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別讓爆炸的悲劇重演,危險化學品培訓有多重要
大爆炸給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那麼,如何做好危險化學品培訓?才能確保不再發生如此慘案,同時,也避免消防員再用生命為我們買單呢?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這些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的分類
109種化學元素,通過不同的組合形成約60餘萬種化學品,可分為無毒無害的食用化學品﹑一般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其中危險化學品約有3萬余種有明顯或潛在的危險性。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化學危險品按其危險特性,分為以下8大類
第一類、爆炸品;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受壓﹑撞壓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間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指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的氣體;
第三類、易燃液體;指易燃的液體﹑液體混合物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液體;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指燃點低,對熱﹑撞擊﹑磨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物質;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劑;指處於高氧化態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並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
第六類、有毒品;指進入機體後,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器官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反應,擾亂或破壞機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統暫時性或永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第七類、放射性物品;活度大於7.4x104Bq/Kg的物品;
第八類、腐蝕品;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
安全貯存危險品的要求
根據國標《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的規定,安全貯存危險品的基本要求主要是:
(1)貯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貯存危險化學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貯存倉庫。
(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貯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用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懸掛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志。
(6)危險化學品貯存方式分為3種:隔離貯存、隔開貯存、分離貯存。
(7)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8)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生產、加工、銷售化學品的企業無論是對自己生產的化學品,還是對購買的化學品,都必須了解和掌握全部有關使用、儲存和處置方面的安全信息和注意事項,並對職工進行培訓教育。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設施、設備,作業場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職業衛生,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獎懲等規章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衛生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關標准規定的作業安全規程。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設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特性
強酸類
1、鹽酸(HCL)
鹽酸是氯化氫氣體的水溶液,常用的鹽酸濃度約含35%的氯化氫,密度是1.19克/厘米。純凈的濃鹽酸是沒有顏色的透明液體,有刺激性氣味。工業級的濃鹽酸常因含有雜質而帶黃色。濃鹽酸在空氣里會生成白霧,這是因為從鹽酸揮發出來的氯化氫氣體跟空氣里的水汽接觸,形成鹽酸小液滴的緣故。鹽酸有很重的酸味和很強的腐蝕性。
危險化學葯品的安全使用原則
1、勞保用品;勞保用品主要是用來防護人員的眼睛﹑呼吸道和皮膚直接受到有害物質的傷害。常用的勞保用品有;耐酸鹼橡膠手套﹑耐酸鹼膠鞋﹑護目鏡﹑面罩﹑膠圍裙﹑防塵口罩﹑防毒口罩等。
2、使用有強腐蝕性﹑強氧化性的化學品時,必須佩戴好耐酸鹼膠手套﹑耐酸膠鞋﹑護目鏡﹑面罩和膠圍裙等勞保用品。倒葯水時,容器口不能正對自己和他人。
3、使用有揮發性﹑刺激性和有毒的化學品時,必須佩戴好耐酸鹼膠手套和防毒口罩,並打開門窗,使現場通風良好。
4、使用不明性質的任何化學品時,不能直接用手去拿,不能直接用鼻去聞,更不能用口去嘗。
5、儲存時,酸鹼要分開,具有強氧化性和具有還原性的物質要分開,易燃物質要遠離火源和熱源。搬運化學葯品時,需先檢查運輸車是否完好,液體化學品必須單層擺放,工作人員也必須穿戴耐酸鹼手套﹑圍裙,穿耐酸膠鞋等勞保用品。
6、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頭暈﹑乏力﹑呼吸困難等症狀,即表示可能有中毒現象﹐應立刻離開現場到通風的地方,必要時送醫院診治。
化學危險燒傷的現場處理
化學危險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特點,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容易發生意外。由於熱力作用,化學刺激或腐蝕造成皮膚﹑眼睛的燒傷﹐有的化學物質還可以從創面吸收甚至引起全身性中毒,所以對化學燒傷比開水燙傷或火焰燒傷更要重視。
1、化學性皮膚燒傷現場處理
立即移離現場,迅速脫去被化學品污染的衣物等;無論酸鹼或其它化學物燒傷,立即用大量流動自來水或清水沖洗創傷面15-30分鍾;新鮮創面上不要任意塗上油膏或紅葯水﹑紫色水,不要用臟布包裹。
2、化學性眼睛燒傷的現場處理
迅速在現場用流動清水沖洗,千萬不要未經沖洗處理而急於送醫院;沖洗時眼皮一定要翻開,如無沖洗設備,也可把頭部浸入清潔盆水中,把眼皮翻開,眼球來回轉動洗滌,生石灰﹑燒鹼顆粒濺入眼內,應先用棉簽去除顆粒後,再用清水沖洗。
❷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流程
