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鍋爐房防火防爆措施主要有哪些
鍋爐抄房的外牆、樓地面或屋襲面,應有相應的防爆措施。並應有相當於鍋爐間佔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泄壓方向不得朝向人員聚集的場所、房間和人行通道,泄壓處也不得與這些地方相鄰。
② 燃氣鍋爐房電氣必須防爆嗎
室外燃氣鍋爐電氣設備不用考慮防爆。只有在燃氣分配站區域的電氣設備要考慮防爆。
③ 燃氣鍋爐電器設備,燃燒機頭,有具體的防爆要求嗎有沒有標准或法律依據。
在燃氣鍋爐周圍的一定范圍內,所用電氣要用防爆電氣,鍋爐設備的輸氣管道有閥門,有法蘭,這些地方都有可能會有氣體泄漏,設備有防爆要求。
④ 燃氣鍋爐房 是不是防暴區
GB50016 第3/3/12說明在有明火的設備附近不劃分為防爆區。城鎮燃氣規范也規定鍋版爐房為丁類權,不劃分防爆區。GB50058第2。2.2也有此規定。因為在這些區域光一個電氣防爆沒有意義,你都有明火了還用得著電氣那點小火花來點燃?所以,一般不劃分為防爆區,但裝備氣體報警,防爆事故通風設施(事故通風要防爆是因為事故是濃度是已達到爆炸極限)。
⑤ 鍋爐房對電氣專業有什麼要求
鍋爐房對電氣專業要求:
(1)鍋爐房內應設置防爆、防水燈具。要求在鍋爐操作間內有足夠照度。尤其在壓力表和水位計等重要讀數位置更應設專用照明,避免操作人員失誤:
(2)在燃煤鍋爐及其附屬設備(如送風機、引風機、鼓風機)剛啟動時,往往因多種因素而引起其設備電機的啟動電流超過正常值范圍,無法啟動設備〔或造成空氣開關等燒壞)。所以,應考慮措施降低電機的啟動電流(如採用軟啟動器或變頻器啟動)。爐膛鏈條、給煤(粉)系統需對電機進行調速控制。
(3)為了適應燃油燃氣鍋爐的自動化控制,每台鍋爐宜配備相應的控制櫃。燃煤鍋爐的控制櫃〔或盤)宜設置在操作人員監視范圍之內的位置,可隨時觀察鍋爐壓力、溫度及其附屬設備的運轉情況。
(4)對輸送煤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料管道(指金屬管材)應設靜電接地裝置,當鍋爐房設有防雷和電氣系統接地保護網時,可與其相連接,否則應設靜電接地系統。
(5)對燃氣鍋爐的放散管,其頂部應安裝避雷針。
(6)凡對控制和監視鍋爐水位、壓力、憔氣漏氣報警等的儀表裝置均應保證其靈敏度,確保儀表的質量和必要的檢測與校驗手段。
(7)在施工中應對電氣材料(包括動力、照明、自動化儀表系統)嚴格把關。以保證運行安全可靠,尤其對燃氣鍋爐房,往往電氣專業出現短路或其他事故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8)對於程序控制的電腦板、PLC、變頻器、軟啟動器等控制器,其溫度、壓力、速度、轉速等重要數據,內部程序或連鎖須根據廠家給出的數據進行設置整定。
⑥ 燃氣鍋爐房鍋爐間電氣設備要求防爆嗎
一般情況下,燃氣鍋爐房的電氣設備是沒有防爆要求的。按要求做好管道的防靜電接地就足夠了。
⑦ 鍋爐安全管理的標准規范
1 本標准適用於鍋爐
2 引用標准:SY/T 6461—2000濕蒸汽發生器的安裝與操作推薦做法
3 使用管理規定(SY/T 6461—2000)
3.1 鍋爐操作工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取得局級安全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後才能上崗操作。
3.2 鍋爐操作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定期檢查鍋爐的運行狀況,搞好安全運行,任何領導不得同意或強迫操作工違章作業。
3.3 鍋爐使用前檢查
3.3.1 新安裝、移裝、長期停用的鍋爐在使用前必須做下列檢查:
3.3.1.1 工藝管路上閥門是否處在恰當的位置;
3.3.1.2 安全報警裝置是否整定;
3.3.1.3 電源電壓是否正常;
3.3.1.4 自控系統是否正常;
3.3.1.5 燃料系統有無滲漏;
3.3.1.6 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內;
3.3.1.7 配套設備及水處理設備是否正常。
3.4 啟動
3.4.1 按設計程序操作啟動附屬設備。
3.4.2 新裝或長期停用的鍋爐,在投運前應烘乾襯里。
3.5 運行
3.5.1 開始運行時,火量應逐級調節,禁止使受壓元件急劇升溫。
3.5.2 調節火焰,處於最佳狀態。
3.6 停止運行
鍋爐由正常工作狀態停止運行時,火量應逐級下降,禁止急劇下降。
3.7 緊急停止運行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止運行:
3.7.1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供水;
3.7.2 超溫、超壓,經處理後,仍無下降;
3.7.3 安全閥全部失效;
3.7.4 鍋爐受壓元件損壞,危及操作人員安全;
3.7.5 鍋爐構架被燒壞;
3.7.6 其它異常情況影響鍋爐安全運行時。
3.8 鍋爐長期停車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3.8.1 排除管內積水,關閉閥門以隔絕空氣。
3.8.2 對有可能含濕氣的所有系統進行排放和吹掃。
3.8.3 如果鍋爐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統內以輕油置換。
3.8.4 氣動及電動儀表要防風雨。
3.8.5 取下電源保險絲或斷路器,採取措施防止違章操作。
3.8.6 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部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3.8.6.1 在進入燃燒室工作前,燃燒室內必須進行通風,並將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同時測定含氧量,使含氧量體積比達到18%-23%。
