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存在金屬類粉塵爆炸必須採用什麼電氣設備
2.對木粉塵生產場所進行清理,應不能產生火花、靜電、揚塵,宜採用( C )方式A 用掃帚掃B 壓縮空氣吹掃C 負壓吸塵
『貳』 煙草粉塵行業在粉塵防爆工作方面還存在哪些問題與不足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煙草加工系統粉塵防爆的基本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煙草加工系統粉塵防爆的設計、施工、運行和管理。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476.1—1990 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粉塵防爆電氣設備
GB 15577—1995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5604—1995 粉塵防爆術語
GB/T 15605—199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T 17919—1999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
GB 50057—1994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J 16—1987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3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煙草加工系統tobacco processing system
將煙葉加工成成品煙的生產過程總稱。它包括煙葉初加工、打葉、切絲、煙絲膨脹、薄片加工及卷制等生產過程。
3.2 粉塵防爆st 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預防粉塵爆炸的發生和粉塵爆炸發生後減小危害程度的技術。
3.3 粉塵雲st cloud
粉塵懸浮在空氣或氣態氧化劑中,形成高濃度粉塵與氣體的混合物。
4 一般規定
4.1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的煙草加工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應按本標准進行粉塵防爆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已建並正在運行的系統,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按本標準的要求逐步進行整改。
4.2 企業負責人應清楚煙草粉塵具有爆炸危險性,並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點、工況。
煙草粉塵的爆炸特性參數見附錄A。
4.3 企業負責人應依據本標准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
4.4 參加系統作業的人員應先接受企業組織的含有粉塵防爆內容的安全培訓,熟知相關安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方准上崗。
4.5 積塵清掃
4.5.1 應建立定期清掃制度。
4.5.2 清掃時,宜選用不使粉塵飛揚的清掃方法。
4.6 防止自燃
4.6.1 停車檢修期間,所有生產設備內不應存有煙(梗)絲及其粉塵。
4.6.2 應對貯絲櫃所貯煙絲進行溫度監測。
4.7 防止設備表面過熱
煙草加工設備在運行時,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110℃。
4.8 防止明火
4.8.1 廠房及生產車間內不允許有非生產性明火存在。
4.8.2 動火作業時,應按照GB 15577—1995中5.2.1條執行。
4.9 滅火
4.9.1 不應使用能揚起沉積粉塵形成粉塵雲的滅火方法。
4.9.2 使用滅火器滅火時,應使用滅火劑霧化效果好的滅火器。
4.9.3 滅火設施和滅火器材應保持有效的工作狀態,並隨時可用。
4.9.4 應制定滅火預案。
4.10 企業應依據安全檢查表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5 建(構)築物的結構與布局
5.1 按GBJ 16—1987規定,煙草加工為丙類生產的火災危險性。
5.2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防火間距、防爆設計、安全疏散等應按照GBJ 16—1987 中第3章相關條款執行。
5.3 除塵間宜單獨設置並位於生產廠房外;如確因條件所限,也可設於生產廠房內,但應與其他生產設備防爆隔離,並應按照GB/T 15605—1995中第4章採取泄壓措施。
6 電力設計
6.1 除塵間按照GB 50058—1992劃分為11區,其電力設計應按照GB 50058—1992中第3章相關條款執行。
6.2 所有產塵場所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 12476.1的要求。
6.3 建(構)築物防雷設計應按照GB 50057中相關條款執行。
7 工藝設備
7.1 打葉設備
7.1.1 打葉設備原料入口處應設磁選及其他清理裝置,以除去金屬物。
7.1.2 打葉設備不應出現打輥與框欄相互摩擦或碰撞,如出現此類現象應立即停機修理。
7.1.3 打葉設備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
7.1.4 打葉設備本體應設有單獨的除塵系統。
7.2 切絲設備
7.2.1 各類切絲設備應將其刀門部位進行封閉,並安裝與除塵系統相連的吸塵罩。
7.2.2 應在原料入口設置磁選及其他清理裝置,以除去金屬雜物。
7.2.3 旋轉切刀、送料傳動部位的各類軸承應密封。
7.3 碎葉處理設備
7.3.1 碎葉處理設備各產塵點應加罩密封並與除塵系統相連。
7.3.2 輸送煙葉的膠帶接頭不應採用金屬扣結合。
7.4 薄片系統
7.4.1 薄片系統中的破碎機,摻兌配料口等應加磁選裝置,並應密封或安裝吸塵罩。
7.4.2 密封設施或吸塵罩應與獨立的除塵系統相連。
7.4.3 除塵系統的設計應按本標准第8章執行。
7.4.4 電熱設備的電熱片(絲)外部應裝保溫隔熱材料且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110℃。
7.5 卷煙設備
7.5.1 卷煙設備的落料口應裝有吸塵罩並與獨立的除塵系統相連。
7.5.2 除塵系統的設計按本標准第8章執行。
7.6 氣力輸送
7.6.1 氣力輸送管道應採用金屬材料製作。
7.6.2 氣力輸送管道不宜穿過建築防火牆,如穿過建築防火牆,應採取相應的阻火措施。
7.6.3 生產車間內應設置可使氣力輸送停止工作的開關。
7.7 其他產塵工藝設備應參照以上所述設備採取粉塵防爆措施。
8 通風除塵系統
8.1 布局
8.1.1 除塵系統應根據塵源情況,合理組合為幾個彼此獨立的系統。
8.1.2 各獨立的除塵系統應單獨設立除塵間。
8.1.3 根據實際情況,可為各獨立的除塵系統設計不同的防爆措施。
8.2 管網設計
8.2.1 管道應採用金屬材料製作。
8.2.2 管道上不應設置端頭和袋狀管,避免粉塵積聚。
8.2.3 管網拐彎處和除塵器入口處應按GB/T 15605設置泄壓裝置。
8.2.4 各通風除塵支路與總回風管連接處應裝設自動阻火閥。
8.3 風量設計
應嚴格控制管道風速,確保風管內不應有粉塵沉積。
8.4 除塵器
除塵器的造型、運行及維護應按GB/T 17919執行。
8.5 風機
應確保風機位於最後一個除塵器之後,並選用DP型。
8.6 集塵處理
8.6.1 集塵應每班清理。
8.6.2 清理後的粉塵應在除塵間以外的固定地點存放。
『叄』 煙草局招聘要求什麼專業
法學專業、中文專業、計算機類專業、財會類專業、金融類專業、市場營銷專業、農學類專業、機械、電氣自動化等專業。
煙草局招聘的崗位非常寬泛,很多專業的畢業生都有報考機會,在眾多專業中,崗位選擇性較大。
說起煙草局,是很多大學畢業生非常嚮往的工作去向,待遇好,發展前景也不錯,工作也非常穩定,屬於名副其實的鐵飯碗。
『肆』 秋冬季節如何做好粉塵防爆安全風險
一是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安全自查。要重點檢查除塵房及除塵管道、沉降室、除塵通風設施區域及保養時段車間高濃度粉塵環境,做到檢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後患。
二是評價重點區域爆炸風險,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要認真落實防範煙草粉塵的各項工程技術措施,撰寫形成風險評價報告和隱患整改計劃,確保企業生產安全。
三是切實加強職業衛生管理,降低煙草工業粉塵職業危害。要認真推進職業衛生專項達標以及現場職業衛生規范化管理,積極開展作業場所安全評價,定期組織粉塵場所職業病檢測。
四是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和對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要對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定期組織開展包括崗位職責、操作規程、粉塵防爆、應急措施等在內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准上崗。
粉塵(Dust)是指懸浮在空氣中的固體微粒。習慣上對粉塵有許多名稱,如灰塵、塵埃、煙塵、礦塵、砂塵、粉末等,這些名詞沒有明顯的界限。國際標准化組織規定,粒徑小於75μm的固體懸浮物定義為粉塵。在大氣中粉塵的存在是保持地球溫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大氣中過多或過少的粉塵將對環境產生災難性的影響。但在生活和工作中,生產性粉塵是人類健康的天敵,是誘發多種疾病的主要原因。