第一部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 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和標准,並建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對不屬於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2 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鐵路運輸適用本)、(鐵運[1987]802號文公布)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 3130)中的有關規定。
3 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並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90)的規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數據(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4 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並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5 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6 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7 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並採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8 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葯品。
9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10 報廢處理
10.1 包裝容器必須在安全、保衛部門指派的專人監護下銷毀。
10.2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10.3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 安全教育的分類
1.1 入公司前教育。
1.2 日常教育。
1.3 特殊安全教育。
2 入公司前安全教育
2.1 入公司前安全教育的種類包括:a、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b、企業的性質、生產特點、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c、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消防知識;d、典型事故與應吸取的教訓。e、本單位概況、生產或工作特點;f、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安全操作規程等;g、安全設施、急救器材、消防器材及個人保管的消防用品性能及使用方法;h、本單位曾發生的事故應吸取的教訓。
3 日常教育
3.1 日常安全教育的特點。
日常安全教育的特點:不分時間、不論場合、不拘形式,經常地、反復地對職工進行廣泛、深入、系統的安全教育。
3.2 安全活動日的要求。
3.2.1 以部門為單位,每星期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可採取多種形式,每次活動不少於50分鍾。
3.2.2 做到有計劃、有內容、有領導、有記錄,不能隨意不參加活動。
3.3 安全活動日的內容。
3.3.1 組織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簡報、規程、企業有關安全規定。
3.3.2 學習安全技術知識。
3.3.3 開展崗位練兵,組織種類安全表演賽。
3.3.4 檢查安全生產有關標准,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找出存在的問題,制定改進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3.3.5 討論分析典型事故,吸取事故教訓,結合本崗位工作,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3.3.6 舉行安全技術講座、交流。
4 特種安全教育
特殊安全教育由管理部門進行。
三、安全檢查制度
1 安全生產檢查的原則。
1.1 安全生產檢查本著領導與員工相結合的原則。
1.2 安全生產檢查本著員工日常檢查和專業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1.3 安全生產檢查要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原則。
2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
2.1 國家、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在企業貫徹落實情況。
2.2 企業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教育工作的貫徹執行情況。
2.3 企業職工安全紀律執行情況。
2.4 防護用品的保管和使用情況。
2.5 工業衛生、防塵、防毒和有害職工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2.6 各種設備、設施的安全裝置、防護設施等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2.7 各種機械、電器、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防護和安全管理。
2.8 行車、吊具、氣瓶及電動工具的安全完好狀態。
2.9 各種環境的防火、防爆、避雷、靜電、照明及危險器貯運等的安全情況。
2.10 房屋、廠房的防雨、防寒設備情況。
2.11 有關安全生產檢查記錄,有關材料歸檔情況。
3 安全檢查的方法和時間
3.1 安全檢查的方法:
3.1.1 日常檢查,即每天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3.1.2 周末檢查,每周公司組織安全檢查組進行安全檢查。
3.1.3 節、假日前檢查,凡節、假日前都要對各環節,各部門進行安全大檢查。
3.1.4 專業性檢查,依靠專業人員組成專業檢查組,深入現場和要害部位進行檢查。
3.1.5 季節性檢查,由公司安全員對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3.2 安全生產檢查的時間規定。
3.2.1 作業工人,每天(班)進行多次班前、班中安全巡檢查活動。
3.2.2 每天至少進行兩次安全巡檢活動。
四、安全檢修制度
1 檢修組織與管理
1.1 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並履行審批手續。
1.2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1.3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2 檢修安全通則
2.1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
2.2 從事動火作業,應按防火、防爆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准後方可作業。
2.3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3 檢修完工後處理
3.1 檢修完畢後必須做到: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3.2清理現場。
五、勞動防護用具(品)管理制度
1 貫徹執行國家及有關上級勞動保護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生產現場的特點,配備合適的、可靠的、符合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2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條件
