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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電氣設備隱患

發布時間:2022-10-17 09:27:03

『壹』 使用防爆配電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使用防爆配電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施工用電配電系統應設置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並按照「總-分-開」順序作分級設置,並形成「三級配電」模式。


2、施工用配電系統各配電箱、開關箱的安裝位置要合理。總配電箱要盡量靠近變壓器或外電源處,以便電源的引入。分配電箱應盡量安裝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中心地帶,確保三相負荷保持平衡。開關箱安裝的位置應視現場情況和工況盡量靠近其控制的用電設備。


3、保證臨時用電配電系統三相負荷平衡,施工現場的動力用電和照明用電應形成兩個用電迴路,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應該分別設置。


4、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的專用的開關箱。


5、各級配電箱的箱體和內部設置必須符合安全規定,開關電器應標明用途,箱體應統一編號。停止使用的配電箱應切斷電源,箱門上鎖。固定式配電箱應設置圍欄,並有防雨防砸措施。


6、配電箱與配電櫃的區別。根據GB/T20641-2006 《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空殼體的一般要求》注意事項:現場看到,不但箱門已經消失,而且開關還處於「ON」的狀態,共6根電纜裸露在外,上面沒貼任何警示。由於該配電箱位於航天橋南公交站牌北邊大約50米的位置,又處於環島的東南角上,過往的人絡繹不絕,人流量很大。

『貳』 隱患判定標准

法律分析: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法律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叄』 如何排除防爆電器存在的隱患

1、隱患的含義: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2、本崗位排除安全隱患的措施:「三不傷害」「三違」和「四不放過」
「三不傷害」是指「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他人傷害」。開展「三不傷害」活動的核心和目的就是強化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據統計,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於「三違」造成的,所以,必須杜絕「三違」以減少和預防事故的發生,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生命安全。
一旦發生事故,對事故的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發生事故後,和職工應認真分析原因,組織檢查,及時整改,排除隱患,採取防範措施,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對事故責任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其他職工要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加強安全意識,切忌抱著事故發生在別人身上,與己無關的冷漠態度。

『肆』 如何預防和杜絕電氣失爆

一、防爆電氣設備的失爆原因

1.電氣設施的產品質量

產品質量直接決定了電氣設備的耐爆性和防爆效果:眾所周知,石油化工生產具有易燃易爆、高溫高壓、露天和連續化生產等特點,由於其投資大、規模大、社會影響大,門禁維修屬於風險行業,故要求其生產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性能各項技術都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電氣設備,才能達到真正的防爆目的。盡管當前我國已經制定了新的防爆產品相關標准,但是在商業利益的驅動下,一些企業無視國家財產和人們生命安全,偷工減料、粗製濫造。有些地區假冒偽劣和無證(無生產許可證、無防爆合格證)產品充斥市場。如:防爆電機繞組質量可靠性不高、噪音和振動質量較差;防爆加油機質量良莠不齊;防爆燈具產品結構不合格等。

2.電氣設備的安裝

不按照要求安裝或安裝不合格是造成電氣設備失爆的主要原因之一。防爆電氣設備上的連接部件(如接線箱、接線盒)基本上都是用螺絲固定,在取件過程中很可能傷及其防爆面;若不選用專用工具,硬拆、硬敲使設備外殼變形、扭曲,致使防爆間隙變短、寬度變大;殘留在防爆面上的木屑、焊渣等使其間隙變寬或損傷而失爆;內徑過大或過小的密封圈也會使喇叭嘴失去防爆能力。以上種種不規范操作都極容易引起設備失爆。此外,由於設備安裝人員對防爆知識掌握不夠,生產作業不規范,防爆安全意思薄弱等,也是造成設備失爆的主要原因。

3.環境與設備選購

防爆是礦井下安全作業的根本。采購設備質量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安裝質量和防爆安全技術水平。一般地,偽劣設備即便使用時間不長,但卻非常容易發生電火花引燃易燃物,致使電氣火災或爆炸;或者設備電氣件不合格,或者電氣絕緣部分損壞導致過負荷使設備失爆。此外,由於石化生產環境具有易燃易爆的特點,防爆設備安裝不當等於設計、製造、施工也會引起失爆。

4.電氣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石油、化工電氣設備的防爆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但是,「重使用、輕維護」是石化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比如,設備常年失修,導體支持絕緣物損壞或包裹的絕緣材料脫落或損壞;一些運行多年的電氣設備普遍存在嚴重老化的問題;隔爆面普遍存在銹蝕現象;線路連接導線接頭連接不牢靠、活動觸頭(開關。熔絲、接觸器、插座、燈泡與燈座等)接觸不良等。所有這些問題都將嚴重危及石化生產人員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

