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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電氣作業附件

發布時間:2022-07-11 03:00:09

❶ 特種作業人員的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1 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 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 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 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2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2.1 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
適用於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2 壓力焊作業
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
適用於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2.3 釺焊作業
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釺料,將焊件和釺料加熱到高於釺料熔點,但低於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釺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並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
適用於火焰釺焊作業、電阻釺焊作業、感應釺焊作業、浸漬釺焊作業、爐中釺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釺焊作業。
3 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 登高架設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3.2 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
適用於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築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築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 製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1 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於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生產企業,倉儲類(冷庫、速凍加工、製冰)生產經營企業,運輸類(冷藏運輸)經營企業,服務類(電信機房、體育場館、建築的集中空調)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4.2 製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指對4.1所指製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系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 煤礦安全作業
5.1 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5.2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
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5.3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5.4 煤礦瓦斯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匯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5 煤礦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5.6 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並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於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7 煤礦採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
指在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採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採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採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採煤機、掘進機作業。
5.8 煤礦瓦斯抽采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鑽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5.9 煤礦防突作業
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5.10 煤礦探放水作業
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6.1 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
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築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6.2 尾礦作業
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
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6.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並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4 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6.5 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
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6 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6.7 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6.8 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
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 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7.1 司鑽作業
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鑽機起升鑽具的作業。
適用於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鑽(含鑽井司鑽、作業司鑽及勘探司鑽)作業。
8 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8.1 煤氣作業
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9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9.1 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指光氣合成以及廠內光氣儲存、輸送和使用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一氧化碳與氯氣反應得到光氣,光氣合成雙光氣、三光氣,採用光氣作單體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制備,4,4'-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2 氯鹼電解工藝作業
指氯化鈉和氯化鉀電解、液氯儲存和充裝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氯化鈉(食鹽)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鈉、氫氣,氯化鉀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鉀、氫氣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3 氯化工藝作業
指液氯儲存、氣化和氯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4 硝化工藝作業
指硝化反應、精餾分離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直接硝化法,間接硝化法,亞硝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5 合成氨工藝作業
指壓縮、氨合成反應、液氨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節能氨五工藝法(AMV),德士古水煤漿加壓氣化法、凱洛格法,甲醇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醇法,純鹼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鹼法,採用變換催化劑、氧化鋅脫硫劑和甲烷催化劑的「三催化」氣體凈化法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6 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指石油系的烴類原料裂解(裂化)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熱裂解制烯烴工藝,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熱裂解製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熱裂解製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環丁烷熱裂解製得六氟乙烯(HFP)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7 氟化工藝作業
指氟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直接氟化,金屬氟化物或氟化氫氣體氟化,置換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8 加氫工藝作業
指加氫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不飽和炔烴、烯烴的三鍵和雙鍵加氫,芳烴加氫,含氧化合物加氫,含氮化合物加氫以及油品加氫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9 重氮化工藝作業
指重氮化反應、重氮鹽後處理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順法、反加法、亞硝醯硫酸法、硫酸銅觸媒法以及鹽析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0 氧化工藝作業
指氧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乙烯氧化制環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備甲醛,對二甲苯氧化制備對苯二甲酸,異丙苯經氧化-酸解聯產苯酚和丙酮,環己烷氧化制環己酮,天然氣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餾分或苯的氧化制順丁烯二酸酐,鄰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備鄰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備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煙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異煙酸),2-乙基已醇(異辛醇)氧化制備2-乙基己酸(異辛酸),對氯甲苯氧化制備對氯苯甲醛和對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備苯甲醛、苯甲酸,對硝基甲苯氧化制備對硝基苯甲酸,環十二醇/酮混合物的開環氧化制備十二碳二酸,環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1 過氧化工藝作業
指過氧化反應、過氧化物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雙氧水的生產,乙酸在硫酸存在下與雙氧水作用制備過氧乙酸水溶液,酸酐與雙氧水作用直接制備過氧二酸,苯甲醯氯與雙氧水的鹼性溶液作用制備過氧化苯甲醯,以及異丙苯經空氣氧化生產過氧化氫異丙苯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2 胺基化工藝作業
指胺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鄰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鄰硝基苯胺,對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對硝基苯胺,間甲酚與氯化銨的混合物在催化劑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間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劑和氨氣作用下制備甲胺,1-硝基蒽醌與過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備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備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與胺反應制備N-取代苯乙胺,環氧乙烷或亞乙基亞胺與胺或氨發生開環加成反應制備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經氨氧化制備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備丙烯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3 磺化工藝作業
指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亞硫酸鹽磺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4 聚合工藝作業
指聚合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聚烯烴、聚氯乙烯、合成纖維、橡膠、乳液、塗料粘合劑生產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5 烷基化工藝作業
指烷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C-烷基化反應,N-烷基化反應,O-烷基化反應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6 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指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系統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 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葯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0.1 煙火葯製造作業
指從事煙火葯的粉碎、配葯、混合、造粒、篩選、乾燥、包裝等作業。
10.2 黑火葯製造作業
指從事黑火葯的潮葯、漿硝、包片、碎片、油壓、拋光和包漿等作業。
10.3 引火線製造作業
指從事引火線的制引、漿引、漆引、切引等作業。
10.4 煙花爆竹產品涉葯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產品加工中的壓葯、裝葯、築葯、褙葯劑、已裝葯的鑽孔等作業。
10.5 煙花爆竹儲存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搬運等作業。

