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防爆電氣定期檢測是不是屬於強制性要求哪裡有規定
在AQ3009前言有說明,本標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為強制性。另外各地安監部門也會定時檢查,要求這類場所提供防爆檢測報告。中諾檢測專業代理防爆電氣檢測,與國內各大機構有戰略合作關系,可提供現場防爆電氣檢測、防爆驗收報告、防爆現場核查等服務,並可以提供檢測不合格項的防爆整改和防爆施工服務。詳情請進一步咨詢!▪⋅
㈡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准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立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並分別採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五條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後,分別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
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第六條民用建築、民用地下建築不得用於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第二章生產、使用監督管理第七條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築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業防火規范;
(二)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三)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准;
(四)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五)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查;
(六)從事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准上崗。第八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經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第九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第十條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徵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第三章儲存、經營監督管理第十一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三)不得超量儲存。第十二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第十三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的不得發貨。第十四條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經營設施;
(二)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經營人員;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運輸監督管理第十五條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第十六條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 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 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 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 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 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 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 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於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 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託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信以及具有火災危險
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
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築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怠疏散頂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
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對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各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葯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於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大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於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並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㈣ 電氣安全檢查標准——國標
1)電氣系統都有漏電、觸電的可能。因此,對操作者進行防觸電保護所採取的各種手段必須有效、可靠,並貫穿於電氣系統的各個環節。其次要嚴格遵守電氣操作規程以及檢修作業的監護制度等。
2)一旦發生觸電,必須迅速切斷電源,及時而正確地施行人工搶救。
1.設備檢查
1.1變配電所的設置,建築結構及有關設施:
1.1.1變配電所應避免設置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空氣污染或有劇烈震動的場所;
1.1.2變配電所一般採用磚結構建築、水泥地面。地面應高出周圍地面150~300mm,以防積水;
1.1.3變配電所室門應向外開,並採用輕型鐵門或包有鐵皮的木門;
1.1.4與變配電所相通的電纜溝、電纜隧道等處有防止雨水、地下水滲入和防止小動物進入的措施、並用非可燃性材料作為電纜溝的蓋板;
1.1.5
戶外變電所的變壓器周圍,其固定柵欄的高度大於或等於1.7m。變壓器底部與地面之間應有大於或等於0.3m的距離。若裝有兩台變壓器時,兩者凈距需大於或等於1.5m;
1.1.6
高壓配電裝置可單獨設置,當高壓開關櫃少於4台時,可將高低壓配電裝置布置於同一室。若單列布置,兩者距離應大於或等於2m;
1.1.7變壓器室應通風良好,通風口用水泥或金屬百葉窗,且內側加裝網孔小於或等於10mm的金屬網,保證任何季節安全運行;
1.1.8變壓器室的門應上鎖,並掛「高壓危險」的警告牌及安全色標;
1.1.9戶內配電裝置最小通道寬度,單排列的操作通道為1.5m,維修通道為0.8m;雙排列的操作通道為2m,維修通道為1m;
1.1.10變配電設備遮欄高度應不低於1.7m。
1.2 電氣設備:
1.2.1變壓器
1.2.1.1變壓器外殼無滲、漏油,並和鐵芯同時可靠接地。
1.2.1.2當發現變壓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運行:
1)音響不均勻或有爆炸聲等異常情況;
2)油麵低於油麵計的下限,並繼續漏油下降時;
3)防爆管或油枕噴油時;
4)正常條件下溫度過高,並不斷上升時;
5)油色過深,油內出現炭質;
6)套管有放電現象或嚴重裂紋。
1.2.2油開關和隔離開關
1.2.2.1油開關的油位應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油色正常、無滲漏;排氣管應完好無損;
1.2.2.2油開關操作靈活,准確可靠、合閘機械指示正確;
1.2.2.3故障跳閘後的油開關,應檢查套管有無斷裂、引線有無燒傷、油箱有無變形;
1.2.2.4油開關和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應有可靠的聯鎖裝置,並保證合閘時只有先合隔離開關才能合上油開關;拉閘時先拉開油開關,才能拉開隔離開關;
1.2.2.5隔離開關的瓷瓶和連接拉桿應無裂紋、無放電痕跡、銷子無脫落。
1.2.3負荷開關和跌落保險
1.2.3.1負荷開關只能用來切斷和接通正常線路,其消弧裝置應完好。合閘時,觸頭應動作一致,各相前後相差不應超過3mm;
1.2.3.2負荷開關操作機構應靈活可靠;
1.2.3.3跌落式熔斷器斷開後,其帶電部分距地面的垂直距離在室外應大於或等於4.5m,室內應大於或等於3m;
1.2.3.4跌落式熔斷器應傾斜安裝,與垂直線保持15°~30°夾角;
1.2.3.5有爆炸、火災危險及劇烈震動的場所,不能使用跌落保險;
1.2.3.6所有開關的各部件應完整無損,操作機構安全可靠,並有額定電壓、電流值和分合位置的標志。
1.2.4互感器
1.2.4.1電壓互感器一、二次側均有熔斷器保護(二次側可用自動開關),一次側開關斷開後,其二次迴路應有防止電壓反饋的措施;
1.2.4.2
電壓互感器如內部有雜訊、放電聲、煙味或臭味等異常情況時,應停電處理,不得用隔離開關斷開故障迴路,應切斷上一級油開關;
1.2.4.3電流互感器的二次迴路導線截面為2.5mm2,無中間接頭號,連接可靠,且不得裝設開關或熔斷器。
1.2.5電力電容器
1.2.5.1電容器不得裝在高溫、多塵、潮濕及有易爆易燃和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1.2.5.2當電容器外殼嚴重漏油、鼓肚、瓷套管嚴重放電、閃絡響聲或嚴重過熱時,應立即退出運行;
1.2.5.3電容器室應有溫度指標,室溫不得超過40℃,否則應裝機械通風。電容器外殼溫度不超過60℃;
1.2.5.4運行中的電容器組,三相電流應保持平衡,相間不平衡電流不應大於5%;
1.2.5.5電容器組應有欠壓保護,當母線電壓低到宣傳員定值的60%左右時,能從電網中自動切除;
1.2.5.6戶外落地安裝的電容器下層電容器低部距地面應大於或等於0.4m,地面應有防潮措施四周應設網孔不大於20×20mm網狀遮欄,高度大於或等於1.7m。電容器室應通風良好,進風窗應裝網孔不大於10×10mm的鋼網;
1.2.5.7電容器應有可靠的短路保持裝置和超負荷裝置;
1.2.5.8電容組應裝放電迴路。禁止帶電荷合閘。電容器停止運行後,至少放電3min方可再次合閘。
1.2.6電纜
1.2.6.1電纜對地面和建築物的最小允許距離:
1)直埋電纜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電纜外皮);1~35kV為0.7m;
2)電纜外皮於建築物的地下基礎為0.6m。
1.2.6.2電纜相互接近時的最小凈距:
1)10kV以下電纜之間為0.1m,10~35kV之間應不小於0.25m;
2)不同部門使用的電纜,包括通信電纜相互間為0.5m。
12.6.3電纜與地下管道間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允許距離;
1)電纜與熱力管道接近時的凈距為2m,交叉時為0.5m;
2)電纜與其它管道接近或交叉時的凈距為0.5m。
1.2.6.4電纜相互交叉時的凈距為0.5m;
1.2.6.5被挖出的電纜應用木板襯護懸吊,懸吊點之間的距離不大於1.5m。不得用鐵絲和繩子不加托板直接懸吊電纜;
1.2.6.6鎧裝電纜或鉛包,鋁包電纜的金屬外皮在兩端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歐姆;
1.2.6.7電纜穿越路面和建築物及引出地面高度在2m以下的部分,均應穿在保護管內,保護管內徑應不小於電纜外徑的1.5倍;
1.2.6.8敷設電纜的地面應裝設走向標志,以利運行和檢修。
1.2.7照明裝置及移動電具
1.2.7.1所有移動電具的絕緣電阻不應小於2MΩ,引線和插頭應完整無損。引線必須用三芯(單相電具)、四芯(三相電具)堅韌橡皮線或塑料護套軟線,截面至少0.5mm2,引線不得有接頭,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5m;
1.2.7.2所有移動電具宜裝漏電動作電流小於或等於30mA、動作時間不大於0.1s的漏電保安器;
1.2.7.336V以下的低電壓線路裝置應整齊清楚,所有的插座必須為專用插座;
1.2.7.4所有燈具、開關、插銷應適應環境的需要,如在特別潮濕、有腐蝕性蒸氣和氣體、有易燃易爆的場所和戶外等處,應分別採用合適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燈具和開關;
1.2.7.5220V燈頭離地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潮濕、危險場所和戶外,不低於2.5m;
2)生產車間、辦公室等一般不低於2m;
3)必須放低時,不應低於1m,但從燈頭到離地2m處的燈線要加絕緣套管,並對燈具採取防護措施。
1.2.7.6開關和插座離地高度不低於1.3m。插座也可裝低,但離地不應低於15mm;
1.2.7.7局部照明及移動式手提燈工作電壓應按其工作環境選擇適當的安全電壓。機床或鉗工台上的照明燈應用36V及以下的低電壓;鍋爐,蒸發器和其它金屬容器內的行燈電壓不允許超過12V。低壓燈的導線和電具絕緣強度不低於交流250V;
1.2.7.8插座或開關應完整無損,安裝牢固、外殼或罩蓋應完好、操作靈活、接頭可靠;
1.2.7.9露天的燈具、開關應採用防雨式,安裝必須牢固可靠;
1.2.7.10不亂拉、亂接臨時線、臨時燈。生產需要應辦理臨時線申請手續,定期檢查,過期拆除;
1.2.7.11臨時線為絕緣良好的橡皮線,懸空和沿牆敷設。架設時戶內離地高度不得低於2.5m,戶外不得低於3.5。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等距離應在0.3m以外,與道路交叉處不低於6m。
1.3架空線及戶內外布線
1.3.1導線截面必須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導線的線距與周圍設施的距離,過路時對地高度應符合有關規定;
1.3.2架空線嚴禁跨越易燃建築的屋頂;
1.3.3拉線要裝在架設導線反方向的著力點上或線路不平衡張力合力的作用點上。拉線與線路的方向應對正。角度拉線應與線路的分角線對正。防風拉線與線路垂直;
1.3.4電桿與拉線的夾角不小於45°,受環境限制時應不小於30°;
1.3.5不同線路共桿時,低壓線在高壓線下方,對10KV的直線桿兩端間距不小於1m。通信廣播線路在低壓線路下方。其間距不小於1.5m。低壓線路多層排列,直線桿層間距離不得小於0.6m,相鄰導線間距不小於0.4m,分支或轉角不小於0.3m;
1.3.6三相四線供電系統中零線截面不小於該線路相線截面的一半。且不小於最小允許截面,單相制的零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同;
1.3.7不同電壓、不同頻率的導線不允許穿入同一金屬管內。(同一設備和同一機組所有迴路電壓在66V以下、三相四線制照明回線除外);
1.3.8金屬管布線時,管內及管口須光滑無毛刺,並可靠接零或接地;
1.3.9戶內、外明線裝置的導線,穿過牆壁應用瓷管,鋼管或塑料保護。穿過樓板應用鋼管或硬塑料管保護。通向戶外的塑管應一線一管。在兩條線路交叉時,貼近敷設面的一條線路的導線上應套絕緣管。
1.4防雷和接地保護
1.4.1裝有避雷針的建築物上嚴禁架設低壓線、通信線和廣播線;
1.4.2
避雷針的安裝應滿足機械強度和耐腐蝕的要求。避雷針宜用直徑不小於25mm,壁厚不小於2.75mm的鋼管或直徑不小於20mm的圓鋼,並鍍鋅;
1.4.3避雷針連線應用截面大於或等於35mm2的鍍鋅綱紋線;
1.4.4避雷帶或避雷網宜用鍍鋅鋼材。圓鋼最小直徑為8mm,扁鋼厚度不小於4mm,截面不小於60mm2;
1.4.5
閥型避雷器應垂直安裝,其密封良好,瓷件封口及膠合處無破裂,輕搖進內部無不正常響聲,拉地引下線如為銅線,應大於或等於16mm2;如為鋁線應大於或等於25mm2;
1.4.6防雷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和預防性試驗,接閃器及引下線等如腐蝕30%以上應更換;
1.4.7中性點不直接接地的三相三線供電系統應採用接地保護;
1.4.8中性點接地的三相四線制供電系統,應採用接零保護,變壓器中性點工作接地,架空分支線和干線沿線每公里及終端處應重復接地;
1.4.9接零保護的低壓供電系統中電纜和架空線引入的配電櫃處應重復接地。不許在零線上裝設熔斷器和開關;