『伍』 電氣防爆檢查的內容有那些

(1)防爆電來氣設備的類型是否根自據其適用的危險分區。
(2)選擇和確定的防爆電氣設備是否與適用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傳爆級別和點燃溫度組別相適應。
(3)檢查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報警儀表及通訊設備的整體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4)對移動電子器具及插座的使用應嚴格控制。
(5)對現有電氣線路進行檢查①檢查現有電氣線路的敷設是否遠離釋放源;電纜或電線的高度是否根據爆炸性氣體的比重確定;線路的孔洞是否被堵塞;線路是否避開受損的區域。②檢查線路敷設的技術要求。額定電壓應不低於500V;導線的載流量應不小於熔斷器額定電流的1.25倍;鍍鋅鋼管是否密封,螺紋嚙合是否符合要求;電纜等的銅芯截面是否≥2.5mm(一區);1區接線盒是否為隔爆型;2區接線盒是否為隔爆型或增安型;導線嚴禁採用絞接法連接。③1區內的照明等單相設備的相線及中性線應設短路保護,並採用雙線開關同時切斷電源。
(6)1區內嚴禁有中間接頭;2區內不應有中間接頭。
(7)架空線路跨越區域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桿塔高度的1.5倍。
(8)接地系統應採用等電位連接。

『陸』 十五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什麼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2)瓦斯超限作業的;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3、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4、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5、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6、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8、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9、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11、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13、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15、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18、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19、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20、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柒』 氣體防爆和粉塵防爆的區別

防爆電氣主要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正壓型、無火花型和粉塵防爆型共5種主要類型。從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原理可知,絕大多數氣體防爆電氣設備外殼防護等級低於粉塵防爆電氣設備,若將氣體防爆電氣設備用於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則粉塵會進入設備內部並堆積,這將防礙防爆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產生安全隱患。當然也可以將氣體防爆電氣設備的外殼防護等級提高而用於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但這是投入大、極不經濟的,因為用於氣體防爆的隔爆、增安等功能被白白浪費了。反過來,粉塵防爆電氣設備是否可以用於氣體性爆炸危險場所呢?回答是否定的。因為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只是外殼防護等級較高而已,並不能阻止爆炸性氣體進入其殼內,又無隔爆、增安等防爆措施,所以這兩種防爆電氣設備決不能換用。

