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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防爆標准應急管理部

發布時間:2022-08-10 05:43:30

防爆等級劃分標准

法律分析: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的劃分是根據設備使用的類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溫度組別、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型式來劃分的。

法律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的《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條文釋義》 第三條 必須按規范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設備設施接地,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條文釋義: 1.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應嚴禁各類明火和火花產生,使用防爆電氣設備是防止電氣火花的可靠措施。必須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1992)和《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3009-2007)規定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2.雷電放電過程中產生的巨大放電電流破壞力極大,也易誘發粉塵爆炸事故。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建構築物)必須按《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規定設置防雷系統,並可靠接地。 3.粉料的輸送、排出、混合、攪拌、過濾和固體的粉碎、研磨、篩分等,都會產生靜電,可能引起粉塵燃燒或爆炸。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應按照GB15577和《防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2006)規定採取防靜電接地。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應進行跨接。 4.鐵質器件之間碰撞、摩擦會產生火花。在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禁止違規使用易發生碰撞火花的鐵質作業工具,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工具。尤其對於存在鋁、鎂、鈦、鋯等金屬粉末的場所,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與銹鋼摩擦、撞擊,產生火花。

Ⅱ 有限空間作業證在哪裡辦理

干貨推薦

重要通知:應急管理部發布關於徵求《特種作業目錄(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擬取消「防爆電氣作業」等 5 種;新增有限空間作業等 14 種特種作業。
關於徵求《特種作業目錄(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更加有效發揮特種作業人員在防範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中的作用,應急管理部安全基礎司組織有關單位對現有特種作業目錄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特種作業目錄(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9月6日。
聯系人:殷婷茹、高海東,010-64464799(帶傳真),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應急管理部安全基礎司
2020年8月25日
關於《特種作業目錄》修訂情況的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我國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於 1954 年建立,距今已有 66 年,對推動特種作業人員提高安全素質、防範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現行特種作業目錄於 2010 年印發,共 10 個作業類別、54 個操作項目(含煤礦),實施近 10 年來,逐漸出現了一些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一是隨著工藝技術進步,一些作業不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二是個別行業領域特種作業范圍過寬,實施准入的人員數量過多,不符合「放管服」要求;三是實踐中有些容易引發人員傷亡的作業項目沒有納入特種作業管理。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通過修訂《特種作業目錄》,進一步准確界定特種作業人員范圍,對於強化風險較高的作業管控、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十分必要。
2019年1月,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徵求特種作業目錄調整意見與建議的函》,全面徵求有關部門、基層、企業和行業協會意見。對比較集中的修改意見,組織有關行業企業較多的地區和專業技術單位進行了專項課題研究,形成了 8 份專題研究報告。先後深入北京、陝西、山東、湖南、浙江、江蘇等地開展了實地調研。初稿形成後,多次組織專家進行討論, 經認真修改、慎重研究,形成了目前的徵求意見稿。
二、徵求意見及修訂的主要考慮
經對各有關方面提出的 296 條修訂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共採納181條,未採納 115 條。主要考慮因素包括:一是以防控事故風險為導向,聚焦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補充調整特種作業目錄。二是適應「放管服」要求,對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實踐證明成熟、具有廣泛共識的進行必要和適當的修改,對可留可不留的原則上不保留,對未形成廣泛共識的原則上不新增。三是保持總體穩定、適當修改、慎重篩減,對實際執行中有歧義的重新界定,提升目錄的科學性、穩定性、權威性。按照以上原則,對《特種作業目錄》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目錄包括 12 個作業類別,66 個操作項目,一是根據現實安全風險,將「防爆電氣作業」等 5 個操作項目不再作為特種作業管理;二是認真汲取近年來事故教訓,將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等 14 個操作項目納入特種作業管理,其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增加 4 個,煤礦安全作業增加 2 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增加 1 個,應急救援作業增加 6 個、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增加 1 個;三是根據基層反映的問題,對 9 個特種作業操作項目表述進行了調整, 便於更加准確界定有關工作崗位,取證范圍總體減少;四是優化了部分操作項目定義表述。另外,徵求意見中部分地區提出新增電動車電工、露天煤礦作業等操作項目的建議,經充分論證,認為有關作業安全風險總體不高,現階段納入特種作業管理范疇不成熟,也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未採納。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刪除部分
1.電工作業類別。刪除「防爆電氣作業」1 個操作項目,將相關要求融入「高壓電工作業」「低壓電工作業」操作項目。理由:現行的《低壓電工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已包含有防爆電氣作業相關內容,且無論是在高壓(≥1千伏)作業環境,還是低壓(<1千伏)作業環境,都有防爆的要求,「防爆電氣作業」獨立設置造成重復取證。可在高壓及低壓電工作業中充實防爆電氣作業要求。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類別。刪除「釺焊作業」1 個操作項目。
理由:「釺焊作業」主要用於製造精密儀表、電氣零部件、異種金屬構件及負載薄板結構,隨著技術進步,「釺焊作業」危險性明顯降低,風險可控。
