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線電發射設備包括哪些
2019年1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發布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暫行辦法,旨在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范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及監督,切實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據工信部發布的政策解讀《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一共15條,涵蓋了職責分工、實施方式、備案信息和辦理時限四個方面的內容,明確了實施銷售備案的內容,提出了建立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台,並規定了監督檢查要求。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實施方式
銷售備案的申請、變更、注銷等全部通過網上信息平台辦理,無線電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平台發放備案主體編號和所對應的二維碼。同時,《辦法》制定了備案主體編號的編碼規則,銷售備案信息平台按照編碼規則自動生成備案主體編號和所對應的二維碼。
備案信息
包括經營主體信息和銷售設備信息。經營主體信息包括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實體經營場所地址或網路銷售平台名稱和網址以及相關證件等。銷售設備信息應包括設備類型、生產廠商名稱、設備型號、型號核准代碼等。為了避免各地隨意增設備案信息內容,《辦法》還指明只有地方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才能對《辦法》規定的備案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進行備案。
對於首次申請備案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台向其發放備案主體編號和所對應的二維碼。
辦理時限
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在開始銷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台向其注冊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手續。設備型號的數量增加,或變更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經營場所地址等經營主體信息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手續。終止銷售某型號設備,或終止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業務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需辦理備案的市場經營主體
凡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都應當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按照《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目錄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結果公開系統中公布。
處理辦法
對於應辦理而未辦理銷售備案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提供虛假備案材料且拒不改正的,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通過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關於銷售信息平台
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台遵循高效、公開、便民的原則,兼顧了經營主體申報、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管和社會公眾查詢等需求。市場經營主體在信息平台上進行申請、變更、新增、撤銷、注銷等快速填報,實現辦理銷售備案「一次不跑」。通過國家層面共享型號核准數據和公民身份、工商注冊登記信息,信息平台能自動核驗備案信息。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實時掌握各地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情況,為事中事後監管提供重要依據。此外,社會公眾無需注冊登記就可以實時查詢附近已備案數據,為購買合規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