2.1 凡具備以下作業條件之一者,應發放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
a、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勾、掛、磨損衣服,而可能引起傷害的作業條件。
b、從事接觸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物質的作業條件。
c、有強烈輻射熱或有灼燙危險的作業條件。
d、接觸酸、鹼、油污及很臟的作業條件。
e、冬季經常從事露天或野外作業。
f、經常從事低溫作業(10℃以下條件)的工種作業條件。
3 發放原則
3.1 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或器具,要嚴格審批手續。
3.2 公司根據不同的作業條件需要發入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和防護用品。
4 公安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與考核。
經理安全職責
1、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公司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公司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
業務員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並掌握安全技術,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積極參加各項安全管理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管理的建議,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或用具。
3、檢查所使用的工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並做到安全使用。保持作業現場整潔衛生和通道暢通。
4、發生事故要立即報告,積極參與救護工作,向事故調查人員如實介紹情況。
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積極參加安全教育培訓。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持證上崗,把安全教育作為頭等大事來抓。
3、公司內部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水平。
4、每年組織一次安全技術實地操作演習,訓練培養出思想品德好、技術水平高的實用型人才。
5、對安全技術先進班組、個人,要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安全意識淡薄,工作馬虎的要給予懲罰。
6、加大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力度,利用黑板報、牆報、專欄、標語等形式,把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在行動上,體現在工作中。
七、安全檢查制度
1、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對自己的工作場所定時檢查。
2、業務人員對經營場所的安全狀況要熟悉,並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3、夜間工作人員和值班人員必須定時做巡迴檢查。
4、節假日前後作安全檢查,節假日值班,必須按時進行安全檢查。
5、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不能及時解決的應立即上報,並採取防範措施。
安全員職責
1、認真學習並掌握安全技術,自覺遵守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定期組織業務人員安全學習,學習國家有關安全及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知識、消防安全知識、本崗位操作規程。
3、協助經理督促、檢查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防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隱患。
4、及時、如實匯報安全事故,並按照預案協助經理組織實施救援。
八、安全管理制度
1、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特製定本制度。
2、公司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3、公司員工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規章制度、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對易燃易爆物質要杜絕跑、冒、滴、漏,加強對車輛的監護、保養,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嚴格動火管理,加強行政值班、安全監察,堅決杜絕違章作業。
6、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專人專車、庫存時單獨存放、禁止混裝、發現緊急情況及時報告。
7、合理配置,保管好各種安全設施、器材、應急防護用品,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8、以上規定經公司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各負其責,把安全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九、產品采購、銷售、登記制度
1、危險化學品采購分到專人、采購時,必須到有經營或生產危險化學品資質的單位購買。
2、銷售的危險化學品,在委託運輸公司進行運輸時,承運公司具有運輸資格,危險品的運輸車輛和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不得無證運輸或無證上崗。運輸中必須對危險化學品做好相應的防護,嚴禁出現跑、冒、滴、漏。
3、危險品的購銷完成後,必須對危險品的品種、數量進行登記。
第二部分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 總 則
1.0.1為使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以下簡稱供應站)設置,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活動符合安全生產、保證供氣和保護環境的要求,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行業標准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於液化石油氣及其他新型液化燃氣供應站的設置及其設施;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的運行、維護、搶修。
1.0.3供應站的設置及其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
儲存和向用戶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場所。
2.0.2液化石油氣設施
指供應站設施、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火焰切割用割具及割嘴)
2.0.3供應站設施
供應站內的鋼瓶、供電線路、電器設備、滅火器材、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等。
2.0.4用戶設施
指用戶的液化石油氣管道、膠管、調壓器、鋼瓶、閥門及火焰切割用割具及割嘴等。