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類別。刪除「金屬非金屬礦山 安全檢查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3 個操作項目。
理由:一是目前實際從事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普遍是已取證的安全管理人員,可以達到安全要求。二是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工作內容與電工作業重復,無過多特殊要求,沒有必要單列。三是爆破作業按相關條例規定已由公安部門核發爆破作業人員操作證,沒有必要重復取證。
(二)增加部分
1.增加有限空間安全作業類別。設「有限空間監護作業」1 個操作項目。
理由:一是有限空間作業事故頻發,傷亡多,2010 至 2019年,全國工貿行業共發生有限空間作業較大事故 192 起,死亡609 人,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呈逐年上升趨勢,這些事故嚴重暴露出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作業不規范,施救不當導致人員傷亡擴大等問題突出。二是 2010 年北京市開展了有限空間現場監護人員(或管理人員)作為特種作業人員試點工作,對遏制有限空間事故起到了較大作用。三是有限空間作業風險主要來自於特殊環境,作業本身不具備特殊的安全風險,為避免范圍過大,將特種作業范圍限定為監護作業,主要發揮強制性開展作業前、作業中風險辨識和管控的作用。
2.增加應急救援作業類別。設「礦山救援作業」「危險化學
品救援作業」「建築物坍塌救援作業」「水域救援作業」「高空救援作業」「直升機救援作業」6 個操作項目。
理由:一是有關作業危險性大,實施准入管理既是提高救援專業化水平、保護救援人員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擴大的需要。二是實施准入管理可以為政府有效動員、甄別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援提供抓手和依據,從而更加高效調配救災資源,確保救援現場規范有序。
3.在煤礦安全作業類別中,增加「煤礦防沖作業」「煤礦無軌膠輪車操作作業」2個操作項目。
理由:一是隨著煤礦開采強度和深度不斷增加,沖擊地壓災害日益嚴重,目前已經成為威脅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災害之一。煤礦防沖作業(防沖危險性預測、防沖措施的實施、相關參數的觀測與記錄等)是防治沖擊地壓關鍵基礎環節,符合特種作業獨立性、危險性和特殊性等要求。二是 2017 年至今,全國共發生井下無軌膠輪車運輸事故 9 起,死亡 33 人。煤礦井下無軌膠輪車駕駛與一般車輛駕駛相比專業性更強,且井下運輸條件復雜(光線陰暗,路面不平,坡道、彎道、交叉路口多, 道路狹窄,人車混行),需熟練掌握駕駛前安全檢查及日常維護保養等工作,對操作人員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工作責任心要求高。
4.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類別中,增加「金屬非金屬
礦山無軌膠輪車操作作業」1 個操作項目。理由:同「煤礦無軌膠輪車操作作業」。
5.在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類別中,增加「新型煤化工工藝作業」「電石生產工藝作業」「偶氮化工藝作業」「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倉儲作業」4 個操作項目。
理由:一是依據原總局《關於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 號),將「新型煤化工工藝作業」 等 3 個操作項目納入目錄管理,加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作業」操作項目及原目錄 15 個危險化工工藝作業,基本涵蓋當前危險化工工藝特點;二是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倉儲作業專業性強、安全風險大,對作業人員要求高,需具備健康安全防護、化學品禁忌、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認真汲取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等教訓,有必要將危險化學品倉儲作業納入目錄,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
(三)對操作項目進行調整,人員范圍總體減少部分
1.在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類別中,「熔化焊接與熱切割」操 作項目的適用范圍中刪去了「激光焊」。
理由:激光焊屬機器人程序控制操作,危險性僅是針對焊接環境周圍群體,沒有必要作為特種作業進行管理。
2.在高處作業類別中,將原「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拆分為「懸空作業」和「攀登作業」2 個操作項目。
理由:存在高處作業的行業越來越多,作業環境復雜度也在不斷增大,通過作業方式區分,並明確適用范圍,可覆蓋原「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中 6 個類別,且便於界定工作崗位,避免重復取證,符合「放管服」要求。
3.在製冷與空調作業類別,將原「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製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2 個操作項目修改為 「製冷設備運行、安裝、修理操作作業」和「空調設備運行、安裝、修理操作作業」2 個操作項目。
理由:一是製冷、空調是兩個范疇。製冷、空調工況不同, 製冷劑差別較大,兩種作業人員需掌握技能差異較大,應作區分;二是無論製冷設備還是空調設備,運行、安裝、修理操作技能在實際生產中是無法獨立的,作業人員均需掌握,應作合並。操作項目重新劃分後定位更精準,便於界定工作崗位,進一步提升製冷與空調作業類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在煤礦安全作業類別中,將原「煤礦採煤機(掘進機) 操作作業」拆分為「煤礦採煤機操作作業」「煤礦掘進機操作作業」2 個操作項目。
理由:煤礦採煤機和掘進機操作作業屬於兩個不同的操作作業,作業環境和作業內容均不相同,將其分列為煤礦採煤機操作作業和煤礦掘進機操作作業 2 個操作項目。
5.在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類別中,將原「司鑽作業」拆分 為「鑽井司鑽作業」和「作業司鑽作業」2 個操作項目,適用范圍擴大至海洋石油、天然氣司鑽作業。
理由:鑽井和井下作業使用設備不同,工藝不同,作業過程的安全風險與管控措施不同,實際工作中屬兩個不同工作崗位,拆分處理更加准確。海洋石油鑽井、作業安全風險因特殊環境比陸地更突出,應納入特種作業管理。
6.在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類別中,修改完善了「煤 氣作業」操作項目定義和適用范圍。
理由:一是冶金有色企業產生的冶金煤氣主要安全風險是中毒、火災和爆炸,容易引發群死群傷。現行目錄中「煤氣作業」定義過於籠統,針對性不強,取證范圍不盡合理,修改後更加精準,有利於突出實際存在高風險的作業崗位。二是建材、陶瓷企業有關作業同樣具有較高危險性,將適用范圍擴大至建材、陶瓷企業。
7.在煙花爆竹安全作業類別中,修改完善「煙花爆竹儲存 作業」操作項目定義並明確適用范圍。
理由:一是 C 級及以下成品一般不存在整體爆炸危險,但現行定義較籠統,取證人員范圍太寬泛。二是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中的引火線、黑火葯、煙火葯、有葯半成品的搬運、儲存保管作業危險性大且易釀事故,應在定義中加以明確。三是進一步明確企業范圍,重點適用於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不包括零售企業,因零售企業人員較少,一般都是企業負責人或安全管理人員兼任,已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四)規范了 5 個作業類別和 9 個操作項目的文字表述分別是電工作業、高處作業、製冷與空調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5 個作業類別;煤礦安全作業類別中的「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煤礦防突作業」「煤礦探放水作業」3個操作項目;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類別中的「尾礦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支護作業」「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主排水作業」4 個操作項目;煙花爆竹安全作業類別中的「煙火葯製造作業」「黑火葯製造作業」2 個操作項目。

