢查設備運行或檢修情況、規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貫徹情況、現場安全防火情況;下班前向橫班班長交代有關注意事項及相關要求。
4、礦領導按職責分工每天要在生產調度室了解設備運行、檢修及主要生產情況,並隨時深入生產現場進行檢查和巡視。
5、礦長每月組織一次由職能科室、安監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隱患排查,對查出的一般隱患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查出的重大隱患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整改作業范圍,組織實施和自檢驗收,並在自檢報告上簽字。
6、各職能科室要堅持日常和定期檢查,及時掌握生產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設備運行情況,對安全隱患研究治理措施並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逐級匯報。
安全科: 負責排查全礦土方剝離、煤炭生產現場運行設備和人員的安全狀況,提出隱患並督促落實整改。排查坑下煤層自然發火、片幫、滑坡、道路擋車牆、煤場防火等情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
調度室: 重點排查坑下煤層自然發火、片幫、滑坡、道路擋車牆、煤場防火、土方現場安全監管等情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
生產技術科: 負責排查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超層越界開采;是否存在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工藝;是否存在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是否存在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負責監督檢查地下室通風、防有毒有害氣體、防汛、防火、防煤塵、防滑坡等安全設施和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是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重點排查坑下片幫、滑坡等情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
機電科 :負責檢查「三同時」情況和整改情況;監督檢查防生產運輸事故、防設備事故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是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是否存在疏干排水系統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是否存在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
各段 :重點排查管轄設備安全裝置的運行、設備火災、設備按計劃檢修情況,及設備作業區安全擋牆情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重點排查設備安全裝置的運行、設備火災、設備按計劃檢修情況及運輸道路擋牆、路面、降塵狀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
第六條 安全隱患的確認與上報。班組及段在日常的檢查中,按安全隱患級別隨時上報至安全科,安全科對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出的隱患和各單位上報的隱患、隨時整理並按照級別落實整改安排,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每季度向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寫出書面報告。
第七條 安全隱患的治理。安全隱患的治理要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礦長對隱患的整改負全面責任;分管礦長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單位、班組安全隱患的整改,做到項目、資金、時間、責任四落實。
第八條 安全隱患的管理。露天礦安全科負責安全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
第九條 露天礦堅持「不安全絕不生產」的原則,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無措施的將不得生產。發現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並逐級報告,隱患消除前不得生產。
第十條 因安全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在安全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責任者,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⑺ 煤礦防暴要求是什麼鋁製品能在煤礦環境中使用 嗎
防爆要求是針對井復下制特殊環境下提出的要求,是針對井下電器設備的外殼、及連接處密封性能提出的要求。在井下特殊環境下設備外殼、密封處能有效將電器設備內部與外部隔絕,設備內部即使產生電弧、發生爆炸也不會引爆外界的瓦斯及煤塵爆炸。從而達到防爆效果。
鋁制鎧裝電纜已經禁止在井下使用了,其他設備有鋁制材料的沒有明確規定的就可以,比如煤電鑽的把手附近金屬就是鋁制的。
⑻ 煤礦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煤礦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設置、查隱患、查事故處理。
安全檢查活動要深人到現場、區隊班組,要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作業環境、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設施和人的操作行為是否符合安全法規的規定。現場安全檢查的重點是查隱患和「三違」。
查思想主要是對照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文件,檢查部門單位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如幹部是否真正做到了關心職工的安全健康;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職工群眾是否人人關心安全生產,在生產中是否有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操作;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是否真正得到貫徹執行。
查制度是主要檢查單位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擺到議事日程,是否真正貫徹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是否都有安全內容,「五同時」是否得到落實;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是否對安全生產負責,安全機構是否健全,工人群眾參與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如何;改善勞動條件的措施計劃是否報規定提取使用和執行;新建和改擴建工程項目與安全技術措施上程的「三同時」是否得到落實。
