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業場所的防爆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01-22)
【分類號】 L35901199505
【標題】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50122
【實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類
【文號】 勞部發(1995)56號
【名稱】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現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請認真貫徹實施,注意總結經驗,並將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原則(略)
二、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表(略)
【名稱】 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險等級劃分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險場所的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對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Ⅱ 桶(瓶)裝易燃液體堆苫和碼垛防火要求有哪些
1.桶(瓶)裝易燃液體室內存放的碼垛與堆苫
(1)桶(瓶)裝易燃液體碼垛的苫墊,要根據庫房的大小及高低,結合易燃液體的危險特性和包裝的牢固程度確定堆碼垛形,並且使用與液體性質相適應的苫墊物料。若庫房地勢較高,地面較乾燥,可適當墊底;若地勢低、地面潮,下墊應當適當加高。垛形宜碼成行列式垛,垛與垛之間應當留有不小於規定寬度的檢查道,垛與牆、柱、頂、燈之間都應當留有規定的的間距,以便於檢查滲漏,處理漏桶和通風散潮。為防止摩擦和保持貨垛牢固,每層之間應當墊木板,並注意桶(瓶)口向上,不得倒置,以策安全。
(2)各種桶裝易燃液體的堆放層數,應當根據所裝液體火災危險的大小和機械化程度而定。當機械化堆桶時,甲類液體不得超過兩層,乙類液體不得超過三層;當人工堆桶時,不論是甲類還是乙類,均不得超過兩層(以200L桶為准)。
2.桶(瓶)裝易燃液體露天存放的碼垛與苫墊
(1)由於甲類易燃液體沸點、閃點低,易蒸發,如遇夏季太陽曝曬,液體膨脹,蒸氣壓升高,會使液桶爆破泄漏而著火。所以不得露天存放(乙、丙類液體不作限制)。但如果因條件所限,必須露天存放時,則應當在堆放場地上設置不燃材料搭建的遮棚,盛夏高溫時要採取噴淋降溫措施,並在碼垛四周設防火堤或實體圍牆保護;其場地要遠離公路、鐵路,不應設在陡壁的山腳下。場地要堅實、平整,並高出四周地平面0.2m;場地四周應當有經過水封的排水設施,可種植闊葉樹,以減少陽光照射。
(2)露天儲存桶裝液體要求桶身斜放,下加墊木,與地面成75°角,魚鱗相靠,分堆設置,各堆之間保持規定的防火間距。垛長不大於25m,垛寬不大於15m,垛與垛之間應當留有不小於3m的防火間距。每四垛設一防火堤,垛堆與防火堤的間距應當不小於3m,以防液體流散和便於滅火。堆桶時應當排列整齊,兩行一排,排間留出不小於1m的通道,以便於檢查和處理漏桶。
3.易燃液體的空桶存放的堆放
易燃液體的空桶內易燃蒸氣很多,火災危險性也很大,故堆放時亦應當防止撞擊、磕碰,遠離任何明火。易燃液體露天堆場的照明應當符合防爆等級並應當設於防火堤外。
Ⅲ 防爆罐,防爆罐有哪些類型
1、球型防爆罐。這種防爆罐是在球體的下方附帶有四個腳輪,非常適合安專放在人群積聚的機場屬、車站、各種場館等公共場所用於臨時儲存爆炸物品。球形防爆罐屬於密封式的容器,擁有很強的抗爆能力,爆炸物品如果在罐內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和碎片被限制在內部,能很好地保護附近的人員,有效地防止爆炸事故帶來的損失。
2、桶型防爆罐。這是用來盛放爆炸裝置的,能夠減小爆炸裝置的爆炸威力,保護財物和人員。它有外罐、花罐、填充層三重結構和特種抗爆、耐火抗爆膠、抗老化、特製蓬鬆層四種抗爆材料,經久耐用,質量上乘。
3、車載防爆罐。擁有機動性強的優點,適合使用於各種大型活動和重要警衛場所。能夠把發現的爆炸裝置及時地送到安全地區,對其進行處理,它的抗爆性能比普通防爆罐強。所以它是公安、武警部門排爆裝備的首要選擇。同時價格也比國外同類產品低,適用范圍廣,美觀大方,受到人們的青睞。
Ⅳ 如何正確使用防爆工具 有效保衛人身安全
大多數的做法可能都是輕輕地將疑似爆炸物放進桶中,再蓋上桶蓋,過程應該完成的是乾脆回利落。可能大家都認為這答樣做完成得滴水不漏,無懈可擊,可實際上整個過程我們忽略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物品爆炸了,這個桶蓋會怎麼樣?
在這里我們要跟大家強調的幾點:
*、 防爆桶要放在空曠的地方;
第二、 防爆桶附件不能有玻璃;
第三、 爆炸物放進桶中,千萬不能蓋上桶蓋。因為萬一爆炸了,蓋上的桶蓋無疑成為爆炸物的幫凶,變成碎片會傷及更多無辜人群。
可能又有人提出疑問,按這樣看來,防爆桶的使用很受限制,萬一物品就在玻璃門附近,而移動爆炸物的危險系數又很高,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處理?