Ⅲ 電氣防爆知識問答

石油和化學工業電氣產品防爆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與中儀電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就「防爆技版術權培訓「達成合作
1.防爆相關國家法規及標准
2. 爆炸性環境基礎知識
3. 爆炸性危險場所分類
4. 防爆標志及銘牌
5. 防爆合格證
6. 電氣防爆技術原理
7. 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
8.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9.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維護
10. 防爆電氣安全管理
11. 在用防爆電氣典型問題解析
考核發證
理論考試+實操考試
理論考試+實操考試均合格者,頒發培訓資格證書

Ⅳ 2021年12月6日推進會議中提出方案兩清單是指

「來源: |安全科 ID:AQK2014」
近日,應急管理部印發通知並召開視頻動員會議,部署啟動危化品重大危險源企業2021年第二次安全專項檢查督導工作。
本次安全專項檢查督導是防範化解危化品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措施,計劃用9~10月兩個月時間,通過企業自查、市級交叉檢查、省級抽查、部級督導核查四個層面推進,實現對全國7000餘家危化品企業、2.3萬余個重大危險源全覆蓋,深入排查治理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為全國危化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提供有力保障。
安全專項檢查督導將充分發揮全國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的「消地」協作合力,按照「線下檢查、線上建檔、綜合評價」的總體要求展開。提升檢查督導規范化水平,編制工作指南,規范組織形式、檢查程序、重點內容;突出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關鍵要求,區分油氣儲存企業和其他重大危險源企業兩類對象,分別制定檢查細則,採取評分方式精細化評估重大危險源風險等級,實施重點督辦整治。提升問題隱患管理智能化水平,要求企業自查和政府檢查數據全部錄入全國危化品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為重大危險源建立信息化台賬,實行線上錄入、線上督辦、自動統計、定期通報。提升檢查質效,設計綜合評價體系,對各地區檢查督導工作質量進行量化評價,持續督促各地區、各有關企業壓實責任,完善構建防控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的常態化機制。
其間,應急管理部將組織若干督導組,抽調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力量,開展省際循環督導核查,推動各項任務落實落細;強化新聞宣傳,曝光突出問題,宣傳正面典型,營造良好氛圍。
隱患清單 | 危化品重大危險源存在的共性問題匯總
全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督導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開展,危化品行業一直以來都是安全生產關注的重中之重,隨著風險評估、隱患排查、專項治理等工作的逐步推進和深入,各類共性的安全問題也暴露出來了,現匯總如下,供大家參考借鑒並自查整改。
一、安全基礎管理方面
1、部分企業安委會職能發揮不夠,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主要體現在:
(1)安全生產委員會決策職能發揮不夠,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做到全覆蓋,部分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職責部門與企業實際部門設置不完全相符。
(2)《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管理制度》未明確對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
(3)《領導幹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未明確帶班人員考核部門及考核頻次等內容;部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未嚴格履行帶班制度,無相關人員簽字。
(4)未建立異常工況下應急處理的授權決策機制;部分管理人員職責不符合省政府311號令規定。
2、部分企業制度制定缺失較多,現有管理制度不足以滿足現場管理的要求。主要體現在:
(1)法律法規識別工作不到位,導致企業現行制度制定有缺陷,制度有缺陷導致制度執行不到位。
(2)未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公告制度、應急器材管理與維護保養制度、車間裝卸作業時介面連接可靠性確認制度等。
(3)抽查《勞動護品管理細則》,勞動防護用品未制訂配備標准,無采購、保管等相應的內容。
(4)抽查《應急預案管理細則》部分內容缺失(如預案的修訂,評估內容等)。
3、部分企業變更管理工作開展水平較低,未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和相關要求,變更風險不可控。主要體現在:
(1)變更管理制度不健全,職工不知道變更管理,不理解變更管理。
(2)變更管理檔案不完善,工藝變更中未制定、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工藝變更中缺少驗收程序。
(3)未將生產組織方式和人員等方面發生的所有變化,納入變更管理制度,無變更的技術基礎、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等內容。
(4)未建立變更管理制度,未提供變更後相關人員的培訓資料。
4、部分企業承包商管理工作開展不到位,管理缺失。主要體現在:
(1)企業的事故管理制度中沒有將承包商在本單位內發生的事故/事件納入企業的事故管理的內容。
(2)未對承包商用工合同、工傷保險、健康證明等進行審查。
(3)未對承包商的安全作業過程進行安全檢查。
(4)未保存承包商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的現場安全交底記錄,未保存承運商人員的入廠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5)未提供審查承包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和企業建立的承租承包單位人員檔案、培訓檔案、作業票證的相關資料。
(6)未建立合格承包商檔案,未將消防維保單位等承包商納入承包商管理。
5、事故/事件管理不到位。主要體現在:
部分企業未將生產事故徵兆、非計劃停工、異常工況、泄漏等納入事故/事件進行管理。
6、部分企業安全培訓教育管理流於形式,培訓內容和范圍不全面。主要體現在:
(1)培訓需求調查表內容不符合要求。
(2)部分企業安全生產年度培訓計劃中安全生產責任制教育培訓工作未將全員納入,未包含對所有崗位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教育培訓。
(3)安全培訓內容記錄過於簡單,如對培訓的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內容,無關於操作規程的記錄。
(4)安全培訓記錄未明確學時。
(5)針對特殊作業的安全培訓,試卷考試內容針對性不強。
7、部分企業特種作業取證不全或學歷不符合要求。主要體現在:
(1)未提供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的學歷證明。
(2)部分企業涉及防爆電氣類作業,但企業內未配備相關電氣特種作業人員。
(3)部分企業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工、低壓電氣作業人員配備也較少,不能滿足崗位要求。
8、部分企業開停車、試生產管理不規范。主要體現在:
(1)開停車前,企業未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析,未編制安全措施。
(2)未見開停車步驟確認表;未見相關沖洗、吹掃、氣密試驗記錄。
(3)開車前企業未對重要步驟進行簽字確認。
(4)無單台設備交付檢維修前與檢維修後投入使用前的安全條件確認資料。
9、部分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不符合要求。主要體現在:
(1)《安全生產投入保障生產制度》未按照省政府311號令修訂,制度中的列支范圍不符合省政府311號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如:企業不涉及重大危險源但制度中有「重大危險源評價整改」支出的內容。
(2)2019年安全費用提取計劃未按照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要求以2018年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用超額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3)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險。
10、部分企業危險化學品管理混亂。主要體現在:
(1)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部分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2)建立的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不完善。
(3)倉庫儲存的物品未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進行存放。
(4)原料庫存放的原料未標識原料名稱、數量,且與牆的間距不符合要求。
(5)易燃易爆性商品存儲庫房未設置溫濕度計。
(6)采購的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中的法規信息未及時更新,危化品入庫未粘貼危化品安全標簽,專用倉庫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7)危險化學品倉庫物品混亂放置,佔用消防通道,阻擋消防栓。
二、工藝安全管理方面
1、部分企業工藝運行管理不規范,聯鎖投用與摘除存在管理漏洞。主要體現在:
(1)部分企業控制室內所有控制指標未標注儀表位號,易造成操作人員誤操作。
(2)DCS控制界面未按照設計圖紙進行設置,部分參數報警的低低、低、高、高高限值設置不全或設置的報警、聯鎖值不正確。
(3)DCS控制系統遠傳顯示值與實際值不一致。
(4)DCS控制系統報警以及聯鎖切斷違規拆除。
(5)未按照《關於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號)的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2、部分企業工藝報警分析和處置不及時。主要體現在:
(1)未對工藝報警進行記錄,對報警原因不進行分析。
(2)報警台賬中無採取的相應處置措施記錄。
3、部分企業裝卸車工藝操作規程內容不全,可操作性差。主要體現在:
(1)裝卸車操作規程普遍缺少對司機、車鑰匙、輪檔、車輛靜置時間等管理要求。
(2)對上部裝車初流速缺少控制措施;對現場監護人員無明確要求。
(3)未按照不同物料危險特性提出針對性的控制與應急處置措施。
(4)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審核許可證中無介面連接可靠性確認檢查項。
(5)未按照不同物料危險特性提出針對性的控制與應急處置措施。
4、部分企業工藝技術管理水平低下,操作規程工藝卡片管理混亂。主要體現在:
(1)制定的工藝安全信息文件不完善,操作規程的內容不全面,操作規程中缺少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偏離正常工況的後果、臨時操作、應急操作、緊急停車的安全要求、工藝參數一覽表(包括設計值、正常控制范圍、報警值及聯鎖值)等內容。
(2)設備位號及控制參數設定值與操作規程中描述不一致。
(3)在作業現場未存最新版本的操作規程文本,未設置工藝卡片。
三、設備管理方面
1、部分企業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器設備。主要體現在:
(1)爆炸危險場所的監控攝像頭、製冷機等設備為非防爆電氣設備。
(2)部分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不滿足要求,如加氫工藝電機防爆等級為BT4等級,不滿足防爆等級要求。
2、部分企業設備綜合管理有缺失。主要體現在:
(1)對設備管理認識不足,缺乏統一協調要求。
(2)設備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對設備進行預防性檢維修的概念。
(3)缺少設備檢修計劃和方案,缺少對機泵的維護保養要求。
(4)企業的現場設備管理水平不高,管道缺少介質流向、標識。
3、部分企業對平台、護欄、斜梯管理不規范。主要體現在:
護欄平台腐蝕嚴重或未按照GB4053-2009的規定進行設計和安裝。
4、部分企業設備管理制度不全面,台賬、記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
(1)未建立與生產緊密相關的《潤滑管理制度》、《巡檢管理制度》、《防腐保溫管理制度》、《泄漏點管理制度》、《檢維修管理制度》、《防腐蝕管理制度》等制度。
(2)未建立易發生泄漏部位的泄漏檢測台賬、記錄。
5、部分企業重點設備設施防腐管理、防泄漏管理不到位,現場設備存在缺陷。主要體現在:
(1)存在易腐蝕的儲罐未制定全面檢查周期計劃。
(2)設備和管線的排放口、采樣口等排放部位設置單閥,未採取加裝盲板、絲堵、管帽、雙閥等措施。
(3)腐蝕性機泵、儲罐周邊地面未防腐,涉及腐蝕性物料管線閥門未設置防噴濺罩等措施。
(4)儲存ⅠⅡ級毒性液體的儲罐未採用密閉采樣器,其殘液未採用密閉排入專用收集系統,防火堤有裂縫等。
(5)泵、閥門填料有泄漏。
6、部分企業安全閥管理不到位。主要體現在:
(1)安全閥的根部閥無鉛封或鉛封損壞;溶劑罐區儲罐安全閥前截止閥未設鎖定措施、未設置「禁止關閉」標志。
(2)環氧乙烷計量罐、反應釜安全閥底部未設置爆破片,安全閥出口管道未充氮。
(3)安全閥放空管高度不滿足要求。
7、部分企業大型機組、機泵的管理不到位。主要體現在:
(1)存在轉動部位防護罩缺失或防護面積不足。
(2)機組潤滑未執行「五定」、「三級潤滑」管理。
四、電氣管理方面
1、企業電工特種作業取證不全,缺少高壓電工作業或防爆電氣作業。主要體現在:
部分企業涉及高壓及防爆電氣類作業,但企業內未配備相關電氣特種作業人員,低壓電氣作業人員配備也較少。
2、電氣設備接地不規范。主要體現在:
(1)電機外殼接地不符合《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0065-2011)的規定。
(2)非金屬儲罐、循環水冷卻塔未設置防雷接地,不符合《石油化工裝置防雷設計規范》(GB50650-2009)的規定。
(3)涉及可燃介質的管道法蘭跨接不全,車間內部分接地線脫落。
五、儀表管理方面
1、部分企業儀表相關記錄不健全。主要體現在:
(1)企業無聯鎖邏輯圖、定期維修校驗記錄、臨時停用記錄等技術資料。
(2)儲罐液位高、低限報警的邏輯變更未辦理審批手續。
