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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發布時間:2022-10-09 00:01:25

A. 防爆電器設備安裝規定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
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7—
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2 本規范不適用的環境,是指不是由於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而引起,而是由於其它原因構成危險的環境。對於這些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應按其各專用規程執行。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採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設計時根據其環境危險程度選用適合環境防爆要求的型號規格。所採用的設備和器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准(包括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有接線板的防爆接線盒出廠時,根據產品標準的規定,也應有銘牌標志,故也應視為設備對待。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驗收,通過驗收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為施工安裝的順利進行打下基礎。

1.0.7 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進行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尤其是擴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術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須事先制定並嚴格遵守。

1.0.8 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的一些規定不完全適合電氣設備安裝的要求,如建築工程的允許誤差以厘米計,而電氣設備安裝允許誤差以毫米計。這些電氣設備的特殊要求應在電氣設計圖中標出,但建築工程中的其它質量標准,在電氣設計圖中不可能全部標出,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為了盡量減少現場施工時電氣設備安裝和建築工程之間的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確保設備安裝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設備的安全運行,規定了設備安裝前及設備安裝後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條件和應達到的要求。

1.0.11 本規范主要是針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中的電氣設備的施工及驗收,用於這類環境的電氣設備有防爆電氣設備,也還有大量的普通電氣設備,而且防爆電氣設備除了在外部結構、溫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許多地方跟普通電氣設備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安裝,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系列中的「高壓電器」、「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母線裝置」、「旋轉電機」、「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電纜線路」、「接地裝置」、「電氣照明」、「配線工程」等施工及驗收規范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以及其它各專業標准規程的有關規定。

2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根據防爆電氣設備的發展,產品國家標准中出現了新的防爆類型,已增加了無火花型和粉塵防爆型電氣設備,所以本規范在這次修訂時增加了這些新型防爆電氣設備的有關內容,使之與我國防爆電氣設備製造、檢驗用的現行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和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相協調。

本規范這次修訂時,與原《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 232—82)中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篇」相比,在整體結構和編寫層次上做了較大的調整,將「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安裝」和「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分章逐節編寫,使之層次清晰,更為合理。

2.1 一 般 規 定

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組別與使用環境條件相符,才能保證安全,按新防爆電氣設備產品標準的規定,對為保證安全,指明在規定條件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和低沖擊能量的電氣設備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後加有特殊標志「X」,此外為指定環境條件而設計的產品在產品型號後綴有規定的符號,如戶外環境用產品——W;濕熱帶環境用產品——TH;中等防腐環境用產品——FI等標志。安裝時需要注意。

2.1.2 按現行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 3836.1—83)的規定,防爆電氣產品獲得防爆合格證後才可生產,防爆合格證號是設備的防爆性能經過國家指定的檢驗單位檢驗認可的證明。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和外殼上「EX」標志是防爆電氣設備的重要特徵,安裝前需要首先查明。

2.1.3 支架的固定,可採用預埋、膨脹螺栓、尼龍塞、塑料塞以及焊接法,在具體工程施工安裝時,可參照《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標准圖集》的規定,但要求固定應牢固。為防止降低鋼結構的強度,採用焊接法固定時,應施行點焊。

2.1.4 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緊固後,若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過小,容易產生電弧和火花放電引起事故,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是確保安全,防止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需進行檢查。據某化工廠反映,多年電氣事故統計表明,事故多半是發生在電氣設備接線盒內的。附錄A中所列數值,是按1993年新的國家標准和國際標准而規定的,增加了低電壓時的數值,並廢止了低等絕緣材料的應用,只限用前三種耐泄痕性能較好的材料。

2.1.5 為了安全,電纜或導線引入設備後,應連接可靠,並密封良好。根據生產和使用的方便,有些產品設有多個進線口,但為了保持防爆性能或防水防塵能力而將多餘的進線口密封。

2.1.6 電氣設備允許最高表面溫度,根據其使用環境,現行設備製造產品國家標准已將其修改為6組,其中增安型和無火花型設備還包括設備內部的最高溫度。

2.1.7 塑料製品種類很多,其中有些塑料不耐溶劑侵蝕,故推薦使用家用洗滌劑清洗。

2.1.8 爆炸危險環境裝設事故排風機,及時通風降低爆炸性氣體濃度,是防止爆炸的重要保證和主要措施,為在事故情況下便於及時開動排風機,要求在現場的排風機按鈕要安裝在便於操作的地方,並要醒目和操作方便。

