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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泵房防爆等級

發布時間:2022-09-27 04:14:15

① 油田生產聯合站的防爆知識有哪些

油田生產防火防爆知識
燃燒是一種復雜的物理化學反應。光和熱是燃燒過程中發生的物理現象,游離基的連鎖反應則說明了燃燒的化學實質。
按照鏈式反應理論,燃燒不是兩個氣態分子之間直接起作用,而是它們的分裂物-游離基這種中間產物進行的鏈式反應。
1 、燃燒與火災
( 1 )燃燒是一種發光放熱的氧化反應。
物質和空氣中的氧所起的反應是最普遍的,是火災和爆炸事故最主要的原因。
( 2 )氧化與燃燒
氧化反應可以體現為一般的氧化現象和燃燒現象。
二者都是同一類化學反應,只是反應速度和發生的物理現象(熱和光)不同。
2 、燃燒的類型
( 1 )自燃
可燃物質受熱升溫而不需要明火作用就能自行燃燒。分為受熱自燃和本身自燃兩種類型。
本身自燃的起火特點是從可燃物質的內部向外炭化、延燒。
受熱自燃往往是從外部向內延燒。
植物油的自燃能力最大,其次是動物油,礦物油如果不是廢油或摻入植物油是不能自燃的。
有些浸入礦物質潤滑油的紗布或油棉紗堆積起來亦能自燃。
凡是盛裝氧氣的容器、設備、氣瓶和管道等,均不得沾附油脂。
( 2 )閃燃
一閃即滅的燃燒。
在閃點的溫度時,燃燒的僅僅是可燃液體所蒸發的那些蒸汽。而不是液體自身能燃燒。
( 3 )著火
可燃物質燃燒分氣相和固相兩種燃燒。
可燃液體的燃燒,先是液體表面受熱蒸發為蒸汽,然後與空氣混合而燃燒。
可燃性固體,受熱熔融再氣化為蒸汽,或受熱解析出可燃蒸汽。
有的可燃固體不能成為氣態物質,在燃燒時則呈熾熱狀態。
( 4 )火災
我國工傷事故分為 20 類,火災屬於第 8 類。
在生產過程中,超出有效范圍的燃燒稱為火災。
消防部門有火災和火警之分,火災是造成了一定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3 、 燃燒的條件
可燃物質、助燃物質和火源的同時存在,並相互作用是燃燒條件。
4 、防火技術基本理論
防止可燃物、助燃物和火源的同時存在或者避免它們的相互作用。
5 、防火基本技術措施
火災的發展過程先是醞釀期,可燃物在熱的作用下蒸發析出氣體、冒煙和陰燃;
其次是發展期,火苗竄起,火勢迅速擴大;
再是全盛期,火焰包圍整個可燃材料,可燃物全面著火,燃燒面積達到最大限度,放出大量的輻射熱,溫度升高,氣體對流加劇;
最後是衰滅期,可燃物質減少,火勢逐漸衰落,終至熄滅。
防火的要點是根據對火災發展過程特點的分析,採取以下基本措施:
( 1 ) 嚴格控制火源;
( 2 ) 監視醞釀期特徵;
( 3 ) 控制可燃物:
以難燃或不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
降低可燃物質在空氣中的濃度。
防止可燃物質跑冒滴漏。
隔離和分開存放。
( 4 )阻止火焰的蔓延,限制火災可能發展的規模:
將火附近的易燃物和可燃物,從燃燒區轉移走;
將可燃物和助燃物與燃燒區隔離開;
防止正在燃燒物品飛散,以阻止燃燒蔓延。防止形成新的燃燒條件,阻止火災范圍的擴大。
設置阻火器、水封井、防火牆、留足防火間距。
( 5 )組織訓練消防隊伍;
( 6 )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6 、滅火的基本措施
一旦發生火災,只要消除燃燒條件中的任何一條,火災就會熄滅。
常用的滅火方法有:隔離、冷卻和窒息(隔絕空氣)、化學抑製法。
一、爆炸及其種類
爆炸是物質在瞬間以機械功的形式釋放出大量氣體和能量的現象。
爆炸發生時壓力猛烈增高並產生巨大聲響。
爆炸分為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兩類。
A 、物理性爆炸是由溫度、體積和壓力等因素引起,爆炸前後物質的性質及化學成分均不變。
B 、化學性爆炸是物質在短時間內完成化學變化,形成其他物質同時產生大量氣體和能量的現象。化學反應的高速度、大量氣體和大量熱量是這類爆炸的三個基本要素。
二、化學性爆炸物質
1 、簡單分解的爆炸物
這類物質在爆炸是分解為元素,並在分解過程中產生熱量。
Ag 2C 2=2Ag+ 2C +Q (熱量)
2 、復雜分解爆炸物,如含氮炸葯。
3 、可燃性混合物
由可燃物質與助燃物質組成的爆炸物質。
實際上是火源作用下的一種瞬間燃燒反應。
三、爆炸極限
1 、概念
可燃氣體、可燃蒸汽或可燃粉塵與空氣構成的混合物,並不是在任何混合比例之下都有著火和爆炸的危險,而是必須在一定的濃度比例范圍內混合才能發生燃爆。混合的比例不同,其爆炸的危險亦不同。
混合物中可燃氣體濃度減小到最小(或增加到最大),恰好不能發生爆炸時的可燃氣體體積濃度分別叫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統稱為爆炸極限。
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之間的可燃氣體濃度范圍叫爆炸范圍。
如天然氣爆炸極限在常壓下為 5 % ~ 15 % 。
在 1 MPa 時爆炸極限為 5.7 % ~ 17 % ;
5 MPa 時爆炸極限為 5. 7 % ~ 29. 5 % 。
極限氧濃度
當氧濃度降低到低於某一個值時,無論可燃氣體的濃度為多大,混合氣體也不會發生爆炸,這一濃度稱為極限氧濃度。
極限氧濃度可以通過可燃氣體的爆炸上限計算。如甲烷在 1 個大氣壓下的爆炸上限為 15% ,當甲烷含量達到 15% ,空氣的含量占 85 % ,這時氧的含量為 17. 85% ,即甲烷與空氣混合,當氧的含量低於 17. 85 % 時,便不會形成達到爆炸極限的混合氣。
在實際應用中,對極限氧濃度取安全系數,得到最大允許氧含量。天然氣的最大允許氧含量可取 2% 。
2 、爆炸極限的影響因素
( 1 )溫度
混合物的原始溫度越高,則爆炸下限降低,上限增高,爆炸極限范圍擴大。
( 2 )氧含量
混合物中含氧量增加,爆炸極限范圍擴大,尤其爆炸上限提高得更多。
( 3 )惰性介質
在爆炸混合物中摻入不燃燒得惰性氣體,隨著比例
增大,爆炸極限范圍縮小,惰性氣體的濃度提高到某一數值,可使混合物變成不能爆炸。
( 4 )壓力
原始壓力增大,爆炸極限范圍擴大,尤其是上限顯著提高。
原始壓力減小,爆炸極限范圍縮小。
在密閉的設備內進行減壓操作,可以免除爆炸的危險。
( 5 )容器
容器直徑越小,混合物的爆炸極限范圍越小。
3 、爆炸極限的應用
( 1 )劃分可燃物質的爆炸危險度
爆炸上限-爆炸下限
爆炸下限