(3)未建立迴路投用前測試相關記錄。
(4)儀表報警和響應處置記錄表中報警類別和處置情況填寫不具體,如2019年11月610車間多次出現1期HT氮封壓力低限報警,處理方式為加強巡檢,未有針對性的採取措施。
2、部分企業電氣儀表管理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主要體現在:
(1)自動化儀表管理制度無DCS變更管理相關制度要求。
(2)未提供安全儀表系統評估報告。
(3)雖然建立了儀表巡檢記錄,但巡檢頻次不足。
(4)未提供控制系統檢維護記錄、檢修記錄表單。
(5)雖然設置了DCS控制系統,但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現場檢測元件、執行元件未設置聯鎖標志警示牌。
(6)自控聯鎖未設置許可權,隨意摘除,未辦理相應聯鎖摘除作業票。
(7)重大危險源罐區DCS系統未設置報警值及連鎖;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
(8)現場控制器系統中設置的高低液位報警、高高低低液位聯鎖進出料切斷閥與儲罐PID不符。
3、部分企業設置了安全儀表系統,但未提供安全儀表功能的功能性和完整性分級記錄,未提供SIL等級驗證報告。
4、部分企業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現場管理不到位。主要體現在:
(1)未對現場報警器進行有效固定。
(2)報警器報警燈銹蝕嚴重、安裝高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3)報警儀線路故障,信號未連接至氣體報警儀控制器。
(4)進入可燃、有毒氣體的區域內的人員未佩戴攜帶型檢測儀。
5、部分企業壓力表無上下限標識及檢驗標志或壓力表量程選型不當。主要體現在:
(1)蒸汽緩沖罐、儀表氣緩沖罐等未設置壓力表上下限標識及檢驗標志。
(2)壓力表所標上限低於實際操作壓力。
六、消防應急方面
1、部分企業應急管理體系不完善。主要體現在:
(1)企業僅提供了公司級的應急指揮系統,未提供成立車間級指揮系統相關材料,缺少車間級指揮人員的職責,應急指揮系統缺失。
(2)企業僅編制了《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和《專項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未制定現場處置卡。
(3)企業實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無《應急器材管理與維護保養制度》;建有《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但該制度側重儲備管理,無檢查、維護管理相關內容。
2、部分企業應急器材配備不足。主要體現在:
部分崗位未按要求配備應急器材或應急器材數量不足,缺少防爆手電筒、對講機、攜帶型氣體報警儀等應急救援器材。
3、部分企業應急器材管理不到位。主要體現在:
(1)應急救援器材現場擺放混亂。
(2)應急器材維護保養不全,缺少部分應急器材的維護和保養記錄,如空氣呼吸器應檢查氣瓶壓力。
(3)現場抽查部分操作人員穿戴空氣呼吸器,部分職工不能現場熟練進行穿戴,佩戴空氣呼吸器未檢查面罩氣密性,未檢查氣瓶余壓報警。
4、部分企業消防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主要體現在:
(1)消防管理制度浮於表面,執行不到位。
(1)消防器材擺放不規范、不科學,影響應急狀態下正常使用。
(2)消防器材的日常維護、保養缺失。
(3)消防栓未編號,未採取防凍措施,未就近配置消防水帶、扳手。
(4)滅火器、泡沫液未建立更換記錄。
(5)冷卻水系統未定期檢查、噴嘴未建立除銹排渣記錄。
(6)消防水泵房未設置應急照明,未設置安全出口標志。
(7)消防報警室未建立報警處置記錄。
(8)未提供工藝裝置的消防水幕和儲罐的水噴淋冷卻系統每年定期檢查和試用記錄。
七、總圖方面
1、部分企業存在總平面布置圖與現場不一致的問題,如某企業8-DM工藝原設計位於生產車間2,現位於生產車間1(SR02車間)內,位置發生變化;機修車間現為辦公樓,功能發生變化;堆場內建設有氯氣庫,與原設計專篇總圖不一致;總圖發生較大變化。
2、部分企業倉庫之間間距不足,未按照總圖設置防火牆。
3、部分企業存在車間與辦公樓之間、儲罐與防火堤之間、儲罐專用泵與儲罐間距以及車間與圍牆之間間距不足的問題。
八、特殊作業管理方面
1、部分企業作業票填寫不規范、危害識別不全、未辦理作業票。如某企業動火安全作業證(編號:20190709002)涉及的其它作業用電作業票,未填寫票號,位號辨識不全,缺少火災、灼燙、電焊煙塵等;臨時用電作業票中危害辨識不全面,缺少火災、灼燙的內容。
2、部分企業作業票證時間不符,邏輯混亂,動火作業票審批時間晚於動火時間。
3、部分企業安全風險較大的設備檢維修等危險作業未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
4、部分企業的動火作業票填寫不規范,抽查的動火作業票時間內作業中斷超過60分鍾,未重新分析;動火作業票缺少安全部門和動火作業監督人簽字。
5、部分企業《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對作業環境中可燃氣體濃度標準的規定不符合GB30871的要求,票證中未按規定每2小時進行一次氣體分析。抽查的受限空間作業票氧含量檢測頻率不足,作業時間為8:30-17:30,只在8:30一次,13:30一次。
6、部分企業特殊作業監護人員職責落實不到位,甚至缺乏作業現場監護。
7、部分企業對作業風險辨識分析不到位,甚至缺少風險辨識分析,安全控制措施缺失。
(來源:各應急管理局網站)
危化品重大危險源企業專項檢查督導行動重點查這16項內容
01
企業是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並嚴格落實。
02
危險化學品儲罐是否存在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和隨意變更儲存介質等問題。
03
危險化學品儲罐安全閥切斷閥、泄壓排放系統和冷卻降溫設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04
危險化學品罐區溫度、壓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系統是否投用,重要參數是否能夠遠傳和連續記錄。
05
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是否存在浮盤落底現象。
06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是否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是否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07
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是否能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和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是否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08
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是否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09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是否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10