2.1.9 因為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的變動和互換可改變其發熱狀態,所以強調燈具要符合設計要求,不得隨意變更。旋轉光源燈泡時,應旋緊,不得松動,以防止產生火花和接觸不良而發生過熱現象。燈罩應按要求裝好並將螺栓緊固,以往曾發生在更換燈泡後,不將燈罩重新裝好的現象,故在此特別強調,應引起重視。

2.2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本節與原規范(GBJ 232—82)相比,作了較大的修改,因為隨著隔爆型電氣設備產品質量和產品國家標準的提高和修改,對製造廠出廠時已檢驗合格的產品,安裝單位和使用部門應盡量減少拆卸檢查,以免破壞其產品的隔爆性能,故將原規范中的有關屬於產品製造標準的一些條文內容不再寫入本規范。

2.2.1 製造廠檢驗合格的產品,到現場後進行了驗收檢查,一般情況下就無需進行拆卸檢查,而只進行外觀檢查,本條列出了外觀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2.2.2 當隔爆型電氣設備經檢查確定需進一步拆卸檢查時,因為不同的產品其防爆結構不同,應詳細參照其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本條所列各款規定,旨在確保隔爆面不致因拆卸後影響其隔爆性能。

2.2.3 機械碰擦是爆炸事故的危險源,故安裝時應特別引起重視。

2.2.4 製造標准中規定了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或電弧的設備要進行聯鎖或加警告牌,施工和驗收時要檢驗其可靠性,並保留完好的警告牌交付生產和使用者。

2.2.5 為了防止插頭插入或拔出時產生火花和電弧而引起爆炸事故,按照新的產品製造標準的要求,還需設有防止驟然拔脫的徐動裝置,保證在使用過程中不能松脫。

2.3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增安型(即原規范中的「防爆安全型」)與無火花型(新增加的一種型號的防爆電氣設備)電氣設備的要求,除電氣性能外基本相同,安裝要求和安裝前的檢查項目完全相同,故作為一節合並寫出,避免重復。

2.3.1 增安型電氣設備與無火花型電氣設備有相同的外殼防護要求,外殼和透光部分要防止裂紋和損壞,防止進灰、進水,接線盒蓋應緊固,設備的緊固螺栓應無松動和銹蝕。

2.3.2 增安型電動機和無火花型電動機有相同的定、轉子單邊氣隙最小值的要求,按現行產品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增安型電氣設備「e」》(GB 3836.2)和《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GB 3836.8)的規定,增加了表注中的有關規定。這些要求是防止電動機定子與轉子之間的間隙過小,在長期使用後,電動機定子、轉子之間發生摩擦,產生高溫和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2.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4.1 正壓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防爆通風、充氣型電氣設備」)有防護、減少漏氣、防止火花吹出等要求,要密封良好。

2.4.2 進入正壓型電氣設備內的氣體是防爆措施,氣體來源不得取自爆炸性環境,為防止有腐蝕金屬和降低絕緣性能、有損設備性能的氣體進入設備和管道,規定進入通風、充氣系統及電氣設備內部的空氣或氣體不得含有有害物質。

2.4.3 為了避免因火花或熾熱顆粒排入爆炸危險環境引起爆炸事故,特作出此規定。

2.4.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通風充氣系統的電氣聯鎖裝置是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的技術措施,聯鎖裝置的動作程序應正確。但設備通電前的置換風量因設備結構各異,故應按產品的技術條件或產品說明書的規定來確定,管道部分仍按5倍相連管道的容積計算風量。

2.4.5 電氣設備及系統要維持產品技術條件中最低的所需壓力值,是為了防止外部可燃氣體進入,因產品的結構和所要求的最低壓力值不盡相同,所以不作統一的硬性規定,而應以產品的技術條件為准。

2.4.6 運行中的正壓型電氣設備,如果內部的火花和電弧從縫隙或出風口吹出,就可能會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因此設備安裝和施工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2.4.7 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准有此項要求,對管道的密封應經過認真檢查,以保證整個通風系統的正壓。

