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消防器材生產行業技術引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和國家經委《關於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規定》的精神,結合消防器材生產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技術引進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技術引進以行業中長期規劃和近期滾動計劃為依據,有重點地結合我國消防生產行業的需要,優先發展滅火戰斗裝備和固定滅火裝置,盡快改變消防器材生產落後面貌,以適應保衛四化建設的需要。
二、引進技術的目的是為了增強企業自主開發和出口創匯能力,提高我國消防器材生產行業技術水平,要以引進軟體技術為主,硬體只引進國內沒有的關鍵設備,限制進口成套設備,防止重復引進,搞好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及國產化工作。
三、引進工作必須講究經濟效益,量力而行,要充分利用企業現有條件挖潛、革新,節省投資,不要超越我國目前的消化掌握能力。第三條技術引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從國外企業獲得生產工藝技術、設備製造技術和經營管理技術,包括購買設計、流程、配方、設備製造圖紙和工藝、檢驗方法等技術資料,進口樣機,聘請專家指導,委託培訓人員等。
二、與外國企業合作設計、合作製造產品。
三、委託外國咨詢公司或外國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四、關鍵設備或成套設備的進口。第二章技術引進規劃第四條在國民經濟發展和科技發展宏觀規劃指導下,根據國家計委、國家經委技術引進資金總規模,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結合消防器材生產行業的特點,編制消防器材生產技術引進規劃。
規劃的目的,在於明確引進方向和重點,合理布局,協調發展,防止盲目引進和重復引進。第五條技術引進規劃採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辦法進行。
一、各企業負責編報本企業的中長期(五年)規劃和近期(三年)項目滾動計劃,在上報地方消防器材行業歸口或企業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地方計委、經委徵求意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消防器材行業歸口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報本地區中長期(五年)規劃和近期(三年)項目滾動計劃,並徵求當地計委、經委意見後報公安部消防器材生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管理辦),由部管理辦負責匯總、審查。
三、部管理辦根據各地區、各企業上報規劃,兼顧行業、地區需要和特點,綜合平衡,形成消防器材生產行業技術引進中長期規劃和近期滾動計劃,分別報送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審批。
四、近期計劃形成後,每年在編制下年度技術引進計劃時予以修訂。列入近期引進計劃的項目,企業可進行項目前期准備工作。第三章技術引進項目的管理和審批第六條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第七條技術引進項目根據國家規定按投資總額分為限額以上項目和限額以下項目。
一、限額以上項目(以下簡稱限上項目),指外匯總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含五百萬美元)的技術引進項目。
二、限額以下項目(以下簡稱限下項目),指外匯總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下的技術引進項目。第八條技術引進項目的管理分三個階段:
一、前期准備階段。包括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二、項目實施階段。從項目批准後列入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三、效益考核階段。從項目投產使用,到效益達到設計和合同的規定,包括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國產化的程度。第九條技術引進項目的管理,應按照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限下項目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復雜程度決定是否編制),列入年度計劃,施工圖設計,施工、安裝、試運轉、竣工驗收報告,經濟效益考核報告的順序依次進行。第十條任何項目,只有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才能列入技術引進工作計劃,然後進行以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調查研究、出國考察、同外國廠商進行技術交流和非正式詢價、初步洽談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過審查、批准後才能同外商正式簽約。第十一條項目的審批程序是:
一、限上項目的審批:
(一)項目建議書(主要內容見附件),由企業或其委託設計科研單位負責編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消防器材行業歸口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並徵得當地計委、經委、經貿委、工商銀行審查同意後報部管理辦,由部管理辦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計委、經委審批。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見附件),由企業或其委託設計、科研單位負責編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消防器材行業歸口或企業主管部門徵求當地計委、經委、經貿委、工商銀行同意(涉及環境保護的項目,要有當地環保部門的審查意見)後報部管理辦,由部管理辦審查意見報國家計委、經委審批。
(三)初步設計,由各地方消防器材行業歸口或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後將意見報部管理辦,由部管理辦審批後報國家計委、經委備案。
(四)施工圖設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消防器材行業歸口或企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會審。
(五)項目竣工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消防器材行業歸口或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設計及合同要求進行驗收,並將驗收報告報部管理辦,由部管理辦上報國家計委、經委。
(六)項目投產後,企業每年年底要報送一次經濟效益考核報告,經行業歸口或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部管理辦,由部管理辦上報國家計委、經委。
二、列入部技術引進計劃的限下項目的審批:
(一)項目建議書,由企業或其委託設計科研單位負責編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消防器材行業歸口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並徵得當地計委、經委、經貿委、工商銀行同意後,上報部管理辦,經部管理辦審查,擇優選定後,下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通知。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企業或其委託設計、科研單位負責編制,經行業歸口或主管部門審查上報部管理辦審批。
(三)施工圖設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消防器材行業歸口或企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會審。
(四)項目竣工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消防器材行業歸口或企業主管部門按批準的設計及合同要求進行驗收,並將驗收報告報部管理辦。
(五)項目經濟效益考核報告,自項目投產後達到設計規定要求之前,企業每年年終將經濟效益實現情況報行業歸口或企業主管部門,同時需報部管理辦備案。
三、引進項目設備分交方案的審批許可權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許可權相同。
四、技貿結合項目由技術引進主管部門提出對技貿結合方案的審核意見,報技貿結合領導小組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