( 2 )評定和劃分可燃物質標准
( 3 )根據爆炸極限選擇防爆電器
( 4 )確定建築物耐火等級、層數
( 5 )確定防爆措施和操作規程
四、防爆技術基本理論
1 、爆炸反應的歷程
熱反應的爆炸和支鏈反應爆炸歷程有分別。
熱反應的爆炸:當燃燒在某一空間內進行時,如果散熱不良會使反應溫度不斷提高,溫度的提高又促使反應速度加快,如此循環進展而導致發生爆炸。
支鏈反應爆炸:爆炸性混合物與火源接觸,就會有活性分子生成,構成連鎖反應的活性中心,當鏈增長速度大於鏈銷毀速度時,游離基的數目就會增加,反應速度也隨之加快,如此循環發展,使反應速度加快到爆炸的等級。
爆炸是以一層層同心圓球面的形式向各方面蔓延的。
2 、可燃物質化學性爆炸的條件
( 1 )存在著可燃物質,包括可燃性氣體、蒸汽或粉塵。
( 2 )可燃物質與空氣混合並且達到爆炸極限,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3 )爆炸性混合物在點火能作用下。
3 、燃燒和化學性爆炸的關系
本質是相同的,都是可燃物質的氧化反應。
區別在於氧化反應速度不同。
火災和爆炸發展過程有顯著的不同。二者可隨條件而轉化。
火災有初期階段、發展階段和衰弱階段。
擴散燃燒和動力燃燒
① 擴散燃燒
如果可燃氣體和空氣沒有混合並點燃,燃燒在可燃氣體和空氣的界面(反應區),並形成穩定的火焰,稱為擴散燃燒。
② 動力燃燒
如果可燃氣體和空氣充分混合並點燃,氧分子和可燃氣體分子不需擴散就可以迅速結合,這種燃燒稱為動力燃燒。由於化學反應速度非常快,反應區火焰會迅 速從引燃位置向周圍傳播,發生爆炸。
化學性爆炸過程瞬間完成。
4 、防爆技術的基本理論
防止產生化學性爆炸的三個基本條件的同時存在,是預防可燃物質化學性爆炸的基本理論。
5 、防爆技術措施
可燃混合物的爆炸雖然發生於頃刻之間,但它還是有個發展過程。
首先是可燃物與氧化劑的相互擴散,均勻混合而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並且由於混合物遇著火源,使爆炸開始;
其次是由於連鎖反應過程的發展,爆炸范圍的擴大和爆炸威力的升級;
最後是完成化學反應,爆炸力造成災害性破壞。
防爆的基本原則是根據對爆炸過程特點的分析,採取相應的措施。阻止第一過程的出現,限制第二過程的發展,防護第三過程的危害。
其基本原則有以下幾點:
( 1 )防止爆炸混合物的形成;
( 2 ) 嚴格控制著火源;
( 3 ) 爆炸開始就及時泄出壓力;
( 4 ) 切斷爆炸傳播途徑;
( 5 )減弱爆炸壓力和沖擊波對人員、設備和建築的損壞;
( 6 )檢測報警。
油氣田開發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由地震勘探、鑽井、試油、採油(氣)、井下作業、油氣集輸與初步加工處理、儲運和工程建設等環節組成。每一生產環節,因其使用物品、所採取工藝條件和所生產產品的不同,其火災爆炸危險性亦有所區別。
一、石油生產過程中的爆炸危險
從地震勘探、測井、射孔、完井到壓裂增產改造,使用了種類繁多的爆破器材。
爆破器材再使用、保管及運輸過程中,隨時都存在因熱能、機械能、光能、化學能、電能引起意外火災爆炸的危險;
鑽井、試油等作業中可能發生井噴失控引發爆炸著火;
採油、油氣集輸、初步加工處理、儲運等過程是在密閉狀態下連續進行,採油高溫、高壓、低溫、負壓、高流速等工藝條件,易發生油氣泄漏導致油氣火災爆炸;
數以萬計的鍋爐、加熱爐、壓力容器及油田專用容器與各種機泵、罐配套構成了油氣採集處理和儲運的生產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火災爆炸危險;
油田工程建設大量使用乙炔氣,也存在乙炔火災爆炸的危險;
天然氣脫硫及硫磺回收,存在著硫磺粉塵的火災爆炸危險。
上述作業條件下火災爆炸發生的幾率較高,損失較嚴重的火災爆炸主要有以下 3 類:
( 1 ) 井噴失控後引發的爆炸著火;
( 2 ) 儲油罐及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著火爆炸;
油氣(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石油蒸汽等)泄漏後引發的爆炸著火。
二、原油天然氣燃爆特性
油氣田產品主要是原油和天然氣。
原油閃點為 28 - 45℃ ,自然點 380 - 530℃ ,凝固點因含蠟量不同差異較大。
天然氣無閃點數據,自燃點則具有隨分子量增加而降低的規律,如甲烷的自燃點( 645 ℃ )高於乙烷( 510 ℃ )。
原油、天然氣都具有潛在的燃燒爆炸危險,其主要特點是:
1 、易燃燒
原油具有比較低的閃點、燃點和自燃點,所以它比煤炭、木材等物質更容易著火。天然氣在空氣中燃燒為均相燃燒,遇火即著。一旦燃燒發生,都呈現出燃燒速度快、燃燒溫度高、輻射熱強的特點。
2 、易爆炸
原油蒸汽與空氣混合到 1.1 - 6.4 %、天然氣與空氣混合到 5—15 %比例范圍時,遇較小的點火能就能引起爆炸。
3 、易蒸發
原油容器內壓力每降低 0.1Mpa ,一般有0.8 - 1.0m3 油蒸汽析出。蒸發出的油蒸汽極易在儲存處所或作業場地的低窪處積聚,從而增加了燃燒爆炸的危險因素。
4 、易產生靜電
原油及其產品的電阻率一般在 1012 Ω ·cm 左右,在泵送、灌裝、裝卸、運輸等作業過程中,流動摩擦、噴射、沖擊、過濾等都會產生靜電。當靜電放電產生的電火花能量達到或超過油品蒸汽的最小點火能量時,就會引起燃燒或爆炸。
5 、易發生沸溢、爆噴
原油和重質油在儲罐中著火燃燒時,輻射熱在向四周擴散的同時也加熱了油田。若繼續燃燒,溫度不斷升高,輕餾分不斷蒸發,重餾分中瀝青質、樹脂和焦炭產物比油重而逐漸下沉。當熱波面接觸原油和重質油中的水分時便使之氣化,使原油和重質油體積增大(水汽化後體積增大 1700 倍,油品本身體積也在膨脹),加之水蒸汽不斷地向油麵上涌,即會呈現出沸溢現象,使原油和重質油不斷溢出罐外。當熱波面抵達水墊層時,大量水分急劇汽化或造成很大的水蒸汽壓力。急劇沖擊油麵並將油拋向高空,形成 「 火雨 」 現象(爆噴),進而造成大面積或火場型火災。
6 、易受熱膨脹
當原油、天然氣受熱膨脹所產生的壓力大於容器或處理設備的抗壓強度時,還會發生設備爆炸。
除原油、天然氣外,我國油氣田產品還有少量的油田液化氣及天然氣凝液。
油田液化石油氣是從壓縮天然氣和不穩定原油中提取的,以丙烷和丁烷為主要成分的液態烴類混合物,它與煉油廠生產的以丙烷、丙稀、丁烷和丁烯為主要成分的液化石油氣不完全相同。天然氣凝液是從天然氣中提取、經穩定處理後得到的液體石油產品,其組分主要是戊烷和更重的烴類,也允許有一定數量的丁烷。二者都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險特性。
