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有關燃氣的有哪些要求
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有關燃氣使用又以下要求:
一般規定
4.1.1 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築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層建築不宜布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
註:廠房、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甲、乙、丙類液體的劃分,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高層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
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與高層建築貼鄰布置時,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內,並應採用防火牆與高層建築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
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層建築中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1.2.1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6.00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採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於等於0.75的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牆上的門、窗等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於1.20m的窗檻牆;
4.1.2.3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50h的樓板隔開。在隔牆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牆上開門窗時,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20h的防火門窗;
4.1.2.4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00m3,且儲油間應採用防火牆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一等防火門;
4.1.2.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牆隔開;
4.1.2.6 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面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4.1.2.7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的規定。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於1260KVA,單台容量不應大於630KVA;
4.1.2.8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和除鹵代烷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4.1.2.9 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和獨立的通風系統。採用燃氣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不小於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小於12次/h;採用燃油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不小於3次/h,事故通風換氣能力不小於6次/h。
4.1.3柴油發電機房布置在高層建築和裙房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1.3.1可布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地下一、二層,不應布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柴油的閃點不應小於55℃;
4.1.3.2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門應採用一等防火門;
4.1.3.3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超過8.00h的需要量,且儲油間應採用防火牆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能自動關閉的一等防火門;
4.1.3.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除鹵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4.1.4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築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1.5.1 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400㎡。
4.1.5.2 一個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4.1.5.3 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4 幕布和窗簾應採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
4.1.9 高層建築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牆設置。
4.1.10 高層建築使用丙類液體作燃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0.1 液體儲罐總儲量不應超過15m3,當直埋於高層建築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圍內的建築物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1.10.2 廠房中的中間儲罐的容積不應大於1.00m3,並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單獨房間內,該房間的門應採用一等防火門。
4.1.11 當高層建築採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作燃料時,應設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1.1 液化石油氣總儲量不超過1.00m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可與裙房貼鄰建造。
