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廠的鍋爐安裝區域防爆等級,一級甲類是什麼意思,是不是設計院搞錯了
鍋爐房按照生產物品危險性分類屬於丁類廠房,與甲乙類廠房相鄰時按照散回發火花或者明火場所設置。鍋答爐房獨立建造時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使用可燃氣體或者丙類液體燃料時應該設置防爆設施。題目描述的一級甲類,有可能是高標准設計,詳情請咨詢設計人員。
『貳』 什麼是一級防火防爆單位
摘要 親您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叄』 可燃氣體防火爆的耐火極限不得小於多少
汽車修理廠主要防火對策(一)認真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要按照《消防法》第14條的規定,督促落實汽車維修企業,認真履行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加強自身消防監督管理,抓緊制定規章制度,明確、細化和規范具體責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單位的經營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預防火災能力。(二)各類車間設置宜設置應不低於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內,嚴格按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廠設計防火規范》要求進行防火設計、施工到竣工消防驗收,保留必要的防火間距,根據需要設置門、防火牆、窗通風孔、機械排風系統和採取防火分隔措施等,嚴格消防審核、消防驗收,把好源頭關。(三)按行業標准配置防爆電氣設備,規范敷設室內電線,特別是甲、乙類物品運輸車修理車間以及修理廠內的噴漆間、電瓶間、乙炔間等室內的電氣設備均應按國家標准《爆炸和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根據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材和消防設施,落實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具體應參照修車庫滅火器配備數量標准配置,修理廠從業人員應建立培訓制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否則用人單位不得採用。(四)、對車間設置有職工宿舍、廚房的修理廠強行遷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不行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公安消防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強行遷出,減少火災隱患。對於存在火災隱患拒絕整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江蘇省農村消防管理法》的規定嚴格處罰。(五)各職能部門加強協作,緊密配合,進一步完善消防監督。公安消防機構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遵循防火客觀規律,督促、指導好基層派出所對此類場所的三級消防監督管理,明確三級管理責任和單位,防止失控漏管,協調好本轄區內職能部門對此工作配合管理,如修理廠主管行業部門應按行業標准嚴格把關,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應吊銷其修理資格證。消防安全不合格,工商部門不發給工商營業執照等,治安部門在核發特行許可時應由消防部門對修理廠安全問題出具消防合格意見書。只有通過緊密配合,協作管理,才能保證維修企業安全健康的發展。
『肆』 防火分區的原則有哪些
從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區劃分得越小,越有利於保證建築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劃分得過小,則勢必會影響建築物的使用功能,這樣做顯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區面積大小的確定應考慮建築物的使用性質、重要性、火災危險性、建築物高度、消防撲救能力以及火災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國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等均對建築的防火分區面積作了規定,在設計、審核和檢查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嚴格執行。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3.1的規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註:1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採用防火牆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不應大於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
2 室友庫區內的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的規定。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2000㎡。
4 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製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
5 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不應大於12000㎡,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0㎡;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不應大於3000㎡,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000㎡
6 一、二級耐火等級且佔地面積不大於2000㎡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0㎡。
7 一、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的規定。
8 「—」表示不允許。
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場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2條的規定增加1.0倍。
3.3.4 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臨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爆牆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3.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牆布置,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類中間倉庫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 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和第3.3.3條的規定。
3.3.7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於5m³。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3.3.8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臨,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時,可一面貼臨,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等標準的規定。
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窗。
3.3.9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防火隔牆和1.00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3.10 物流建築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建築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跟規范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
2 當建築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築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但當分揀等作業區採用防火牆與存儲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范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採用防火牆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築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可按本規范表3.3.2(不含注)的規定增加3.0倍:
1)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且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一級;
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3)建築內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3.11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需要出入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其屋頂應採用不燃材料或採取其他防火措施。
所謂防火分區是指採用防火分隔措施劃分出的、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築的其餘部分蔓延的局部區域(空間單元)。在建築物內採用劃分防火分區這一措施,可以在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時,有效地把火勢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減少火災損失,同時可以為人員安全疏散、消防撲救提供有利條件。
防火分區,按照防止火災向防火分區以外擴大蔓延的功能可分為兩類:其一是豎向防火分區,用以防止多層或高層建築物層與層之間豎向發生火災蔓延;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區,用以防止火災在水平方向擴大蔓延。
豎向防火分區
豎向防火分區是指用耐火性能較好的樓板及窗間牆(含窗下牆),在建築物的垂直方向對每個樓層進行的防火分隔。
水平防火分區
水平防火分區是指用防火牆或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物將各樓層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區域。它可以阻止火災在樓層的水平方向蔓延。防火分區應用防火牆分隔。如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卷簾加冷卻水幕或閉式噴水系統,或採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伍』 丁類廠房屬於幾級防爆
丁類廠房屬於二級防爆。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3規定: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於二級;當為建築面積不大於500m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m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陸』 甲,已,丙,丁,戊累防火等級怎樣劃分
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3.1.1條和3.1.3條的相關要求,如下:
甲類儲存:閃點小於28%的液體。
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和易自然的物體。
乙類儲存:閃點小於28%至60%的液體。
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 助燃氣體。
緩慢氧化雞熱不散的物體。
丙類儲存:閃點小於60%的液體 可燃固體。
丁類儲存:難燃物體。
戊類儲存:非燃物體。
(6)企業防爆區耐火等級擴展閱讀: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
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
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消防監督、研究和教學等單位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主要內容有:
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
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
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
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柒』 關於防火防爆車間~~~甲級乙級建築防火設計規范
找當地的化工設計院
『捌』 防火防爆區域的劃分有哪些等級
按爆炸性物質的物態,分為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二類。
防火防爆區域的劃分:
爆炸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爆炸性物質:能與氧氣(空氣)發生反應並爆炸的物質,
包括氣體、液體和固體。(氣體:氫氣、乙炔、乙烷等;液體:酒精、汽油;固體:粉塵、纖維粉塵等)。
2)氧氣:空氣。
3)點燃源:包括明火、電氣火花、機械火花、靜電火花、高溫、化學反應、光能等。
『玖』 防火分為幾級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5.1.2的規定。
表5.1.2 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耐火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牆 防火牆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3.00
承重牆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2.50 不燃燒體
2.00 難燃燒體
0.50
非承重外牆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燃燒體
樓梯間、前室的牆
電梯井的牆
居住建築單元之間的牆和分戶牆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1.50 難燃燒體
0.50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
0.25
房間隔牆 不燃燒體
0.75 不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
0.25
柱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2.50 不燃燒體
2.00 難燃燒體
0.50
梁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難燃燒體
0.50
樓板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燃燒體
屋頂承重構件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燃燒體
0.50 燃燒體
疏散樓梯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燃燒體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不燃燒體
0.25 難燃燒體0.25 難燃燒體
0.15 燃燒體
註:1 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原有建築物,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牆體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各類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本規范附錄C確定。
3 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GB 50368的規定執行。
5.1.3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建築的火災危險性和重要性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築(室),一類高層建築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2 單層或多層重要公共建築,二類高層建築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1.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5.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燒材料,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級,且應採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構造措施。對於其他情況,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5.1.6 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當房間隔牆採用難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當房間的建築面積不超過l00m2時,其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燒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築的樓板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樓板時,該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5.1.7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吊頂採用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院、療養院、中小學校、老年人建築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採用不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25h的難燃燒體。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的門廳、走道的吊頂應採用不燃燒體。
5.1.8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必須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經防火保護後的構件整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規定。
5.1.9 民用建築外保溫和外牆裝飾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要求,或經權威試驗機構通過實體火災試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