三、主要危險場所的防火防爆分析
1 、火災危險性分類
它是確定建(構)築物的耐火等級、布置工藝裝置、選擇電器設備型式等,以及採取防火防爆措施的重要依據,而且依此確定防爆泄壓面積、安全疏散距離、消防用水、採暖通風方式及滅火器設置數量等。
3 、爆炸危險環境分區
石油行業標准《油氣田爆炸危險場所分區》( SYJ25-87 ),根據油氣田生產設施及裝置在油氣集輸、處理、儲存過程中產生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將危險環境劃分為 0 區、 1 區、 2 區。
( 1 ) 0 區屬於最危險的區域,是指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出現或長期存在的場所。密閉容器或儲油罐液面以上的空間,雖然烴氣體濃度一般都高於爆炸上限,形不成爆炸條件,但考慮到空氣進入而使其成為爆炸危險區域,因此仍劃為 0 區。
( 2 ) 1 區屬於危險程度次之的區域,是指在正常運行中可能產生爆炸泵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如通風不良的油氣工藝泵房、壓縮機房、地下或半地下泵房、溝、坑、油氣生產井井口房、容器、儲罐、槽車裝油口或放氣口附近的區域均屬 1 區,是由設備運轉,容器蓋開、閉,安全閥、排放閥的工作而泄漏出來的可燃氣體和易燃、可燃液體而形成的區域。
( 3 ) 2 區屬於危險程度較小的區域,是指在正常運行中不可能產生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及時產生也只能在短時間存在的環境。如通風良好的工藝泵房、壓縮機房、露天設備、開敞式油氣管溝、緊靠 1 區的戶內及戶外區域。
在油氣生產環境很少存在 0 區,多為 1 區和 2 區(大多數情況屬於 2 區)。設計時應採取措施減小 1 區的危險性,降低 2 區的爆炸性氣體出現概率。如 1 區加強通風, 2 區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等。
油氣廠、站、庫應按照 SYJ25 - 87 的規定執行。其他爆炸危險環境分區應按照國標( GB50058 - 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中的規定和參照有關專業防爆標准執行。
四、主要危險作業的防火防爆措施
1 、防範空氣進入油氣系統
( 1 ) 負壓脫氣工藝的原油穩定防止脫真空
案例:空氣進入系統,原油穩定性分離器爆炸
1990 年 12 月 11 日 ,某原油穩定車間一台卧式油氣水三相分離壓力容器,因液位浮筒接管滲漏進行補焊後投用。啟動 3 號 1 號丙烷壓縮機均發現一級出口溫度偏高(分別為 120 度和 112 度),壓縮機出口壓力由 1.8Mpa 上升至 1.95Mpa ,同時聽到機內有異常聲響,操作人員立即停機,緊接著(約幾秒)就發生爆炸。容器呈粉碎性破裂,共破裂成 31 塊,其中一塊碎片重 272kg ,水平向北飛出 181m 遠,飛越高度 21m 。事故致 5 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 9.4 萬元。
事故原因:
A. 開工時,原油穩定車間個別閘門關閉不嚴,使空氣進入系統,與天然氣混合達到爆炸極限。
B. 附近採油隊吹掃干氣管線時,閥門未關嚴,使空氣經集中處理站進入該系統。
開廠措施不嚴密,對原料氣沒有進行分段化驗。
C 、丙烷壓縮機進口微負壓運行,當溫度升高出現異常時,未採取立即停機的果斷措施。
( 1 ) 油氣管線吹掃置換
( 2 )清罐和容器檢維修
( 3 )防止天然氣放空時的抽空
抽空機理
抽空是當管線設備壓力泄放完後,由於天然氣密度較空氣小(天然氣相對密度為 0.57 左右),天然氣自上通道上浮流出,下通道抽吸進空氣的現象。
集輸管線鋪設起伏大天然氣抽空比較嚴重。若低端放空閥開啟,高端放空閥也開啟時,則形成抽空。抽空一直會持續到管內天然氣自然全部流出,置換為空氣為止。
天然氣抽空產生後果是極其危險的,若空氣抽吸進管線設備,如同時存在摩擦產生的靜電火花、機械火花或因鐵的硫化物自燃等點火源,就會發生管道內燃和爆炸事故。
l 天然氣抽空的控制
抽空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關閉放空閥不形成抽空通道就不會發生抽空。控制抽空的方法如下:
1 ) 管線放空壓力接近零時應只開一端放空閥放空,不能兩端都開著放空口形成抽空通道。
2 ) 若點火放空時,待火苗高約 1 m 時應及時關閉高端放空閥,讓低端放空閥放空。
3 ) 管線裂口搶修放空時,應在放至接近零時關閉所有放空閥,讓裂口放空。
4 ) 施工完後若置換空氣應採用通球置換,以避免空氣滯留使天然氣— 空氣混合,特別是大管線應嚴格做到這一點。
案例:管道內天然氣抽空,自燃發生爆炸
1998 年 7 月,某大型輸氣站絕緣法蘭漏氣整改,施工 36 小時後,該段¢ 508 × 9 的管道在 6.6Km 管線兩端放空閥均開啟發生了抽空。恢復生產時,採取開天然氣直接置換空氣, 20 分鍾約進天然氣 9000 方後,關閉放空閥開始升壓,升壓過程中發現管線發熱。分析判斷是管線內燃,對管線採取澆水降溫, 1 小時後,管線壓力升至 2.6Mpa 時,採取開啟 DN300 進站生產球閥和站場分離器 DN100 排污閥試圖泄壓時,站場發生了強烈爆炸導致全站設備損毀,人員傷亡的特大安全事故。
事故原因:
① 管線施工中開著干線放空閥產生了抽空和設備天然氣內燃。
② 泄壓時使天然氣、空氣、燃燒產物的混合氣體進入到站場再混合發生了二次爆炸。
2 、 防範油氣泄露
( 1 )設備密閉
案例:動火之前不檢測,水罐施焊爆炸
1986 年 7 月 1 日 ,某聯合站 3 名工人在給一立式 700m3 水罐焊液位裝置,該水罐供應注水和天然氣處理裝置的冷凝器冷卻用水,由於 4 號冷凝器管程腐蝕穿孔,天然氣進入殼程循環冷卻水中,並經循環水竄至水罐內(聯通冷凝器的水管線壓力為 0.2-0.4Mpa ,冷凝器殼程壓力為 0.8-1.0Mpa )。長期積累,達到爆炸極限。埋下隱患,當焊工吳某與兩名注水工動焊時,焊接火星引起罐內氣體爆炸, 2 名工人當場死亡,另 1 名工人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
① 未辦動火手續。
②施焊前未進行必要的可燃氣體濃度檢測。
( 1 ) 廠房通風
( 2 ) 以不燃溶( 1 )感溫報警器
( 2 )感煙報警器
( 3 )測爆儀