❷ 防爆電氣安裝需要那些相關資質

防爆電氣安裝相關資質見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分類與分級
第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
取得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
取得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准》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並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並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合並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最高等級。
合並後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並的證明材料;
(二)合並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四章 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並按以下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3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5人;
(五)具有不少於2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1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凈資產24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8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五)具有不少於1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配備有至少1名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❸ 電工作業包括哪些種類

1 電工作業
指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 高壓電工作業
指1千伏(kV)及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作業

1.2 低壓電工作業
指1千伏(kV)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試驗作業

1.3 防爆電氣作業
指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作業

適用於除煤礦井外防爆電氣作業

2、電工特種作業
作業種類:電工(俗稱 操作證、上崗證),分類: 高壓運行維護作業、高壓安裝修造作業、低壓電工作業、安裝、維修、發電、配電。

❹ 防爆電氣作業怎麼考

防爆電氣作業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的作業及對防爆電氣設備防爆狀況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持有防爆電氣證能從事持有低壓電工證的工作,但不能從事高壓和電網工作。
防爆電氣作業證和低壓電工證的關系有點類似高壓容器焊工證和普通焊工證的關系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 30 號令)以及《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 44 號令)的相關精神,凡涉及電氣、電力設施安裝、運行、檢修、保養、調試和檢測等崗位電氣防爆技術人員,必須參加防爆電氣職業技能的培訓、考核和鑒定,取得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制的《特種作業(電工:防爆電氣)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基於此,特開展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防爆電氣)安全技術培訓,相關招生信息如下。一、招生對象1. 年滿 18 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2. 具有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具有電子、電氣、儀表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具有半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3. 取得電工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二、培訓教材及內容培訓教材採用由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的《防爆電氣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課程內容包括電氣防爆基礎知識;電氣設備防爆技術;防爆標識與電氣設備選型;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修理;防爆電氣設備應用管理要求和質量現狀;安全技術訓練。三、考核及發證培訓結束後,統一參加上海市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防爆電氣)安全技術(應知、應會)。考核合格者,將頒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制的《特種作業(電工:防爆電氣)操作證》。四、培訓及考核費用培訓費 1600 元

❺ 防爆電氣證能代替低壓電工證嗎

不能代來替,但可以從事低壓電工自證的部分工作。

具有防爆電氣作業證人員可以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可以從事持有低壓電工證的工作,但不能從事高壓和電網工作。防爆電氣作業證和低壓電工證的關系有點類似高壓容器焊工證和普通焊工證的關系。

(5)防爆電氣作業附件擴展閱讀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附件特種作業目錄

1 電工作業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 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 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 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❻ 油漆作業場所專業防爆電氣設備有哪些