危險化學品罐區庫房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員是否會熟練使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運行。
11
是否存在未進行氣體檢測和辦理作業許可證,在油氣罐區動火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是否使用未經培訓合格人員和無相關資質承包商進入油氣罐區作業;是否存在未經許可的機動車輛及外來人員進入罐區。
12
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監測預警系統是否正常投用,視頻監控系統是否24小時處於正常投用狀態。
13
是否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現象。
14
應急處置預案是否實用有效,是否定期應急演練並總結改進。
15
儲罐防火間距、防火堤設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滅火葯劑儲備是否滿足救援需要。
16
企業專職消防隊、工藝處置隊是否組織實戰訓練和聯合演練,建立完善應急處置聯動機制。
來源:合規網
應急管理部督導檢查常見問題匯總回顧
1、督導核查組在和邦生物營養劑分公司給該企業消控室打電話無人接,檢查發現消防控制室無人值守。督導核查組要求地方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全面系統開展設計診斷和安全風險評估。檢查當晚,該企業開會免掉營養劑分公司總經理的職務。
2、企業董事長(安全第一責任人)和總經理安全職責部分重疊,企業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黃某兼任集團公司總經理職務,日常辦公地點位於墊江縣城,長期不在企業。從企業提供的2021年安全會議簽到表看,黃某僅5月參加了一次安全例會。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安全管理的重點,領導安全職責不清,安全管理規范化有待加強。
3、「1分鍾之內把所有的流程走完,實際操作中有這個可能性嗎?是這樣做的嗎?危害辨識不明、錯誤,這是符合規定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嗎?」核查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及作業前風險分析、審批票據資料時發現,該企業提供的20張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大多數都存在上述問題,甚至一張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就有兩三處錯誤。
4、在山西晉中石油分公司晉中油庫,專家隨機依照其預案,模擬波紋軟管泄漏著火處置程序組織現場演練,發現其預案本身不完善,現場操作與科目設定的要求有較大差距,消防隊只出水對罐體進行冷卻,沒有對起火部位進行處置。在重慶華彩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消防專家在液氯庫現場拉動了應急演練,發現部分工藝處置隊隊員未穿重型防護服,未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及防毒面具,防護裝備佩戴不規范。
5、發現多個內浮頂儲罐浮盤反復落底、特殊作業管理失控、未制定操作規程和超品種、超范圍儲存危化品等問題。督導核查組當即責令該企業停業整改,並交辦地方立案。
6、硫酸二甲酯泵區未按照國家標准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器,裝置區和重大危險源罐區已經安裝的有毒氣體檢測器位置及數量都不滿足規范要求,經查屬於企業自行安裝,均未經過正規設計。
7、富馳公司和富博公司雖一牆之隔,但兩家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同,卻共用一套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消防供配電系統、消防泡沫滅火系統等,未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是不合理的。
8、督導核查組危險化學品專家苟正華查閱企業重大危險源評估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發現,企業T206儲罐存儲介質由甲醇變更為液鹼,T207和T212儲罐存儲介質由乙醇變更為燃料油,但企業員工僅提供了一般變更管理申請表,無法提供設計變更文件。
9、應急管理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專項督導核查第一組在黑龍江省大慶市開展工作,督導核查危化品重大危險源企業4家,共發現問題隱患42項,其中大慶高盛科技有限公司就有3項重大隱患,已經交辦地方立案,責令該企業停業整改。大慶高盛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問題非常多!督導核查組發現,該企業問題越查越多。消防專家最後說的「我在這里一刻都不敢多呆了,感覺隨時都可能出問題」。專家在現場稱:「從現場看,該企業安全管理可謂一塌糊塗,有些問題令人觸目驚心。」當天,督導核查組在該企業共發現重大隱患3項,嚴重違規違法行為3項。
10、7月2日,應急管理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專項督導核查第一組在吉林省吉林市進行督導核查。當日,督導核查組抽查了2家危化品重大危險源企業,共發現隱患36項,其中事故隱患31項、火災隱患5項,重大事故隱患3項。
記者在現場觀察到一個現象:專家一皺眉,很可能是發現了新問題;只要專家一撓頭,企業負責人就緊張得出汗。
11、近日通報湖南一企業動火作業票造假,企業人員:簽字人員不可能每次簽字的時候都看時間,而且又不是差10分鍾就爆炸……
在督導核查湖南吳贛葯業期間,督導核查組發現,企業動火作業存在風險辨識和審批管理不到位、審批時間和流程錯誤等諸多問題。
一張2021年6月17日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上顯示,動火方式為電焊切割,安全管理部門、動火審批人簽批時間均為8點40分,動火前班長驗票時間又變成了8點30分,存在明顯的審批邏輯混亂和時間流程錯誤,且在危險辨識中,缺少最重要的「火災」風險辨識。
督導核查組專家多次詢問原因,工作人員支支吾吾,其中一位工作人員言語急躁,給出的最後解釋是,「簽字人員不可能每次簽字的時候都看時間,而且又不是差10分鍾就爆炸……」。
在央視網記者嘗試拍攝時,另一位女性工作人員突然拿走了資料。而就在專家和記者現場抽查翻閱的20張動火票中,發現其中至少有一半以上存在問題。
12、應急管理部第一督導核查組突查包頭寧鹿石油有限公司油庫時發現,該企業在消防記錄單上造假,連續5天白班和夜班都是同一個人簽字,面對督導核查組專家的質問,企業負責人承認消防安全記錄造假。
督導核查組還發現該企業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有嚴重缺陷,汽油儲罐缺少液位不間斷採集記錄設施,罐區內柴油管線的改造未經正規設計等重大事故隱患。18日晚,當地應急管理部門暫扣了該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責令其停業整改。
附匯總更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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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二十條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准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Ⅵ 煤礦防爆電氣檢查細則內容