粉塵的來源
(1)固體物質的機械加工或粉碎,如金屬研磨、切削、鑽孔、爆破、破碎、磨粉、農林產品加工等。
(2)物質加熱時產生的蒸氣在空氣中凝結或被氧化所形成的塵粒,如金屬熔煉,焊接、澆鑄等。
(3)有機物質不完全燃燒所形成的微粒,如木材、油、煤類等燃燒時所產生的煙塵等。
(4)鑄件的翻砂、清砂粉狀物質的混合,過篩、包裝、搬運等操作過程中,以及沉積的粉塵由於振動或氣流運動,使沉積的粉塵重又浮游於空氣中(產生二次揚塵)也是粉塵的來源。
粉塵存在
粉塵幾乎到處可見。土壤和岩石風化後分裂成許多細小的顆粒,它們伴隨著花粉,孢子以及其他有機顆粒在空中隨風飄盪。除此之外,許多粉塵乃是工業和交通運輸發展的副產品;煙囪和內燃機排放的廢氣中也含有大量的粉塵,麵粉,採石場等的作業引起的,火山爆發的火山灰。
『伍』 簡述工業除塵裝置中防爆的措施有哪些各種特點和優缺點是什麼
除塵器系統管道當輸送介質中含有可燃氣體或易燃易爆粉塵時,管道系統設計應採取以下防爆措施。而且在防爆的過程中有許多優點和缺點,也將逐漸的進行。介紹。
(1)加強可燃物濃度的檢測與控制
為防止管道系統內可燃物濃度達到爆炸濃度,應設置必要的檢測儀器,以便經常監視系統工作狀態,實現自動報警。在系統風量設計時,除考慮滿足凈化要求外,還應校核其中可燃物濃度,必要時加大設計風量,以保證輸送氣體中可燃物濃度低於爆炸濃度下限。
(2)消除火源
對可能引起爆炸的火源嚴格控制。如選用防爆風機,並採用直聯或軸聯傳動方式;採用防爆型電氣元件、開關、電機;物料進入系統前,先消除其中的鐵屑等異物。
(3)阻火與泄爆措施
設計可燃氣體管道時,應使管內最低流速大於氣體燃燒時的火焰傳播速度,以防止火焰傳播;在管道上裝設內有數層金屬網或礫石的阻火器;在管道系統的局部地點(死角)裝設泄爆孔或泄爆門;氣體管道中採用的連接水封和溢流水封亦能起一定的泄爆作用。
(4)設備密閉
當除塵器管道與設備密閉不良時,可能發生因空氣漏入或可燃物泄漏而燃燒爆炸。因此,必須保證設備系統的密閉性。
(5)廠房通風
要求管道系統達到絕對密閉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須加強廠房通風,以保證車間內可燃物濃度不致達到危險的程度。而且,對於因設備發生偶然事故或系統發生運行故障時會散發大量可燃氣體的車間。應設置事故排風系統,以備急需時使用。
『陸』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全文內容
本判定標准適用於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以下統稱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於相關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於對應的行業。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共10條)。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其內部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休息室等場所。
2.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連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范採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採用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泄灰裝置,或未及時清卸灰倉內的積灰。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立筒倉、收塵倉、除塵器內部等20區未採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范採取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9.未規范制定粉塵清理制度,未及時規范清理作業現場和相關設備設施積塵。
10.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二)使用液氨製冷的行業領域(共2條)。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三)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行業領域(共4條)。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範措施,並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
2.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
4.未根據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檢測報警儀器、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四)採用深井鑄造工藝的鋁加工行業領域(共7條)。
1.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或自動鎖緊裝置。固定式、傾動式熔煉爐的鋁水出口與流槽、流槽與鑄造模盤兩處介面位置,未配置液位監測和聯鎖報警裝置。
2.配置的液位感測器未與鋁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傾動式熔煉爐在緊急狀態下不能自動復位。
3.放置入爐原材料的地面潮濕,熔煉爐、保溫爐及鑄造等作業場所存在非生產性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鑄造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配置進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未與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聯鎖。冷卻水系統未設置應急水源;應急水源管道未並聯安裝2個控制閥,或缺少常閉電磁閥(自動控制閥)。
5.鋁水鑄造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6.鋼絲卷揚系統未設置不間斷應急電源;引錠盤托架鋼絲繩未定期檢查和更換。
7.鑄造車間現場未嚴格控制人數,未控制非生產人員進入。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冶金行業(共16條)。
1.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和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和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2.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龍門鉤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耳軸磨損嚴重仍在使用。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連鑄、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溢流槽、漏鋼回轉溜槽、中間罐漏鋼坑等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煤氣泄漏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或採用外部噴淋冷卻方式維持使用。
6.高爐爐頂工作壓力超設計最大值,正常生產期間爐頂放散閥未處於自動聯鎖狀態;未設置爐缸水系統熱負荷檢測系統和爐缸侵蝕模型,爐底爐缸連續測溫點的有效性無法確保侵蝕模型准確、正常運行。
7.煉鋼爐氧槍等設備的水冷元件未規范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8.煤氣櫃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築、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煤氣爆炸危險環境1區未採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9.煤氣區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10.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吹掃、放散和可靠隔斷裝置;煤氣設施的吹掃介質管道,在使用後未斷開或未堵盲板。
11.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隔斷裝置;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
12.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准要求。
13.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准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4.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建立煤氣防護站(組),未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15.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16.燒結礦運輸皮帶輸送礦料溫度超過120℃。
