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施工中防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麼
對電氣設備安全要求基本原則是整體防爆。整體防爆是指在爆炸危險區內,安裝使用的專電氣動力、通訊屬、照明、控制設備、儀器儀表、移動電氣設備(包括電動工具)及其輸配電線路等,應全部按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採取相應的措施,達到要求。
B. 防爆電氣作業怎麼考
防爆電氣作業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的作業及對防爆電氣設備防爆狀況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持有防爆電氣證能從事持有低壓電工證的工作,但不能從事高壓和電網工作。
防爆電氣作業證和低壓電工證的關系有點類似高壓容器焊工證和普通焊工證的關系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 30 號令)以及《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 44 號令)的相關精神,凡涉及電氣、電力設施安裝、運行、檢修、保養、調試和檢測等崗位電氣防爆技術人員,必須參加防爆電氣職業技能的培訓、考核和鑒定,取得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制的《特種作業(電工:防爆電氣)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基於此,特開展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防爆電氣)安全技術培訓,相關招生信息如下。一、招生對象1. 年滿 18 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2. 具有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具有電子、電氣、儀表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具有半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3. 取得電工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二、培訓教材及內容培訓教材採用由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的《防爆電氣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課程內容包括電氣防爆基礎知識;電氣設備防爆技術;防爆標識與電氣設備選型;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修理;防爆電氣設備應用管理要求和質量現狀;安全技術訓練。三、考核及發證培訓結束後,統一參加上海市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防爆電氣)安全技術(應知、應會)。考核合格者,將頒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制的《特種作業(電工:防爆電氣)操作證》。四、培訓及考核費用培訓費 1600 元
C. 防爆電氣產品哪家公司的好
找 華榮防爆 新黎明防爆(新黎明很多假貨要認准商標"HRLM" 和"EEW")
D. 防爆認證機構 中國有那幾家專業的防爆認證機構,及它們的聯系電話
1、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CQST)
聯系方式:
中心辦公室:0377-63258564
國際業務室:0377-63259357
2、國家級儀器儀表防爆安全監督檢測站(NEPSI)
業務咨詢
聯系人:李經理(檢測業務)、樂經理(防爆、認證業務)、酈經理
電話:021-64821772
業務辦理
聯系人:胡經理、蔡經理、周經理
電話:021-64516350
3、國家防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天津)(PCEC)
電話:022-26651066
(4)防爆電氣人民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防爆電氣產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企業未取得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防爆電氣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防爆電氣產品。
最新實施細則在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實施,編號XK06-014。
該實施細則適用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防爆電氣產品。
參考資料:網路-防爆認證
參考資料:CQST-聯系我們
參考資料:NEPSI-聯系我們
參考資料:中通防爆-天津石油和化學工業電氣產品防爆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E. 防爆等級標准
法律分析: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的劃分是根據設備使用的類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溫度組別、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型式來劃分的。防爆電氣設備分為兩類:I類為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II為除礦井以外的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依照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或最小點燃電流(MICR)來區分,II類電器設備又分為:IIA、IIB、IIC 三個類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F. 設備防爆等級劃分標准
法律分析:防爆電氣設備分為兩類:I類為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II為除礦井以外的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依照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或最小點燃電流(MICR)來區分,II類電器設備又分為:IIA、IIB、IIC 三個類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十四條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所急需的標准項目,制定標準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立項並及時完成。