1.4.10同一低壓供電系統中,不應一部分設備外殼接零,另一部分接地保護;
1.4.11凡因絕緣破壞而可能帶有危險電壓主的電氣了設備及電氣了裝置其金屬外殼和框架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R小於或等於4Ω;
1.4.12接地體應鍍鋅,其截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防雷接地體最小截面:圓鋼,直徑10mm;角鋼50×50×5mm;扁鋼厚4mm,截面100mm2;鋼管厚3.5mm,直徑50mm
②一般接地體最小截面:圓鋼直徑8mm。角鋼厚4mm;扁鋼厚4mm。截面48mm2;鋼管厚3.5mm2
③一般接地裝置的接地干線最小截面:圓鋼直徑6mm;角鋼厚3mm;扁鋼截面24mm2;
1.4.13各種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大地接短路電流系統:R≤2000/I,當I>400A時,R≤0.5Ω②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高低壓設備共用時,R≤120/I
一般不大於10Ω
僅用於高壓設備時,R≤250/I一般不大於10Ω
③低壓電力系統:並聯運行電氣設備的總容量為100kV以上時,R≤4Ω;若不超過100kVA時,重復該地電阻R≤10Ω。
2.行為安全
2.1不得單獨進行設備巡視,巡視只准在高壓設備遮欄外。也不準在變壓器高壓下面行走;
2.2電氣設備檢修必須採取停電驗電,確認無電並進行放電和接地。裝遮欄及懸掛安全標示牌;
2.3電氣設備運行或檢修應按規定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防護眼鏡、使用絕緣墊及絕緣工具;
2.4電氣檢修應實行監護制,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5事故停電時,未採取安全措施不許進入遮欄和觸及設備的導電部分;
2.6當發生人身觸電和火災事故時,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搶救;
2.7電氣安全工具應配備齊全,並定期試驗,按規定合格使用,用後應妥善保管;
2.8
嚴格遵守電氣安全操作規程,倒閘操作票和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終結制度,交接班制度和消防、設備管理制度及出入制度等等
2.9低壓設備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相鄰相的帶電部分應用絕緣板隔開。禁用銼刀和金屬尺等工具;
2.10外線電工遇有6級以上大風、大雨、雷電等情況,嚴禁登桿作業和倒閘操作。
3.室內應配有二氧化碳、四氯化碳、乾粉滅火器或砂箱,操作者對其應能熟悉使用。
㈤ 易燃,易爆,特殊環境防雷檢測應注意哪些事項
在雷電災害多發地區,應特別重視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檢測工作,專《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屬》規定,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同時認真相關的防雷安全工作,避免或減少雷電災害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針對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輸油管道、儲油罐(池)等易燃易爆場所,如果缺少必要的防雷電設施,將會因雷電災害造成重大的損失。做為防雷檢測部門,應該根據國家檢測規程認真作業,檢測過程符合相關科學要求,保證檢測結果的准確性。防雷措施必須可靠接地。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㈥ 加氫車間防火防爆措施是什麼嚴禁煙火,防雷防靜電,用防爆電氣設泄露檢測
加氫車間防火防爆措施;
1明火
(1)工業生產中的明火主要指生產過程中的加熱用火、維修用火及其他火源。
(2)加熱易燃物質時,應盡量避免採用明火而採用蒸汽或其他載熱體。如果必須採用明火,設備應嚴格密閉,燃燒室應與設備分開或妥善隔離。
(3)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車間內,盡量避免焊接作業,進行焊接作業的地點要和易燃易爆的生產設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如需對生產、盛裝易燃物料的設備和管道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
(4)煙囪飛火和汽車、拖拉機的排氣管噴火,都能引起可燃物的燃燒、爆炸。因此,爐膛內燃燒要充分,煙囪要有足夠的高度;汽車、拖接機的排氣管上要安火星熄滅器等。
2撞擊與摩擦
機器軸承等轉動部位的摩擦、鐵器相互撞擊或鐵制工具敲打混凝土地坪等都可能產生火花,當管道或容器破裂後物料噴出時也可能因摩擦而起火。因此要採取以下措施:
(1)軸承要及時注油,保持良好的潤滑,並經常清除附著的可燃污垢。
(2)安裝在易燃易爆場所的易產生撞擊火花的部件,如鼓風機上的葉輪等,應採用鋁銅合金、鈹銅錫或鈹鎳合金;撞擊工具用鈹銅或鍍銅的鋼製成;使用特種金屬製造的設備應採用惰性氣體保護等。
(3)為防止金屬零件隨物料進入設備內發生撞擊起火,可在粉碎機等設備上安設磁鐵分離器清除物料中的鐵器。
(4)搬運盛有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容器、氣瓶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拋擲,防止相互撞擊。不準穿帶釘子的鞋進入易燃易爆車間。特別危險的場所內,地面應採用不發生火花的軟質材料鋪設。
3電器火花
