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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聲波被害人怎麼收集證據

發布時間:2022-02-09 02:26:43

㈠ 怎麼收集證據

1、報警了嗎?既然是因為糾紛被打,最好是先向派出所報案、經公安處理,因為一是可以申請法醫鑒定,確定傷情是否構成輕傷:如果構成輕傷,不僅可以追究打人者的民事賠償責任,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是公安的筆錄將是最有力的證據,法院會直接採納,比你們個人收集的證據要有力得多:可以證明是誰打的你、證明你的傷害和損失與誰有因果關系、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2、報警後;賠償問題如果能和對方協商解決的,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公安調解;調解不成的再起訴:起訴只是最終解決途徑,但卻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因為訴訟費時(一般至少需要一二個月)、費力、費神,效果不一定就好,能協商或調解的,盡量協商或調解解決。 3、還需要收集好的證據有:住院治療的病歷、所有票據;入院或轉院時車費的票據;傷者的工資或收入狀況證明(用於索要誤工費)、護理人的收入情況 證明(用於索要護理費)等;如果不報警,還需要有能夠證明是誰打了你、你的傷是他的打人行為所造成的證據,可以是對證人證言、錄音或錄像等。]

㈡ 被超聲波監控的受害人怎麼閉免

去嘗試用紅外或夜視技術的監控器安置在你家周圍最好多定位360度可清晰錄像和錄音一體的,因為非法購買民用的定向聲波發生器要保持在你周圍300米內,或許會有多人都持有好擾亂你想要確認聲源的位置,不要在意有監控錄像會幫你取證,有哪些人頻繁在你周圍三百米內活動,若想取得超聲波錄音你可以購買一個駐極體話筒鏈接你的錄音設備就可以了至於破解超聲波錄音里的內容這個你可以交給司法鑒定聲像鑒定就好,再做一次法醫司法鑒定鑒定你的聽力以及精神狀態,將所有證據交給案發當地派出所報案立案偵查,如果你想盡快擺脫這種傳音入密的聲音可以購買一個超聲波驅散器

㈢ 被人打後怎麼收集證據。

錄音、錄像、傷情鑒定,提取指紋(成本高),都可作為證據。但證據力度大小不同。另外,還有證人作證。

㈣ 辯護人可否向被害人收集證據

如果是公訴案件
不建議找受害人搜集證據
以她以前的筆錄就可以,如果有矛盾,向法院提出來
以免取證不當,把自己搞進去,說不清楚。或者申請法院傳喚到庭,接受質詢
刑事辯護有風險,還是謹慎找受害人取證

㈤ 怎樣收集證據

收集證據的方法有:
(一)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詢問是任何案件中都經常使用的證據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訊問的對象限於行政處罰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訊問的主體限於執法機關,不包括律師。
(三)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辨認的主體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證人,辨認的對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案件有某種關聯的人,也可以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
(四)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勘驗主體限於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勘驗。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講,勘驗一方面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另一方面勘驗筆錄本身也是證據的種類之一。
(五)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又稱為人身檢查。人身檢查筆錄是其主要的證據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搜查的對象可以是場所,也可以是人身,還可以是車船等物體。搜查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書證的重要途徑,搜查筆錄本身是證據的種類之一。
(七)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在其他種類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這種再現性實驗方法來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驗證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
(八)鑒定。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並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㈥ 辯護人可否向被害人收集證據

可以向受害人收集證據,但法律規定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㈦ 受害者自己親自去收集證據犯法嗎

當事人信息

抗訴機關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永興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永興縣便江鎮周家村上山組066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3年10月23日被永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2014年1月21日,被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現已執行完畢。

辯護人羅愛連,湖南教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志權,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永興縣人,農民,住湖南省永興縣碧塘鄉周家村上山組,系張某某之子。

審理經過

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於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225號刑事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效力。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在該判決執行完畢後,因不服該判決向永興縣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2月2日永興縣人民法院決定再審,並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4月21日、7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永刑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永興縣人民檢察院及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均不服再審判決,分別向本院提出抗訴和上訴。永興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10月8日將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7日至12月14日,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進行了閱卷。2015年12月23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彩霞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羅愛連、張志權到庭參加訴訟。因案情復雜,2016年1月8日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0天。現已審理終結,二審審理期間61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一審認定,2012年3月11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等人掃完墓後駕車回家,途經張治生新建房屋的前坪時,下車向張治生催討水泥押金款,雙方發生口角,張某某便將張治生家的電源切斷阻止張治生家建房。期間致使張治生兩顆門牙脫落。經鑒定,張治生外傷性牙齒脫落,構成輕傷。

一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張治生的陳述;3、證人李小金的證言;4、證人鄧富珍的證言;5、證人李春根的證言;6、證人李長進的證言;7、郴州市科誠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8、現場勘驗筆錄;9、現場照片及被害人提供的病歷;10、到案經過;11、戶籍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了催討其兒子張志權在張治生處的送水泥押金款10,200元,採取了切斷張治生家的電源阻止其建房的不當方法,雙方因此發生爭執,致張治生的兩顆門牙脫落構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在原判刑罰執行完畢後不服原審法院一審判決,向原審法院進行申訴,其申訴理由:

