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電氣設備檢修的調度管理有哪些規定
××××××電力公司 電力檢修及新設備投運調度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電力系統的安全、經濟、可靠運行直接關系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電力生產的特點是「發、供、用」同時完成,要求電網必須統一調度管理。為此,根據《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四川動力系統調度管理規程》,結合本公司電網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實用於本公司電網,凡是接入本公司電網的發、輸、變、配電設備必須服從本公司電網調度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管理,以保證安全、可靠、不間斷供電。本公司電網的統一調度管理機構為公司生產調度部,在調度業務上受宜賓電力局調度中心(以下簡稱「地調」)領導,對內負責縣調管轄范圍內所有發電廠(站)、變電站、開關站、供電所發、輸、變、配電的統一調度管理工作。
第三條 凡屬本公司電網內的各級運行人員、調度人員、檢修試驗人員必須熟悉貫徹本規程。本公司各生產部門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繼電(微機)保護、技安、通訊、基建、用電管理等與電網運行有關的專業人員也應熟悉並遵守本規程。
第四條 本公司電網內各生產部門的現場規程、有關制度與本規程有矛盾的,應以本規程為准;本規程與上級規程、有關制度有矛盾的,應以上級規程、制度為准。
第二章 電力檢修管理
第五條電力檢修的分類 電力檢修分為計劃檢修(包括節日檢修)和非計劃檢修(包括臨時檢修和事故檢修)。
1、計劃檢修是指納入年度、季度、月度檢修計劃,並按照計劃進行的電力設備、線路的檢修、維護、試驗。
2、非計劃檢修是指因電力設備、線路缺陷、故障、事故處理,以及事故後檢查等,臨時安排進行的檢修、維護、試驗。
第六條電力檢修安排的原則
1、檢修的工期與間隔應符合國家有關檢修規程規定。
2、發輸變配電設備的檢修應根據電網特點安排,盡量避免重復停電。安排原則:發電廠機組設備和並網線路的計劃檢修主要安排在枯水期進行,非計劃檢修盡量安排在平段或谷段進行(事故除外);輸變配電設備的檢修應配合發電廠機組設備的檢修進行;輔助設備的檢修應配合主設備的檢修進行;二次設備的檢修配合一次設備的檢修進行;低壓檢修配合高壓檢修進行;局部檢修配合整體檢修進行。
第七條檢修計劃的編制與報批
1、凡屬地調管轄設備的檢修計劃由公司生產調度部負責編制,送地調審查、批准。
2、凡屬縣調管轄設備的檢修計劃由設備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送公司生產調度部審查,分管領導批准。
3、用戶設備的檢修計劃由用戶負責編制,送公司生產調度部審查,分管領導批准。
4、已經分管領導批准並下達的檢修計劃必須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八條計劃檢修管理
1、凡屬縣調管轄設備的計劃檢修計劃,應在分管領導批准後送公司生產調度部備查。
2、各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應在每月20日前編制次月計劃檢修計劃,送公司生產調度部審查。用戶設備的計劃檢修計劃應列入所屬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的月度計劃檢修計劃。
3、各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應將已下達的月度計劃檢修計劃分解為周執行計劃,並於每周四之前向公司生產調度部報送次周執行計劃。公司生產調度部於每周五向各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回復可以安排的次周執行計劃。
4、未列入月度計劃檢修計劃的設備,除事故處理外,原則上不安排檢修。確需檢修的,應經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的分管領導和生產調度部的分管領導批准,並按非計劃檢修統計。
5、經批準的計劃檢修,在開工前必須向公司生產調度部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書。
6、計劃檢修確定後,除不可抗力外原則上不予改變工期。因電網原因引起的計劃變動,由公司生產調度部重新安排檢修時間,並提前通知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
第九條非計劃檢修管理
1、非計劃檢修一般應按計劃檢修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急需處理的可以向值班調度員申請。值班調度員有權批准下列非計劃檢修:
(1)設備異常需緊急處理,以及設備故障停運後的緊急搶修。
(2)在當值時間內可以完工的,與已批準的計劃檢修相配合的檢修。但不得超過已批準的計劃檢修時間,不得擴大停電影響范圍。
(3)在當值時間內可以完工的,不涉及對用戶少送電也不影響上網電力,對系統運行影響不大的檢修。
(4)在已停電設備上進行的檢修。
2、非計劃檢修將導致系統運行方式超出運行規定的,必須經有關專業人員同意方可進行。
3、非計劃檢修工作開始後當日內不能完工的,即使在設備停運或工作已開始後,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也應向公司生產調度部補辦停電檢修申請書。
第十條檢修申請