2.5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5.1 充油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防爆充油型電氣設備」)外殼有密封和防護要求,外殼和油箱、油標有損壞和滲漏時,將使油位降低而失去防爆性能,排油孔便於更換廢油,排氣孔是使變壓器油在火花或電弧作用下分解出的氣體排出,防止內部過壓而引起爆炸。

2.5.2 充油型電氣設備對油麵高度有要求,設備需垂直安裝,當設備傾斜時,油標不能正確反映油位高度,有可能造成設備內部缺油情況,故要求安裝時其傾斜度不得大於5°。

2.5.3 產品的製造標准已將油麵最高允許溫度組別改為6組,在環境溫度為40℃時,T1~T5組設備油麵最高允許溫度為100℃,其油麵溫升定為60℃,T6組設備的油麵溫升限定為40℃,防止油麵溫度超過氣體自燃點溫度或變壓器油的閃點。

2.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6.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安全火花型電氣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項目及要求,在進行檢查時,不但應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進行認真的檢查,而且對與之關聯的電氣設備也應進行檢查。

2.6.2 凡是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套的關聯電氣設備都是經過國家檢驗單位檢驗確認的設備,如其關聯的電氣設備的型號不符合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銘牌中的規定,則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

2.6.3 為了防止因電源變壓器的缺陷而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線路的防爆性能。

2.6.4 防止由於電池型號、規格的改變而改變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能量供應,在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和溫度超過其額定值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2.6.5 根據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准,增加了對防爆安全柵的接地要求。

2.6.6 由於電氣線路的參數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能有影響,故提出了電氣線路的參數應符合設計的規定,以限制線路的儲能。

2.7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7.1 本條列出了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項目,主要是標志、防護等級、溫度組別、產品的密封以及防止粉塵沉積等,檢查設備是否與使用環境相適應。

2.7.2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時應注意的事項,尤其是有關通風孔道不得堵塞,以減少粉塵的聚集堆積。

2.7.3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外殼及進線裝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至關重要,粉塵可以吸附於殼壁、繞組及絕緣零件的表面,影響散熱和降低絕緣電阻,增大電路故障,所以設備安裝時不得損傷其密封性能。

2.7.4 許多可燃粉塵受熱後能夠引燃,故劃分了組別和劃定了外殼表面最高溫度值。

2.7.5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後,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做好保護裝置的調整和試操作,發展問題及時處理,以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3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
3.1 一 般 規 定

3.1.1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和敷設路徑,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中有明確的規定,施工應按設計規定進行。但鑒於工程的具體情況,對那些既可由設計規定,亦可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條件決定的問題,可採取設計圖紙有規定時按設計施工,若設計無明確規定時,可按本條規定執行的方法。本條的規定是根據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有關條文的規定而作出的。

3.1.2 本條是為了防止電氣線路因外界損傷而破壞絕緣,擊穿打火而引起爆炸事故。

3.1.3 本條是為了避免因線路的絕緣不良產生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3.1.4 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對於不同的爆炸危險區所採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的選型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施工安裝時應按設計規定選用相應類型的連接件。

3.1.5 導線或電纜的連接應可靠。繞接是一種不可靠的連接,往往會由於受外界的影響而松動,連接處的接觸不良,接觸電阻增大,引起接頭發熱;鋁芯電纜與設備連接應採用銅

B. 電氣安裝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有什麼

1、正常條件下安裝和調整試驗的通用低壓電器。不適用於無需固定安裝的家用電器、電力系統保護電器、電工儀器儀表、變送器、電子計算機系統及成套盤、櫃、箱上電器的安裝和驗收。 低壓電器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2、低壓電器的運輸、保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低壓電器設備和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應為一年及以下;當超期保管時,應符合設備和器材保管的專門規定。 採用的設備和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3、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做下列驗收檢查:
(1)包裝和密封應良好。
(2)技術文件應齊全,並有裝箱清單。
(3)按清單檢查清點,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4)按本規范要求做外觀檢查。
4、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准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屋頂、樓板應施工完畢,不得滲漏。
(2)對電器安裝有妨礙的模板、腳手架等應拆除,場地應清掃干凈。
(3)室內地面基層應施工完畢,並應在牆上標出抹面標高。
(4)環境濕度應達到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5)電氣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門、窗、牆壁、裝飾棚應施工完畢,地面應抹光。
(6)設備基礎和構架應達到允許設備安裝的強度;焊接構件的質量應符合要求,基礎槽鋼應固定可靠。
(7)預埋件及預留孔的位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預埋件應牢固。
5、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門窗安裝完畢。
(2)運行後無法進行的和影響安全運行的施工工作完畢。
(3)施工中造成的建築物損壞部分應修補完整。