此外還要檢查單位部門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入礦的「三級」教育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和調換工種,人員的培訓數省制度、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查安全設施、查安全隱患主要是深入現場,檢查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衛生設施。例如採掘面的文護情況;礦井避風及礦內氣候條件;采區或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是否暢通;礦井水災、火災、瓦斯、煤塵等災害的預防措施是否齊全有效;機電設備的防漏電、防觸電裝置是否完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規定;鍋爐等壓力容器以及其他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齊全。
特別是企業的要害部位和重點設備,如主通風機房、爆破器材庫、變配電所、壓風機房、絞車房、鍋爐房等,都要嚴格檢查。 查事故處理主要檢查單位和部門對工傷事故以及重大非傷亡生產事故和未遂事故,是否按規定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有無隱瞞包庇、大事故小報、重傷事故輕報的現象;檢查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防範措施是否認真落實;在事故調查處理中是否真正做到「四不放過」。
⑼ 求煤礦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以下制度供您參考,希望能幫到您:
XX市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切實加強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結合晉城市煤礦安全生產實際和《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安全生產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般安全生產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按照《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和《山西省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管監察辦法》(晉政辦發〔2005〕100號)認定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三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主體
1、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法人代表是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2、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設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構負責隱患排查工作。
3、煤礦主要負責人應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有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並對查出的隱患登記建檔。
4、煤礦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並適時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
第四條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和市直單位是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主體,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煤礦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行分級監管。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營及以下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市直單位負責所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市煤炭工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屬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煤礦企業對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產隱患,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結束後由煤礦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備案。
煤礦企業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內容、資金、期限、責任人,報相關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或市直單位批准,待批復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和公示公告
1、煤礦企業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周將上季度安全生產隱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況向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2、對於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向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書面報告。
3、煤礦企業應當在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24小時內,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在礦區相關場所進行公告公示。
4、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或市直單位應及時將煤礦企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公告公示,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匯報。
第八條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市直單位應該設立專門機構,安排專職人員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掛牌督辦。接到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後,應當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監控台帳、督促整改,對整改治理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幫助企業協調解決重大隱患治理中的問題,並及時向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匯報整改情況。
第九條煤礦企業在安全重大隱患整改期間應及時向督辦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市直單位報告整改進度、監控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等。