3.8.6.2 燃油、燃氣鍋爐,應加盲板隔斷油、氣的來源,並做出明顯標記。
3.9 在潮濕的燃燒室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不超過12V;在比較乾燥的燃燒室內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時,可採用不超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3.10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工作,採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使鍋爐運行時的給水質量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11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向局級安全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12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鍋爐登記手續時,應填寫「濕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表」和設備檔案,並應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資料:
3.12.1 鍋爐出廠資料;
3.12.2 安裝質量檢驗報告;
3.12.3 鍋爐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3.12.4 持證操作人員數量。
3.13 登記部門對送審資料審查合格後即應給使用單位簽發「濕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
3.14 沒有取得「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嚴禁投入使用。
3.15 進口鍋爐到貨後,使用單位應立即進行商檢。其中安全性能檢驗工作,由專業檢驗單位進行。未經商檢的鍋爐,嚴禁安裝。
3.16 外貿經營單位和收用貨單位,應對鍋爐的先進性和可靠性負責。外貿單位在簽定合約時,應選派熟悉鍋爐安全性能的專業人員參加談判。在合約中必須註明下列各項。
3.16.1 設計、製造、安裝、檢驗依據的規范和標准。
3.16.2 產品的隨機文件,包括產品質量說明書、產品圖樣、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書、使用和安裝說明書、安全閥排放量計算書。
3.16.3 索賠期限,保證期限。
3.17 合約簽定後,應及時上報局安全部門備案。
3.18 定期檢驗
3.18.1 使用鍋爐的單位,對運行的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定期檢驗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檢驗單位進行。
3.18.2 從事鍋爐檢驗工作的檢驗員,應由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
3.18.3 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包括缺陷處理後的檢驗》質量,檢驗時,檢驗員應有詳細記錄,檢驗後應出具《蒸汽鍋爐定期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必須由持證檢驗員簽字,並經審核加蓋檢驗單位公章後方為有效。
3.18.4 檢驗前受檢單位必須完成下列准備工作。
3.18.4.1 受檢鍋爐與熱力系統相連的管道、煙道等必須採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3.18.4.2 清除輻射管束及對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屬表面。
3.18.4.3 為檢驗而搭設的腳手架、輕便梯等設施,必須安全牢固。
3.18.4.4 檢驗前,必須切斷與鍋爐有關的電源,拆除保險絲,並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3.18.4.5 徹底切斷燃料供給系統。
3.18.4.6 檢驗用燈具和工具的電源電壓,應符合GB3805的規定。
3.18.4.7 為了暴露檢查部位,必要時應部分或全部拆除絕熱層和其它附件。
3.18.4.8 內部檢驗時,應有專人監護,並有可靠的聯絡措施。
3.19 檢驗用的設備和器具,應在有效的檢定期內,經檢查和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4 鍋爐定期檢驗項目(SY/T 6461—2000)
4.1 外部檢查:是指專業人員在鍋爐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1次。
4.2 內外部檢驗:是指專業檢驗人員在鍋爐停機時的檢驗,每3年至少進行1次。
4.3 壓力試驗:是指鍋爐停機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水壓試驗,其周期每6年至少1次。
4.4 定期內外部檢驗,應以宏觀檢查、壁厚測定為主。必要時,可採取以下檢驗方法;
4.4.1 無損探傷檢查;
4.4.2 硬度測定檢查;
4.4.3 金相檢驗;
4.4.4 應力測定;
4.4.5 聲發射檢測;
4.4.6 壓力試驗;
4.4.7 其它
4.5 定期內外部檢驗的重點部位如下。