C. 電氣設備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有哪些

有以下規范:

  1. GB50303-2011《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2. GB50601-2010《建築物防雷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

  3. GBT50832-2013《1000kV系統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

  4. GB50254-201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5. GB50169-200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6. GB50149-201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7. GB50147-201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8. GB50255-201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力變流設備施工及驗收規范》

  9. GB50257-201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10. GB50150-200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

  11. DLT5161[1].1~17-2002_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檢驗及評定規程(全套)

  12. GB50131-2007《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3. CECS1742004《電涌保護器選用安裝驗收及維護》

  14. CJJ 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

  15. GB50166-2007《火災自動報警施工及驗收規范》等

D. 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流程

3 除敞開式燈具外,其他各類燈具燈泡容量在100W及以上者採用瓷質燈頭;
4 連接燈具的軟線盤扣、搪錫壓線,當採用螺口燈頭時,相線接於螺口燈頭中間的端子上;
5 燈頭的絕緣外殼不破損和漏電;帶有開關的燈頭,開關手柄無裸露的金屬部分。
19.2.3變電所內,高低壓配電設備及裸母線的正上方不應安裝燈具。
19.2.4裝有白熾燈泡的吸頂燈具,燈泡不應緊貼燈罩;當燈泡與絕緣台間距離小於5mm時,燈泡與絕緣台間應採取隔熱措施。
19.2.5安裝在重要場所的大型燈具的玻璃罩,應採取防止玻璃罩碎裂後向下濺落的措施。
19.2.6投光燈的底座及支架應固定牢固,樞軸應沿需要的光軸方向擰緊固定。
19.2.7安裝在室外的壁燈應有泄水孔,絕緣台與牆面之間應有防水措施。
20 專用燈具安裝
20.1 主控項目
20.1.136V及以下行燈變壓器和行燈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行燈電壓不大於36V,在特殊潮濕場所或導電良好的地面上以及工作地點狹窄、行動不便的場所行燈電壓不大於12V;
2 變壓器外殼、鐵芯和低壓側的任意一端或中性點,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3 行燈變壓器為雙圈變壓器,其電源側和負荷側有熔斷器保護,熔絲額定電流分別不應大於變壓器一次、二次的額定電流;
4 行燈燈體及手柄絕緣良好,堅固耐熱耐潮濕;燈頭與燈體結合緊固,燈頭無開關,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反光罩及懸吊掛鉤,掛鉤固定在燈具的絕緣手柄上。
20.1.2游泳池和類似場所燈具(水下燈及防水燈具)的等電位聯結應可靠,且有明顯標識,其電源的專用漏電保護裝置應全部檢測合格。自電源引入燈具的導管必須采
用絕緣導管,嚴禁採用金屬或有金屬護層的導管。
20.1.3手術台無影燈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固定燈座的螺栓數量不少於燈具法蘭底座上的固定孔數,且螺栓直徑與底座孔徑相適配;螺栓採用雙螺母鎖固;
2 在混凝土結構上螺栓與主筋相焊接或將螺栓末端彎曲與主筋綁扎錨固;
3 配電箱內裝有專用的總開關及分路開關,電源分別接在兩條專用的迴路上,開關至燈具的電線採用額定電壓不低於750V的銅芯多股絕緣電線。
20.1.4應急照明燈具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急照明燈的電源除正常電源外,另有一路電源供電;或者是獨立於正常電源的柴油發電機組供電;或由蓄電池櫃供電或選用自帶電源型應急燈具;
2 應急照明在正常電源斷電後,電源轉換時間為:疏散照明≤15s;備用照明≤15s(金融商店交易所≤1.5s);安全照明≤0.5s;
3 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標志燈和疏散標志燈組成。安全出口標志燈距地高度不低於2m,且安裝在疏散出口和樓梯口裡側的上方;
4 疏散標志燈安裝在安全出口的頂部,樓梯間、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應安裝在1m以下的牆面上。不易安裝的部位可安裝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標志燈間距不大於20m
(人防工程不大於10m);
5 疏散標志燈的設置,不影響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圍設置容易混同疏散標志燈的其他標志牌等;
6 應急照明燈具、運行中溫度大於60℃的燈具,當靠近可燃物時,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當採用白熾燈,鹵鎢燈等光源時,不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物
件上;
7 應急照明線路在每個防火分區有獨立的應急照明迴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區的線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8 疏散照明線路採用耐火電線、電纜,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燒體內穿剛性導管暗敷,暗敷保護層厚度不小於30mm。電線採用額定電壓不低於750V的銅芯絕緣電線。
20.1.5防爆燈具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的防爆標志、外殼防護等級和溫度組別與爆炸危險環境相適配。當設計無要求時,燈具種類和防爆結構的選型應符合表20.1.5的規定;
表20.1.5 燈具種類和防爆結構的選型
爆炸危險區域防爆
結構
照明設備種類
Ⅰ區Ⅱ區
隔爆型d 增安型e 隔爆型d 增安型e
固定式燈○ × ○ ○
移動式燈△ — ○ —
攜帶式電池燈○ — ○ —
鎮流器○ △ ○ ○