防爆風機,防爆開關防爆燈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❼ 防爆電器設備安裝規定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
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7—
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2 本規范不適用的環境,是指不是由於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而引起,而是由於其它原因構成危險的環境。對於這些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應按其各專用規程執行。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採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設計時根據其環境危險程度選用適合環境防爆要求的型號規格。所採用的設備和器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准(包括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有接線板的防爆接線盒出廠時,根據產品標準的規定,也應有銘牌標志,故也應視為設備對待。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驗收,通過驗收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為施工安裝的順利進行打下基礎。

1.0.7 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進行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尤其是擴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術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須事先制定並嚴格遵守。

1.0.8 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的一些規定不完全適合電氣設備安裝的要求,如建築工程的允許誤差以厘米計,而電氣設備安裝允許誤差以毫米計。這些電氣設備的特殊要求應在電氣設計圖中標出,但建築工程中的其它質量標准,在電氣設計圖中不可能全部標出,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為了盡量減少現場施工時電氣設備安裝和建築工程之間的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確保設備安裝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設備的安全運行,規定了設備安裝前及設備安裝後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條件和應達到的要求。

1.0.11 本規范主要是針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中的電氣設備的施工及驗收,用於這類環境的電氣設備有防爆電氣設備,也還有大量的普通電氣設備,而且防爆電氣設備除了在外部結構、溫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許多地方跟普通電氣設備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安裝,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系列中的「高壓電器」、「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母線裝置」、「旋轉電機」、「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電纜線路」、「接地裝置」、「電氣照明」、「配線工程」等施工及驗收規范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以及其它各專業標准規程的有關規定。

2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根據防爆電氣設備的發展,產品國家標准中出現了新的防爆類型,已增加了無火花型和粉塵防爆型電氣設備,所以本規范在這次修訂時增加了這些新型防爆電氣設備的有關內容,使之與我國防爆電氣設備製造、檢驗用的現行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和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相協調。

本規范這次修訂時,與原《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 232—82)中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篇」相比,在整體結構和編寫層次上做了較大的調整,將「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安裝」和「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分章逐節編寫,使之層次清晰,更為合理。

2.1 一 般 規 定

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組別與使用環境條件相符,才能保證安全,按新防爆電氣設備產品標準的規定,對為保證安全,指明在規定條件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和低沖擊能量的電氣設備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後加有特殊標志「X」,此外為指定環境條件而設計的產品在產品型號後綴有規定的符號,如戶外環境用產品——W;濕熱帶環境用產品——TH;中等防腐環境用產品——FI等標志。安裝時需要注意。

2.1.2 按現行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 3836.1—83)的規定,防爆電氣產品獲得防爆合格證後才可生產,防爆合格證號是設備的防爆性能經過國家指定的檢驗單位檢驗認可的證明。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和外殼上「EX」標志是防爆電氣設備的重要特徵,安裝前需要首先查明。

2.1.3 支架的固定,可採用預埋、膨脹螺栓、尼龍塞、塑料塞以及焊接法,在具體工程施工安裝時,可參照《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標准圖集》的規定,但要求固定應牢固。為防止降低鋼結構的強度,採用焊接法固定時,應施行點焊。

2.1.4 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緊固後,若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過小,容易產生電弧和火花放電引起事故,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是確保安全,防止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需進行檢查。據某化工廠反映,多年電氣事故統計表明,事故多半是發生在電氣設備接線盒內的。附錄A中所列數值,是按1993年新的國家標准和國際標准而規定的,增加了低電壓時的數值,並廢止了低等絕緣材料的應用,只限用前三種耐泄痕性能較好的材料。

2.1.5 為了安全,電纜或導線引入設備後,應連接可靠,並密封良好。根據生產和使用的方便,有些產品設有多個進線口,但為了保持防爆性能或防水防塵能力而將多餘的進線口密封。

2.1.6 電氣設備允許最高表面溫度,根據其使用環境,現行設備製造產品國家標准已將其修改為6組,其中增安型和無火花型設備還包括設備內部的最高溫度。

2.1.7 塑料製品種類很多,其中有些塑料不耐溶劑侵蝕,故推薦使用家用洗滌劑清洗。

2.1.8 爆炸危險環境裝設事故排風機,及時通風降低爆炸性氣體濃度,是防止爆炸的重要保證和主要措施,為在事故情況下便於及時開動排風機,要求在現場的排風機按鈕要安裝在便於操作的地方,並要醒目和操作方便。

