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業場所的防爆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01-22)
【分類號】 L35901199505
【標題】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50122
【實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類
【文號】 勞部發(1995)56號
【名稱】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現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請認真貫徹實施,注意總結經驗,並將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原則(略)
二、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表(略)
【名稱】 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險等級劃分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險場所的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對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㈡ 請問危險品運輸車的防爆等級有哪些大家幫幫忙啊
爆炸和劇毒化學品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
4.1.5 排氣系統要求:
4.1.5.1 發動機排氣系統排氣管的走向要合理,應能避免對燃油箱和貨物的熱傳導和熱輻射。
4.1.5.2 排氣管與油箱的距離至少保證100mm。
4.1.5.3 排氣管與貨物的水平距離應大於100mm;排氣管與貨物垂直距離應大於250mm,並有隔熱裝置。
4.1.5.4 發動機排氣消聲器要選用防火型或加裝防火裝置,應安裝在駕駛室前端,其出氣口要遠離運輸
貨物,距離不得小於0.5m。
4.2 整車要求
4.2.1 質量參數
4.2.1.1 車輛的質量參數必須滿足GB1589 及GB7258 的要求,且不得超過該底盤允許的最大總質量。
4.2.1.2 車輛的額定載質量應符合有關部門對爆炸和劇毒化學品的破壞特性所規定的載質量的要求,最
大不得超過10t。
4.2.2 尺寸參數
4.2.2.1 車輛的尺寸參數必須滿足GB1589 及GB7258 的要求。
4.2.2.2 車輛的最小離地間隙不得小於300 ㎜。
4.2.2.3 罐式車輛滿載時的質心高度與輪距的比值不得大於0.9。
4.2.3 罐體容積
運輸爆炸品的罐式車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m3,運輸劇毒品的罐式車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
m3。
4.2.4 罐體基本要求
4.2.4.1 常壓罐體必須符合GB18564 的要求,壓力罐體應符合GB150 的規定。
4.2.4.2 罐體及罐體上的管路及管路附件不得超出車輛的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並應得到側面及後下
部防護裝置的有效防護,且罐體後封頭及罐體後封頭上的管路及管路附件與後下部防護裝置的縱向距離
不得小於150 ㎜。
4.2.4.3 罐頂應設置傾覆保護裝置,以用來保護當傾覆發生時,罐頂的管接頭、閥門及其它附件不致損
壞,從而避免造成罐內所裝載的介質泄漏。罐頂的管接頭、閥門及其它附件的最高點必須低於傾覆保護
裝置的最高點至少20 ㎜。該傾覆保護裝置應能承受相當於2 倍的車輛滿載質量的負荷。該裝置應是封
閉的,同時必須裝備有能把積聚在傾覆保護裝置內的液體排到遠離任何車輛結構性部件外的排放閥。
4.2.4.4 底部卸料的罐式車底閥應有截斷裝置,當卸料管由於撞擊等外界突發事件拉斷時,能迅速封閉,
以防物料大量泄漏。底閥遠程式控制制器應靠近卸料裝置,並應設置手動緊急切斷裝置,以便當緊急事件發
生時能快速關閉所有的底閥。
4.2.5 廂體基本要求
4.2.5.1 貨廂基本結構為金屬骨架、金屬蒙皮封閉式,金屬骨架應具有一定的強度和剛度。內外蒙皮與貨廂鋼骨架貼合緊密、平整,不允許有空鼓缺陷。
4.2.5.2 貨廂內蒙皮應採用有色金屬材料或船用膠合板,船用膠合板應塗防火塗料。
4.2.5.3 貨廂板面內外蒙皮之間採用阻燃隔熱材料填充。貨廂側壁或前後壁板應設置具有防雨功能的通風
窗。貨廂內應裝設感煙火災探測器,並與駕駛倉連接。頂板外蒙皮可採用防雨、防火性能較好的非金屬
材料。
4.2.5.4 貨廂門口應安裝密封條。密封條應固定可靠,防雨防塵密封良好。
4.2.5.5 貨廂門鉸鏈應固定可靠,旋轉自如。鎖止結構安全可靠。
4.2.5.6 貨廂內不得裝設照明燈光,不得敷設電氣線路。
4.2.5.7 貨廂內應設置貨物固定緊固裝置,在貨廂前壁、側壁設置一定數量的固定繩鉤。
4.2.5.8 總質量大於2000kg 的車輛,貨廂後門和側門上應設置防盜報警裝置;總質量大於9000kg(含
9000kg)的爆炸品、劇毒品廂式運輸車駕駛室內應裝監視器,其攝像頭應設在貨廂後部上端。
4.2.6 連接裝置的規格強度
4.2.6.1 罐體或廂體應通過焊接或螺栓固定的支架錨固在底盤上,不允許採用集裝箱形式的快速連接方