4.1.11.2 總儲量超過1.00m3、而不超過3.00m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應獨立建造,且與高層建築和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4.1.11.3 在總進氣管道、總出氣管道上應設有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4.1.11.4 應設有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4.1.11.5 電氣設計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11.6 其它要求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12設置在建築物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4.1.12.1應在進入建築物前和設備間內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4.1.12.2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4.1.12.3燃料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4.2.1 高層建築之間及高層建築與其它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1的規定。
4.2.2 兩座高層建築或高層建築與不低於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築相鄰,當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築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圍內的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2.3 當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於4.00m。
4.2.4 當相鄰較高一面外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牆上開口部位設有一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於4.00m。
4.2.5 高層建築與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化學易燃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5的規定。
4.2.6 高層醫院等的液氧儲罐總容量不超過3.00m3時,儲罐間可一面貼鄰所屬高層建築外牆建造,但應採用防火牆隔開,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層建築與廠(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7的規定。
4.2.8 高層民用建築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② 燃氣鍋爐溫控閥需要防爆嗎
是防爆區,在鍋爐房設計規范上第13.2.2有說明,必須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來設定。而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第2.2.5條和第五節的內容,你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結論為應該採用防爆的。PS:我們做的燃氣鍋爐房鍋爐間電氣和照明都採用防爆。
③ 鍋爐房對電氣專業有什麼要求
鍋爐房對電氣專業要求:
(1)鍋爐房內應設置防爆、防水燈具。要求在鍋爐操作間內有足夠照度。尤其在壓力表和水位計等重要讀數位置更應設專用照明,避免操作人員失誤:
(2)在燃煤鍋爐及其附屬設備(如送風機、引風機、鼓風機)剛啟動時,往往因多種因素而引起其設備電機的啟動電流超過正常值范圍,無法啟動設備〔或造成空氣開關等燒壞)。所以,應考慮措施降低電機的啟動電流(如採用軟啟動器或變頻器啟動)。爐膛鏈條、給煤(粉)系統需對電機進行調速控制。
(3)為了適應燃油燃氣鍋爐的自動化控制,每台鍋爐宜配備相應的控制櫃。燃煤鍋爐的控制櫃〔或盤)宜設置在操作人員監視范圍之內的位置,可隨時觀察鍋爐壓力、溫度及其附屬設備的運轉情況。
(4)對輸送煤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料管道(指金屬管材)應設靜電接地裝置,當鍋爐房設有防雷和電氣系統接地保護網時,可與其相連接,否則應設靜電接地系統。
(5)對燃氣鍋爐的放散管,其頂部應安裝避雷針。
(6)凡對控制和監視鍋爐水位、壓力、憔氣漏氣報警等的儀表裝置均應保證其靈敏度,確保儀表的質量和必要的檢測與校驗手段。
(7)在施工中應對電氣材料(包括動力、照明、自動化儀表系統)嚴格把關。以保證運行安全可靠,尤其對燃氣鍋爐房,往往電氣專業出現短路或其他事故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8)對於程序控制的電腦板、PLC、變頻器、軟啟動器等控制器,其溫度、壓力、速度、轉速等重要數據,內部程序或連鎖須根據廠家給出的數據進行設置整定。
④ 鍋爐房內的水泵須要是防爆水泵 這一條是哪個規范要求的
1.1根據《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92)第13.3.2條規定:鍋爐間、凝結水箱間、水泵油泵間等余熱,宜採用有組織的自然通風排除,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鍋爐房內的余熱主要來自鍋爐本體、汽水管道、煙道、水箱等散熱損失。這就涉及到鍋爐房內各房間夏季要保持多少溫度較合適的問題,而溫度的高低決定了採用何種通風方式及通風量的大小。雖然現在的燃油燃氣鍋爐自動化程度較高,操作人員大多時間在設有空調的控制室內,但其他房間的溫度也不宜太高,所以通風量的大小首先應從消除余熱來考慮。1.2按照《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92)第13.3.6至13.3.8條規定:設在其它建築物內的燃氣鍋爐間應有每小時不少於3次的換氣量,換氣量中不包括鍋爐燃燒用風量。燃氣調壓間等有操作危險的房間,應有每小時不少於3次的換氣量,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並應有每小時換氣不少於8次的事故通風裝置。燃油泵房和貯存閃點小於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庫,除了用自然通風外,燃油泵房應有每小時換氣次數10次的機械通風裝置,油庫應有每小時換氣6次的機械通風裝置。以上三條均是為了保證排除各房間內空氣中易燃易爆油氣而規定設置的最小通風量。1.3鍋爐間、油泵油箱間、燃氣調壓間一般採用水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如採用氣體滅火裝置,則一旦發生火災,啟動滅火系統工作,同時要關閉通風系統及出入這些房間風道上的閥門。確定火熄滅後,再啟動排風系統,排除殘留氣體,為保證滅火後能從室內下部地帶排除殘留廢氣,房間的換氣次數不少於4次/h,並於房間下部設置排風口。這就從消防方面規定了排風系統風量。1.4燃油燃氣鍋爐運行時,需要有充足的空氣才能保證燃料的充分燃燒。而各種燃料所需的空氣量是不同的,所以要通過計算確定所需的通風量。
⑤ 燃氣鍋爐房設計規范
1、鍋爐房宜為獨立的建築物,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築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廳、影劇院的觀眾廳、會議室、候車室、檔案室、商店、銀行、候診室)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並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築物外牆部位。