2.1.9 因為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的變動和互換可改變其發熱狀態,所以強調燈具要符合設計要求,不得隨意變更。旋轉光源燈泡時,應旋緊,不得松動,以防止產生火花和接觸不良而發生過熱現象。燈罩應按要求裝好並將螺栓緊固,以往曾發生在更換燈泡後,不將燈罩重新裝好的現象,故在此特別強調,應引起重視。

2.2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本節與原規范(GBJ 232—82)相比,作了較大的修改,因為隨著隔爆型電氣設備產品質量和產品國家標準的提高和修改,對製造廠出廠時已檢驗合格的產品,安裝單位和使用部門應盡量減少拆卸檢查,以免破壞其產品的隔爆性能,故將原規范中的有關屬於產品製造標準的一些條文內容不再寫入本規范。

2.2.1 製造廠檢驗合格的產品,到現場後進行了驗收檢查,一般情況下就無需進行拆卸檢查,而只進行外觀檢查,本條列出了外觀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2.2.2 當隔爆型電氣設備經檢查確定需進一步拆卸檢查時,因為不同的產品其防爆結構不同,應詳細參照其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本條所列各款規定,旨在確保隔爆面不致因拆卸後影響其隔爆性能。

2.2.3 機械碰擦是爆炸事故的危險源,故安裝時應特別引起重視。

2.2.4 製造標准中規定了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或電弧的設備要進行聯鎖或加警告牌,施工和驗收時要檢驗其可靠性,並保留完好的警告牌交付生產和使用者。

2.2.5 為了防止插頭插入或拔出時產生火花和電弧而引起爆炸事故,按照新的產品製造標準的要求,還需設有防止驟然拔脫的徐動裝置,保證在使用過程中不能松脫。

2.3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增安型(即原規范中的「防爆安全型」)與無火花型(新增加的一種型號的防爆電氣設備)電氣設備的要求,除電氣性能外基本相同,安裝要求和安裝前的檢查項目完全相同,故作為一節合並寫出,避免重復。

2.3.1 增安型電氣設備與無火花型電氣設備有相同的外殼防護要求,外殼和透光部分要防止裂紋和損壞,防止進灰、進水,接線盒蓋應緊固,設備的緊固螺栓應無松動和銹蝕。

2.3.2 增安型電動機和無火花型電動機有相同的定、轉子單邊氣隙最小值的要求,按現行產品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增安型電氣設備「e」》(GB 3836.2)和《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GB 3836.8)的規定,增加了表注中的有關規定。這些要求是防止電動機定子與轉子之間的間隙過小,在長期使用後,電動機定子、轉子之間發生摩擦,產生高溫和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2.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4.1 正壓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防爆通風、充氣型電氣設備」)有防護、減少漏氣、防止火花吹出等要求,要密封良好。

2.4.2 進入正壓型電氣設備內的氣體是防爆措施,氣體來源不得取自爆炸性環境,為防止有腐蝕金屬和降低絕緣性能、有損設備性能的氣體進入設備和管道,規定進入通風、充氣系統及電氣設備內部的空氣或氣體不得含有有害物質。

2.4.3 為了避免因火花或熾熱顆粒排入爆炸危險環境引起爆炸事故,特作出此規定。

2.4.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通風充氣系統的電氣聯鎖裝置是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的技術措施,聯鎖裝置的動作程序應正確。但設備通電前的置換風量因設備結構各異,故應按產品的技術條件或產品說明書的規定來確定,管道部分仍按5倍相連管道的容積計算風量。

2.4.5 電氣設備及系統要維持產品技術條件中最低的所需壓力值,是為了防止外部可燃氣體進入,因產品的結構和所要求的最低壓力值不盡相同,所以不作統一的硬性規定,而應以產品的技術條件為准。

2.4.6 運行中的正壓型電氣設備,如果內部的火花和電弧從縫隙或出風口吹出,就可能會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因此設備安裝和施工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2.4.7 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准有此項要求,對管道的密封應經過認真檢查,以保證整個通風系統的正壓。