2.0.5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火焰切割用割具及割嘴)
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進行加熱、金屬切割等的設備,如液化石油氣工業爐、自動、半自動及手工氣割工具等。
2.0.6運行
從事液化石油氣供應的專業人員,按照工藝要求和操作規程對液化石油氣設施進行巡視、操作、記錄等常規工作。
2.0.7維護
為保障液化石油氣設施的正常運行,預防事故發生所進行的檢查、維修、保養等工作。
2.0.8搶修
液化石油氣設施發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氣、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時,採取緊急措施的作業過程。
3 供應站
3.1 供應站設置
3.1.1供應站按氣瓶總容積V分為三級,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名 稱 氣瓶總容積(m3)
Ⅰ級站 6<V≤20
Ⅱ級站 1<V≤6
Ⅲ級站 V≤1
註:氣瓶總容積1 m3摺合YSP—15型重瓶28隻;YSP—50型重瓶8隻。
3.1.2Ⅲ級供應站應具備的條件:
1. 由具有資格的液化石油氣企業設立;
2.設置應符合燃氣規劃布點的要求;
3.有穩定的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石油氣氣源;
4.有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持上崗證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5.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供應站設施、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的檢查、維護制度和各類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記錄台帳;
6.有值班人員;
7.配備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
8.至少應配置8kg乾粉滅火器2隻;
9.供應站鄰房間應是非明火、散發火花地點;
10.可設置在與建築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築和高層民用建築除外)外牆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
11.建築物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有相互毗鄰並採用防火牆有效分離的管理房和瓶庫房;站內面積大於等於20平方米,其中瓶庫房面積大於等於10平方米;設置時其周圍30米范圍內不得有危險品經營店鋪、配變電房、燒焊工場等火災危險場所及醫院、商場、娛樂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50米范圍內不得有學校、幼兒園和重要公共建築;供應站與主要道路的防火間距大於等於8米,與次要道路的防火間距大於等於5米;
12.供應站的瓶庫房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通風良好,並設有直通室外的門;
2)與其他房間相鄰的牆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
3)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4)地面應是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
5)照明燈具和開關應採用防爆型。
3.1.3Ⅰ、Ⅱ級供應站應具備第3.1.2條1—8項的規定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規定的條件。
3.2 供應站設施的運行與維護
3.2.1一般規定:
1.銷售的鋼瓶及液化石油氣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2.建立鋼瓶和用戶檔案;
3.不得經營液化石油氣、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將鋼瓶置於戶外經營;不得在鋼瓶之間相互倒氣;
4.不得擅自設立瓶庫;
5.瓶庫房內不得住人、堆放雜物或有明火等火源;供電線路及電器設備符合國家防火防爆規定;
6.空瓶、重瓶應按指定區域分別存放,並設標志;漏氣瓶或其他不合格鋼瓶應及時處理,不得在站內存放;
7.鋼瓶應直立碼放且不得超過2層;50kg鋼瓶應單層碼放;應留有通道;
8.在鋼瓶裝卸、搬運、碼放過程中應輕拿輕放,嚴禁摔、砸、滾、拖鋼瓶;
9.鋼瓶應周轉使用,重瓶存放不宜超過一個月;
10.定期檢查和補充滅火器;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應完好、有效;11.供應站存放的重瓶總容積不得超過設置時申報的容積。
3.2.2供應站應分別對重瓶入站、存放、重瓶出站、空瓶入站等環節進行檢查,檢查應有台帳記錄。
1.重瓶入站檢查
1)檢查方法:逐瓶檢查。
2)檢查內容:鋼瓶瓶體及角閥有無泄漏;稱重復核有無超重瓶、欠裝瓶;鋼瓶上是否有合格標志。
2.供應站日常檢查
1)檢查頻率:每天早上8點——晚上8點不低於2小時一次;晚上8點——早上8點不低於4小時一次。
2)檢查內容:鋼瓶有無泄漏或其他異常情況。
3.重瓶出站檢查
1)檢查方法:逐瓶檢查。
2)檢查內容:再次復核本條條第1項的內容。
4.空瓶入站檢查
1)檢查方法:逐瓶檢查。
2)檢查內容:鋼瓶是否超過檢驗期;鋼瓶內是否有剩餘壓力;角閥是否關閉;殘液量是否超標。
3.2.3液化石油氣泄漏檢查應採用肥皂水檢漏或儀器檢測,嚴禁使用明火檢漏,發現泄漏應及時消除;在泄漏未消除之前,應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4 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的運行與維護
4.0.1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的安裝、維護和檢修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4.0.2供應站應負責液化石油氣使用的宣傳、指導,告知用戶遵守下列規定:
1.正確使用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燃燒器由使用單位自行采購或公司配送合格的燃燒器等工具;
2.不得私自拆改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自動切割機;
3.不得加熱、摔砸、橫放、倒置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及傾倒瓶內殘液和拆卸瓶閥等附件;
4.嚴禁用明火檢查泄漏;
5.發現用戶設施或液化石油氣燃燒器異常、液化石油氣泄漏或意外停氣時,應立即關閉鋼瓶角閥和其他閥門,開窗通風,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嚴禁動用明火,並應及時向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報修;
6.連接液化石油氣燃燒器的膠管應定期更換,嚴禁使用過期、過長膠管,並應安裝牢固;
7.嚴禁在卧室等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
8.不得用膠管過牆或者穿門窗使用液化石油氣;膠管連接時使用三通接頭,形成兩個支管;
9.每次使用完液化石油氣後,應關閉鋼瓶角閥;
10.協助對用戶設施進行檢查、維護、搶修工作。
4.0.3供應站自身安全隱患檢查
1)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氣瓶檢查;
2)對配送車輛及時進行檢查;
3)對配氣站相關設施定期進行檢查;
4)對配氣站周邊環境及容易造成安全隱患的地點進行檢查;
5)非本站工作人員進入站區應遵守站區規定;