G. 如何實現防爆電氣整體防爆
一、什麼是電氣整體防爆
1、電氣整體防爆,是指對設備製造、工程設內計、安裝使用和維修等容方面安全工作的全面要求。
2、在我國爆炸性場所中的電氣設備和線路存在諸多不防爆環節,例如,有的主機防爆,附件不防爆;有的設備防爆,儀表不防爆;有的同類設備一部分防爆,而另一部分卻不防爆;有的防爆設備型號不全,系統配置不符合要求,備件不配套及施工存在問題等等,都是不滿足「電氣整體防爆」要求的表現。
3、這一概念最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針對我國在防爆電氣設備應用中存在的上述實際現狀而提出的,其目的是為了消除爆炸危險場所設施的危險因素。
4、因此,防爆電氣設備的設計、生產、采購/銷售、檢驗驗收、使用和維護等各環節的相關方都必須基於「電氣整體防爆」要求各司其職。
二、 防爆電氣設備應用相關節點
1、區域劃分—一般為設計院;
2、設備選型—設計院、工程公司或最終用戶
3、采購驗收—工程公司或其它采購單位
4、正確安裝—工程公司或其它安裝單位
5、日常維護—用戶、業主
6、人員培訓—用戶、業主
H. 上海人民電氣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上海人民電氣有限公司公司視質量永遠是人民電器第一大事為己任,嚴格按照IS09001國際的要求建立質量體系,應用於高、低壓電器元件、成套設備新產品設計、製造和服務全過程的控制。此外,公司部分產品被國家電力公司列為推薦采購產品,還被評為中國名牌產品稱號。歷年來被除技術監督局等單位推薦為優秀科技產品和質量優勝單位,2001年被列為500家企業三年免檢單位,榮獲中國「質量、服務、信譽」AAA級企業。
法定代表人:李建琴
成立時間:1989-03-02
注冊資本:5018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108000006232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中山北路920號一層
I. 防爆電氣設備竣工驗收時,應詳細驗收什麼項目
防爆電氣設備竣工驗收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相關行業標准中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或標准)進行。大致內容包括:(GB 50131 的內容)
1 安裝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儀衰、儀衰線路、電氣設備及材料,必須符合設計文件規定。防爆設備必須有銘牌和防爆標志,並在銘牌上標明國家授權的機構所發給的防爆合格證編號。
2 防爆儀表和電氣設備引入電纜時,應採用防爆密封圈擠緊或用密封填料進行封固,外殼上多餘的孔應做防爆密封,彈性密封的一個孔應密封一根電纜。
3本質安全電路和非本質安全電路不應共用一根電纜或穿同一根保護管。
4 本質安全電路與非本質安全電路在同一電纜槽或同一電纜溝道內敷設時,應用接地的金屬隔板或具有足夠耐壓強度的絕緣板隔離,或分開排列敷設,其間距應大於50mm,並分別固定牢固,
5 儀表盤、櫃、箱內的本質安全電路與關聯電路或其他電路的接線端子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50mm;當間距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採用高於端子的絕緣板隔離。
6 當電纜槽或電纜溝道通過不同等級的爆炸危險區域的分隔間壁時,在分隔間壁處必須做充填密封。
7 安裝在爆炸危險區域的電纜,電線保護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a、保護管之間及保護管與接線箱、拉線盒之間應採用螺紋連接,螺紋有效嚙合部分不應少於5扣,螺紋處應塗導電性防銹脂,並用鎖緊螺母鎖緊,連接處應保證良好的電氣連續性。
b、保護管穿過不同等級爆炸危險區域的分隔間壁時,分界處必須用防爆阻火器件和密封組件隔離,並做好充填密封.
c.保護管與儀表、檢測元件、電氣設備、接線盒、拉線盒連接或進入儀表盤、櫃、箱時,應安裝防爆密封管件並做好充填密封。密封管件與儀表箱、接線盒、拉線盒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0. 45m。密封管件與儀表、檢測元件、電氣設備之間可用撓性管連接。
8 對爆炸危險區域的線路進行接線時,必須在設計文件規定採用的防爆接線箱內接線。接線必須牢固可靠,接觸良好,並應加防松和防拔裝置。
J. 防爆電氣安裝需要那些相關資質
防爆電氣安裝相關資質見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分類與分級
第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
取得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
取得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准》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並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並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合並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最高等級。
合並後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並的證明材料;
(二)合並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四章 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並按以下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3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5人;
(五)具有不少於2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1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凈資產24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8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五)具有不少於1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配備有至少1名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