式。
4.2.6.2 連接裝置所採用的螺栓的強度等級應不低於8.8 級,螺栓擰緊扭矩應符合QC/T 518 的要求。
4.2.7 防靜電措施
4.2.7.1 底盤、罐體或廂體、管道及其它相關附件等相關裝置必須緊密接通,其以上元件的任意兩點間
的電阻值應不大於5Ω。
4.2.7.2 貨廂內底板應鋪設阻燃導靜電膠板,厚度不小於5mm,系統電阻為104~108Ω。
4.2.7.3 需配置輸送泵的車輛,應採用離心泵、葉片泵或其它不易積聚靜電的泵,泵送系統應形成導靜電
通路。
4.2.7.4 裝卸軟管所用材質應與所裝運介質相適應,應採用防靜電膠管,裝卸軟管兩端金屬件之間的電
阻值應不大於5Ω。
4.2.7.5 必須裝設接地線,接地線應柔軟,展開、收回靈活,末端應裝設彈性「鱷魚夾」,接地線與車架
之間的電阻值應不大於5Ω。
4.2.7.6 車輛底部必須設置導靜電拖地帶,其性能應符合JT/T230 的規定,拖地帶一端緊接底盤,另一
端輕觸地面,拖地帶末端與車架之間的電阻值應不大於5Ω。
4.2.8 應急燈
4.2.8.1 車輛應設有手提式照明應急燈,應急燈連續照明時間應不少於12 小時;若裝運的是爆炸品,
則應急燈應是防爆的。
4.2.8.2 車輛應設有手提式黃閃燈,黃閃燈應符合GB14887 的要求。
4.2.9 消防設備與滅火器
4.2.9.1 駕駛室內應配有一個2 kg 的乾粉滅火器,在車輛兩邊應設置4 kg 的乾粉滅火器各一個;有特
別要求時,應設置與所裝載介質性能相適應的4kg 滅火器一個,滅火器應固定牢靠、取用方便。
4.2.10 急救與人體防護
4.2.10.1 駕駛室內應裝有收發兩用的無線電通訊設備,應存放有性能良好的擴音器一具。
4.2.10.2 劇毒品車輛上的每一工作人員最少必須配備一套護目鏡及手套。
4.2.10.3 劇毒品車輛上的每一工作人員應設有一套正壓呼吸器,且具有完全充氣的氣筒,可以維持三
十分鍾的工作時間,呼吸器應符合GA124 的要求。
4.2.10.4 劇毒品車輛應放置一個設備齊全的急救箱,以便在任何時候均可即時取用。
4.2.10.5 劇毒品車輛應設置工具箱和隨車配件箱,應配備裝卸作業的防護用品和緊急處理的材料、器
具。
4.2.10.6 劇毒品車輛內應備有一手提「有毒物品,危險勿近」的中英文警告牌,字體應為120 毫米正楷,以便在採取應急措施時展示出來,該警告牌應能放置在道路上以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
4.2.10.7 車輛內須存放應急措施指南,列載以下各項應急措施,隨時可供參考:
a) 警方及消防部門的報警電話;
b) 如懷疑泄漏氣體,盡可能把車輛駛至空曠地方,確保司機和其他人員處於漏出氣體的迎風位,
同時應盡快佩戴呼吸器;
c) 發動機熄火;
d) 不要有明火;
e) 不準吸煙;
f) 利用車輛內存放的手提警告牌及黃閃燈,在道路上放置標志,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
g) 如果發現有物料泄漏的情況,應及時關掉相應的開關,或在可行的情況下,用阻止物料泄漏的
工具或物料來阻止物料泄漏。
你可以搜搜這個標准
㈢ 關於車間防爆等級劃分,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版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權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ⅢC類: 導電性粉塵。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質: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80%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
㈣ 加油站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一般屬於幾類防爆電氣設備
我只回答一個:儲油罐的壓力為常壓,二級加油站一般為90-150m3,可用4-5個30立的油版罐就可以了。其他設備根據自權己的實際需要吧。配置人數也看實際情況而定
基本設備:油罐、加油機(帶潛泵或不帶潛泵)、潛油泵、液位儀、中控系統、集中卸油口、呼吸閥、量油孔等。
根據國家下發的爭求稿(加油站建設與改造)。要求2015年後所有的加油站採用雙層油罐或混凝土罐池加防滲層並配泄漏報警(此項費用極高新建站應注意了,萬一不小心中招就必須改造,投入使用的加油站改造費比新建差不多了)。
㈤ 可燃氣體報警器的防爆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關於可燃氣體報警器在應用場所防爆等級EXdIICT6、防護等級IP65,這些參數如何選擇回呢,要選擇合適的答可燃氣體報警器,其實就是根據現場的不同環境和條件選擇不同的防爆類型、不同的防爆級別和溫度組別,不同的外殼材質的防爆攝像機。Ⅱ類 爆炸性混合氣體——在化工、油田、油罐、石化、煉油、軍工、航天等工廠用(氣體防爆):常用隔爆型,其防爆標志為ExdⅡA、ⅡB、ⅡC。現場有存在氫氣,乙炔,二硫化碳這三類氣體才會用到最高等級EXdIICT6.除此以外所有的環境都是可以選用防爆等級EXdIIBT6.IP是國際用來認定防護等級的代號。IP等級由兩個數字所組成,第一個數字表示防塵;第二個數字由表示防水,數字越大表示其防護等組長越佳。一般IP65在室外基本可以達到要求。
㈥ 油罐區域的防爆等級及設備選型