蒼上煤礦防爆電氣檢查標准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適用於本礦井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煤塵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及連線電纜。
第二條 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必須有永久性的防爆標志(Exdi)、煤安標志(MA)、產品「銘牌」,無「防爆標志」、「煤安標志」為失爆,無「銘牌」為不完好。
第三條 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設備下井前必須經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粘貼「防爆檢查合格證」,並簽發「入井許可證」才能下井,現場檢查無「防爆檢查合格證」為失爆。
殼體

第四條 凡是轉軸穿過隔爆外殼壁的地方應有隔爆軸承蓋,否則為失爆。
第五條 隔爆外殼變形長度超過50mm,凹凸深度超過5mm為失爆。
第六條 隔爆外殼開焊為失爆,銹蝕嚴重、有銹皮脫落為失爆;油漆皮脫落較多為不完好。
第七條 穿越隔爆腔的接線座有裂縫或晃動為失爆。
第八條 隔爆外殼上的觀察窗內密封襯墊必須採用具有一定強度的金屬或金屬包覆的不燃性材料製成,襯墊的厚度不能小於2mm。當外殼凈容積不大於100cm3時,襯墊寬度不得小於9.5mm。否則為失爆。觀察窗玻璃表面傷痕深度小於1mm為不完好,否則為失爆。

防爆面

第九條 隔爆結合面間隙和寬度不得小於表1、表2的規定,快開式門或蓋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寬度不小於25mm,否則為失爆。
1、靜止隔爆面的間隙與結合面寬度:表1
隔爆空腔容積(L) ≤0.5 0.5~2 >2
間隙(mm) ≤0.3 ≤0.4 ≤0.5
結合面寬度(mm) ≥8 ≥12.5 ≥25

2、活動部分(操縱桿及電機軸)隔爆結合面間隙與結合面寬度:
隔爆空腔容積(L) <0.5 ≥0.5 備注
結合面寬度(mm) ≥12.5 ≥25
間隙
(mm) 操縱桿及孔 ≤0.3 ≤0.5
電機軸及孔 ≤0.4 ≤0.6

第十條 隔爆面劃傷為不完好,其深度與寬度不大於0.5mm,或無傷隔爆面有效寬度小於表1、表2規定值的2/3,為失爆。無傷隔爆面的有效寬度計算見圖1。
第十一條 轉蓋式或插蓋式隔爆面的寬度不得小於25mm,間隙不得大於0.5mm,否則為失爆。快開式門或蓋因變形打不開,且隔爆面間隙大於或結合面有效寬度小於表1規定值為失爆,否則為不完好。
第十二條 隔爆面的表面粗糙度應不大於6.3um,操縱桿的粗糙度應不大於3.2um,否則為失爆。
第十三條 隔爆面有銹跡,用棉紗擦後,有「雲影」為不完好,仍留有銹蝕斑痕者為失爆。(雲影:青褐色氧化鐵雲狀痕跡,用手摸無感覺)。
第十四條 隔爆面局部存在直徑大於0.5mm,深度大於1mm的砂眼,在1cm2范圍內超過5個為失爆。
第十五條 隔爆面上不得有油漆和硬雜物,否則為失爆。
第十六條 隔爆面應磷化或塗以適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銹油(磷化後也可塗凡士林油),磷面脫落並未塗防銹油為失爆。塗油應在防爆面上形
成一層薄膜為宜,塗油過多為不完好。

電纜引入裝置

第十七條 高壓電纜的引入裝置採用澆鑄固化密封式時,填料的填充深度須大於電纜引入孔徑的1.5倍(最小為40mm),否則為失爆。採用鎧裝電纜供電時,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鉛皮上,否則為失爆。
第十八條 電纜護套伸入器壁小於5mm為失爆;大於15mm為不完好,電纜直徑較大而不能進入接線腔時,可適當將需伸入接線腔部分電纜護套銼細。
第十九條 沒有接線的電纜引入裝置分別用密封圈、金屬擋板和擋圈依次裝入、壓緊,否則為失爆。接線的電纜引入裝置加裝的金屬圈應裝在密封圈外面,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條 金屬檔板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之差應不大於2mm,厚度不小於2mm,金屬套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之差應不大於2mm,厚度不小2mm,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一條 接線嘴壓緊後應有間隙,否則為失爆。接線嘴應平行壓緊,兩壓緊螺絲入扣差不應小於5mm,否則為不完好。接線嘴壓緊後仍不能將密封圈壓緊時,只能用一個厚度適當的金屬圈來調整,不得再墊其它雜物。金屬圈內的外徑應與喇叭嘴伸入器壁規格一致,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二條 接線嘴壓緊要求:卡蘭式的以壓緊密封圈後用單手晃動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動時為失爆。螺旋式接線嘴擰入絲扣數不得少於5扣,用單手順壓緊方向用力擰動超過半圈為失爆。
第二十三條 接線嘴嚴禁朝上,否則為失爆。接線嘴外部有缺損,不影響防爆性能為不完好。
第二十四條 電纜壓線板壓緊要求:未壓緊電纜為失爆,電纜壓緊後的直徑比原直徑減少10%以上,為不完好。
第二十五條 低壓隔爆開關接線室內不允許有負荷側接線嘴接入引出電源線或從電源側接線嘴接入引出負荷線,低壓隔爆開關接控制線、信號線的喇叭嘴嚴禁接入或引出動力線,否則均為失爆。

密封圈

第二十六條 必須使用合格的橡膠密封圈,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七條 密封圈尺寸應符合以下規定:
1、密封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差應符合表3規定值,否則為失爆。
D(mm) D0—D(mm)
D≤20
20<D≤60
D>90 ≤1
≤1.5
≤2
備註:D:表示密封圈外徑,D0:表示進線裝置內徑
2、密封圈內徑與電纜外徑差為±1mm、芯線截面積4mm2及以下電纜密封圈內徑不大於電纜外徑,否則為失爆。
3、密封圈的厚度不小於電纜外徑的0.7倍,且不小於10mm,否則為失爆。
4、密封圈的寬度不得小於電纜外徑的0.3倍(截面積70mm2的電纜除外),且不得小於4mm,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八條 密封圈修整後應整齊圓滑,凹凸大於2mm(含2mm)為失爆,小於2mm為不完好。
第二十九條 密封圈的同心槽線應朝內,否則為不完好。控制線、信號線的密封圈分層嚴重內凸、外凹達密封圈寬度的1/3者為失爆。
第三十條 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它物體,否則為失爆。密封圈的單孔內穿進多根電纜時為失爆。

