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燃氣鍋爐電器設備,燃燒機頭,有具體的防爆要求嗎有沒有標准或法律依據。
在燃氣鍋爐周圍的一定范圍內,所用電氣要用防爆電氣,鍋爐設備的輸氣管道有閥門,有法蘭,這些地方都有可能會有氣體泄漏,設備有防爆要求。
㈡ 鍋爐房對電氣專業有什麼要求
鍋爐房對電氣專業要求:
(1)鍋爐房內應設置防爆、防水燈具。要求在鍋爐操作間內有足夠照度。尤其在壓力表和水位計等重要讀數位置更應設專用照明,避免操作人員失誤:
(2)在燃煤鍋爐及其附屬設備(如送風機、引風機、鼓風機)剛啟動時,往往因多種因素而引起其設備電機的啟動電流超過正常值范圍,無法啟動設備〔或造成空氣開關等燒壞)。所以,應考慮措施降低電機的啟動電流(如採用軟啟動器或變頻器啟動)。爐膛鏈條、給煤(粉)系統需對電機進行調速控制。
(3)為了適應燃油燃氣鍋爐的自動化控制,每台鍋爐宜配備相應的控制櫃。燃煤鍋爐的控制櫃〔或盤)宜設置在操作人員監視范圍之內的位置,可隨時觀察鍋爐壓力、溫度及其附屬設備的運轉情況。
(4)對輸送煤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料管道(指金屬管材)應設靜電接地裝置,當鍋爐房設有防雷和電氣系統接地保護網時,可與其相連接,否則應設靜電接地系統。
(5)對燃氣鍋爐的放散管,其頂部應安裝避雷針。
(6)凡對控制和監視鍋爐水位、壓力、憔氣漏氣報警等的儀表裝置均應保證其靈敏度,確保儀表的質量和必要的檢測與校驗手段。
(7)在施工中應對電氣材料(包括動力、照明、自動化儀表系統)嚴格把關。以保證運行安全可靠,尤其對燃氣鍋爐房,往往電氣專業出現短路或其他事故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8)對於程序控制的電腦板、PLC、變頻器、軟啟動器等控制器,其溫度、壓力、速度、轉速等重要數據,內部程序或連鎖須根據廠家給出的數據進行設置整定。
㈢ 燃氣鍋爐房鍋爐間電氣設備要求防爆嗎
一般情況下,燃氣鍋爐房的電氣設備是沒有防爆要求的。按要求做好管道的防靜電接地就足夠了。
㈣ 鍋爐房防爆窗規范
摘要 由於國家對環保要求的不斷提高,以天然氣作為鍋爐燃料的燃氣鍋爐,已成為目前的普遍選擇,由於燃氣泄漏容易發生爆炸等危險,為了保證其在使用期間的安全,國家規定鍋爐房必須要符合燃氣鍋爐房防爆要求規范。
㈤ 燃氣鍋爐房 是不是防暴區
GB50016 第3/3/12說明在有明火的設備附近不劃分為防爆區。城鎮燃氣規范也規定鍋版爐房為丁類權,不劃分防爆區。GB50058第2。2.2也有此規定。因為在這些區域光一個電氣防爆沒有意義,你都有明火了還用得著電氣那點小火花來點燃?所以,一般不劃分為防爆區,但裝備氣體報警,防爆事故通風設施(事故通風要防爆是因為事故是濃度是已達到爆炸極限)。
㈥ 鍋爐摻燒易爆炸氣體應如何劃分防爆區域,依據何標准
恩,我認為這個首先必須要有相關專業的有資質單位設計和劃分,比如專設計院。因為這個東西說簡屬單簡單,但是責任重大。以160噸天然氣點火流化床鍋爐為例,他兼有廢氣、廢料焚燒功能,這個爐子再設計的時候必須考慮防爆,由設計院出圖劃分防爆區域,圖紙設計在電氣專業內,並在每個燃料噴頭附近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這個設計在火災報警圖紙中。基本按照GB50058,簡單看圖紙劃分防爆區域僅在鍋爐一層至2層10米標高內,涵蓋天然氣管道、廢氣管道等易燃介質區域。看似簡單,實則責任重大,安裝完畢後的驗收由四方進行,監理、業主、消防第三方檢測、市消防大隊。所以我認為這個的關鍵點不是如何劃分,而是響應的責任劃分,若沒有相應資質切不可隨意劃分、變更。
㈦ 鍋爐房需要用防爆產品嗎
鍋爐房分為燒煤和燒燃氣,燒煤鍋爐房當煤沒有完全燃燒會產生一氧化碳,如果是燃氣鍋爐可能會有燃氣泄露。所以鍋爐房要用防爆電氣設備。
㈧ 鍋爐房內的水泵須要是防爆水泵 這一條是哪個規范要求的
1.1根據《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92)第13.3.2條規定:鍋爐間、凝結水箱間、水泵油泵間等余熱,宜採用有組織的自然通風排除,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鍋爐房內的余熱主要來自鍋爐本體、汽水管道、煙道、水箱等散熱損失。這就涉及到鍋爐房內各房間夏季要保持多少溫度較合適的問題,而溫度的高低決定了採用何種通風方式及通風量的大小。雖然現在的燃油燃氣鍋爐自動化程度較高,操作人員大多時間在設有空調的控制室內,但其他房間的溫度也不宜太高,所以通風量的大小首先應從消除余熱來考慮。1.2按照《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92)第13.3.6至13.3.8條規定:設在其它建築物內的燃氣鍋爐間應有每小時不少於3次的換氣量,換氣量中不包括鍋爐燃燒用風量。燃氣調壓間等有操作危險的房間,應有每小時不少於3次的換氣量,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並應有每小時換氣不少於8次的事故通風裝置。燃油泵房和貯存閃點小於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庫,除了用自然通風外,燃油泵房應有每小時換氣次數10次的機械通風裝置,油庫應有每小時換氣6次的機械通風裝置。以上三條均是為了保證排除各房間內空氣中易燃易爆油氣而規定設置的最小通風量。1.3鍋爐間、油泵油箱間、燃氣調壓間一般採用水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如採用氣體滅火裝置,則一旦發生火災,啟動滅火系統工作,同時要關閉通風系統及出入這些房間風道上的閥門。確定火熄滅後,再啟動排風系統,排除殘留氣體,為保證滅火後能從室內下部地帶排除殘留廢氣,房間的換氣次數不少於4次/h,並於房間下部設置排風口。這就從消防方面規定了排風系統風量。1.4燃油燃氣鍋爐運行時,需要有充足的空氣才能保證燃料的充分燃燒。而各種燃料所需的空氣量是不同的,所以要通過計算確定所需的通風量。
㈨ 燃氣鍋爐房電氣必須防爆嗎
室外燃氣鍋爐電氣設備不用考慮防爆。只有在燃氣分配站區域的電氣設備要考慮防爆。
㈩ 鍋爐房安全防爆基本原則是什麼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勞動人事部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鍋爐房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設置下列鍋爐的工業及生活用鍋爐房:
(1)額定蒸發量≥1噸/時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
(2)額定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
設置額定蒸發量<1噸/時的蒸汽鍋爐或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本規則不適用於電力系統的發電網鍋爐。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條鍋爐房的設計建造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鍋爐房建造前使用單位須將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送交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否則不準施工。