1、對已列入月度檢修計劃的設備進行檢修,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向公司生產調度部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書。
2、為了檢修安全,除特殊情況和本條第5款所列內容外,公司生產調度部一般不受理口頭或電話停電檢修申請。
3、涉及用戶停電的一般設備檢修,應提前3~5天向公司生產調度部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書。凡影響110KV及35KV系統運行方式,需改變保護定值,影響大中用戶生產或停電的檢修,應提前10~15天向公司生產調度部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書。
4、繼電(微機)保護、自動裝置退出運行進行檢修、試驗的,按繼電保護運行規程、檢修規程的有關規定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書。
5、為了消除設備隱患,對不需停電、不影響出力及系統運行方式,且當值時間內可以完工的檢修,可以向當值調度員口頭或電話申請,當值調度員有權批准,但應作好電話錄音和書面記錄。
6、對地調管轄設備的檢修,由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在當月10日前向公司生產調度部申報次月檢修計劃,由公司生產調度部在當月20日前向地調申報次月檢修計劃,並按規定辦理停電檢修手續。
7、各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時,應向公司生產調度部明確提出:
(1)檢修設備的名稱、編號,以及主要工作內容和停電范圍;
(2)檢修後的一、二次接線、設備規范有無變化;
(3)因檢修需同時停電的同桿架設線路、交叉跨越線路,以及其它停電的名稱和桿號;
(4)應斷開的開關、刀閘;
(5)要求調度採取的安全措施;
(6)檢修時間超過一天的,原則上應恢復夜間供電。不具備夜間供電條件時,應向調度明確要求連續停電;
(7)檢修後是否需要校核相序或相位。
8、當值時間內不能完成或對系統運行有較大影響的事故搶修,值班調度員應及時報告部長或分管領導。
9、對有安全保證的帶電檢修作業可以當日口頭申請,但必須向值班調度員講明工作區域、工作時間、工作負責人,以及是否停用重合閘等內容。值班調度員應作好書面記錄,並按要求停用重合閘操作後方能許可工作負責人開工。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完畢後,應立即向值班調度員報告。
10、若檢修後要改變一、二次接線方式,或更換、增加、改建設備時,應在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書的同時辦理設備異動報告,並將變化前後的調試資料等一並送交生產調度部及相關部門。涉及相序、相位者,應在申請書中明確提出,並事先作好檢驗相序、相位的工作安排。若申請書中未提出檢驗相序、相位要求的,則公司生產調度部將認為其相序、相位正確。投入該設備時,如因相序、相位錯誤造成後果,則由該檢修工作的申請單位和申請人負責。
11、凡在縣調管轄的設備上進行重大試驗(如機組甩負荷試驗、機組失磁試驗、系統性試驗、電容器投切試驗等),設備運行單位應提前7日向公司生產調度部提出書面申請,報告試驗方案,經審查同意後方能進行。
12、對縣調管轄設備的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或故障錄波器、通信、自動化設備等進行檢修、試驗、停運或其他改進工作時,應與一次設備同樣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13、凡基建施工需要對調度管轄設備停電、退出備用、降低出力或改變運行方式的,由施工單位按規定向公司生產調度部提出申請。
14、所有的停電檢修申請應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第十一條檢修時間
1、發電設備的檢修時間是從發電設備停運或退出備用時開始計算,到按調度要求轉為運行或備用時終止。其間,自設備停運或退出備用,到轉為運行或備用所進行的一切操作(包括起動、試驗以及投運後的試運行)均計算在檢修時間內。
2、輸、變、配電設備的檢修時間是從輸、變、配電設備停運並做好安全保護措施後,值班調度員下達開工命令時起計算,到值班調度員接到檢修工作已全部結束,現場安全措施已全部拆除,可以恢復送電的工作報告時終止。
第十二條檢修申請的批復
1、檢修申請由公司生產調度部負責審查批復。凡計劃檢修,生產調度部應於開工前3~5天內批復;凡臨時檢修,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可於開工前24小時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通知重要用戶並徵得重要用戶同意後,生產調度部立即批復;凡事故檢修,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可向當值調度員口頭或電話申請後,由當值調度員依據前述許可權批復。超出前述許可權的,當值調度員應報告部長或分管領導審批。
2、批復檢修申請時應充分考慮系統運行方式是否安全合理,有功負荷是否平衡,電壓是否合格,以及倒閘操作時潮流分布的變化、繼電(微機)保護和自動裝置的配置和調整,保護靈敏度是否滿足要求,事故處理的注意事項等。
第十三條 檢修停電申請的填寫要求
1、填寫《電氣設備檢修停電申請書》應完整、准確、清楚,並不得塗改。
2、更改《電氣設備檢修停電申請書》內容應提前24小時辦理,並在原申請書上註明「作廢」字樣。
3、《電氣設備檢修停電申請書》的申請人、審批人必須使用真實簽名,禁止使用印鑒。
4、不合格的《電氣設備檢修停電申請書》,公司生產調度部應拒絕受理。
第十四條關於檢修安全措施的若干規定