2.5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5.1 充油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防爆充油型電氣設備」)外殼有密封和防護要求,外殼和油箱、油標有損壞和滲漏時,將使油位降低而失去防爆性能,排油孔便於更換廢油,排氣孔是使變壓器油在火花或電弧作用下分解出的氣體排出,防止內部過壓而引起爆炸。

2.5.2 充油型電氣設備對油麵高度有要求,設備需垂直安裝,當設備傾斜時,油標不能正確反映油位高度,有可能造成設備內部缺油情況,故要求安裝時其傾斜度不得大於5°。

2.5.3 產品的製造標准已將油麵最高允許溫度組別改為6組,在環境溫度為40℃時,T1~T5組設備油麵最高允許溫度為100℃,其油麵溫升定為60℃,T6組設備的油麵溫升限定為40℃,防止油麵溫度超過氣體自燃點溫度或變壓器油的閃點。

2.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6.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安全火花型電氣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項目及要求,在進行檢查時,不但應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進行認真的檢查,而且對與之關聯的電氣設備也應進行檢查。

2.6.2 凡是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套的關聯電氣設備都是經過國家檢驗單位檢驗確認的設備,如其關聯的電氣設備的型號不符合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銘牌中的規定,則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

2.6.3 為了防止因電源變壓器的缺陷而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線路的防爆性能。

2.6.4 防止由於電池型號、規格的改變而改變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能量供應,在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和溫度超過其額定值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2.6.5 根據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准,增加了對防爆安全柵的接地要求。

2.6.6 由於電氣線路的參數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能有影響,故提出了電氣線路的參數應符合設計的規定,以限制線路的儲能。

2.7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7.1 本條列出了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項目,主要是標志、防護等級、溫度組別、產品的密封以及防止粉塵沉積等,檢查設備是否與使用環境相適應。

2.7.2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時應注意的事項,尤其是有關通風孔道不得堵塞,以減少粉塵的聚集堆積。

2.7.3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外殼及進線裝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至關重要,粉塵可以吸附於殼壁、繞組及絕緣零件的表面,影響散熱和降低絕緣電阻,增大電路故障,所以設備安裝時不得損傷其密封性能。

2.7.4 許多可燃粉塵受熱後能夠引燃,故劃分了組別和劃定了外殼表面最高溫度值。

2.7.5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後,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做好保護裝置的調整和試操作,發展問題及時處理,以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3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
3.1 一 般 規 定

3.1.1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和敷設路徑,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中有明確的規定,施工應按設計規定進行。但鑒於工程的具體情況,對那些既可由設計規定,亦可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條件決定的問題,可採取設計圖紙有規定時按設計施工,若設計無明確規定時,可按本條規定執行的方法。本條的規定是根據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有關條文的規定而作出的。

3.1.2 本條是為了防止電氣線路因外界損傷而破壞絕緣,擊穿打火而引起爆炸事故。

3.1.3 本條是為了避免因線路的絕緣不良產生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3.1.4 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對於不同的爆炸危險區所採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的選型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施工安裝時應按設計規定選用相應類型的連接件。

3.1.5 導線或電纜的連接應可靠。繞接是一種不可靠的連接,往往會由於受外界的影響而松動,連接處的接觸不良,接觸電阻增大,引起接頭發熱;鋁芯電纜與設備連接應採用銅

❽ 電氣設備的防爆措施有那些

選用專用的防爆電氣設備 有隔爆的 本安的 正壓的 通常設備用隔爆的回 儀表用本安活或增安的 具體等級答根據現場可燃物類型和點燃溫度決定 參見GB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❾ 如何報考防爆電氣作業證,防爆電氣作業報名要求,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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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防爆電氣

