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米
『貳』 煤礦井口設備必須用防爆設備嗎
煤礦井口設備必須用防爆設備,規程規定井口20米范圍內不得有煙火,電爐取暖等,有可能井下的有害氣體超標從井口出來,遇到不防爆設備產生火花,發生事故。
『叄』 煤礦停頭停面都有哪些標准
供你參考
XX市煤炭管理辦公室
X煤辦安技【2010】2號 簽發人:XXX
關於印發《XX市地方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及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產煤縣(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
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
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等法律、法規,特製定《XX
市地方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及處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
遵照執行。
附件:XX市地方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及處罰辦法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主題詞:煤礦 安全 管理 辦法 通知
抄 報:省煤管局、省煤監局、市安監局
抄 送:全市地方煤礦企業
XX市煤礦個管理辦公室 2010年1月6日
XX市地方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及處罰辦法
第一條 采空區空頂面積超過20m²,未採取人工強制放頂和加強支護的。
第二條 採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未加強支護的。
第三條 採掘工作面空頂作業的。
第四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采空區前為制定探查采空區安全措施的。
第五條 水文地質不清,未採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
第六條 煤礦供電部可靠的,包括:
(一) 6萬噸以下礦井沒有備用電源或備用電源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二) 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的。
(三) 井下電氣失爆的;繼續使用已淘汰機電設備的。
第七條 立井、斜井提升安全防護不全的,包括:
(一) 立井升降人員井筒無過卷保護裝置或過卷、過放 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二) 斜井人車、串車連接裝置不符合規定的。
(三) 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未在斜井或下山設置防跑車裝置的。
(四) 傾斜巷道內無「一坡三檔」或不符合規定的。
(五) 非專用人車乘坐人員的;人車未按規定檢驗的。
(六) 鋼繩沒按規定檢驗或超出《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繼續使用的。
第八條 未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定、存在違章放炮情況的。
第九條 火葯庫、采區變電所、充電硐室無獨立通風系統的。
第十條 煤礦通風設施不全或管理不善的,包括:
(一) 礦井未採用機械通風或隨意開停主扇的。
(二) 礦井不具備反風條件或缺少反風設施的;未按規定進行反風演習的;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三) 兩道風門同時打開造成風流短路的。
(四) 高瓦斯礦井回風巷有機電設備的。
(五) 採用串聯風、循環風的。
(六) 採煤面通風不穩的。
第十一條 局部通風部符合規定的,包括:
(一) 採用局部通風機進行循環風的。
(二)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實現雙風機的;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未實現「三專兩閉鎖」的;沒採取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的。
(三) 一台局部通風機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掘進工作面供風的。
(四) 用三台或三台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的。
(五) 一個獨頭煤巷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工作面作業的。
(六) 巷道人為留有盲巷(深度超過6米),未及時封閉的。
(七) 隨意停、開局部風機的。
第十二條 監測監控人員未經培訓上崗或數量不足的。
第十三條 瓦斯、一氧化碳當日多次超限其原因不清,採取安全措施不當。
第十四條 未按規定安設各類監控探頭,而探頭不靈敏、數值不準確或未按規定標校的。
第十五條 采空區未按規定進行封閉的;未進行氣體化驗的。
第十六條 採掘工作面煤塵堆積超限的(厚度超過2mm且面積超過10m²)。
第十七條 防塵設施不符合規定的,包括:
(一) 礦井未按規定設置主隔爆設施的。
(二) 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採掘工作面未設置隔爆設施的。
(三) 未按規定設置的灑水滅塵設施的。
第十八條 礦井瓦斯泵站20米范圍內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或出現電氣設備失爆和使用明火的。
第十九條 井口20米范圍內使用明火的。
第廿條 井下吸煙的。
第廿一條 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從事井下電焊、氣爆和噴燈等作業的。
第廿二條 證照過期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井下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或復訓上崗作業的。
第廿三條 因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安全管理不善,而發生的死亡事故,死亡一人罰款5萬元。
第廿四條 煤礦有違反上述規定的,煤礦按、安全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出整改、停產整頓決定,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廿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
關於印發《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神華集團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精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了分解細化,制定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各產煤市(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煤礦企業。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准確認定、及時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
第三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二)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三)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四)未按規定製定主要採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五)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第四條 "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二)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五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三)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四)未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
(六)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第六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個採煤工作面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米3/分鍾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3米3/分鍾,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三)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
(四)感測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並發出聲光報警的。
第七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三)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四) 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五)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
(六)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 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八)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不符合標准、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第八條 "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顯透水徵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第九條 "超層越界開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進行開採的;
(三)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採的;
(四)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制專門設計的;
(二)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採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二)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採取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的;
(五)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第十二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礦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採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或者在此之後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三)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五)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六)採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採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第十三條 "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迴路供電的;
(二)有兩個迴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第十四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並組織施工的;
(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並批准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第十五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煤礦(礦井)實行承包(託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
(五)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第十六條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
(二)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
(三)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
第十七條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肆』 石油鑽井井口多少米之內必須是防暴電器
主要是根據各個不同的油田要求而定,或者所在區塊危險程度。大部分是井口周圍30-50米之內,但實際情況是:凡是進入井場的大部分電器都是防爆電器,否則的話還不夠設備配置 更換 時 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煩。
『伍』 煤礦井口電氣設備選型要求
突出礦井進風井井口電氣設備選防爆型,其它礦井可以選用礦用一般型。
『陸』 煤礦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可不可以20米以內存放易燃易爆炸危險品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1-21
『柒』 煤礦井口多少米內不準有非防爆產品
這是一個危險區域劃分的問題,這要看是高瓦斯礦,還是低瓦斯礦,防爆軸流風機的排風量等等情況,不到現場不能准確劃分。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捌』 為什麼煤礦井下要求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主要因為在煤礦井下容易出現瓦斯爆炸的危險,其使用環境場地狹窄回,搬運困難答,並有岩石、煤塊冒落、撞擊的危險,其外殼不僅要具有耐爆性,還應具有足夠機械強度,才能保證設備外殼在發生內部爆炸或受到外物撞擊時,外殼不發生嚴重變形或損壞。為此,常在煤礦井下採掘工作面工作的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隔爆外殼必須採用鋼板或鑄鐵構成,但其他零部件或裝配後沖擊不到的或容積不超過2L的電氣設備,可用HT25-47灰鑄鐵製成。
『玖』 煤礦井口可以用油汀取暖嗎
不可以,除非油汀是防爆的。
因為井口附近二十米范圍內的電氣設備必須防爆。
『拾』 油田井口設備的接近開關需要防爆嗎
油田井口屬於危險區域,需要用防爆電氣設備!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