這就是今天要提到另一個問題:如何使用抗爆毯。
抗爆毯裡面充滿了各種纖維,若將其直接鋪在爆炸物上,萬一發生爆炸,這些纖維同樣會成為爆炸物的幫凶,禍及無辜,所以必須要將抗爆毯架起來,保證其與爆炸物之間有一定空間的同時又能完全覆蓋爆炸物。
也溫馨提示大家,要牢記防爆物品的正確使用方法,因使用不當,防爆物品隨時也會變成爆炸物品,當然,如在生活當中遇到疑似爆炸物,務必保持鎮定不慌亂,用正確的方法有效化解危機。
Ⅳ 防爆罐分為幾種有哪些作用
為維護公共場所安全及秩序,一般的安檢通道處都配備了專用的防爆罐,通常分為以下三種:防爆桶、防爆球、車載防爆罐。防爆桶:這是一種外包不銹鋼、由三重結構(外罐、花罐、填充層)四種抗爆材料(特種抗爆、抗老化、耐火抗爆膠、特製蓬鬆層)組合而成的一種盛放爆炸物品,能夠減小爆炸裝置的爆炸威力,保護財物和人員。防爆球:這是一種密封式的容器,擁有很強的抗爆能力度,爆炸物品如果在罐內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和碎片被限制在內部,能很好地保護附近的人員,有效地防止爆炸事故帶來的損失。車載防爆罐:它的機動性比較強,可以及時地將發現的爆炸裝置運往安全地區進行處置,而且比普通的防爆罐的抗爆性能更強。
Ⅵ 防爆桶的介紹
防爆桶由高強高模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UD布和機織布製成,用於爆炸的隔離,保護安全阻擋易爆物爆炸時產生的沖擊波和碎片。
Ⅶ 防爆罐是什麼
防爆罐是一種可防範及減弱爆炸物品爆炸時對周邊人員及物品造成損傷的器材。按形狀來分可分為桶型與球型二種,也稱為防爆桶和防爆球;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可配裝牽引車。
Ⅷ 南京公司擁有「一種防爆桶」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以下簡稱涉案專利),該桶主要用於設置在公共場所以便緊急
2、系帶的作用是防止防爆桶丟失,沒有系帶就沒有防盜效果,因此系帶不是必要版技術特徵,而權是可有可無的;
南京公司該說法有問題;既然寫進獨權了,就是保護范圍的一部分;不是他說不是必要技術特徵,就不算保護范圍的。
北京公司的沒有系帶,就是不侵權。
Ⅸ 防爆桶哪些單位用
防爆桶是防暴、消防用品。一般可能會檢出爆炸物的地方會配備,比如,車站、碼頭、機場安全檢查的地方都會配備防爆桶。
Ⅹ 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1、生產和管理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危險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備,定期測溫檢查。 3、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並設置明顯的標志,註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能混存。 4、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和場地,應保持陰涼、通風、乾燥、電 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性電路,工作結束或下班,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5、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應隔離存放。 6、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 7、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 溫的地方,必要時,應採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8、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 期進行檢查,並有檢查記錄,防止自燃爆炸。 9、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 巡迴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用制度、防火規定等,做到各種原始記錄 完整。 1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並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1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和「嚴禁煙火」。 13、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存儲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專用存儲室內,存儲方式、方法與存儲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14、運輸危險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並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汽車或到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15、嚴禁帶火種進入生產、存儲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 16、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輕拿輕放,嚴禁撞擊和拖拉、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 17、液體危險品裝卸時,要嚴格執行防靜電的有關規定。往貯罐內輸送物料前,必須認真檢查輸料管路,輸送泵和電器是否處於正常狀態,並按要求啟閉閥門,並隨時檢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鐵桶內灌裝物料前,要認真檢查桶是否完好,灌裝時要認真負責,灌裝畢桶蓋應擰緊,防止跑、冒、滴、漏、灑落地面的要及時處理,清理干凈,不得留有殘液。 18、裝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倒置和摩擦,不準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19、庫房、貨場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布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20、易燃、易爆液化氣體,使用時瓶內物質不得用凈,要留有餘壓,防止物料竄入。 21、危險物品裝卸前,應檢查倉庫、貨區、車體應乾燥,車內不得留有殘渣。 22、可燃液體貯罐應設液面計,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並且隨時檢查,使其運行正常。
法律依據:《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及使用制度》 總則一、《危險貨物品名901、本制度所稱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系指國家標准GBI2268-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毒害品、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爆化學物品。
1、凡購買、儲存、使用、運輸和銷毀化學危險品時必須遵守本辦法。
2、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由3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弄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