E. 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電氣工程施工的驗收規范應該與電氣工程的施工規范國家標準是一致的,按國家標准驗收就行。

F. 建築電氣安裝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本規范是含有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標准。是以保證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體健康、環境效益和公眾利益為重點,對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作出控制和驗收的規定。同時也適當地規定了少許外觀質量要求的條款。

法律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為國家標准,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查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檢查記錄。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項工程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G. 電氣工程驗收標準是什麼

正常條件下安裝和調整試驗的通用低壓電器。不適用於無需固定安裝的家用電器、電力系統保護電器、電工儀器儀表、變送器、電子計算機系統及成套盤、櫃、箱上電器的安裝和驗收。
1.0.3 低壓電器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低壓電器的運輸、保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0.5 低壓電器設備和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應為一年及以下;當超期保管時,應符合設備和器材保管的專門規定。
1.0.6 採用的設備和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7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做下列驗收檢查:
1.0.7.1 包裝和密封應良好。
1.0.7.2 技術文件應齊全,並有裝箱清單。
1.0.7.3 按裝箱清單檢查清點,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7.4 按本規范要求做外觀檢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准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9 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9.1 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的有關規定。當設備或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壓電器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屋頂、樓板應施工完畢,不得滲漏。
(2)對電器安裝有妨礙的模板、腳手架等應拆除,場地應清掃干凈。
(3)室內地面基層應施工完畢,並應在牆上標出抹面標高。
(4)環境濕度應達到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5)電氣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門、窗、牆壁、裝飾棚應施工完畢,地面應抹光。
(6)設備基礎和構架應達到允許設備安裝的強度;焊接構件的質量應符合要求,基礎槽鋼應固定可靠。
(7)預埋件及預留孔的位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預埋件應牢固。
1.0.9.3 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門窗安裝完畢。
(2)運行後無法進行的和影響安全運行的施工工作完畢。
(3)施工中造成的建築物損壞部分應修補完整。
1.0.10 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應做好防護工作。
1.0.11 低壓電器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2 、 一 般 規 定
2.0.1 低壓電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1 設備銘牌、型號、規格,應與被控制線路或設計相符。
2.0.1.2 外殼、漆層、手柄,應無損傷或變形。
2.0.1.3 內部儀表、滅弧罩、瓷件、膠木電器,應無裂紋或傷痕。
2.0.1.4 螺絲應擰緊。
2.0.1.5 具有主觸頭的低壓電器,觸頭的接觸應緊密,採用0.05mm³10mm的塞尺檢查,接觸兩側的壓力應均勻。
2.0.1.6 附件應齊全、完好。
2.0.2 低壓電器的安裝高度,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1 落地安裝的低壓電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0.2.2 操作手柄轉軸中心與地面的距離,宜為1200~1500mm;側面操作的手柄與建築物或設備的距離,不宜小於200mm。
2.0.3 低壓電器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3.1 低壓電器根據其不同的結構,可採用支架、金屬板、絕緣板固定在牆、柱或其它建築構件上。金屬板、絕緣板應平整;當採用卡軌支撐安裝時,卡軌應與低壓電器匹配,並用固定夾或固定螺栓與壁板緊密固定,嚴禁使用變形或不合格的卡軌。
2.0.3.2 當採用膨脹螺栓固定時,應按產品技術要求選擇螺栓規格;其鑽孔直徑和埋設深度應與螺栓規格相符。
2.0.3.3 緊固件應採用鍍鋅製品,螺栓規格應選配適當,電器的固定應牢固、平穩 。 2.0.3.4 有防震要求的電器應增加減震裝置;其緊固螺栓應採取防松措施。
2.0.3.5 固定低壓電器時,不得使電器內部受額外應力。
2.0.4 電器的外部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1 接線應按接線端頭標志進行。
2.0.4.2 接線應排列整齊、清晰、美觀,導線絕緣應良好、無損傷。
2.0.4.3 電源側進線應接在進線端,即固定觸頭接線端;負荷側出線應接在出線端,即可動觸頭接線端。
2.0.4.4 電器的接線應採用銅質或有電鍍金屬防銹層的螺栓和螺釘,連接時應擰緊,且應有防松裝置。
2.0.4.5 外部接線不得使電器內部受到額外應力。
2.0.4.6 母線與電器連接時,接觸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連接處不同相的母線最小電氣間隙。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裝的低壓電器應排列整齊;器件間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便於操作及維護。
2.0.6 室外安裝的非防護型的低壓電器,應有防雨、雪和風沙侵入的措施。
2.0.7 電器的金屬外殼、框架的接零或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2.0.8 低壓電器絕緣電阻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2.0.8.1 測量應在下列部位進行,對額定工作電壓不同的電路,應分別進行測量。
(1)主觸頭在斷開位置時,同極的進線端及出線端之間。
(2)主觸頭在閉合位置時,不同極的帶電部件之間、觸頭與線圈之間以及主電路與同它不直接連接的控制和輔助電路(包括線圈)之間。
(3)主電路、控制電路、輔助電路等帶電部件與金屬支架之間。
2.0.8.2 測量絕緣電阻所用兆歐表的電壓等級及所測量的絕緣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的有關規定。
2.0.9 低壓電器的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的有關規定。