4.0.4用戶設施檢查
1.檢查方法:肥皂水塗刷、儀器檢測和肉眼觀察。
2.檢查內容:鋼瓶瓶體及角閥含閥桿、減壓閥、膠管及其連接部位。
3.檢查要求及處理方法:
1)泄漏檢查:發現肥皂水有鼓泡現象或檢測儀器報警即有液化石油氣泄漏時,應及時告知用戶並立即重新緊固連接部位或更換泄漏的用戶設施;
2)膠管有變形、鼓包、裂紋、老化現象時,應及時調整、更換;
3)減壓閥失效應及時更換;
4)連接部位應有卡子緊固。
4.0.5液化石油氣燃燒器泄漏檢查
發現泄漏時應及時告知用戶並立即送修或更換泄漏的液化石油氣燃燒器。
4.0.6液化石油氣燃燒器燃燒工況檢查
1.檢查方法:肉眼觀察。
2.檢查要求及處理方法:液化石油氣燃燒器有連焰、黃焰、回火、離焰、脫火等故障時,應立即更換割嘴,如燃燒器(割據)存在問題應及時更換。
5 搶 修
5.0.1液化石油氣泄漏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氣聚積在低窪處或其他地下設施內。
5.0.2在搶修作業中,應防止液態液化石油氣快速氣化時造成人員凍傷事故。
5.0.3液化石油氣鋼瓶發生泄漏、燃燒時應按以下方法處理:
1.角閥閥桿泄漏,應立即關閉角閥,送交鋼瓶充裝單位或鋼瓶檢測單位處理;
2.角閥閥芯泄漏,應加堵頭,制止泄漏後送交鋼瓶充裝單位或鋼瓶檢測單位處理;
3.瓶體泄漏,應立即送交鋼瓶充裝單位或鋼瓶檢測單位處理。
4.若已發生燃燒,應馬上撲救,待火熄滅後對鋼瓶降溫,之後按本條前3項的程序進行處置。
5.0.4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危及液化石油氣設施和周圍環境的安全時,應協助消防部門搶救。
5.0.5火災與爆炸災情消除後,應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
6.公司儲存站消防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①儲存站生產區域內,在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的警示牌,並不準任何人攜帶火種(如火柴、打火機等);如因施工需要,必須動火時,應事先制訂動火方案,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②在生產區域作業的人員,應穿防爆鞋,其他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也不得穿鞋底有鐵釘的鞋。
③各種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時,必須在排氣管上戴防火帽;同時,嚴禁獸力車、電瓶車和拖拉機等車輛進入生產區。
④不準機動車輛在生產區域內進行修車、擦車和加油等作業,在進行灌裝和卸液操作時,必須將車輛的發動機熄火。
⑤不準在生產區域內放散液化石油氣和亂倒殘液,並應及時消除從設備和管道「跑、冒、滴、漏」出來的液化石油氣。
⑥每天末班下班時,必須將生產用的電源切斷。
⑦各種設備都應裝有良好的接地設施,其最大接地電阻不得超過10Ω。
⑧ 滅火器
a.定期檢查各種滅火器的數量和質量,若有失效,應及時補充或更換。
b.乾粉滅火器一般每年春、秋季各檢查一次,平時應加強保管,防止乾粉受潮或變質。
c.泡沫滅火器每年入冬之前應進行全面檢查,並放在室內使用方便的地方,以防葯液結凍;次年春季應再檢查一次,並移至室外放置。
7.運行階段的事故防範措施
(1)做好用氣設備和鋼瓶的維修檢驗工作
(2)液化石油氣儲配、供應站要劃定禁火區域,禁絕一切火源。
①禁拖拉機、電瓶車、摩托車等進入禁火區域,汽車、槽車進入時,必須在排氣管上裝有防火罩;
②進入站(庫)內工作人員必須穿防靜電鞋和防靜電服,嚴禁攜帶打火機、火柴,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
③站、庫內電氣設備要防爆、貯罐區要安裝避雷設施,貯罐要安裝導除靜電設施;
④嚴禁隨意在站、庫內及周圍進行動火焊割作業等。
(3)配置消防器材、加強防爆電氣設備的日常巡視和檢查工作。
(4)裝有石油液化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❸ 企業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是什麼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有關文件(以下統稱現行法律法規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儲存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企業)依法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准備工作,也可作為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准備工作的工具。
本指南所稱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是指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應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
第三條 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准備是危險化學品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
應急准備應貫穿於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各環節、全過程。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遵循安全生產應急工作規律,依法依規,結合實際,在風險評估基礎上,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特點和危害,持續開展應急准備工作。
第四條 應急准備內容主要由思想理念、組織與職責、法律法規、風險評估、預案管理、監測與預警、教育培訓與演練、值班值守、信息管理、裝備設施、救援隊伍建設、應急處置與救援、應急准備恢復、經費保障等要素構成。每個要素由若干項目組成。
要素1:思想理念。思想理念是應急准備工作的源頭和指引。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生命至上、科學救援理念,樹立安全發展的紅線意識和風險防控的底線思維,依法依規開展應急准備工作。
本要素包括安全發展紅線意識、風險防控底線思維、應急管理法治化與生命至上、科學救援四個項目。
要素2:組織與職責。組織健全、職責明確是企業開展應急准備工作的組織保障。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構,明確應急響應、指揮、處置、救援、恢復等各環節的職責分工,細化落實到崗位。
本要素包括應急組織、職責任務兩個項目。
要素3:法律法規。現行法律法規制度是企業開展應急准備的主要依據。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及時識別最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有關文件,將其要求轉化為企業應急管理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檢測規范和管理工具等,依法依規開展應急准備工作。
本要素包括法律法規識別、法律法規轉化、建立應急管理制度三個項目。
要素4: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企業開展應急准備和救援能力建設的基礎。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運用底線思維,全面辨識各類安全風險,選用科學方法進行風險分析和評價,做到風險辨識全面,風險分析深入,風險評估科學,風險分級准確,預防和應對措施有效。運用情景構建技術,准確揭示本企業小概率、高後果的「巨災事故」,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准備工作。
本要素包括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價、情景構建四個項目。