4.5.1 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4.5.2 受壓元件的表面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4.5.3 受壓元件有無磨損,特別是處於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域的管壁。
4.5.4 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4.5.5 對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與管束接觸部位的磨損情況以及連接部位是否牢靠。
4.5.6 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
4.5.7 自動控制、訊號系統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4.6 鍋爐壓力試驗前,應進行內外部檢驗,必要時還應做強度核算。但不得用壓力試驗的方法確定工作壓力。
4.7 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工作壓力的1.25倍,壓力試驗時,應力不得超過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極限的90%。
4.8 鍋爐經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做報廢處理:
4.8.1 經實測受壓元件均勻腐蝕,磨損壁厚小於設計壁厚,而又不能降壓使用時;
4.8.2 由於事故造成鍋爐受壓元件嚴重損壞,無修理價值時。
4.8.3 受壓元件材質發生變異時。
4.8.3.1 凡報廢鍋爐,應由使用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做出全面技術鑒定,報使用主管部門批准,安全部門備案。已報廢的鍋爐嚴禁使用。
4.9 鍋爐的檢驗單位,應接受安全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業務領導。
5 啟動前檢查和准備
5.1 啟動前檢查
5.1.1 配電系統
5.1.1.1 供電電壓是否正常;
5.1.1.2 動力盤各空氣開關是否處於要求位置。
5.1.2 儀表控制系統
5.1.2.1 各儀表閥門是否處於要求位置;
5.1.2.2 控制盤各操作開關是否處於要求位置;
5.1.2.3 安全報警系統是否靈敏、安全可靠;
5.1.2.4 安全附件是否在校驗有效期限內。
5.1.3 給水系統
5.1.3.1 濕汽鍋爐進、出口閥門是否處於開啟位置;
5.1.3.2 水處理運行是否正常、水質是否合格;
5.1.3.3 柱塞泵及供水壓力是否正常。
5.1.4 燃燒系統
5.1.4.1 燃油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5.1.5 潤滑系統
5.1.5.1 潤滑油液位是否正常。
5.2 啟動前准備
5.2.1 合上總電源開關。
5.3 啟動點火
5.3.1 合上控制電源開關,啟動空壓機。
5.3.2 按下啟動按鈕,檢查聯鎖系統,然後合上聯鎖開關,再按啟動按鈕。
5.3.3 柱塞泵啟動後,觀察蒸汽壓力表顯示,待鼓風機啟動進行前吹掃時,檢查各電器及泵運行是否正常。前吹掃時間不應少於5min。
5.3.4 前吹掃結束後,點火程序器運轉點著引燃火,引燃火點著主火焰後,觀察爐膛火焰燃燒情況是否正常。
5.3.5 將調火開關調至大火位置,逐漸調節水量旋鈕和火量旋鈕使蒸汽干度達到要求。
6 運行
6.1 運行中每小時記錄一次運行參數並及時調整,以保證安全運行。
6.2 每小時應分析一次蒸汽干度。
6.3 每周分析一次煙氣中CO2和O2含量。
6.4 值班人員對運行設備每小時巡迴檢查一次,隨時掌握設備的運行狀況。
6.5 通過前後觀火孔每小時觀察一次火焰燃燒情況,並及時調整到最佳狀態。
6.6 每8小時至少排放一次空氣壓縮機儲罐及分離器中的積水和污油。
6.7 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標定一次。
6.8 安全報警裝置應隨設備的大、中、小修進行試驗和標定。運行期間應隨時檢查運行情況,發現異常應及時進行標定、維修。
7 停爐
7.1 正常停爐
7.1.1 首先將火焰開關切換成小火位置,將聯鎖開關關閉,進行後吹掃,後吹掃時間不應少於20min,並及時關閉燃料閥。不得急劇滅火。
7.1.2 打開放空閥門,關閉蒸汽出口閥門。
7.2 長期停爐
7.2.1 長期停爐時,應按SY 5854中第8.8條的規定執行。
7.3 緊急停爐
7.3.1 濕蒸汽鍋爐的緊急停爐應符合SY 5854中第8.7條的規定。
8 事故處理
8.1 緊急停爐處理
8.1.1 停柱塞泵,立即打開放空閥門,然後關閉蒸汽出口閥門和燃料閥門。
8.1.2 啟動鼓風機進行爐膛吹掃,降低爐溫。
8.2 停電處理
8.2.1 因停電而停爐時,立即打開放空閥門,關閉蒸汽出口閥門。
8.2.2 利用備用的照明設備,注意監視壓力和溫度,同時立即查明停電原因。
8.3.3 利用水罐的水位壓力進行爐膛降溫。
8.3 停水處理
8.3.1 因停水而停爐時,應按本標准第7.1條進行處理。
8.4 爆管處理
8.4.1 立即停柱塞泵,關閉蒸汽出口閥門、泵入口閥門和燃料閥門。
8.4.2 啟動鼓風機進行爐膛吹掃,降低爐溫。
8.4.3 打開輻射和對流段排污閥,放掉爐膛積水。
9 安全附件
9.1 安全閥應有鉛封,且齊全、靈敏,每年檢驗一次,應有檢驗台帳。
9.2 防爆門和防爆膜應完好。
9.3 壓力表應完好,每半年檢驗一次,並有校驗標簽。刻度盤應劃紅色標記線。
9.4 液位計應完好,閥門應無滲漏。
9.5 加熱爐宜具備燃燒器滅火和超溫報警等安全保護裝置。
⑧ 天然氣鍋爐房內電氣專業哪些設備需採用防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