緊固件

第三十一條 隔爆面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否則為失爆。
第三十二條 緊固件應採用不銹材料或經電鍍防銹處理,否則為不完好。
第三十三條 用一緊固部位的螺母、螺栓其規格應一致。螺紋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過三扣,否則為不完好。
第三十四條 緊固隔爆面的螺母必須上滿扣,否則為失爆。緊固螺釘伸入螺孔長度應不小於螺紋直徑的尺寸,(鑄鐵、銅、鋁件等不小於螺紋直徑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夠螺紋直徑尺寸,則螺釘必須擰滿螺孔,否則為失爆。
第三十五條 隔爆面緊固螺栓應加裝彈簧墊圈或背帽(彈簧墊圈與螺栓規格一致,彈簧墊圈應壓平),螺栓松動,無彈簧墊圈(或背帽)和彈簧墊圈不合格均為失爆。

聯鎖裝置

第三十六條 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到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保證非專用工具不能輕易解除它的作用,否則為失爆。
第三十七條 開關內隔離開關應與負荷斷路器、接觸器在電氣或機械上聯鎖。否則為失爆。

電纜與連接

第三十八條 電纜(包括通訊、照明、纖毫、控制以及高低壓橡套電纜)的連接不採用連接裝置的接頭,為失爆。
第三十九條 鎧裝電纜的連接不採用連接器和未灌注絕緣充填物或充填不嚴密的接頭,為失爆。
第四十條 通電電纜末端沒有接防爆電氣設備或防爆元件,為失爆。
第四十一條 橡套電纜護套損壞露出芯線或傷痕深度達最薄處二分之一以上,長度達20mm,或沿圍長三分之一以上為失爆。

電纜接線工藝

第四十二條 接線應採用弓形墊圈、碗形墊圈或利用專用的接線頭連接導線,螺母下應有彈性墊圈,或採用雙螺母,不得壓芯線絕緣。芯線裸露部分距距卡爪(或平墊圈)的最近端不得大於1mm,否則為不完好。
第四十三條 高壓電纜的連接,一律採用壓接方式,否則為不完好。接線柱使用壓板壓線時;壓板凹面一律朝下,否則為不完好。井下使用的帶有屏蔽層處理干凈,否則造成事故按失爆處理。
第四十四條 電氣設備內接地線未接者為失爆。接線腔內地線長度應適宜,以松開先嘴卡蘭拉動電纜後,三相火線拉緊或松脫時,地線不脫為宜;接地螺栓、螺母、墊圈不允許塗絕緣物。否則為不完好。
第四十五條 接線腔應保持干凈,無雜物和水珠,使用鎧裝電纜的接線腔內不允許有油,否則為不完好。
第四十六條 隔爆接線腔內導線的電氣間隙應符合表4規定值,否則為失爆。隔爆電動機斜面接線盒嚴禁反裝,否則為失爆。
表4、隔爆腔內導線的電氣間隙(mm)
額定電壓(V) 電氣間隙(mm)
500V以下 6
660 10
1140 18
3300 36
6000 60

其它

第四十七條 插接裝置的電源側應接插座,負荷側應接插銷,當斷開時插銷不得帶電,否則為失爆。
第四十八條 各種防爆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和影響防爆性能的附屬元件必須齊、完整、可靠。損壞、拆除或失效均為失爆。
第四十九條 接線嘴電纜出口處應平滑,出現死彎致使像套電纜(包括控制線、信號線)絕緣外護套與相線的絕緣橡膠分層為失爆。
第五十條 旋轉電機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外風扇、風扇罩、通風孔擋板和它們的緊固零件相互間的距離最小為風扇最大直徑的1%,且不小於1mm,否則為失爆。
第五十一條 彈性物上不得再加彈簧墊,否則為失爆。
第五十二條 井下電纜不得用鐵絲捆吊,不得盤圈。
第五十三條 喇叭嘴用密封圈分層不得朝外。
第五十四條 接地裝置必須規范,杜絕串聯接地。
第五十五條 五小電器必須上牌管理且牌板規格一致,不得用鐵絲固定。
第五十六條 礦用開關必須上架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機電科.

Ⅶ 現行的防爆電氣設備的國家標準是什麼

標准編號:JB/T 9599-1999
標准名稱:防爆電氣設備用鋼管配線附件
標准狀態:現行
英文標題:Conit wiring accessory for explosion
替代情況:ZB K35 007-1990
實施日期:2000-1-31
頒布部門:國家機械工業局
內容簡介:本標准規定了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鋼管配線附件(包括殼內無裸露帶電零件的盤類和接頭類以下簡稱「附件」) 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等:
本標准適用於附件的設計、製造與檢驗。

【GB國家標准】GB 3836.3-19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增安型電氣設備 「e」

Ⅷ 粉塵防爆等級

法律分析: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防爆等級劃分標准為:1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2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2類又可分為A、B、C類,標志B的設備可適用於A設備的使用條件;C可適用於A、B的使用條件。3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A類:可燃性飛絮;B類:非導電性粉塵;C類: 導電性粉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五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辨識本單位存在的粉塵爆炸危險因素,確定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位置、范圍,對粉塵爆炸危險區域進行劃分,制定並落實分級管控措施,建立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分布圖、危險區域劃分圖和風險辨識管控清單,及時維護風險辨識、評估、管控過程的信息檔案。企業應當在粉塵爆炸較大危險因素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和崗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Ⅸ 特種作業有哪些證書

需要用到特種作業證的行業如下6個行業:

1、電工作業: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

2、焊接熱切割: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3、製冷與空調作業:指對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煤礦安全作業: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5、危險化學品: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6、煙花爆竹: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葯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拓展:

人員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體健康,無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症等妨礙本作業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Ⅹ 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部門標准

法律分析:為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應急管理部決定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法律依據:《應急管理部關於修改的決定》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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