要素5:預案管理。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應急預案是企業開展應急准備和救援能力建設的「規劃藍圖」、從業人員應急救援培訓的「專門教材」、救援行動的「作戰指導方案」。危險化學品企業要組成應急預案編制組,開展風險評估、應急資源普查、救援能力評估,編制應急預案。要加強預案管理,嚴格預案評審、簽署、公布與備案;及時評估和修訂預案,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要素包括預案編制、預案管理、能力提升三個項目。
要素6:監測與預警。監測與預警是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預防與應急的重要措施。監測是及時做好事故預警,有效預防、減少事故,減輕、消除事故危害的基礎。預警是根據事故預測信息和風險評估結果,依據事故可能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確定預警等級,制定預警措施,及時發布實施。
本要素包括監測、預警分級、預警措施三個項目。
要素7:教育培訓與演練。教育培訓與演練是企業普及應急知識,從業人員提高應急處置技能、熟練掌握應急預案的有效措施。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對從業人員(包含承包商、救援協議方)開展針對性知識教育、技能培訓和預案演練,使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應急知識、與崗位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技能和應急處置措施。要建立從業人員應急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培訓的時間、地點、人員、內容、師資和考核的結果。
本要素包括應急教育培訓、應急演練、演練評估三個項目。
要素8:值班值守。值班值守是企業保障事故信息暢通、應急響應迅速的重要措施,是企業應急管理的重要環節。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設立應急值班值守機構,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制度,設置固定辦公場所、配齊工作設備設施,配足專門人員、全天候值班值守,確保應急信息暢通、指揮調度高效。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值班。
本要素包括應急值班、事故信息接報、對外通報三個項目。
要素9:信息管理。應急信息是企業快速預測、研判事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調集應急資源,實施科學救援的技術支撐。危險化學品企業要收集整理法律法規、企業基本情況、生產工藝、風險、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應急資源、應急預案、事故案例、輔助決策等信息,建立互聯共享的應急信息系統。
本要素包括應急救援信息、信息保障兩個項目。
要素10:裝備設施。裝備設施是企業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的「作戰武器」,是應急救援行動的重要保障。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按照有關標准、規范和應急預案要求,配足配齊應急裝備、設施,加強維護管理,保證裝備、設施處於完好可靠狀態。經常開展裝備使用訓練,熟練掌握裝備性能和使用方法。
本要素包括應急設施、應急物資裝備和維護管理三個項目。
要素11:救援隊伍建設。救援隊伍是企業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的專業隊和主力軍。危險化學品企業要按現行法律法規制度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指定兼職救援人員、簽訂救援服務協議),配齊必需的人員、裝備、物資,加強教育培訓和業務訓練,確保救援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救援技能、防護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本要素包括隊伍設置、能力要求、隊伍管理、對外公布與調動四個項目。
要素12:應急處置與救援。應急處置與救援是事故發生後的首要任務,包括企業自救、外部助救兩個方面。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建立統一領導的指揮協調機制,精心組織,嚴格程序,措施正確,科學施救,做到迅速、有力、有序、有效。要堅持救早救小,關口前移,著力抓好崗位緊急處置,避免人員傷亡、事故擴大升級。要加強教育培訓,杜絕盲目施救、冒險處置等蠻干行為。
本要素包括應急指揮與救援組織、應急救援基本原則、響應分級、總體響應程序、崗位應急程序、現場應急措施、重點監控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配合政府應急處置八個項目。
要素13:應急准備恢復。事故發生,打破了企業原有的生產秩序和應急准備常態。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在事故救援結束後,開展應急資源消耗評估,及時進行維修、更新、補充,恢復到應急准備常態。
本要素包括事後風險評估、應急准備恢復、應急處置評估三個項目。
要素14:經費保障。經費保障是做好應急准備工作的重要前提條件。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重視並加強事前投入,保障並落實監測預警、教育培訓、物資裝備、預案管理、應急演練等各環節所需的資金預算。
要依法對外部救援隊伍參與救援所耗費用予以償還。
本要素包括應急資金預算、救援費用承擔兩個項目。
❹ 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等條件。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4)舉辦危險化學品企業防爆電氣培訓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❺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教育教育培訓需要多少個小時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❻ 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經營條件
5.1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5.2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 J16的要求。
5.3 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5.4 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5.4.1零售業管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m以上距離。
5.4.2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於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5.4.3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t。
5.4.4零售業管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喝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5.4.5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
5.4.6 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求安全設施。