防爆電器和防爆燈具設計製造應注意的問題 一、防爆電氣產品的總體設計思路 1、簡述 Ⅱ類非礦用防爆電氣設備90%是用於石油、海洋石油、石油化工、化學工業和制葯等行業(簡稱石化行業),這些行業中的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存在的易燃易爆氣體/蒸氣種類繁多,生產、儲存、運輸等環節工藝裝備復雜多變,釋放源種類繁多,爆炸危險因素難以分析判定。所以,對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安裝和使用維護比礦用防爆電氣設備要復雜的多。 選用防爆電氣設備:一要滿足危險場所劃分的危險區域來選用相應的電氣防爆類型;二要根據危險環境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種類來選擇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和溫度組別;三是考慮其他環境條件對防爆性能的影響(例如:化學腐蝕、鹽霧、高溫高濕、沙塵雨水,或振動的影響);四是保證安裝使用維護的特殊性;五是選用具有防爆合格證以及國家相應認證的產品。 2、防爆電氣設備應用的環境要求 A、具有易燃易爆氣體/蒸氣的爆炸危險性環境/作業場所。 B、具有可燃性粉塵的爆炸危險性環境/作業場所。 C、易燃易爆氣體/蒸氣和可燃性粉塵同時存在的環境/作業場所,在固態化工成品車間和其運輸、包裝、稱重以及塗覆工藝裝置中,這類場所較為常見。隨著現代化工的發展,這種情況將更為普及,所以,此類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選用已經越來越引起設計部門和石化企業的重視。 D、上述三種情況下又同時存在腐蝕性介質以及其他特殊條件(高溫高濕、低溫、砂塵雨水、振動)影響的環境/作業場所。 3、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 根據爆炸危險程度的高低,氣體/蒸氣危險場所劃分為:0區、1區和2區,它們的劃分主要取決於釋放源(爆炸危險源)的釋放程度,當然,場所中的建築物結構、通風設施的能力以及場所所處的自然因素等都會對其劃分有影響,甚至影響很大。 在現代石油化工項目中2區場所約佔60%以上,1區場所約佔20~30%左右,;老化工企業一般1區和2區場所各約佔50%。0區場所一般局限於石油和化工裝置內或排放口較小區域。對於1區、2區場所而言,企業一般為了提高安全程度,均願意選擇1區使用的防爆類型的電氣設備。如果應用環境/場所是戶外或有輕微腐蝕、沙塵雨水的2區時,往往願意選用防護能力較強的防爆類型電氣設備,例如:增安隔爆復合型「de」、增安型「e」、「n」型等。此外,在溫度組別上,願意選擇高於應用環境氣體點燃溫度的組別。 對於0區場所,防爆電氣設備只能選用「ia」等級的本質安全型。但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0079-2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26部分:Ⅱ類0區電氣設備的結構,試驗和標志》專門對O區使用的電氣設備做了詳細規定,規定中的結構類型已經不僅僅是ia防爆類型。 目前,PCEC對於0區環境使用的特殊電氣設備,已經開始採用IEC60079-26進行檢驗發證。填補我國標准方面的空白,滿足石化行業的需要。 在爆炸危險場所,往往同時存在化學腐蝕、鹽霧以及其他特殊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的影響不僅會破壞設備的電氣性能和機械性能,更嚴重的是破壞設備的防爆安全性能,縮短設備的防爆安全壽命,使得設備的防爆安全性不確定。所以,在這類場所中選用防爆電氣設備時,一定要確認其同時具有抗這些因素的能力。 ●可燃性粉塵是指可燃性粉塵和導電性粉塵兩種。 ●可燃性粉塵是指與空氣混合後可能燃燒或悶燃、在常溫壓力下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塵。 ●導電性粉塵是指電阻系數等於或小於1×103Ω·m的粉塵、纖維或飛揚物。 ●導電性粉塵是比較危險的粉塵,如果進入電氣設備外殼內將吸附在導電部件的絕緣構件上,造成電路的短路及故障的發生,所以,導電性粉塵容易造成電氣設備內部產生點火源。 ●可燃性粉塵危險場所的劃分與氣體危險場所相似,分為:20、21和22區。 ●純粹的粉塵危險場所在石化工企業中比例不是很大,主要存在於煤化工和造粒工藝中。較為常見的是氣體和粉塵同時存在的場所。 ●可燃性粉塵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防爆型式目前主要是用外殼保護和限製表面溫度保護的結構(GB12476.1-2000),其他的防爆型式,例如限制點燃能量的型式,我國還沒有標准規定,但國際電工委員會對這種型式有專門的標准(IEC61241-11:2005)規定。 ●對於上述的氣體和粉塵同時存在的危險場所設備選型時,一定要選用氣體與粉塵雙重防爆的防爆電氣設備,其防爆等級即要滿足爆炸氣體的特性,還要滿足可燃性粉塵特性。這種雙重防爆特性的電氣產品是在2005年才開始由國內一些製造商批量生產,今年將在電氣設備種類上大量增加,預計在未來的三年內,會基本滿足這類場所應用的電氣設備種類需求。 4、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意識 ●石油和化工行業生產中發生的爆炸事故主要有:高壓、高溫造成反應裝置的泄露或爆炸;機械撞擊、摩擦或靜電點燃爆炸;電氣火花或高溫點燃爆炸。其中電氣設備的火花或高溫點燃事故佔有相當大比例,也是全世界各國首先控制、管理的設備,因為電氣設備的點燃爆炸不僅僅是由於其事故狀態或誤操作。 ●由於石油和化工生產工藝和設施、環境的決定,防爆電氣設備(除發電、拖動和分析、物質參數儀表外)基本是輔助生產的設備,所以,一些企業對其缺乏重視,盲目地追求利潤指標,降低輔助設備購置的費用,而忽視了對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購置的設備質量差,防爆性能不穩定,甚至是劣質產品。 高質量防爆電氣產品,是安全的重要保證 ●高質量防爆電氣產品,體現在它的電氣性能和防爆結構設計合理,防爆參數和環境指標要滿足應用場所的要求,能夠在安裝、長期使用、維護和檢修後仍然具備防爆性能。 ●製造防爆電氣產品一定要嚴格執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和應用環境的特殊要求。 ●目前我國工廠用防爆電器和燈具產品由於市場競爭和安全意識差等諸多因素,普遍存在安全裕度較低的問題。 ●所謂安全裕度是:產品不僅要滿足相應標准規定,而且還要保證在安裝、使用和維護檢修後防爆性能不能失效。 ●相當部分的產品僅僅為了節省原材料,降低成本,達到測試樣品滿足標準的基本要求,取得防爆合格證即可,而忽視了用戶在使用過程中防爆性能失效。 正確安裝和使用維修,保證防爆安全性能 ●由於防爆電氣的結構、工藝的特點,造成其防爆質量的保證與其他工業設備有極大的區別。 一般工業設備只要保證產品製造的質量滿足要求,用戶安裝使用後就基本能夠保證質量。 防爆電氣設備不僅要保證在製造過程中防爆安全質量,而且,還要保證安裝、使用和維護得當,才能真正達到防爆的目的。如此說來,防爆電氣設備製造的質量和選型、安裝、維護的正確在其實際應用中防爆性能的保證各佔有50%的重要性。如果防爆電氣設備選型、安裝、維護不當,其掩蓋的不安全因素比非防爆電氣設備更危險,容易造成用戶的麻痹意識。 所以,製造企業在設計製造時,要考慮到用戶可能在使用過程中造成的失效問題。 樹立正確的產品設計理念 ●國家標準是開發設計的最基本准則。 一個產品的開發設計不僅僅是滿足國家標准和相關標準的規定,而且要從用戶的安全利益出發,盡可能地考慮到用戶可能在安裝、使用、維護、維修過程中造成的失效問題。提高產品的安全裕度。 ●一個產品的生命力和先進性,主要體現在它的性能優越、工作可靠,其次才是它的實用性和外觀。防爆安全性能的保證是企業設計製造最基本的道德理念,防爆安全的設計一定要圍繞前者來實現。 