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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發布時間:2022-07-22 23:06:20

⑴ 關於車間防爆等級劃分,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版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權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ⅢC類: 導電性粉塵。

(1)倉庫防火防爆等級劃分擴展閱讀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質: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80%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

⑵ 倉庫消防等級有什麼影響

眾所周知,根據倉庫存放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倉庫消防等級可分為甲-乙-丙-丁-戊五大類,而每一類倉庫消防等級都對倉庫內存放物品有不同的要求。那麼,你知道倉庫消防等級要求有哪些嗎?這里為大家解答一下。



一、甲類

1、閃點小於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於10%氣體的固體物質。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燃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到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二、乙類

1、閃點不小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不小於10%的氣體

3、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於甲類的易燃固體

5、助燃氣體

6、常溫下與空氣接觸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三、丙類

1、閃點不小於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四、丁類

難燃燒物品

五、戊

不燃燒物品

⑶ 危險品甲、乙類倉庫的防護距離各是多少

危險品甲、乙類倉庫的防護距離要求如下:

1、甲類化學危險物品庫房之間至少保持20米的防火間距,當倉庫儲量較少時,可減至12米。甲類化學危險物品倉庫距重要公共建築之間的距離至少為50米。

2、乙類危險物品庫房距離重要公共建築之間的距離至少為30米,與其他民用建築的防火距離至少為25米。

3、甲、乙類危險品庫區圍牆與區內建築的距離至少為5米。

危險物品倉庫

甲乙類儲存化學危險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

危險品庫是存儲和保管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資等危險品的場所。根據隸屬和使用性質分為甲、乙兩類,甲類是商業倉儲業、交通運輸業、物資管理部門的危險品庫,乙類為企業自用的危險品庫。其中甲類危險品庫儲量大、品種多,所以危險性大。根據規模又可分為三類:面積大於9000平方米的為大型危險品庫、面積在550~9000平方米的為中型危險品庫、550平方米以下的為小型危險品庫。 根據危險品庫的結構形式分為地上危險品庫、地下危險品庫、半地下危險品庫。

選址和結構

危險品庫根據其具有危險性的特點,在選址時應依據政府的總體市政布局,選擇合適的建設地點,一般選擇較為空曠的地區,遠離居民區、供水地、主要交通干線、農田、河流、湖泊等,處於當地長年主風向的下風位。

如必須在市區內,大、中型的甲類倉庫和大型乙類倉庫與居民區和公共設施的間距應大於150米,與企業、鐵路干線的間距大於100米,與公路距離大於50米,在庫區大型庫房間距為20~40米,小型庫房間距為10~40米。易燃商品應放置在地勢低窪處,桶裝易燃液體應放在庫內。

危險品庫應根據危險品的種類、特性,採用妥善的建築結構,並取得相應的許可。同時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或隔離等安全設施和設備。

網路 危險品倉庫

⑷ 防火分區的分區劃分

從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區劃分得越小,越有利於保證建築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劃分得過小,則勢必會影響建築物的使用功能,這樣做顯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區面積大小的確定應考慮建築物的使用性質、重要性、火災危險性、建築物高度、消防撲救能力以及火災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國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等均對建築的防火分區面積作了規定,在設計、審核和檢查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嚴格執行。
民用建築的防火分區
(摘自《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3.1的規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名稱耐火等級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備注高層民用建築一、二級按本規范5.1.1條確定1500對於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適當增加單、多層民用建築一、二級按本規范5.1.1條確定2500三級5層1200四級2層600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築(室)一級—500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000㎡註:1 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當建築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 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置防火牆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確定。
5.3.2 建築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向聯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後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建築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後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採用防火隔牆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採用防火玻璃牆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採用耐火完整性不低於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牆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採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並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採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高層建築內的中庭迴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 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區之間應採用防火隔牆分隔,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採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不應大於4000㎡;
2 設置在單層建築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內時,不應大於10000㎡;
3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於2000㎡。
5.3.5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於安全疏散,並應符合本規范第6.4.12條的規定;
2 防火隔間的牆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並應符合本規范第6.4.13條的規定;
3 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范第6.4.14條的規定;
4 防煙樓梯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3.6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鏈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築需利用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 步行街兩側建築向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於本規范對相應高度建築的防火間距且不應小於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牆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於該部位外牆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於300m。
3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每間商鋪的建築面積不宜大於300㎡。
4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並宜採用實體牆,其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當採用防火玻璃牆(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當採用耐火完整性不低於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牆(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實體牆。
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築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並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設置迴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於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迴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於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5 步行街兩側建築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牆設置並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於60m。步行街兩側建築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7.5m。
6 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於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並宜採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於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並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迴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廠房和倉庫的防火分區
(摘自《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3.3.1的規定
表3.3.1 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廠房的耐火等級 最多允許層數 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單層廠房 多層廠房 高層廠房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甲 一級
二級 除生產必須採用多層者外,宜採用單層 4000
3000 3000
2000 -
- -
- 乙 一級
二級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
- 丙 一級
二級
三級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 500
500
- 丁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 4000