5.4.7 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kg,總質量不能超過2t。
5.4.8 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或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5.4.9 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5.4.10 經營易燃易爆品的企業,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經營許可證。
5.4.11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向供貨方索取並向用戶提供GB/T17519.1-1998第5章SDS的內容和一般形式所規定的16個項目的有關信息。
儲運條件
6.1 倉儲
6.1.1 地點設置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按其使用性質和經營規模分為三種類型:大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大於9000m2);中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在550m2~9000m2之間);小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於550m2); b)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當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c)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d)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2m以上的實體圍牆,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e) 大型倉庫應符合本標准5.4.7、5.4.8 、5.4.9的規定; f)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消防安全儲存許可證。
6.1.2 建築結構 a) 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建築應符合GB J16-1987第4章的要求; b)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建築屋架應根據所存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和危險等級採用木結構、鋼結構或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砌磚牆、石牆、混凝土牆及鋼筋混凝土牆; c) 庫房門應為鈦門或木質外包鐵皮,採用外開式。設置高側窗(劇毒物品倉庫的窗房應加高鐵護欄); d) 毒害性、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易燃易爆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爆炸品應儲存於一級輕頂耐火建築內,低、中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應儲存於一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6.1.3 儲存管理
a) 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GB 15603、GB 17901、GB 17915、GB 17916的規定;
b)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准,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c)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見附錄A);
d)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e)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貨主或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f)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g) 各類危險化學品均應按其性質儲存在適宜的溫濕度內。
6.2 運輸
6.2.1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並有明顯標志。
6.2.2 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包裝應牢固。各類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GB 12463的規定。
6.2.3 運輸劇毒物品時,應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劇毒物品運輸證》。應有專人押運,防止被盜、丟失現象。
6.2.4 互為禁忌物料不能裝在同一車、船內運輸。
6.2.5 易燃、易爆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船內運輸。
6.2.6 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下的,氣溫高於28℃時應在夜間運輸。
6.2.7 禁止無閃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和其他運輸工具。
6.2.8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應有消防安全設施。
6.3 安全保證
6.3.1 安全設施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的大小設置、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網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大型危險物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消防隊,並配有消防車。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新和添置,確保完好有效。對於各種消防設施、器材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b)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避雷設施,並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使之安全有效;
c) 對於易產生粉塵、蒸氣、腐蝕性氣體的庫房,應使用密閉的防護措施,有爆炸危 險的庫房應當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劇毒物品的庫房還應安裝機械通風排毒設備;
d)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消防、治安報警裝置。有供對報警、聯絡的通訊設備。
6.3.2 安全組織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設有安全保衛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警衛隊伍。無論專職還是義務消防、警衛隊伍,都應制定滅火預案並經常進行消防演練。