第十條煤礦企業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完畢後,由煤礦企業向相應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市直單位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部門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現場驗收,合格後,方可銷號、摘牌。
第十一條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無望或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對拒不整改,無視政府監管,擅自組織生產的煤礦企業,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十二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帳及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
1、煤礦企業、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工作台帳,指定專職人員負責工作台帳日常管理。
2、煤礦企業應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進行統計、分析、論證、匯總,查找安全管理漏洞,並將分析論證結果登記備案。定期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市直單位報送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統計分析信息。
3、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市直單位應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分析論證,研究治理措施,並將結果登記備案。定期向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報送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統計分析信息。
4、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市直單位應當每季度對本地區或本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總結評估,並及時向下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煤礦企業通報工作情況,提出下階段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點。
第十三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和獎勵
1、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並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1)未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的;
(4)未在規定的期限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及整改情況報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或報告不真實的;
(5)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的;
(7)未按規定上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其他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程規定的。
2、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其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
(1)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
(4)對於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督促企業指定整改計劃,未採取監控措施的;
(5)隱患排查督察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採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當釀成生產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市直單位等部門和單位對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給當事人或單位以相應獎勵:
(1)職工群眾舉報企業在排查中有未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經調查核實屬實的;
(2)對及時發現重大隱患並採取相應措施避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3)在重大隱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解決整改難題,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⑽ 煤礦防爆檢查的標準是什麼
一、總則:
1.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防爆電氣的標准和規定,提高機電職工對防爆電氣性能的認識,在實際工作中便於掌握運用標准,從而加強對煤礦井下防爆電氣的科學管理,提高維修質量,消滅電氣失爆,實現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特製訂本《細則》。
2.所有井下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氣設備)的選用,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44條和第7條的要求。
3.專職防爆檢查員必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並取得合格證。兼職防爆員必須經過礦級培訓考試並取得合格證。
4.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必須經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准入井。作工業性試運行的防爆電氣產品必須有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核發的「工業試驗許可證」,使用單位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機電副總審查同意,否則不準下井。
5.下井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
6.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工作,都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7.防爆外殼的維修,應執行《煤礦防爆型電氣設備外殼修理規程》,而且必須由取得防爆檢驗資質的單位或廠家進行修理。
8.加強對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性能檢查:
1)防爆電氣的維修工(兼職防爆檢查員),對自己所管轄的防爆電氣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2)專職防爆檢查員對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防爆電氣每周至少檢查兩次。對低瓦斯礦井的防爆電氣每周檢查一次。
3)專職和兼職防爆檢查員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防爆檢查工作的需要。
二、一般規定:
1.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電纜的使用電壓等級不得高於其標稱電壓等級,否則視為失爆。
2.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使用的防爆磁力開關9#接線端接地或某種原因使防爆外殼帶電的,視為失爆。
3.利用開關控制進線裝置出入動力線的視為失爆(但出入檢漏繼電器,控制迴路電源的除外)。
4.凡是防爆電氣設備不論在井下任何地點使用,都應按防爆要求進行管理。
三、隔爆外殼必須有清晰的防爆標志,煤安標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外殼有裂紋、開焊、嚴重變形的(變形長度超過50mm,且凸凹深度超過5mm者)。
2.防爆外殼內外有銹皮脫落(銹皮厚度達0.2mm及以上)的。
3.隔爆室(腔)的觀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動、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隔爆設備隔爆腔直接貫通,去掉防爆設備接線盒內隔爆絕緣座的。
5.閉鎖裝置不全,變形損壞起不到閉鎖作用的。
四、隔爆面應保持光潔、完整、需有防銹措施。
1.隔爆接合面結構參數要符合下述規定,否則視為失爆:
1)電氣設備靜止部分隔爆接合面、操縱桿和軸及帶軸承轉軸的防爆接合面與相應外殼容積對應的最大間隙必須符合表一的規定。快動門式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長度不小於25mm。
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於6.3μm。
3)隔爆面無銹蝕(用棉紗擦後,仍有銹蝕斑痕者為銹蝕,而只留雲影,不算銹蝕)。
4)用螺栓緊固的隔爆面:
①螺栓、彈簧墊圈必須齊全和緊固(緊固程度以將墊圈壓平為合格)。
②彈簧墊圈的規格須與螺栓相適應,(偶爾出現個別彈簧墊圈斷裂或失去彈性時,檢查該處防爆間隙,若不超限,更換合格彈簧墊圈不為失爆)。
③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換同徑長螺栓加螺母緊固者除外)。
④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緊固後螺栓和螺孔上剩餘螺紋軸向長度應大於彈簧墊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圍及底部厚度大於3mm。
⑤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規格應一致,鋼緊固螺栓擰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於螺栓直徑。
⑥沉孔鋼緊固螺栓伸入螺孔長度應大於該螺栓的直徑,鑄鐵、銅、鋁件不小於螺栓直徑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夠,則必須上滿孔。
⑦電動機接線盒蓋不得上反。
2.隔爆面上,在規定長度及螺孔邊緣至隔爆面邊緣的最短有效長度范圍內的缺陷不能超過如下規定:
1)對局部出現的直徑不大於1mm;深度不大於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過2個。
2)偶然產生的機械傷痕,其寬度與深度不大於0.5mm,剩餘無傷隔爆面有效長度不小於規定長度2/3。
3)隔爆面上不準塗油漆(發現有油漆時檢查該處間隙不超過規定,無油漆的接合面長度在接合面長度不小於規定長度2/3的不為失爆)。
3.防爆電動機
1)電動機軸與軸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產生摩擦。採用圓筒隔爆接合面時,軸與軸孔配合的最小單邊間隙須不小於0.075mm。
2)滾動軸承結構,軸與軸孔的最大單邊間隙,須不大於表一規定值的2/3。
五、電纜引入裝置:
電纜引入裝置應完整、齊全、緊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密封圈內徑大於電纜外經超過1mm。
2.進線嘴內徑與密封圈外徑的差超過表二規定值的。
3.密封圈寬度小於電纜外徑0.7倍的,或最小寬度小於10mm的。
4.密封圈厚度小於電纜外徑0.3倍的(70平方毫米及以上電纜除外),或最小厚度小於4mm。
5.密封圈的單孔內穿進多根電纜的。
6.將密封圈割開套在電纜上的。
7.密封圈硬度不滿足紹爾氏硬度45度--55度,老化(龜裂、發粘、硬化、軟化、粉化、變色等現象)失去彈性,永久變形、有效尺寸配合間隙達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8.密封圈沒有完全套在電纜護套(或鎧裝電纜鉛皮)上 的。
9.密封圈與電纜護套(或鎧裝電纜鉛皮)之間有其他包紮物的;密封圈和進線嘴之間有充填物的。
10.一個進線嘴內用多個密封圈的。
11.帶螺紋的電纜引入裝置,螺紋嚙合小於5扣,螺紋部分少於8mm的長度且少於6扣螺紋。
12.螺紋精度低於3級,螺距小於0.7mm。
13.不用的進線嘴缺密封圈或擋板;或擋板放在密封圈裡邊的;擋板直徑比進線嘴內徑小於2mm以上的;擋板厚度小於2mm或擋板直徑在110mm及以上時厚度小於3mm的(所有擋板應鍍鋅)。
14.在用的螺旋式進線嘴缺金屬圈;金屬圈與進線嘴不匹配的。(閑置的進線嘴可不用金屬圈)。
15.進線嘴壓緊後,沒有餘量或進線嘴內緣壓不緊密封圈;密封圈端面與器壁接觸不嚴;或密封圈能活動的。
16.壓盤式進線嘴缺壓緊螺栓或壓緊螺栓未上緊,用一隻手能使進線嘴明顯晃動的。
17.螺母式進線嘴因亂扣、銹蝕等原因緊不到位的或用一隻手的拇、食、中指使壓緊螺母向旋進方向前進超過半圈的。
18電纜在進線嘴處,順著電纜進線方向用一隻手將電纜推動的。
19.高壓鎧裝電纜接線盒使用絕緣膠時,絕緣膠沒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絕緣膠有裂紋能相對活動的。
六、電纜的連接:
電纜的連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失爆:
1.電纜的連接不採用硫化熱補。
2.電纜(包括通訊、照明、信號、控制電纜)若用接線盒時非本質安全型設備,不採用隔爆型電纜接線盒的(屬於本質安全型的控制通訊電纜,應使用本安型接線盒);
3.鎧裝電纜的連接不採用接線盒,中間盒不灌注絕緣充填物或充填不嚴漏出芯線的接頭;
4.電纜的末端不接裝防爆電氣設備或防爆元件的;
5.電氣設備與電纜有裸露導體的;
6.橡套、交聯聚乙烯電纜護套損壞露出芯線的(屏蔽電纜露出屏蔽層或本安設備連接電纜露出導體除外,但應及時進行修補)。
七、隔爆型插接裝置:
1.煤電鑽插銷的電源側應接插座,負荷測接插銷,接反視為失爆。
2.插接裝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脫的徐動裝置,電源電壓在660伏--1140伏的插接裝置缺電氣聯鎖裝置視為失爆。
3.插銷在觸頭斷開的斷電瞬間,外殼隔爆面的最大直徑差w和最小有效長度L,不符合表三規定的為失爆。
八、照明電器:
1.防爆安全型燈具把壓口改為羅口的為失爆。
2.隔爆燈具電源斷開後才能打開透明罩的聯鎖裝置失靈為失爆。
3.防爆型燈具玻璃罩出現松動、裂紋、破損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九、礦燈:
井下使用的礦燈必須具有防爆標志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失爆:
1.燈頭破裂、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燈頭密封不嚴、燈鎖失效。
2.燈線破損露芯線、燈線引入裝置損壞密封不嚴、燈線竄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