- 1000

- 戊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1000

- 註:1 防火分區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牆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採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採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有關規定。
2 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0.5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h的防火隔牆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穀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不超過2人時,其層數不限;
5 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其中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且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牆體和1.00h的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分隔間的開口應採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 廠房內的操作平台、檢修平台,當使用人數少於10人時,平台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內。
7 「—」表示不允許。
3.3.2 除分規范另有規定外,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表3.3.2 倉庫的層數和面積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倉庫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數層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單層倉庫多層倉庫高層倉庫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座倉庫防火分區每座倉庫防火分區每座倉庫防火分區防火分區甲3、4項
1、2、5、6項 一級
一、二級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乙
丙 1、3、4項一、二級
三級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 2、5、6項一、二級
三級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
— —
— —
— 1項一、二級
三級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 700
— —
— —
— 150
— 2項一、二級
三級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丁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 1500
500
— 4800

— 1200

— 500

— 戊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 2000
700
— 6000

— 1500

— 1000

— 註:1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採用防火牆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不應大於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
2 室友庫區內的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的規定。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2000㎡。
4 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製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
5 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不應大於12000㎡,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0㎡;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不應大於3000㎡,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000㎡
6 一、二級耐火等級且佔地面積不大於2000㎡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0㎡。
7 一、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的規定。
8 「—」表示不允許。
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場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2條的規定增加1.0倍。
3.3.4 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臨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爆牆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3.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牆布置,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類中間倉庫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 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和第3.3.3條的規定。
3.3.7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於5m³。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3.3.8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臨,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時,可一面貼臨,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等標準的規定。
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窗。
3.3.9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防火隔牆和1.00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3.10 物流建築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建築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跟規范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
2 當建築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築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但當分揀等作業區採用防火牆與存儲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范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採用防火牆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築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可按本規范表3.3.2(不含注)的規定增加3.0倍:
1)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且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一級;
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3)建築內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3.11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需要出入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其屋頂應採用不燃材料或採取其他防火措施。

⑸ 什麼是甲類倉庫、乙類倉庫等,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倉庫存放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五大類,根據火災危險性將倉庫分為內對應的容甲-乙-丙-丁-戊五類,這五類倉庫的火災危險性依次遞減。閃點與爆炸下限為火災危險性的重要判斷標准。

頭等倉整理的倉庫火災危險性類別簡記與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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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求:甲乙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的劃分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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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甲,已,丙,丁,戊累防火等級怎樣劃分

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3.1.1條和3.1.3條的相關要求,如下:

甲類儲存:閃點小於28%的液體。

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和易自然的物體。

乙類儲存:閃點小於28%至60%的液體。

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 助燃氣體。

緩慢氧化雞熱不散的物體。

丙類儲存:閃點小於60%的液體 可燃固體。

丁類儲存:難燃物體。

戊類儲存:非燃物體。

(7)倉庫防火防爆等級劃分擴展閱讀: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

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

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消防監督、研究和教學等單位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主要內容有:

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

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

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

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⑻ 防火分為幾級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5.1.2的規定。
表5.1.2 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耐火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牆 防火牆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3.00
承重牆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2.50 不燃燒體
2.00 難燃燒體
0.50
非承重外牆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燃燒體
樓梯間、前室的牆
電梯井的牆
居住建築單元之間的牆和分戶牆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1.50 難燃燒體
0.50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
0.25
房間隔牆 不燃燒體
0.75 不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
0.25
柱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2.50 不燃燒體
2.00 難燃燒體
0.50
梁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難燃燒體
0.50
樓板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燃燒體
屋頂承重構件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燃燒體
0.50 燃燒體
疏散樓梯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燃燒體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不燃燒體
0.25 難燃燒體0.25 難燃燒體
0.15 燃燒體

註:1 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原有建築物,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牆體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各類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本規范附錄C確定。
3 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GB 50368的規定執行。
5.1.3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建築的火災危險性和重要性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築(室),一類高層建築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2 單層或多層重要公共建築,二類高層建築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1.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5.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燒材料,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級,且應採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構造措施。對於其他情況,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5.1.6 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當房間隔牆採用難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當房間的建築面積不超過l00m2時,其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燒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築的樓板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樓板時,該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5.1.7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吊頂採用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院、療養院、中小學校、老年人建築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採用不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25h的難燃燒體。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的門廳、走道的吊頂應採用不燃燒體。
5.1.8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必須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經防火保護後的構件整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規定。
5.1.9 民用建築外保溫和外牆裝飾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要求,或經權威試驗機構通過實體火災試驗確定。

⑼ 丙類廠房耐火等級一般為幾級

丙類廠房耐火等級一般抄為二級。

丙類工業廠房的耐等級,分為甲乙丙丁戊;2級指的是耐火等級,分為1-5級。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於二級,當為建築面積不大於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9)倉庫防火防爆等級劃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將建築的防火等級分為四個等級。建築物的防火等級是由建築物構件(梁、柱、地板、牆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一般來說:

1、一級耐火建築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牆與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

2、二級耐火建築為鋼屋架、鋼筋混凝土柱或磚牆組成的混合結構。

3、三級耐火建築為木屋屋頂與磚牆組成的磚木結構。

4、四級防火是由木質屋面、難燃體牆組成的可燃結構。

⑽ 什麼叫做甲級防爆,乙級防爆

甲級防爆
1、閃點小於℃的液體
2、爆炸極限小於10%的液體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到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於或大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在這幾個條件中,只要滿足一個條件,即框入甲級防爆,象苯、甲苯、丙酮等都屬於甲級危險物品。對於甲級危險物品,有關規定是這樣的:
1. 地上甲級固定頂立式儲罐防火間距:當單儲罐體積大於1000立方米,儲罐間距0.6D(D為儲罐直徑),當儲罐間距小於等於1000立方米時,儲罐間距0.75D。但是同時又規定,單罐容量不超過1000立方米的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如採用固定冷卻消防方式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小於0.6D。還規定裝有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固定冷卻水設備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備時,儲罐之間的間距可適當減少,但地上儲罐不宜小於0.4D。
2. 地上甲級固定頂立式儲罐與工藝裝置之間的防火間距必須大於25米;與甲類物品倉庫的防火間距在25米—35米之間(視儲罐的大小定)。
3. 甲級工藝裝置與配電室、泵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20米,最低不小於15米;與明火及散發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30米;與污水處理廠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30米。與廠外道路(路邊)防火間距15米;與廠內主要道路(路邊)防火間距10米;與廠內次要道路(路邊)防火間距5米;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25米;與重要公共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50米。
4. 有爆炸危險的甲級防爆廠房應獨立設置,並採用敞開或半敞開的廠房,並應採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鋼柱應採用防火保護層;廠房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5. 控制室與生產裝置之間的距離不少於15米,而且應離開電氣防爆區(危險區)。如果必須在防爆區,則朝向危險區的牆不開門窗,而且採取防爆正壓措施,使室內保持5—10mm水柱正壓,以免危險氣體進入控制室。另外,還需考慮其他因素:
A:布置在有毒氣體設備的上風頭
B:注意要離開高溫、高壓及盛有可燃性或有毒性物質的設備
C:控制室至少要有一面不朝向生產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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