第四條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五條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六條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於完好狀態,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第七條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並報當地勞動動部門備案。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訂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傳達並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八條司爐是特種技術工種,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選調、培訓司爐工人。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准獨立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第九條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鍋爐。
第十條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准》的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才准獨立操作。
第十一條鍋爐房應有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按鍋爐房的人員配備,分別規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程,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准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設備的維護保養。
3.巡迴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維修保養制度:規定鍋爐本體、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及輔機的維護保養周期、內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應明確交接班的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手續。
6.水質管理制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准。
7.清潔衛生制度:應明確鍋爐房設備及內外衛生區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制度。
第十二條鍋爐房應有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以上各項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對鍋爐房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單位主管領導對鍋爐房工作應每月作一次現場檢查。鍋爐房管理人員應每周作一次現場檢查,並作好記錄,以備勞動部門檢查。
第十四條使用鍋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系統內鍋爐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結果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當地勞動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鍋爐房每年組織一次評比檢查。可參照本規則附表要求並結合本地情況而確定檢查內容。根據檢查結果評出先進鍋爐房、合格鍋爐房和不合格鍋爐房。對先進鍋爐房應予獎勵。對不合格鍋爐房應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按第十六條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章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當地勞動部門簽發《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
1.鍋爐無使用登記證而運行,經批評教育後仍不停止使用者,處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處單位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2.委派無司爐操作證人員獨立操作鍋爐,處使用單位5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3.強令他人操作有嚴重隱患的鍋爐或強令他人違章操作,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4.鍋爐定期檢驗逾期無故不檢查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5.鍋爐有嚴重隱患在接到勞動部門發出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後,逾期不改繼續使用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處以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
6.鍋爐房無水處理措施或有措施而無效果,鍋爐結垢嚴重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7.鍋爐房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經批評教育後仍無改進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處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8.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在值班期間嚴重違章違紀,經教育不改者,應收繳其操作證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9.單位主管領導和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者,處100元以下罰款。
10.鍋爐發生重大事故,處使用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鍋爐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者,處使用單位10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200元以下罰款。隱瞞上述兩類事故者,應加倍罰款。
第十七條被罰款項應按下列辦法支付:
1.企業應從留利或企業基金中支付,不得攤入成本。
2.機關、事業單位和部隊,從單位經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資金中支付。
3.對個人罰款應由所在單位在本人工資中扣繳或採取其它方式追繳。
第十八條受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後,應在十五天內將罰款交到指定的當地人民銀行支行。如對罰款決定不服,可向上一級勞動部門申訴。無故拒交者,可由處罰機關申請法院強行執行。
第十九條上列各項罰款一律上交地方財政。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執行本規則時,可制訂適合本地情況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解釋權屬勞動人事部。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