1、原審判決據以定案的證據,不確實充分,系違反法律程序收集的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2、偵察機關辦案人員隱匿了能夠證明案件客觀事實的原始證據,存在作假情況。原審所認定的證據均是辦案機關在案發一年之後補充的證據,且脫落物(牙齒)這一物證又被丟失,受害人是掉了一顆牙齒還是兩顆牙齒,掉的是真牙齒還是假牙齒已無法查證。請求法院再審對其宣告無罪。

再審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1、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存在隱匿證據之嫌;

2、偵查機關事隔一年多以後所取的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規定,並且偽造了「現場檢查筆錄」這份證據;

3、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檢材不全面且缺乏客觀、關聯性,該鑒定結論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張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宣告無罪。

原公訴機關的公訴意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再審查明的事實:2012年3月11日下午,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等人掃完墓後駕車回家,途經張治生新建房屋前坪時,下車向張治生催討水泥款項,雙方發生口角並有肢體接觸,造成張治生嘴巴流血,並有牙齒脫落。隨後,張治生電話報警,永興縣公安局湘陰渡派出所民警到了現場。後雙方就此糾紛有多次調解均未果。2013年9月16日永興縣公安局決定對張某某故意傷害案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再審認定上訴事實的證據有:1、永興縣公安局永公(湘)立字(2013)1222號立案決定書。2、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被害人張治生的陳述。4、證人鄧富珍的證言。5、證人李春根的證言。6、證人李長進的證言。7、張某某到案經過。

原審法院再審認為,原判採信的關鍵證據「現場檢查筆錄和照片」系非法證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違反程序,且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存疑,均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根據,依據其他證據也不能得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致使」張治生脫了兩顆門牙的唯一結論。因此,再審認定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宣告張某某無罪。據此,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撤銷(2013)永刑初字第225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無罪。

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及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認為:一、再審判決中認定張治生構成輕傷證據不足的結論顯然與事實、證據不符。二、再審判決以程序違法為由將鑒定意見排除的依據不足。三、再審判決對證據判斷採信不當、導致被告人張某某錯誤的改判無罪。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張某某上訴提出:公安機關違法辦案,應追究相關違法辦案人員責任。

抗訴機關二審期間未提供新的證據。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在二審期間提供了兩份證據:1、湖南正宏司法鑒定中心(2015)文鑒字第2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為:張某某故意傷害案的刑事偵查卷宗材料中有「李永雄」的簽名九個,經檢驗該九個簽名字跡特徵反映出四個人的書寫習慣特徵,不是一個人所寫,而系四個不同人所簽名。2、湖南正宏司法鑒定中心(2015)文鑒字第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為:張某某故意傷害案的刑事偵查卷宗材料中有「田春翔」的簽名九個,經檢驗該九個簽名字跡特徵反映出二個人的書寫習慣特徵,系兩個不同人所簽名。

上訴人提供的兩份鑒定意見書主要是對再審期間採信的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張治生的陳述;證人鄧富珍的證言;證人李春根的證言;證人李長進的證言,這五組證據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兩份鑒定意見書證實偵查人員向張某某、張治生、鄧富珍、李春根、李長進收集的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中詢問人李永雄、田春翔的簽名屬不同人所簽寫。因此該五組證據均屬有瑕疵證據,對於有瑕疵的證據應區別對待,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中張治生、李春根、張某某均出庭接受了詢問,且張治生、李春根當庭作出的證言與詢問筆錄基本一致,張某某當庭供述與辯解與其在訊問筆錄中的供述與辯解基本一致。因此對於張治生的陳述、證人李春根的證言及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本院予以採信。對於證人鄧富珍、李長進的證言因公訴機關未對該兩組有瑕疵的證人證言進行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因此,對於證人鄧富珍、李長進的證人證言不予採信。

二審法院查明

綜上所述,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如下:2012年3月11日下午,張某某等人掃完墓後駕車回家,途經張治生新建房屋的前坪時,下車向張治生催討送水泥的押金款項,雙方發生口角並有肢體沖突,造成張治生嘴巴流血,並有牙齒脫落。隨後,張治生電話報警,永興縣公安局湘陰渡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處警。案發後,雙方就此糾紛多次調解均未果。2013年9月16日永興縣公安局決定對張某某故意傷害案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庭審查證屬實的證據證明:

1、永興縣公安局永公(湘)立字(2013)1222號立案決定書證實,2013年9月16日永興縣公安局決定對張某某故意傷害一案予以立案。

2、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2年3月11日15時許,他和他老婆李小金、兒子張志權及兒媳曹志慧等人,掃完墓後駕車回家。在經過張治生家新房子時,他對他兒子講把車停下來,說張治生還欠他們家錢,現在張治生在建房倒板,張治生又沒從他們家進水泥了,這個錢還是要討過來。他就對張治生的老婆講把欠他家裡的錢搞清楚了再來倒板,先把機子停下再說。這時,張治生從其新房子上下來就對他說,沒有欠他的錢。於是他就用手指著張治生,就這樣他和張治生兩個人用手指來指去爭執起來,他的一個手指插進了張治生的嘴巴裡面,張治生就咬了他一口,他就趕緊用力把自己的手指從張治生的嘴巴里抽出來,這時,張治生就用手從其嘴裡拿出一顆牙齒出來,嘴巴里也流了很多血。後來張治生就打電話報了警。張治生開始建房時是從他家裡購買水泥,但錢一直沒有給他結算。此事發生後,與張治生有多次協商均未果。