電火花是引起火災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和爆炸物質的性質,對車間內的電氣動力設備、儀器儀表、照明裝置和配線等,分別採用防爆、封閉、隔離等措施。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等要遵照有關標准執行。
4其他火源
要防止靜電、雷電引起的災害:要防止易燃物料與高溫的設備、管道表面相接觸;高溫表面要有隔熱保溫措施。其中,油漆除少數種類外,屬於三類易燃液體危化品,企業自用儲運油漆倉庫為乙類倉庫。
㈦ 防爆電氣檢測三年一檢出自哪個規范
防爆電氣設備認證的防爆合格證有效期五年!在線使用的防爆電氣三年一檢是安全操作規程上的要求。
㈧ 防爆電氣設備定期檢測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在爆炸性危險區域使用的防爆設備從生產、安裝、▪⋅,使用、檢查、維修、退出市場的一系列生命周期里, 定期檢查是對其使用狀況、防爆安全性能的有力保障。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對此作出相應的規定。在標准AQ3009-2007《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也有明確規定檢測周期不超過3年。企業應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採取整改措施,並將檢查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中諾檢測專業提供現場防爆電氣檢測、防爆驗收報告、防爆現場核查等服務,並可以提供檢測不合格項的防爆整改和防爆施工服務。詳情請進一步咨詢!
㈨ 造成火災事故的原因有哪些,如何做到用氣、用電安全
1、電氣原因
電氣原因引起的火災在我國火災總量中的比例居於首位。電氣火災的原因復雜,既涉及電氣設備的設計,製造及安裝,也與產品投入使用後的維護管理,安全防範有關。
電氣火災的直接原因包括電氣設備過負荷,電氣線路接頭接觸不良,電氣線路短路等,間接原因包括電氣設備故障,電氣設備設置和使用不當等。例如,使用電熱扇距可燃物較近,超負荷使用電器,購買使用劣質開關,插座,燈具等,忘記關閉電器電源等。
2、吸煙
煙蒂和點燃煙後未熄滅的火柴梗溫度可達到800℃,能引起許多可燃物質燃燒,在起火原因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尤其是在較大以上火災中的比例較高。
例如:將沒有熄滅的煙頭或者火柴梗扔在可燃物中引起火災,躺在床上,特別是醉酒後躺在床上吸煙,煙頭掉落在被褥上引起火災,在禁止火種的火災高危場所,因違章吸煙引起火災事故等。
3、生活用火不慎
主要指城鄉居民家庭生活用火不慎。例如:家中燒香祭祀過程中無人看管,造成香灰散落,引起火災,炊事用火中炊事器具設置不當,安裝不符合要求,用爐火烘烤褥子,衣物等引起火災。
4、生產作業不慎
主要指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引起火災。例如:在易燃易爆的車間內動用明火,引起爆炸起火,將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在一起,引起燃燒,爆炸,在用氣焊焊接和切割時,因未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飛濺出的大量火星和熔渣引燃周圍可燃物。
在機器設備運轉過程中,不按時添加潤滑油,或沒有清除附在機器軸承上的雜質,廢物,使機器該部位摩擦發熱,引起附著物起火,化工生產設備失修,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出現跑,冒,滴,漏,遇到明火燃燒或爆炸等。
5、設備故障
在生產或生活中,一些設施設備疏於維護保養,導致在使用時過程中無法正常運行,因摩擦,運載,短路等原因造成局部過熱,從而引發火災。例如,一些電子設備長期於工作或通電狀態,因散熱不力,最終導致內部故障而引起火災。
6、玩火
未成年兒童因缺乏看管,玩火取樂,也是造成火災發生常見的原因之一。每逢節日慶典,不少人喜愛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點孔明燈來增加氣氛。被點燃的煙花爆竹或者孔明燈本身即是火源,極易引發火災,還會造成人員傷亡。
7、雷擊
雷電直接擊在建築物上發生熱反應,機械效應,高電位雷電波沿著電氣線路或者金屬管道系統侵入建築物內部,引起火災。在雷電較多的地區,建築物上如果沒有設置可靠的防雷保護設施,便有可能發生雷擊起火。
8、放火
主要是指人為放火的方式引起的火災,一般是當事人以放火為手段達到某種目的。這類火災是當事人故意所為,通常經過一定的策劃准備,因此往往缺乏初期救助,火災發展迅速,後果嚴重。
正確用氣:
1、不準私自接裝、改裝燃氣設備。
2、不準私自罐裝、運裝燃氣。煤氣瓶嚴禁倒立或卧倒使用。
3、不要在燃氣設備周圍堆放易燃物品。
4、定期檢查燃氣軟管、接頭。
5、使用燃氣時,必須保持通風並有人照看。
6、燃氣瓶要防曝曬,嚴禁靠近明火或溫度較高的地方。
7、不準用火燒或火烤燃氣瓶、使用剩餘燃氣。
8、使用液化氣時,瓶與灶具要並排放置,瓶與灶具的最外側之間的距離不得少於80cm。
安全用電:
1、不要超負荷用電。空調、烤箱等大容量用電設備必須使用專用線路。電線不能亂拉亂接、超負荷運行,許多台電器不能功用插座,如多台空調、烤箱等。
2、要選用合格的電器,不使用假冒偽劣電器、電線、線槽(管)、開關、插頭、插座等。
3、不私自或請無資質的裝修隊及人員鋪設電線和接裝用電設備。
4、對規定使用接地的用電器具的金屬外殼要做好接地保護;不要忘記給三眼插座的插座盒安裝地線;不要隨意將三眼插頭改為兩眼插頭。
5、要選用與電線負荷相適應的熔斷絲,不要任意加粗熔斷絲,嚴禁用鋼絲、鐵絲、鋁絲代替熔斷絲。
6、不用濕手、濕布擦帶電的燈頭、開關和插座等。
㈩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介紹
第一條
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准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並分別採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
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後,分別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 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六條
民用建築、民用地下建築不得用於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七條
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築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業防火規范;
(二)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三)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准;
(四)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五)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查;
(六)從事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准上崗。
第八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經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
第九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第十條
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徵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十一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三)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二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第十三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的不得發貨。
第十四條
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經營設施;
(二)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經營人員;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十六條
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有經過消防安合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第十七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全國通用。長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期限為一年,急需運輸的可辦一次性臨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
第十八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由承運單位或個人所在縣(含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填發。
第十九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二)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三)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船舶,須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後,才能繼續裝運其他危險物品;
(四)化學性質、安合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五)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採取隔熱降溫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條
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一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GB13392-90《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並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二十四條
與本辦法相配套的《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印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