6.3.3 安全制度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級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不安全 隱患應及時整改;
b) 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機動車裝卸貨物後,不準在庫 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c)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 車、鏟車應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d) 對劇毒物品的管理應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
e)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6.3.4 安全操作
a) 裝卸毒害品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品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 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b) 裝卸易燃易爆品人員應穿工作服,帶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裝卸易燃液體須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各種氧化劑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c) 裝卸腐蝕人員應穿工作服、戴護目鏡、膠皮手套、膠皮圍裙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磨擦震動和撞擊。不能使用沾染異物和能產生火花機具,作業現場須遠離熱源和火源。
d) 各類危險化學品分裝、改裝、開箱(桶)檢查等應在庫房外進行。
e) 在操作各類危險化學品時,企業應在經營店面和倉庫,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准備相應的急救葯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7 廢棄物處理
7.1 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內堆積可燃性廢棄物。
7.2 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轉移至安全區域。
7.3 按危險化學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防止污染水源或環境。
8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1 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2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授權的部門統一製作、發放。
8.3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符合本標准第4、5、6、7章的要求,並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後,方可申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辦營業執照。
❼ 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的目的
安全培訓的目的是:
1.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範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
2.安全教育是使廣大職工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3.安全教育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堅持安全教育制度,搞好對全體職工的安全教育,對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4.提高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律意識和管理水平。
5.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6.減少「三違」作業行為,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7)舉辦危險化學品企業防爆電氣培訓擴展閱讀
培訓內容 :
1.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新出台政策文件通知。
2.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相關安全通知文件。
3.安全管理方法知識。
4.危險化學品、機械、電氣、防火防爆、安全技術知識。
5.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知識。
6.勞動防護用品器具使用、操作、維護知識。
7.公司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及事故模擬演練。
8.事故案例分析總結。
參考資料網路——企業安全教育
❽ 全省各市2022年3月份有哪些單位搞危險化學品的培訓
答:上海市工貿/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相關「服務單位」評審員及評審專家(初、復訓)。
培訓時間:2022年3月28日至4月6日;考試時間:2022年4月7日—8日(具體時間:線上、簡訊通知);培訓及考核方式:線上學習培訓及線下上機考試相結合,培訓和考試均不收費。
報名學習辦法:3月16日—3月18日:各評審機構以機構為單位將報名人員資料掃描件電子版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統一發至上海市安全生產協會培訓部(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進行審核;3月22日—3月25日:報名材料審核及學員賬號創建;4月初:學員通過線上培訓系統進行學習(具體學習時間、網址將在材料審核結束後通知學員);4月中旬:評審人員線下上機考試(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
❾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多少學時
1、安管人員每年再培訓(安監局組織、發證)不少於16學時。
2、其他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企業組織)不少於20學時。
❿ 實驗室化學品安全培訓的意義是
題主問的是實驗室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的意義是什麼嗎?意義如下:
1、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意識。
2、增強安全生產管理知識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能力,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意識,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和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
3、更好地適應安全生產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促進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