2、住宅建築物內,不宜設置鍋爐房。鍋爐房出入口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出入口不應少於2個, 但對獨立鍋爐房,當爐前走道總長度小於12m,且總建築面積小於200平方米時,其出入口可設1個;非獨立鍋爐房,其人員出入口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
3、鍋爐房為多層布置時,其各層的人員出入口不應少於2個。樓層上的人員出入口,應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樓梯。
4、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室外開啟,鍋爐房間內的工作間或生活間的門應向鍋爐間內開啟。依據《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進行設計時應注意其使用范圍: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鍋爐房,其單台鍋爐額定蒸發量為1~75t/h、額定出口蒸汽壓力為0.10~3.82MPa(表壓)。
5、鍋爐房的外牆、樓地面或屋頂,應有相應的防爆措施,並應有相當於鍋爐間佔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 泄壓方向不得朝向人員聚集的場所、房間和人行通道, 泄壓處也不得與這些地方相鄰。
⑥ 鍋爐房防火防爆措施主要有哪些
鍋爐房的外牆復、樓地面或制屋面,應有相應的防爆措施。並應有相當於鍋爐間佔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泄壓方向不得朝向人員聚集的場所、房間和人行通道,泄壓處也不得與這些地方相鄰。
請看規定:
GB50041-2008《鍋爐房設計規范》
15.1.2鍋爐房的外牆、樓地面或屋面,應有相應的防爆措施。並應有相當於鍋爐間佔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泄壓方向不得朝向人員聚集的場所、房間和人行通道,泄壓處也不得與這些地方相鄰。地下鍋爐房採用豎井泄爆方式時,豎井的凈橫斷面積,應滿足泄壓面積的要求。
當泄壓面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可採用在鍋爐房的內牆和頂部(頂棚)敷設金屬爆炸減壓板作補充。
註:泄壓面積可將玻璃窗、天窗、質量小於等於120kg/m2的輕質屋頂和薄弱牆等面積包括在內。
15.1.13鍋爐間外牆的開窗面積,除應滿足泄壓要求外,還應滿足通風和採光的要求。
15.3.2鍋爐間、凝結水箱間、水泵間和油泵間等房間的余熱,宜採用有組織的自然通風排除。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
15.3.3鍋爐間鍋爐操作區等經常有人工作的地點,在熱輻射照度大於等於350w/m2的地點,應設置局部送風。
⑦ 鍋爐房防火防爆措施主要有哪些
鍋爐抄房的外牆、樓地面或屋襲面,應有相應的防爆措施。並應有相當於鍋爐間佔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泄壓方向不得朝向人員聚集的場所、房間和人行通道,泄壓處也不得與這些地方相鄰。
⑧ 建築電氣,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第五節,進行設備采購和施工,
一、電氣線路應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環境或遠離釋放源的地方敷設。
1.當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電氣線路應在較高處敷設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設時宜採用電纜橋架:電纜溝敷設時溝內應充砂,並宜設置排水措施。
2.當易燃物質比空氣輕時,電氣線路宜在較低處敷設或電纜溝敷設。
3.電氣線路宜在有爆炸危險的建、構築物的牆外敷設。
二、敷設電氣線路的溝道、電纜或鋼管,所穿過的不同區域之間牆或樓板處的孔洞,應採用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
三、當電氣線路沿輸送易燃氣體或液體的管道棧橋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沿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
2.當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在管道上方;比空氣輕時,在管道的下方。
四、敷設電氣線路時宜避開可能受到機械損傷、振動、腐蝕以及可能受熱的地方,不能避開時,應採取預防措施。
五、在爆炸性氣體環境內,低壓電力、照明線路用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額定電壓,必須不低於工作電壓,且不應低於500V。
工作中性線的絕緣的額定電壓應與相線電壓相等,並應在同一護套或管子內敷設。
六、在1區內單相網路中的相線及中性線均應裝設短路保護,並使用雙極開關同時切斷相線及中性線。
七、在1區內應採用銅芯電纜;在2區內宜採用銅芯電纜,當採用鋁芯電纜時,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有可靠的銅-鋁過渡接頭等措施。
八、選用電纜時應考慮環境腐蝕、鼠類和白蟻危害以及周圍環境溫度及用電設備進線盒方式等因素。在架空橋架敷設時宜採用阻燃電纜。
九、對3~10kV電纜線路,宜裝設零序電流保護:在1區內保護裝置宜動作於跳閘:在2區內宜作用於信號。
第2.5.9條本質安全系統的電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本質安全系統電路的導體與其它非本質安全系統電路的導體接觸時,應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不應使接觸點處產生電弧或電流增大、產生靜電或電磁感應。
二、連接導線當採用銅導線時,引燃溫度為T1~T4組時,其導線截面與最大允許電流應符合表2.5.9的規定。
銅導線截面與最大允許電流(適用於T1~T4組)表2.5.9
爆炸危險環境鋼管配線技術要求表2.5.11
鋼管應採用低壓流體輸送用鍍鋅焊接鋼管。
為了防腐蝕,鋼管連接的螺紋部分應塗以鉛油或磷化膏。
在可能凝結冷凝水的地方,管線上應裝設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頭。
與電氣設備的連接處宜採用撓性連接管。
第2.5.12條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內鋼管配線的電氣線路必須作好隔離密封,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內,下列各處必須作隔離密封:
1.當電氣設備本身的接頭部件中無隔離密封時,導體引向電氣設備接頭部件前的管段處;
2.直徑50mm以上鋼管距引入的接線箱450mm以內處,以及直徑50mm以上鋼管每距15mm處;
3.相鄰的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之間;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與相鄰的其它危險環境或正常環境之間。
進行密封時,密封內部應用纖維作填充層的底層或隔層,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層的有效厚度必須大於鋼管的內徑。
二、供隔離密封用的連接部件,不應作為導線的連接或分線用。
⑨ 燃氣鍋爐房 是不是防暴區
GB50016 第3/3/12說明在有明火的設備附近不劃分為防爆區。城鎮燃氣規范也規定鍋版爐房為丁類權,不劃分防爆區。GB50058第2。2.2也有此規定。因為在這些區域光一個電氣防爆沒有意義,你都有明火了還用得著電氣那點小火花來點燃?所以,一般不劃分為防爆區,但裝備氣體報警,防爆事故通風設施(事故通風要防爆是因為事故是濃度是已達到爆炸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