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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防爆等級分類

發布時間:2022-08-20 00:49:49

⑴ 丙類建築廠房的防爆等級是多少可以不用防爆設備

表4-1爆破工程分級表 作業范圍 分級計量標准單位級 別 ABCD岩石爆破①一次爆破總葯量QtQ≥200 50≤Q<20010≤Q<501≤Q<10拆除高度HmH≥70 40≤ 15≤ H<

⑵ 防火分為幾級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5.1.2的規定。
表5.1.2 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耐火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牆 防火牆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3.00
承重牆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2.50 不燃燒體
2.00 難燃燒體
0.50
非承重外牆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燃燒體
樓梯間、前室的牆
電梯井的牆
居住建築單元之間的牆和分戶牆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1.50 難燃燒體
0.50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
0.25
房間隔牆 不燃燒體
0.75 不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
0.25
柱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2.50 不燃燒體
2.00 難燃燒體
0.50
梁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難燃燒體
0.50
樓板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燃燒體
屋頂承重構件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燃燒體
0.50 燃燒體
疏散樓梯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燃燒體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不燃燒體
0.25 難燃燒體0.25 難燃燒體
0.15 燃燒體

註:1 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原有建築物,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牆體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各類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本規范附錄C確定。
3 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GB 50368的規定執行。
5.1.3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建築的火災危險性和重要性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築(室),一類高層建築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2 單層或多層重要公共建築,二類高層建築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1.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5.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燒材料,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級,且應採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構造措施。對於其他情況,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5.1.6 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當房間隔牆採用難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當房間的建築面積不超過l00m2時,其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燒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築的樓板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樓板時,該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5.1.7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吊頂採用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院、療養院、中小學校、老年人建築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採用不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25h的難燃燒體。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的門廳、走道的吊頂應採用不燃燒體。
5.1.8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必須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經防火保護後的構件整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規定。
5.1.9 民用建築外保溫和外牆裝飾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要求,或經權威試驗機構通過實體火災試驗確定。

⑶ 甲,已,丙,丁,戊累防火等級怎樣劃分

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3.1.1條和3.1.3條的相關要求,如下:

甲類儲存:閃點小於28%的液體。

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和易自然的物體。

乙類儲存:閃點小於28%至60%的液體。

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 助燃氣體。

緩慢氧化雞熱不散的物體。

丙類儲存:閃點小於60%的液體 可燃固體。

丁類儲存:難燃物體。

戊類儲存:非燃物體。

(3)建築防爆等級分類擴展閱讀: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

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

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消防監督、研究和教學等單位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主要內容有:

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

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

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

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⑷ 防爆區域劃分問題

防爆區域劃分是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應由安全工程專業牽頭,集中工藝、設備、建築、通風等專業人員的意見後作出的「規劃」設計。電氣專業僅僅是防爆電氣設計的「執行」單位而已。在總圖上畫各個單體防爆區域的意義何在?不是很明確。

⑸ 丁類廠房屬於幾級防爆

丁類廠房屬於二級防爆。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3規定: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於二級;當為建築面積不大於500m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m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⑹ 關於車間防爆等級劃分,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版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權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ⅢC類: 導電性粉塵。

(6)建築防爆等級分類擴展閱讀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質: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80%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

⑺ 取得了IIBT3防爆證,就代替IIBT4的證了嗎

、 防止爆炸的產生必從三個必要條件來考慮,限制了其中的一個必要條件,就限制了爆炸的產生。
防止化工廠、煉油廠中爆炸性和易燃性的物質可能引起的爆炸。
設備和管道因密封不良而引起爆炸性或易燃性物質外逸,遇到儀表的電氣接點和電氣設備短路時形成的火花,都可能引起爆炸或燃燒(見爆炸極限)。
防爆
防爆措施
(1)選擇相應的防爆型儀表和防爆型電氣設備,標準的結構有:隔爆型、增安型、正壓型、充沙型、本質安全型和充油型等。
(2)選用適應的通風方法。
共18張
防爆電器
(3)預防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易燃物質泄漏的可能性。
(4) 不用或盡量少用易產生電火花的電氣元件。
(5)採取充氮氣之類的方法維持惰性狀態。
參見防爆膜
防爆設計
在建築設計時,應合理確定[1]建築物的各項要求:①建築層數。一般宜採用單層建築。對於必須採取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生產工藝流程的建築物才可採用多層建築。在多層建築中,如果只有一部分為防爆房間,應盡可能把它安排在最上層,不能把它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果防爆的工藝流程是上下貫通直至頂層的,應在每層樓板上開設泄爆孔,其面積應不小於樓板面積的15%,樓頂採用輕質泄壓屋頂。②耐火等級。爆炸時往往釀成火災,防爆建築物應具有較高的耐火等級:單層建築不低於二級,多層建築應為一級。③結構類型。為避免爆炸造成房屋倒塌,建築物應選用耐爆承重結構,並採取泄壓措施。一般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如果牆體較厚或防爆建築面積很小,可採用磚牆承重的混合結構,但必須設置輕質泄壓屋頂。④平面形狀。建築平面宜為矩形。建築物寬度愈小,外牆面積同容積之比愈大,愈有利於採光、通風和泄壓。多層建築的寬度不宜大於18米。⑤安全出入口。安全疏散用的出入口,一般應不少於兩個,並須滿足安全疏散距離和疏散寬度等要求。⑥防爆區段布置。建築物僅需局部防爆時,該防爆區段應靠外牆布置,要求至少有兩個外牆面;如果只有一個外牆面,其面積應占房間周長總面積的25%以上。生產有爆炸物的廠房,宜採用開敞式或半開敞式建築。

⑻ 防爆等級劃分標准

法律分析: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的劃分是根據設備使用的類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溫度組別、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型式來劃分的。

法律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的《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條文釋義》 第三條 必須按規范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設備設施接地,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條文釋義: 1.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應嚴禁各類明火和火花產生,使用防爆電氣設備是防止電氣火花的可靠措施。必須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1992)和《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3009-2007)規定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2.雷電放電過程中產生的巨大放電電流破壞力極大,也易誘發粉塵爆炸事故。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建構築物)必須按《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規定設置防雷系統,並可靠接地。 3.粉料的輸送、排出、混合、攪拌、過濾和固體的粉碎、研磨、篩分等,都會產生靜電,可能引起粉塵燃燒或爆炸。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應按照GB15577和《防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2006)規定採取防靜電接地。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應進行跨接。 4.鐵質器件之間碰撞、摩擦會產生火花。在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禁止違規使用易發生碰撞火花的鐵質作業工具,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工具。尤其對於存在鋁、鎂、鈦、鋯等金屬粉末的場所,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與銹鋼摩擦、撞擊,產生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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