② 誰有GB/50253-2003《輸油管道工程涉及規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三章 區域布置

第四章 油氣廠、站、庫內部平面布置

第五章 油氣廠、站、庫防火設計

第六章 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

第七章 消防設施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附錄二 防火間距起算點的規定

附錄三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附錄四 油氣田和管道常用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附錄五 增加管道壁厚的計算公式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油氣田及管道工程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統計要求,防止和減少火災損失,保障生產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 擴建和改建的油氣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氣生產、儲運的設計。

不適用於地下和半地下油氣廠、站、庫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

第1.0.3條 油氣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設計, 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實際,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的關系。積極採用先進的防火和滅火技術,做到保障安全生產,經濟實用。

第l.0.4條 油氣田及管道工程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2.0.1條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按表2.0.1分為五類。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2.0.1

註:①本表採用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部分內容。

②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附錄三。

第2.0.2條 油氣生產廠房內或防火分區內有不同性質的生產時, 其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於5%,且發生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或採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災蔓延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第2.0.3條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分為五類,油氣田和管道常用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舉例按附錄四執行。

第三章 區域布置

第3.0.1條 區域總平面布置應根據油氣廠、站、庫、 相鄰企業和設施的火災危險性,地形與風向等因素,進行綜合經濟比較,合理確定。

第3.0.2條 油氣廠、站、 庫宜布置在城鎮和居民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在山區、丘陵地區,宜避開在窩風地段建廠、站、庫。

第3.0.3條 油氣廠、站、庫的等級劃分, 根據儲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的儲罐總容量,應按表3.0.3的規定執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油氣站、庫分級表3.0.3

一、當油氣廠、站、庫內同時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兩類以上儲罐時,應分別計算儲罐的總容量,並應按其中等級較高者確定;

二、生產規模大於或等於100×10^4m^3/d的天然氣處理廠和壓氣站,當儲罐容量小於三級廠、站的儲存總容量時,仍應走為三級廠、站;

三、生產規模小於100×10^4m^3/d,大於或等於50×10^4m^3/d的天然氣處理廠.壓氣站,儲罐容量小於四級廠、站的儲存總容量時,仍應定為四級廠、站;

四、生產規模小於50×10^4m^3/d的天然氣處理廠、壓氣站從及任何生產規模的集氣、輸氣工程的其他站仍應為五級站。

第3.0.4條 甲、乙類油氣廠、站、庫外部區域布置防火間距,應按表3.0.4的規定執行。

甲、乙類油氣廠、站、庫外部區域布置防火間距(m)表3. 0. 4

注: ①防火間距的起算點應按本規范附錄二執行,但油氣廠、站、庫與相鄰廠礦企業一欄的防火間距系指廠、站、庫內的甲、乙類儲罐外壁與區域相關設施的防火間距;丙類設備、容器、廠房與區域相關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②表中35kv及以上獨立變電所,系指 35kV 及以上變電所單台變壓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變電所,小於10000kvA的35kv變電所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③當火炬按本表防火間距布置有困難時,其有效防火間距應經計算確定。放空管按表中火炬間距減少50%。

④35kv及以上的架空線路。防火間距除應滿足1.5倍桿塔高度要求外,且應不小於30m。

第3.0.5條 油氣井與周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表3.0.5的規定執行,自噴油井應在廠、站、庫圍牆以外。

油氣井與周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火間距(m)表3.0.5

註:當氣井關井壓力超過25MFa時,與100人以上的居民區、村鎮、公共福利設施和相鄰廠礦企業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現定的數值增加50%。

第3.0.6條 為鑽井和采輸服務的機修廠、管子站、供應站、運輸站 倉庫等輔助生產廠、站,應按相鄰企業確定防火間距。

第3. 0.7條 通往一、二級油氣廠、站、庫的外部道路路面寬度不應小於5.5m,三、四、五級油氣廠。站、庫外部道路路面寬度不應小於3.5m。

第3. 0. 8條 火炬及可燃氣體放空管宜位於廠、站、 庫生產區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並宜布置在油氣廠、站、庫外的地勢較高處。火炬和放空管與廠、站的間距:火炬由計算確定;放空管放空量等於或小於1.2×10^4m^3/h時,不應小於10m:放空量1.2×10^4-4×10^4m^3/h時,不應小於40m。

第四章 油氣廠、站、庫內部平面布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油氣廠、站、庫內部平面布置應根據其火災危險性等級、工藝特點、功能要求等因素進行綜合經濟比較,合理確定。

第4. 1. 2條 油氣廠、站、庫的內部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油氣散發的場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二、甲、乙類液體儲罐宜布置在地勢較低處。當布置在地勢較高處時,應採取防止液體流散的措施。