(二)有色行業(共12條)。
1.吊運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2.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場所設置在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3.盛裝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6.採用水冷方式冷卻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水源。
7.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開路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未實施出水溫度定期人工檢測。存在冷卻水進入爐內風險的閉路循環元件,未設置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可能出現一氧化碳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監測報警裝置;可能存在砷化氫氣體的場所,未使用符合國家標准最高容許濃度精度要求的檢測監測設備,或採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
10.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准要求。
11.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准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2.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配備專職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三)建材行業(共7條)。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專業資質的承包方,作業前未根據風險分析制定適宜的清庫方案,未嚴格按照清庫方案實施。
3.水泥工廠電石渣原料庫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與報警裝置聯鎖的事故通風裝置,報警、通風裝置未有效運行。
4.進入筒型儲庫、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以及湧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5.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制氫站、制氧站、保護氣體配氣間等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及防爆泄壓設備。
6.纖維製品三相電弧爐、電熔製品電爐、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的水冷、風冷保護系統漏水、漏氣,或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未設置冷卻保護系統監測報警裝置。
7.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四)機械行業(共10條)。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作業影響范圍內。
2.吊運鐵水等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澆注包的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等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或出現裂紋、嚴重磨損、嚴重形變等缺陷。
3.熔融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4.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設置工業管道等設施。
5.鑄造用熔煉(精煉)爐冷卻水系統未規范設置溫度、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未採取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措施。
6.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採取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措施。
7.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時,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空間內的可燃氣體,或在影響范圍內存在明火。
8.塗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電氣設備設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風設施失效。
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鎂合金廢屑未設立單獨房間(庫房)存放,或未採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10.鋰離子電池存儲倉庫未規范設置火災探測報警裝置、自動滅火系統和滅火器材,或未規范設置故障電池隔離裝置和通風排煙設施。
(五)輕工行業(共7條)。
1.食品製造企業涉及烘製、油炸等高溫的設施設備和崗位,未採取防過熱自動切斷報警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2.食品製造企業燃氣油炸鍋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3.白酒儲存、勾兌、灌裝場所未規范設置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機械通風設施或事故排風設施聯動。
4.紙漿製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5.日用玻璃、陶瓷製造企業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或退火爐、熱收縮包裝機等可能發生燃氣泄漏、聚集的區域未設置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6.日用玻璃製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出現裂縫或窯爐附屬設施故障間接傷害窯爐本體導致玻璃液泄漏。
7.噴塗車間、調漆間未規范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型電氣設備。
(六)紡織行業(共2條)。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乾等熱定型工藝設備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置。
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儲存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煙草行業(共2條)。
1.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作業場所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製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二氧化碳濃度、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緊急聯動排風裝置。
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要求。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4.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5.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6.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9.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10.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
11.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採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14.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5.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6.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於設計值。