IIBT4的防爆電氣設備就能滿足要求。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㈦ 防爆認證中的0區1區2區都是什麼意思
防爆認證中按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物質存在時間的長短▪⋅將危險場所劃分為0區、1區和2區。0區是最危險的,對設備的防爆等級也是最高的。比如油罐車上油罐口就屬於0區。深圳中諾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作為專業的防爆認證代理機構,熟悉防爆認證標准和防爆技術要求,可為客戶提供防爆設計、整改、檢測、認證等一站式取證服務。詳情可以進一步聯系中諾檢測。
㈧ 防爆電器的類別級別
1、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的劃分
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和物的環境。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和物的環境。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和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
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和物的環境。
0區一般只存在於密閉的容器,貯罐等內部氣體空間,在實際設計過程中1區
也很少存在,大多數情況屬於2區。
2、防爆電氣設備分為二類:
Ⅰ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
Ⅱ類除礦井以外的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
3、Ⅱ類電氣設備,按其適用於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分為ⅡA、ⅡB、ⅡC三類;並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六組。
4、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按引燃溫度分組
2.1、隔爆型電氣設備
具有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爆炸壓力,並阻止內部的爆炸向外殼周圍爆炸性混合物傳播的電氣設備外殼的電氣設備,其標志為「d」。
2.2、增安型電氣設備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電弧、火花或可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結構上採取措施提高安全裕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認可的過載條件下出現電弧、火花或高濕電氣設備,其標志為「e」。
3、防爆原理電氣設備引燃可燃性氣體混合物有兩方面原因:一個是電氣設備產生的火花、電弧、另一個是電氣設備表面(即與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相接觸的表面)發熱。對於設備在正常運行時能產生電弧、火花的部件放在隔爆外殼內,或採取澆封型、充砂型、充油型或正壓型等其他防爆型式就可達到防爆目的。而對於增安型電氣設備是對在正常運行時不會產生電弧、火花和危險高溫的設備,如果在其結構上再採取一些保護措施,盡力使設備在正常運行或認可的過載條件下不會發生電弧、火花和過熱現象,就可進一步提高設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這種設備在正常運行時就沒有引燃源,而可用於爆炸危險環境。 如電氣設備為ⅡB類隔爆型T3組,標志為ExdⅡBT3。 如電氣設備為Ⅱ類增安型,溫度組別為T2組,標志為ExeⅡT2。 如電氣設備採用一種以上的復合型式,則先標出主體防爆型式,後標出其它防爆型式,如主體採用增安型內裝ⅡC類隔爆部件,溫度組別為T4,標志為ExedⅡCT4。 如電氣設備為粉塵防爆防塵型T11組。標志為:DIPDPT11。 防爆電器適用范圍:
1.適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0區、1區、2區危險場所;
2.適用於IIA、IIB、IIC級爆炸性氣體環境;
3.適用於可燃性粉塵環境20區、21區、22區;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按各自的標准劃分爆炸危險區域。我國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將爆炸性氣體環境分為O區、1區和2區。(與IEC國際電工委員會一致)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0區一般只存在於密封的容器,貯罐等內部氣體空間,在實際設計過程中1區也很少存在,大多數情況屬於2區。
㈨ 本人現在急求電氣設計中區域防爆等級的劃分和具體的定義..請專業人士幫忙..
看一下防爆標准不就行了嗎?GB3836就是國標的防爆標准,歐標的是IEC60079和EN60079
㈩ 可燃氣體防爆等級一類二類的區別
可燃氣體防爆等級一類二類的區別在於: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