第4.1.3條 油氣廠、站、庫內的鍋爐房、35kV及以上變(配)電所、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加熱爐和水套爐宜布置在油氣生產區場地邊緣部位。油氣生產閥組,不應設在加熱爐燒火間內。

第4.1.4條 汽車運輸原油、天然氣凝液、 液化石油氣和硫磺的裝車場及硫磺倉庫,應布置在油氣廠、站、庫區的邊緣部位,並宜設單獨的出入口。

第4.1.5條 廠、站、庫內原油、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設。

第4.1.6條 10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 與爆炸危險場所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桿塔高度的1.5倍,並嚴禁跨越爆炸危險場所。

第4.1.7條 油氣廠、站、庫的圍牆(欄),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道路與圍牆(欄)的間距不應小於1.5m;一、二級油氣廠、站、 庫內甲類和乙類設備、容器及生產建(構)築物至圍牆(欄)的間距,不應小於5m。

第4.1.8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防火堤(或防護牆內, 嚴禁綠化和耕種,防火堤或防護牆與消防車道之間不應種植樹木。

第4.1.9條 一、二、三、四級油氣廠、站、庫的甲、乙類液體廠房及油氣密閉工藝設備距主要道路不應小於10m,距次要道路不應小於5m。

第4.1.10條 在公路型單車道路面(不包括路肩)外1m寬的范圍內,不宜布置電桿及消火栓。

第二節 廠、站、庫內部道路

第4.2.1條 一、二、三、D級油氣廠、站、庫,至少應有兩個通向外部公路的出入口。

第4.2.2條 油氣廠、站、庫內消防車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三級油氣廠、站、庫儲罐區宜設環形消防車道。四、五級油氣廠、站、庫或受地形等條件限制的一、二、三級油氣廠、站、庫,可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回車場的面積不宜小於15m×15m:

二、儲罐區消防車道與防火堤坡腳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3m:

三、鐵路裝卸區應設消防車道,消防車道應與油氣廠、站、庫內道路構成環形道,或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道路;

四、消防車道的凈空高度不應小於4.5m;一、二、三級油氣廠、站、庫的道路轉彎半徑不應小於12m,道路縱向坡度不宜大於8%;

五、消防車道與油氣廠、站、庫內鐵路平面相交時,交叉點應在鐵路機車停車限界之外;

六、儲罐中心至不同周邊的兩條消防車道的距離不應大於120m。

第三節 建(構)築物

第4.3.1條 甲、 乙類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建(構)築物耐火等級不宜低於二級;丙類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建(構)築物耐火等級不宜低於三級。當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採用輕型鋼結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構件必須採用非燃燒材料;

二、除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外,宜為單層建築;

三、與其他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的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確定。

第4.3.2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為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築,當採用封閉式的廠房時,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甲、乙類廠房泄壓面積、泄壓設施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3.3條 當在一棟建築物內布置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時,其隔牆應採用非燃燒材料的實體牆。天然氣壓縮機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築物的一端。

第4.3.4條 變、配電所不應與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毗鄰布置。但供上述甲、乙類生產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間,當採用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時,可毗鄰布置。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變壓器與配電間之間應設防火牆。

第4.3.5條 生產區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的門應向外開啟,面積大於100m^2的甲、乙類生產廠房出入口不得少於兩個;

二、甲、乙類工藝設備平台、操作平台,宜設兩個通向地面的梯子。長度小於8m的甲類工藝設備平台和長度小於15m的乙類工藝設備平台, 可設一個梯子。

相鄰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據疏散要求,設走橋連通。

第4.3.6條 立式圓筒油品加熱爐和液化石油氣、 天然氣凝液球罐的鋼立柱,宜設保護後,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2h。

第4.3.7條 火車、汽車裝卸油棧台、操作平台均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第五章 油氣廠、站、庫防火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集中控制室當設置非防爆儀表及電氣設備時, 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在爆炸危險區范圍以外設置,室內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二、含有甲、乙類液體、可燃氣體的儀表引線不得直接引人室內。

第5.1.2條 儀表控制間當設置非防爆儀表及電氣設備時, 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使用或生產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的場所的儀表控制間,室內地坪宜室外地坪高0. 6m:

二、可燃氣體和含有甲、乙類液體的儀表引線不宜直接引人儀表控制間內;

三、當與甲,乙類生產廠房毗鄰時,應採取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l.3條 液化石油氣廠房、 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和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150m^2的甲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內,應設可燃氣體濃度檢漏報警裝置。

第5.l.4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容器、工藝設備和甲、 乙類地面管適當需要保溫時,應採用非燃燒材料;低溫保冷可採用泡沫塑料。但其保護層外殼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第5.1.5條 當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氣作燃料時、 其管線上應設置氣液分離器。加熱爐爐膛內宜設「常明燈」,其氣源可從燃料氣調節閥前的管道上引向爐膛。

第5.1.6條 加熱爐或鍋爐燃料油的供油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料油泵和被加熱的油氣進、出口閥不應布置在燒火間內;當燃料油泵房與燒火間毗鄰布置時,應設防火牆;

二、當燃料油儲罐總容量不大於20m^3時,與加熱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燃料油罐與燃料油泵的間距不限。

加熱爐的燒火口或防爆門不應直接朝向燃料油儲罐。

第5.1.7條 輸送甲、乙類液體的泵、 可燃氣體壓縮機不得與空氣壓縮機同室布置。且空氣管道不得與可燃氣體、甲、乙類液體管道固定相聯。

第5.1.8條 甲、乙類液體常壓儲罐、容器通向大氣的開口處應設阻火器。

第5.1.9條 油氣廠、站、庫內,當使用內燃機驅動泵和天然氣壓縮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內燃機排氣管應有隔熱層;其出口處應設防火罩。當排氣管穿過屋頂時,其管口應高出屋頂2m;當穿過側牆時,排氣方向應避開散發油氣或有爆炸危險的場所;

二、內燃機的燃料油儲罐宜露天設置;內燃機供油管線不應架空引至內燃機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儲罐出口和內燃機油箱進口處應分別設切斷閥。

第5.1.10條 含油污水應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業下水道,其連接處應設水封井,並應採取防凍措施。

第5.1.11條 機械採油井場當採用非防爆啟動器時,距井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5m。

第5.1.12條 甲、乙類廠房、工藝設備、裝卸油棧台、儲罐和管線等的防雷、防爆和防靜電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節 廠、站、庫內部防火間距

第5.2.1條 一、二、三、四級油氣廠、站、庫內部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1的要求。