但是,防爆性能的保證不可能完全滿足前者的需要,有的時候是無法實現的,有可能放棄開發設計。 ●在開發設計中,不能以降低成本作為依據,應考慮產品質量和安全裕度。 提高防爆電氣技術水平,正確理解標准 ●開發設計產品,應首先對標准全面理解,不僅僅是標準的主要條款,還要考慮標准中的細節和註解。檢驗機構在審查檢驗時,是嚴格執行標準的規定,不能隨意放棄標准中的某些條款和試驗項目。 原材料和電氣部件、配件的合理利用 ●要保證產品能夠在不同環境和運行條件下的防爆性能,原材料的合理選擇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尤其是非金屬材料和膠粘、澆封材料。例如:非金屬d型元件的可燃性能和耐火焰燒蝕性能;e型外殼的耐光照(在這里需強調燈具(指示燈)的燈罩耐自身光源的光照),耐熱、耐寒性能。 ●合理的選擇電氣元件和材料同樣是保證防爆性能的重要條件。例如:e型電流表的短路電流引起的發熱和強度對防爆性能的影響;e型光源的合理應用;e型管型熒光燈的鎮流器發熱、不對稱功率影響和燈座的特殊要求;d型燈具燈罩的耐沖擊強度;引入裝置的抗拔脫等。 合理的結構和科學的工藝保證產品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合理的結構設計,能夠減少工藝環節、實現標準的各項規定。 例如: 1)d型熒光燈多腔電器連通部位和內部電氣元件布置時要考慮可能的壓力重疊。 2)d型電器和燈具透明部件與金屬部件配合時,ⅡA、ⅡB應採用金屬包覆的耐燃彈性襯墊或金屬襯墊,或直接配合;ⅡC須採用膠粘。熒光燈玻璃管與殼體配合一定要採取膠粘。 3)大直徑電纜引入裝置,防拔脫裝置的合理利用。 4)d型外殼的壁厚和拉筋的合理利用,但是,採用拉筋並不完全等於減少壁厚。此外,需注意避免殼體內部設計結構曲線的突變。 5)d型一體化燈具應合理考慮啟動元件的合理布局,減少光源腔內溫度的影響。 6)對於d型自帶電源(電池或其他儲能元件)的電器或燈具應考慮電池短路,造成溫度上升和自爆。 7)注意d型外殼內儲能元件的放電、發熱部件降溫的延遲開蓋。 8)e型外殼內部帶電部件要進行防護處理。 9)用於防護的密封圈應採取措施,防止脫落。 10)e型全塑雙腳熒光燈應注意燈腳與燈座的連接要求。 11)e型燈具要考慮燈管老化造成的鎮流器發熱和管型熒光燈極限壽命時的不均勻脈沖過熱,造成燈座燒毀。 12)e型接線箱內部接線端子的合理選用和端子數量的合理確定。 13)注意e型產品內部電池的特殊要求。 14)非金屬外殼表面避免點燃的靜電電荷產生,可採用下列方法之一: A限製表面電阻值; B限製表面積; C設置靜電警告標志牌。 15)壓緊接觸式燈具(接線腔螺紋結構)用於ⅡC 級時應再次增加接線腔或採用隔離密封裝置;ⅡB級要考慮腔凈容積是否小於2升,否則同前。 製造加工中,工藝是保證產品質量的依據。 對於防爆電氣產品生產來講,在設計結構合理後,產品的生產取決於工藝、設備、人員和質量保證體系。 而工藝又是生產環節中的基礎。 例如: (1)d型ⅡC電器或燈具螺紋隔爆和燈具壓盤螺紋結構應注意配合的精度和螺紋加工的質量。 (2)特別要考慮鋼板焊接產品的焊接方式、工藝以及鋼板的強度和厚度。這類產品在強度試驗時極少炸壞,但過壓試驗後很難通過內部點燃不傳爆試驗。 (3)注意非金屬材料樣片的制備工藝和精度要求,防止樣片性能的分散性和變形。 (4)d型外殼內部電氣元件或接線端子等在裝配時要盡量避免造成人為多腔,產生壓力疊加。 (5)d型外殼無論是砂模鑄造的外殼,還是壓力鑄造外殼,均要進行時效處理,以消除鑄造的應力,充分保證外殼的強度和參數指標。 (6)在制定膠粘或澆封工藝時,要考慮它們的粘著力和強度,防止澆封或膠粘的部件、電纜受力脫落或受到爆炸強度拔出。 (7)隔爆型產品裝配時應考慮隔爆面緊固螺栓力矩均勻的要求。同時要明示用戶安裝、維修時,緊固螺栓的力矩要求。參考資料: www.torm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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