H. 電氣工程驗收規范

正常條件下安裝和調整試驗的通用低壓電器。不適用於無需固定安裝的家用電器、電力系統保護電器、電工儀器儀表、變送器、電子計算機系統及成套盤、櫃、箱上電器的安裝和驗收。
1.0.3 低壓電器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低壓電器的運輸、保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0.5 低壓電器設備和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應為一年及以下;當超期保管時,應符合設備和器材保管的專門規定。
1.0.6 採用的設備和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7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做下列驗收檢查:
1.0.7.1 包裝和密封應良好。
1.0.7.2 技術文件應齊全,並有裝箱清單。
1.0.7.3 按裝箱清單檢查清點,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7.4 按本規范要求做外觀檢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准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9 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9.1 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的有關規定。當設備或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壓電器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屋頂、樓板應施工完畢,不得滲漏。
(2)對電器安裝有妨礙的模板、腳手架等應拆除,場地應清掃干凈。
(3)室內地面基層應施工完畢,並應在牆上標出抹面標高。
(4)環境濕度應達到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5)電氣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門、窗、牆壁、裝飾棚應施工完畢,地面應抹光。
(6)設備基礎和構架應達到允許設備安裝的強度;焊接構件的質量應符合要求,基礎槽鋼應固定可靠。
(7)預埋件及預留孔的位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預埋件應牢固。
1.0.9.3 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門窗安裝完畢。
(2)運行後無法進行的和影響安全運行的施工工作完畢。
(3)施工中造成的建築物損壞部分應修補完整。
1.0.10 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應做好防護工作。
1.0.11 低壓電器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2 、 一 般 規 定
2.0.1 低壓電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1 設備銘牌、型號、規格,應與被控制線路或設計相符。
2.0.1.2 外殼、漆層、手柄,應無損傷或變形。
2.0.1.3 內部儀表、滅弧罩、瓷件、膠木電器,應無裂紋或傷痕。
2.0.1.4 螺絲應擰緊。
2.0.1.5 具有主觸頭的低壓電器,觸頭的接觸應緊密,採用0.05mm³10mm的塞尺檢查,接觸兩側的壓力應均勻。
2.0.1.6 附件應齊全、完好。
2.0.2 低壓電器的安裝高度,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1 落地安裝的低壓電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0.2.2 操作手柄轉軸中心與地面的距離,宜為1200~1500mm;側面操作的手柄與建築物或設備的距離,不宜小於200mm。
2.0.3 低壓電器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3.1 低壓電器根據其不同的結構,可採用支架、金屬板、絕緣板固定在牆、柱或其它建築構件上。金屬板、絕緣板應平整;當採用卡軌支撐安裝時,卡軌應與低壓電器匹配,並用固定夾或固定螺栓與壁板緊密固定,嚴禁使用變形或不合格的卡軌。
2.0.3.2 當採用膨脹螺栓固定時,應按產品技術要求選擇螺栓規格;其鑽孔直徑和埋設深度應與螺栓規格相符。