17.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18.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採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支護措施。
20.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21.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攜帶型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
23.一級負荷沒有採用雙迴路或雙電源供電,或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採用中性接地。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未採用自上而下、分台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4.工作幫坡角大於設計工作幫坡角,或台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5.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岩柱和掛幫礦體。
6.未按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8.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於設計坡度10%以上。
10.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11.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12.危險級排土場。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
2.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3.壩外坡坡比陡於設計坡比。
4.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5.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於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6.未按法規、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7.浸潤線埋深小於控制浸潤線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於設計規定。
9.排洪系統構築物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10.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11.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採用冰下放礦作業。
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帶葯檢維修設備設施。
(三)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葯作業。
(四)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五)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葯量超過核定葯量。
1.山東蓬萊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專項督導報告顯示學生上下學安全監管漏洞嚴重 2.茶陵縣建設局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3.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六)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九)工廠圍牆缺失或者分區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
(十)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十一)在用涉葯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
(十二)中轉庫、葯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與設計產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
(十五)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葯物。
(十六)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
(十七)一證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十八)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十九)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二十)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 ;
『柒』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是什麼
一、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是什麼
1、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為,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的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的粉塵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監督管理要符合規定。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塵和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根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率或者持續的時間,可劃分為不同危險區域。
2、法律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條
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的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以下簡稱粉塵涉爆企業)的粉塵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粉塵涉爆企業對粉塵防爆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粉塵防爆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確保安全生產。
二、粉塵企業做好防爆工作的要點是什麼
1、是建構築物。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不能設置在多層建構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內;
2、是防塵系統。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在同一介質共用一套防塵系統,加劇爆炸危險,不同的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不能互聯互通;
3、是防火防爆。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產生機械點火源的設備,按規范安裝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木製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應規范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4、是粉塵清理。建立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應計算規范清理;
5、是撲滅火災。粉塵爆炸引起的火災,使用霧狀滅火劑是最佳選擇;
6、是人員培訓。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重點崗位員工進行培訓,相關人員能掌握防範粉塵事故的有關規定和技能。
『捌』 1LA7164-2AA61-Z 是不是防爆電機
西門子國產化電機: 低壓交流非同步電動機(1LG0系列);西門子進口電機:效內率增強型(容1LA7,1LG4,1LG6系列) 西門子大功率電機 (1LA8,1PQ8)高效率:(1LA9,1LG6系列); 增安型防爆電機:(1MA6,1MA7系列); 隔爆型防爆電機:(1MJ6,1MJ7系列); 煙草專用電機:(1LA7,1LA9系列); 伺服電機:(1FK7,1FT6,1PH7系列); 變頻器:G110,MM410,MM420,MM430,MM440;V50 你的這款電機是效率增強型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