『捌』 制粉系統防爆門漏了有什麼隱患

制粉系統防爆門漏了,制粉系統容易發生爆破,既造成了設備的嚴重損壞,又嚴重威脅著人身安全。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粉塵爆炸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的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以下簡稱粉塵涉爆企業)的粉塵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可燃性粉塵,是指在大氣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纖維或者飛絮。
本規定所稱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塵和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根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率或者持續的時間,可劃分為不同危險區域。
第四條 粉塵涉爆企業對粉塵防爆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粉塵防爆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粉塵涉爆企業的粉塵防爆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監督。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六條 粉塵涉爆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粉塵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粉塵防爆安全工作負責。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明確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負責人及粉塵作業崗位人員粉塵防爆安全職責。
第七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和落實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粉塵爆炸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
(二)粉塵爆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三)粉塵作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四)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五)粉塵清理和處置;
(六)除塵系統和相關安全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及檢修、維修管理;
(七)粉塵爆炸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
第八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組織對涉及粉塵防爆的生產、設備、安全管理等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等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爆炸風險,掌握粉塵爆炸事故防範和應急措施;未經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及考核等情況,納入員工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九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為粉塵作業崗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十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制定有關粉塵爆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火災或者粉塵爆炸事故後,粉塵涉爆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並撤離疏散全部作業人員至安全場所,不得採用可能引起揚塵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定期辨識粉塵雲、點燃源等粉塵爆炸危險因素,確定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位置、范圍,並根據粉塵爆炸特性和涉粉作業人數等關鍵要素,評估確定有關危險場所安全風險等級,制定並落實管控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建立安全風險清單,及時維護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過程的信息檔案。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在粉塵爆炸較大危險因素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和崗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等發生變更的,粉塵涉爆企業應當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第十二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根據《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結合粉塵爆炸風險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明確和細化排查事項、具體內容、排查周期及責任人員,及時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構成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治理方案,落實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粉塵涉爆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在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確粉塵防爆的相關內容。
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粉塵防爆相關的設計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 粉塵涉爆企業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築物的結構和布局應當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要求,採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單層廠房屋頂一般應當採用輕型結構,多層廠房應當為框架結構,並設置符合有關標准要求的泄壓面積。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嚴格控制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作業人員數量,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休息室、辦公室、會議室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與其他廠房、倉庫、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五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將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按照不同工藝分區域相對獨立設置,可燃性粉塵不得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禁止互聯互通。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應當採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種或者多種控爆措施,但不得單獨採取隔爆措施。禁止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鋁鎂等金屬粉塵應當採用負壓方式除塵,其他粉塵受工藝條件限制,採用正壓方式吹送時,應當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採用乾式除塵系統的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結合工藝實際情況,安裝使用鎖氣卸灰、火花探測熄滅、風壓差監測等裝置,以及相關安全設備的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加強對可能存在點燃源和粉塵雲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實時監控。鋁鎂等金屬粉塵濕式除塵系統應當安裝與打磨拋光設備聯鎖的液位、流速監測報警裝置,並保持作業場所和除塵器本體良好通風,防止氫氣積聚,及時規范清理沉澱的粉塵泥漿。
第十六條 針對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粉塵涉爆企業應當規范採取雜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並定期清理維護,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七條 粉塵防爆相關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鎖氣卸灰、除雜、監測、報警、火花探測消除等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相關設計、製造、安裝單位應當提供相關設備安全性能和使用說明等資料,對安全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對粉塵防爆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定期檢測或者檢查,保證正常運行,做好相關記錄,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粉塵防爆安全的監控、報警、防控等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粉塵涉爆企業應當規范選用與爆炸危險區域相適應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第十八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制定並嚴格落實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粉塵清理制度,明確清理范圍、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責任人員,並在相關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定期清理粉塵並如實記錄,確保可能積塵的粉塵作業區域和設備設施全面及時規范清理。粉塵作業區域應當保證每班清理。
鋁鎂等金屬粉塵和鎂合金廢屑的收集、貯存等處置環節,應當避免粉塵廢屑大量堆積或者裝袋後多層堆垛碼放;需要臨時存放的,應當設置相對獨立的暫存場所,遠離作業現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並採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監測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鎂合金廢屑應當優先採用機械壓塊處理方式,鎂合金粉塵應當優先採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暫存。
第十九條 粉塵涉爆企業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備設施或者除塵系統的檢修維修作業,應當實行專項作業審批。作業前,應當制定專項方案;對存在粉塵沉積的除塵器、管道等設施設備進行動火作業前,應當清理干凈內部積塵和作業區域的可燃性粉塵。作業時,生產設備應當處於停止運行狀態,檢修維修工具應當採用防止產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業後,應當妥善清理現場,作業點最高溫度恢復到常溫後方可重新開始生產。
第二十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做好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加強對檢修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在承包協議中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對檢修承包單位的檢修方案中涉及粉塵防爆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進行審核,並監督承包單位落實。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為粉塵涉爆企業提供粉塵防爆相關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風險評估、隱患排查等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開展工作,保證其出具的報告和作出的結果真實、准確、完整,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應當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加強對企業粉塵防爆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定並落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將粉塵作業人數多、爆炸風險較高的企業作為重點檢查對象。
第二十三條 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粉塵防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
(二)粉塵爆炸風險清單和辨識管控信息檔案;
(三)粉塵爆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
(四)粉塵清理和處置記錄;
(五)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
(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檢修、維修、動火等作業安全管理情況;
(七)安全設備定期維護保養、檢測或者檢查等情況;
(八)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
(九)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應當按照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執法檢查重點事項等有關標准和規定,對企業除塵系統、防火防爆、粉塵清理處置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粉塵防爆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粉塵防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安全評價、檢測、檢驗、隱患排查等技術服務,並承擔相關費用。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出具的有關報告和作出的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報告或者作出的結果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之一。
粉塵涉爆企業不得拒絕、阻撓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委託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粉塵防爆專業知識培訓,使其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掌握執法檢查重點事項和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產生、輸送、收集、貯存可燃性粉塵,並且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粉塵防爆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粉塵防爆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或者檢查的;
(四)未為粉塵作業崗位相關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粉塵防爆安全的監控、報警、防控等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第二十八條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二)未如實記錄粉塵防爆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三)未制定有關粉塵爆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第二十九條 粉塵涉爆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同時構成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沒有進行粉塵防爆安全設計,或者未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內容不符合企業實際的;
(三)未按照規定辨識評估管控粉塵爆炸安全風險,未建立安全風險清單或者未及時維護相關信息檔案的;
(四)粉塵防爆安全設備未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委託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出具失實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委託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出具虛假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粉塵涉爆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5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玖』 防爆控制箱一般來說會有什麼安全隱患嗎,會不會有失爆這種情

防爆電器設備的失爆是指礦用電器設備的隔爆外殼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既礦用防爆電氣設備不能保證在一定的
危險場所安全供電、用電、通訊、檢測和控制。

『拾』 二十條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准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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