一、二、三、四級油氣廠、站、庫內部的防火間距

註:⑴電脫水器當未採取防電火花措施時,應按有明火的密閉工藝設備確定間距;當採取防電火花措施時?則應按甲、乙類密閉工藝設備確定間距。

⑵緩沖罐與泵、零位罐與泵、除油池與污油提升泵、塔與塔底泵、壓縮機與其直接相關的附屬設備的防火間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⑶污油泵房與敞口容器、除油地、消防泵房、其他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⑷天然氣灌裝設施的防火間距,當利用油氣生產分離器的壓力灌裝時。按汽車裝卸鶴管確定;當採用加壓灌裝時,按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確定。

⑸表中分數,分子系指甲類可燃氣體,分母系指甲類液體。

⑹有明火的密閉工藝設備系指在同一密閉容器內可完成加熱與分離、緩沖、沉降、脫水等一個或幾個過程的設備和工藝過程中的加熱爐。當採取有效防火措施時,可與油氣密閉工藝設備要求相同。

⑺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系指含油污水處理過程中的隔油池、除油罐,含油污水回收池和其他敞口容器。

⑻全廠性重要設施系指集中控制室、消防泵房、35kV及以上的變電所、中心化驗室、總機室和廠部辦公室。

⑼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系指進行液化石油氣灌瓶、加壓及其有關的附屬生產設施;灌裝站內部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5.4.7執行; 灌裝站防火間距起算點,按灌裝的設備、容器、建(構)築物外緣算起。

⑽輔助性生產廠房系指維修間、化驗間、車間辦公室、工具間、供注水泵房、排澇泵房、深井泵房、儀表控制間等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的廠房。

⑾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5.2.2條 油氣廠、站內的甲、乙類工藝裝置、 聯合工藝裝置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與其外部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5.2.1中甲、 乙類廠房和密閉工藝設備的規定執行;

二、裝置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2-1的規定。

裝置間的防火間距(m)表5.2.2-1

註:表中數字為裝置間相鄰面工藝設備或建(構)築物的凈距。

三、裝置內部的設備、建(構)築物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2-2的規定;

裝置內部的防火間距(m)表5.2.2-2

註:①表中數據為甲類裝置內部防火間距,對乙類裝置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

②正壓燃燒爐的防火間距按密閉工藝設備對待。

③表中中間儲罐的總容量:液化石油氣、在壓力下儲存的天然氣凝液儲罐應小於或等於40m^3,甲、乙類液體儲罐應小於或等於100m^3。

四、當裝置內的各工藝部分不能同時停工檢修時,各工藝部分的油氣設備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7m。

第5.2.3條 五級油、氣站場平面布置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3的要求五級油、氣站場防火間距(m)

註:①油罐與裝車鶴管之間的防火間距,當採用自流裝車時不受本表限制,當採用壓力裝車時不應小於15m。

②水套爐與分離器組成的合一設備、三甘醇火焰加熱再生釜、溶液脫硫的直接火焰加熱重沸器等帶有直接火焰加熱的設備,應按水套爐性質確定防火間距。

③克勞斯硫磺回收工藝的燃燒爐、再熱爐、在線燃燒器等正壓燃燒爐,其防火間距可按露大油氣密閉設備確定

④35kV及以上的變配電所應按本規范表5.2.5的規定執行。

第5.2.4條 天然氣密閉隔氧水罐和天然氣放空管排放口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Z5m,與非防爆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2m。

第三節 儲存設施

第5.3.1條 甲類、乙類液體儲罐組內儲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頂儲罐組總容量不應大於120000m^3:

二、浮頂儲罐組總容量不應大於200000m^3:

三、儲罐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且儲罐個數不應超過12個。當單罐容量大於50000m^3時,應單排布置。

第5.3.2條 甲、乙類液體常壓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3.2的要求。

甲、乙類液體常壓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表

註:①表中口為相鄰儲罐中較大儲罐的直徑,當計算出的防火間距大於20m 時,可按20m確定。

②單罐容量小於或等於200m^3且總容量不大於1600m^3時, 儲罐防火間距可根據生產操作要求確定。

第5.3.3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組的四周應設防火堤, 當儲罐組的總容量大於20000m^3,且儲罐多於兩個時,防火堤內儲罐之間應設隔堤,其高度應比防火堤低0.2m。

第5.3.4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組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火堤應是閉合的;

二、防火堤應為土堤。土源有困難時,可用磚石、鋼筋混凝土等非燃燒材料,但內側宜培土;

三、防火堤實際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高度宜為1.0-2.0m;

四、防火堤及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液體的設計靜液柱壓力;

五、管線穿過防火堤處應用非燃燒材料填實密封;

六、應在防火堤不同周邊上設置不少於兩處的人行台階;

七、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儲罐的凈距,不應小於儲罐高度的一半:

八、設在防火堤下部的雨水排出口,應設置可啟閉的截流設施。

第5.3.5條 相鄰儲罐組防火堤外側基腳線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7m。

第5.3.6條 容量小於或等於200m^3,且單獨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設防火堤。

第5.3.7條 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固定頂儲罐組,不應小於儲罐組內一個最大儲罐的有效容量;

二、對浮頂儲罐組,不應小於儲罐組內一個最大儲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三、當固定頂儲罐與浮頂儲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組內時,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應取上兩款規定的較大值。

第5.3.8條 儲罐的進油管管口應接至儲罐底部。

第5.3.9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不得與甲、 乙類液體儲罐同組布置,其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液化石油氣罐的規定執行。液化石油氣罐可與壓力儲存的穩定輕烴儲罐同組布置,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其中較大罐直徑。

第5.3.10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或天然氣凝液儲罐的防護牆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第5.3.11條 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凝液儲罐應設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計、液位計、高液位報警器。

第5.3.12條 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凝液儲罐容積大於或等於50m^3 時?其液相出口管線上宜設遠程操縱閥和自動關閉閥,液相進口管道宜設單向閥。罐底宜預留給水管道接頭。

第5.3.13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液相進、出口閥的所有密封墊應選用螺旋型金屬纏繞墊片或金屬包石棉墊片。

第5.3.14條 液體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當採用冷卻噴淋水時,應與消防冷卻水系統相結合設置。

第5.3.15條 液體硫磺儲罐四周應設閉合的防護牆,牆高應為1m,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牆內容積不應小於一個最大的液硫儲罐的容量;牆內側至罐的凈距不應小於2m。

第5.3.16條 液體硫磺儲罐與硫磺成型廠房之間應設有消防通道。

第5.3.17條 固體硫磺倉庫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為單層建築;

二、每座倉庫的總面積不應超過2000m^2,且倉庫內應設防火隔牆,防火隔牆間的面積不應超過500m^2:

三、倉庫可與硫磺成型廠房毗鄰布置,但必須設置防火牆。

第四節 裝卸設施

第5.4.1條 裝油管道應設方便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閥與火車裝卸油棧台的間距不應小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間距於10m。

第5.4.2條 在火車裝卸油棧台的一側應設與站台平行的消防車道,站台與消防車道間距不應大於80m,且不應小於15m。

第5.4.3條 火車裝卸油棧台段鐵路應採用非燃燒材料的軌枕。

第5.4.4條 火車裝卸油棧台至站、庫內其他鐵路、道路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至其他鐵路線不應小於20m:

二、至主要道路不應小於l5m:

三、至次要道路不應小於10m。

第5.4.5條 零位油罐不應採用敞口容器; 受油口與油罐之間不應採用明溝(槽)連接;零位油罐排氣孔與卸油鶴管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第5.4.6條 汽車裝卸油鶴管與其裝卸油泵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 與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生產廠房及密閉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 :與其他甲、乙類生產廠房及密閉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 :與丙類廠房及密閉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第5.4.7條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間距,不應小於表5.4.7的規定。

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間距(m)表5.4.7

註:液化石油氣油罐與其泵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 露天及半露天設置的泵不受此限制。

第5.4.8 液化石油氣廠房與其所屬的配電間、 儀表控制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15m。若毗鄰布置時,應採取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 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4.9 液化石油氣罐裝站的罐裝間和瓶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灌裝間和瓶庫宜為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築物;當為封閉式建築物時,應採取通風措施;

二、灌瓶間、倒瓶間、泵房的地溝不應與其他房間相通;其通風管道應單獨設置;

三、灌瓶間的地面應鋪設防止碰撞引起火花的面層;

四、裝有氣的氣瓶不得露天存放;

五、氣瓶庫的液化石油氣瓶總容量不宜超過10m^3;

六、殘液必須密閉回收。

第5.4.10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和汽車裝卸台,宜布置在油氣廠、站、庫的邊緣部位。灌瓶咀與裝卸台距離不應小於10m。

第5.4.11條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應設高度不低於2m的、用非燃燒材料建造的實體圍牆,下部應設通風口。

第五節 放空和火炬

第5.5.1條 進出廠、站的天然氣總管應設緊急切斷閥;當廠、 站內有兩套及以上的天然氣處理裝置時,每套裝置的天然氣進出口管上均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在緊急切斷閥之前,均應設置越站旁路或設安全閥和放空閥。

緊急切斷閥應設在操作方便的地方。

第5.5.2條 放空管必須保持暢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低壓放空管宜分別設置,並應直接與火炬或放空總管連通;

二、高壓、低壓放空管同時接入一個放空總管時,應使不同壓力的放空點能同時安全排放。

第5.5.3條 火炬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炬筒中心至油氣廠、站內各部位的安全距離,應經過計算確定;

二、進入火炬的可燃氣體應先經凝液分離罐處理,分出氣體中直徑大於 300μm的液滴;

三、分離器分出的凝液應回收或引人焚燒坑焚燒;

四、火炬應有可靠的點火設施。

第5.5.4條 安全閥泄放的小量可燃氣體可排入大氣。泄放管宜垂直向上,管口高出設備的最高平台,且不應小於2m,並應高出所在地面5m。

廠房內的安全閥其泄放管應引出廠房外,管口應高出廠房2m以上。

安全閥泄放系統應採取防止冰凍、防堵塞的措施。

第5.5.5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上應設安全閥,容量大於 100m的儲罐宜設置兩個安全閥,每個安全閥均應承擔全部泄放能力。

第5.5.6條 安全閥人口管上可裝設與安全閥進口直徑相同的閥,但不應採取截止閥;並應採取使其經常保持處於全開狀態的措施。

第5.5.7條 甲、乙類液體排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排放時可能釋放出大量氣體或蒸氣時,應引入分離設備,分出的氣體引入氣體放空系統,液體引入有關儲罐或污油系統。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二、設備或容器內殘存的甲、乙類液體,不得排入邊溝或下水道,可集中排放有關儲罐或污油系統。

第5.5.8條 對有硫化鐵可能引起排放氣體自燃的排污口應設噴水冷卻設施。

第5.5.9條 原油管道清管器收發筒的污油排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管器收發筒應設清掃系統和污油接受系統;

二、污油池的污油應引入污油系統。

第5.5.10條 天然氣管道清管器收發筒的排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排放物中不含甲、乙類液體時,排污管應引出廠、站外,並避開道路;在管口正前方50m沿中心線兩側各12m內不得有建(構)築物。

二、當排放物中含有甲、乙類液體時,應引入分離設備,分出並回收凝液,並應在安全位置設置凝液焚燒坑;對分出的氣體應排放至安全地點。

第六章 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

第6.0.1條 油氣田內部的埋地原油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6.1-l的規定;埋地天然氣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 應符合表6.0.1-2的規定。

埋地原油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m)

表6.0.1-1

註:①原油與油田氣混輸管道應按原油管線執行。

②當受線路走向或特殊條件的限制、防火間距無法滿足時,原油管道可埋設在礦區公路路肩下。當管道壓力在1.6MPa以上時,應採取保護措施。

③管道局部管段與不同人數的居民區、村鎮及

③ E+H雷達液位計測原油,是外浮頂罐高25米,用哪種型號精度是多少防爆等級

IP55級的,

④ 工業臨時用火等級劃分

(一)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油田企業(煉化、銷售企業除外)用火等級可劃分為四級。 1.一級用火 原油儲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庫、聯合站里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用火;在運行的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體上用火;不小於400m3天燃氣櫃和的液化氣儲罐用火不小於1000m3成品油罐和煉化油罐、輕質油罐的用火;長輸管線在不停產緊急情況下及停輸情況下用火;輸油(氣)長輸管線干線停輸用火;原油、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用火;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用火。 2.二級用火 原油儲量在1001~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里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在小於5000m3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煉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用火;1001~10000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問、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鐵路槽車原油裝卸棧橋、汽車罐車原油灌裝油台及卸油台用火;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用火;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用火;油罐區防火堤以內的用火;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輸油碼頭、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用火.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用火;鑽穿油氣層時有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級用火 原油儲量不大於1000m3的油庫、集輸站里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不大於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用火;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用火;採油井單井聯頭和採油井井口處用火;鑽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用火;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用火;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用火;製作和防腐作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級用火 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用火;鑽井、試油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層時,距井口1Om以內的井場用火;除一、二、三級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用火。 (二)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煉化、銷售企業用火可劃分為以下四級。 1.一級用火 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各類罐區、油庫、有毒介質區、液化氣站、加油站;有易燃可燃液體、液化氣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氣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化學危險品倉庫;輸送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管線、油輪、駁船、碼頭等。 2.二級用火 停工檢修後,經過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並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全廠的系統管網區;倉庫、車庫及木材加工場;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 3.三級用火 在廠區內,除一、二級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特殊用火 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介質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一般不允許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用火處理;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一律按特殊用火處理;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點到第二天早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特殊用火處理;在運行的液化氣等球罐區內一般不允許用火,如確屬生產需要,一律按特殊用火處理。 5.固定用火區生產企業可在沒有危險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區,設立圍欄,定出制度,嚴格管理。