2.0.3.3 緊固件應採用鍍鋅製品,螺栓規格應選配適當,電器的固定應牢固、平穩 。 2.0.3.4 有防震要求的電器應增加減震裝置;其緊固螺栓應採取防松措施。
2.0.3.5 固定低壓電器時,不得使電器內部受額外應力。
2.0.4 電器的外部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1 接線應按接線端頭標志進行。
2.0.4.2 接線應排列整齊、清晰、美觀,導線絕緣應良好、無損傷。
2.0.4.3 電源側進線應接在進線端,即固定觸頭接線端;負荷側出線應接在出線端,即可動觸頭接線端。
2.0.4.4 電器的接線應採用銅質或有電鍍金屬防銹層的螺栓和螺釘,連接時應擰緊,且應有防松裝置。
2.0.4.5 外部接線不得使電器內部受到額外應力。
2.0.4.6 母線與電器連接時,接觸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連接處不同相的母線最小電氣間隙。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裝的低壓電器應排列整齊;器件間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便於操作及維護。
2.0.6 室外安裝的非防護型的低壓電器,應有防雨、雪和風沙侵入的措施。
2.0.7 電器的金屬外殼、框架的接零或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2.0.8 低壓電器絕緣電阻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2.0.8.1 測量應在下列部位進行,對額定工作電壓不同的電路,應分別進行測量。
(1)主觸頭在斷開位置時,同極的進線端及出線端之間。
(2)主觸頭在閉合位置時,不同極的帶電部件之間、觸頭與線圈之間以及主電路與同它不直接連接的控制和輔助電路(包括線圈)之間。
(3)主電路、控制電路、輔助電路等帶電部件與金屬支架之間。
2.0.8.2 測量絕緣電阻所用兆歐表的電壓等級及所測量的絕緣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的有關規定。
2.0.9 低壓電器的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的有關規定。

I. 求電氣安裝規范、標准

涉及電氣安裝的規范很多,現給你介紹常用的幾個:

1、施工規范:

1)《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11

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7-2010

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GB50150-2006

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7-2014

5)《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2006

6)《建築物防雷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GB50601-2010

2、標准圖集:

1)常用低壓配電設備安裝04D702-1

2)電纜橋架安裝04D701-3

3)03D301-3 鋼導管配線安裝

4)98D301-2硬塑料管配線安裝

5)96D702-2 常用燈具安裝

6)03D501-1~4 防雷與接地安裝(2003年合訂本含07年局部修改版)

7)03D201-4_100.4kV變壓器室布置及變配電所常用設備構件安裝

8)02D501-2 等電位聯結安裝

資料拓展:

電汽安全電壓標准

1、安全電壓是指不帶任何防護設備的情況下,人體接觸到的對人體各部分組織,如皮膚、心臟、神經等沒有任何損壞的電壓。通常很難確定一個對人體完全適合的最高安全電壓。

2、世界各國對於安全電壓的規定不盡相同。有50、40、36、25、24V等,許多國家採用36V 為安全電壓。國際電工委員會(IEC)規定安全電壓限定值為50V,25V 以下電壓可不考慮防止電擊的安全措施。

3、我國規定36、24、12V三個電壓等級為安全電壓級別,以供不同場所使用。在有高壓觸電危險地區的安全電壓為36V,無高壓觸電危險地區的安全電壓為24V。在潮濕、有導電塵埃、高溫和金屬容器內工作時,則以12V為安全電壓。安全電壓的規定是從總體上考慮的,對於某些特殊情況、某些人也不一定絕對安全。可見,即使在規定的安全電壓下工作,也不可粗心大意。

資料來源:網路電氣安全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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