3、被害人張治生的陳述證實,2012年3月11日下午,張某某帶著其兒子、兒媳等人到張治生正在新建的房子處,向張治生的老婆討要水泥押金款。張治生的老婆就對張某某說講「並不是他們家不要張某某家的水泥,而是張某某家送的水泥比別人每噸要貴20塊錢,張某某討要的錢,是其送水泥押在這里的押金,等房子搞好以後,沒有什麼質量問題,他家裡會把押金退給張某某」。但張某某不同意,說「今天一定要把錢還了才能開工」。這時張治生從新房樓上下來,張治生就講「不欠你什麼錢,只欠權權錢」。他剛說完,張某某就對著他的嘴打了一拳,當時他的兩顆門牙就被打掉了。之後張治生就報警了。此事經多次協調都沒有協調好。

4、證人李春根的證言證實,案發時李春根在張治生家二樓修電線管,這時倒板的人就停工了,當時他在二樓往下看,就看到張某某和他的老婆、兒子、兒媳等人站在張治生的新房子坪地上,好像與張治生在爭吵什麼,張治生要去把電源開關打開,張某某就站在電源開關處阻止張治生打開開關並推開張治生,張治生又准備去開電源,張某某就直接用拳頭朝張治生臉部打了一拳,但具體打在什麼位置李春根沒看清楚。當時張治生滿嘴都是血,後來張治生報警了。

5、張某某到案經過證實,張某某系主動到公安局湘陰渡派出所接受調查。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某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在於受害人張治生的牙齒脫落構成輕傷是否為張某某所致。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第十二條第(二)之規定: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構成輕傷。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對被害人脫落的牙齒為一枚還是兩枚,雙方各執一詞。證人李春根的證言也無法證實被害人牙齒脫落情況。案件事實仍存疑,依據現有證據並不能排除相關合理性懷疑。不能得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致使」張治生脫落兩顆牙齒構成輕傷的唯一結論。

關於抗訴機關提出的「再審判決以程序違法為由將鑒定意見排除的依據不足」的抗訴意見。經查,本案作為公訴案件,在鑒定中對於檢材和送檢資料的收集、保管、送檢應由公安機關嚴格按程序完成,以避免檢材被污染、混同、遺失或者篡改。該份鑒定意見的鑒定委託人是永興縣公安局,然送檢的鑒定材料(永興縣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和傷勢照片)均由利害關系人即被害人張治生自己收集提供,且偵辦該案的公安機關未向被害人出具委託其送檢的委託書。該鑒定程序違反司法部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鑒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之規定。其次,從送檢照片看,該照片不是公安機關收集的,也不是當天案發時的照片,而是被害人本人在案發第3天(照片顯示時間)在一照相館拍攝,且照片顯示張治生上下脫落多顆牙齒,與門診病歷也不相符;該份鑒定意見的檢材中也沒有被打脫的兩顆牙齒的實物及照片。無法查實被害人脫落的牙齒是一顆還是兩顆。該鑒定意見真實性、關聯性亦存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第八十五條第(五)項:「鑒定程序違反規定的」的規定,該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根據。故抗訴機關的該項抗訴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抗訴機關提出的「判決中張治生構成輕傷證據不足的結論顯然與事實、證據不符。」的抗訴意見。經查,原公訴機關提供的郴科誠所(2013)臨鑒字第049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只能證明被害人兩顆牙齒脫落,按照傷情鑒定為輕傷,而不能證明被害人兩顆牙齒為被告傷害所致,且該鑒定意見違反程序規定,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存疑,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根據。原一審判決採信的「現場檢查筆錄和照片」、證人李小金的證言均系非法證據,已依法予以排除。證人鄧富珍、李長進的證言均屬有瑕疵的證據,公訴機關未進行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證人鄧富珍、李長進的證言亦不能採信。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張某某的行為致使張治生構成輕傷。故抗訴機關的該項抗訴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請求追究公安機關相關違法辦案人員責任。」的上訴理由,不屬於本案審理的范圍,上訴人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請求處理。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也不成立。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再審認定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宣告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無罪的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抗訴機關抗訴及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㈧ 證據怎麼收集

收集證據的方法有:詢問、訊問、辨認、勘驗、檢查、搜查、實驗、鑒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㈨ 親人被謀殺,辦案時需要家屬怎麼配合收集證據

親人被謀殺,辦案吋需要家屬怎麼配合收集證據,家屬就是把被謀殺的親人的一舉一動和辦案人員說清楚,比如他和那些人走的非常近,都在干什麼事情,和誰有磨嘰有吵架過架,和誰有矛盾,因為什麼事情鬧矛盾,所有你道的信息。

㈩ 民事訴訟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哪些

1、書證;2、物證;3、視聽材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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