⑤ 有人知道石油行業里機械設備的防爆等級需要多高嗎D2BT4或者D2CT4或者更高

不同的裝置、不同的區域,防爆等級不一樣,一般設計院會劃定防爆區域並指明防爆等級。
IIBT4是最常見的。是不是用隔爆型d,不一定,看應用設備來定,不少設備不採用隔爆,也能滿足防爆要求。

⑥ 柴油泵房需要防爆電器嗎

你好,柴油在易燃物分類屬於液體三級,在氣體和蒸氣混合爆炸物分類里屬於專T3,即引燃溫度大於200小於屬299攝氏度,而柴油是一種混合物,混合比例不同其閃點也會不同。

柴油閃點60度,按丙類設計,不需要防爆,但查了下柴油的閃點應是大於55度,如果小於60度,屬乙類,應採用防爆電器。但檢查的要求防爆改造。
來自防爆之家網

⑦ 大連輸油管爆炸事件的相關事件

以下是最近40年來全球嚴重石油泄漏事件
10月24日,消防隊員在火災現場撲救。當日,從有關部門了解到,大連新港碼頭油庫「7·16」爆炸現場17時左右,再次發生火情。
從有關部門了解到,大連新港碼頭油庫「716」爆炸現場17時左右,再次發生火情,現場明火不大,但濃煙較重。
中新網大連10月24日電 (宋太盛 董永君)24日下午16點10分左右,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油庫再次發生火災。據現場知情者說,起火的正是7月16日發生爆炸的103號油罐,事發前103號罐正在被拆解,可能是在清理罐底的過程中,施工不慎點燃了罐里的剩油發生火災。
到達現場時,已看不見油罐燃燒的明火,只是煙霧迷漫,氣味嗆人。至24日晚19時左右,大連市消防部門的100多輛消防車在現場撲救。鑒於大連新港消防供水和泡沫供水相對充足,加之103號罐周圍的管線已經大部分拆解,罐體目前只剩六米多高。消防人員正在圍堵大火,避免燒到別的罐體和區域,火勢已在受控狀態。另外,60多輛裝滿砂土的翻斗車在一旁待命。
2010年7月16日18時許,位於遼寧省大連新港附近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罐區輸油管道發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並引起火災。大火持續燃燒15個小時,現場發生了至少6次爆炸。至7月28日22時,大連新港生產全面恢復。 2009年4月,相關機構就對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保稅油庫進行了環境影響評估與預警,並形成了一份《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書已提出火災預警,「火災爆炸危險性評價結果表明,油庫罐區的火災爆炸危險指數等級為嚴重,經安全措施補償後降低為輕微,說明工程火災爆炸危險性較大。」
報告書指出, 保稅油庫的主要危險是火災和爆炸,在儲存、輸送原油過程中,可能產生泄漏、跑料事故,遇明火則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原油泵房則是各類機電設備集中、操作 頻繁、最容易泄漏和散發油氣的場所,在通風不良和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情況下,有可能發生爆炸。
另一種可能是,保稅油庫里存儲的沙特油硫含量很高,原油罐上的氧化鐵與原油中的硫長期作用,就會生成硫化亞鐵。硫化亞鐵沉澱物如果曝露在空氣中,能發生氧化放熱反應,最終引發爆炸。

⑧ 在煉油與化工系統動火作業等級劃分中有毒介質區液化石油氣站動火屬於幾級動火

是一級。
動火作業等級劃分:
1、特級用火作業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2)節假日期間進行的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3)在20時至次日8時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4)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
2、一級用火作業
(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 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2米以內的區域)。
(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3、二級用火作業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
(2)工藝系統管網。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區域用火。
(5)生產裝置、灌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台、倉庫、木材加工廠等禁火區。
(7)廠區主幹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4、三級用火作業(1)在以廠區主幹道兩側路基為界的非明火作業。(2)在廠區禁火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5、固定用火區是在廠區內,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

⑨ 火力發電廠燃油泵房裡安裝的防爆燈防護等級應是多少

火力發電廠燃油泵房裡安裝的防爆燈防護等級應是ip67 exdiict6 gb wf2


⑩ 什麼叫做甲級防爆,乙級防爆

甲級防爆
1、閃點小於℃的液體
2、爆炸極限小於10%的液體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到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於或大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在這幾個條件中,只要滿足一個條件,即框入甲級防爆,象苯、甲苯、丙酮等都屬於甲級危險物品。對於甲級危險物品,有關規定是這樣的:
1. 地上甲級固定頂立式儲罐防火間距:當單儲罐體積大於1000立方米,儲罐間距0.6D(D為儲罐直徑),當儲罐間距小於等於1000立方米時,儲罐間距0.75D。但是同時又規定,單罐容量不超過1000立方米的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如採用固定冷卻消防方式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小於0.6D。還規定裝有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固定冷卻水設備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備時,儲罐之間的間距可適當減少,但地上儲罐不宜小於0.4D。
2. 地上甲級固定頂立式儲罐與工藝裝置之間的防火間距必須大於25米;與甲類物品倉庫的防火間距在25米—35米之間(視儲罐的大小定)。
3. 甲級工藝裝置與配電室、泵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20米,最低不小於15米;與明火及散發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30米;與污水處理廠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30米。與廠外道路(路邊)防火間距15米;與廠內主要道路(路邊)防火間距10米;與廠內次要道路(路邊)防火間距5米;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25米;與重要公共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50米。
4. 有爆炸危險的甲級防爆廠房應獨立設置,並採用敞開或半敞開的廠房,並應採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鋼柱應採用防火保護層;廠房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5. 控制室與生產裝置之間的距離不少於15米,而且應離開電氣防爆區(危險區)。如果必須在防爆區,則朝向危險區的牆不開門窗,而且採取防爆正壓措施,使室內保持5—10mm水柱正壓,以免危險氣體進入控制室。另外,還需考慮其他因素:
A:布置在有毒氣體設備的上風頭
B:注意要離開高溫、高壓及盛有可燃性或有毒性物質的設備
C:控制室至少要有一面不朝向生產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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