1、已經批準的檢修申請在執行前仍須得到當值調度員的許可,嚴禁未經當值調度員的許可即在已停電設備或線路上工作。
2、嚴禁任何單位(包括用戶)未經申請擅自利用其他單位停電檢修時間在已停電設備或線路上工作。
3、發電廠、變電站因檢修工作涉及到的內部安全措施由所在單位負責落實,做好安全措施後應及時報告當值調度員備案。安全措施有變動時也應及時報告當值調度員備案。檢修工作完成後,相應的開關設備及其兩側的刀閘均應處於分閘位置。
4、所有的電氣設備檢修必須嚴格按照《安規》的有關規定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嚴禁約時停送電,嚴禁約時裝拆短路接地線,嚴禁約時開工檢修。
5、線路停電檢修時,兩端的安全措施由當值調度員負責命令相應的廠、站值班人員完成,線路工作班工作現場的安全措施在許可開工後由相應的檢修工作班自行負責完成。檢修工作完成後,相應的工作負責人必須向當值調度員作出「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線路,線路上安全措施已全部拆除,可以恢復送電」的報告。
6、線路或發電廠、變電站檢修時,凡是非當值調度員命令而作的安全措施,在送電或轉入備用前必須自行拆除,然後向當值調度員辦理工作結束手續。
7、各檢修單位(包括用戶)應將有權申請檢修工作的人員名單書面報送公司生產調度部備案,人員有變動時也應及時書面報告更改情況,公司生產調度部只批准有權申請檢修工作的人員提出的檢修申請。
8、檢修工作的申請人應為發電廠(站)、相關部所(隊)及用戶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線路檢修停送電的聯系人應為工作班負責人,其它檢修停送電的聯系人應為相應廠(站)的值長、電氣值班長或正值班員。檢修停送電申請人應為工作班負責人或管理檢修設備的專責人員。
第十五條檢修延期手續的辦理
1、凡月度計劃中的檢修項目如不能按時開工,檢修單位應在計劃開工日前二天向公司生產調度部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否則公司生產調度部將認為該計劃已自行取消。
2、因天氣或准備工作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開工或中途停工,檢修單位應至少在停電前二小時向公司生產調度部申請辦理延期開工或更改工作時間的手續。因檢修或試驗過程中發生意外而不能保證按期完工時,檢修單位應在原批準的計劃檢修工期未過半之前向公司生產調度部提出延期申請。
3、延期申請應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4、因檢修工作延期影響用戶供電時,申請延期的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應主動向有關用戶闡明延期供電的原因。
第十六條關於用戶通知
1、因計劃檢修停電影響供電的,設備停電檢修申請單位或用戶的對應職能管理部門提前3~4天通知受停電影響的所有用戶。
2、因臨時檢修停電影響供電的,設備停電檢修申請單位或用戶的對應職能管理部門應在開工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
3、因事故檢修停電影響供電的,當值調度員應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可能的事先通知所有重要用戶,以減少停電損失。
第三章 新設備投運管理
第十七條 凡屬本公司電網管轄范圍內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中安裝或更換的主要發、輸、變、配電設備及其相應的繼電(微機)保護裝置、自動裝置、遠動和通訊裝置投入本公司電網系統運行,通稱為「新設備投運」。
第十八條 新設備投運的申請
1、新設備投運前,該設備的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或其施工負責部門應事先向公司生產調度部辦理《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送電線路及兩端的變電設備同時投入運行的,線路及變電設備應分別辦理申請。
2、《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由申請單位按規定填寫,並按規定的份數(包括圖紙)於預定加入系統前20個工作日報送公司生產調度部。涉及繼電(微機)保護整定值計算所需圖紙、資料的,應再提前30個工作日報送公司生產調度部。涉及全站或新建系統整體加入系統運行的,應至少在3個月前報送公司生產調度部。
3、辦理《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應具有本公司允許接入本公司電網運行的批復。
4、《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為一式三份,一份由公司生產調度部存檔,一份交公司技術安全部存檔,另一份退申請單位存檔。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單位,即新設備的運行管理單位或其產權單位,並加蓋單位公章;
(2)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名稱,啟動、試運行范圍;
(3)預定的啟動、試運行計劃(包括試驗項目)、試運行日期,有關運行規程、事故處理規程及說明書;
(4)啟動負責人,接受調度命令人員名單和聯系方法;
(5)申請單位負責人、申請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為申請單位主管該設備運行的負責人,申請人為申請單位主管該設備運行的技術負責人。下同)
5、圖紙資料。包括:一次設備結線圖、三相相序相點陣圖、控制盤排列及盤面布置圖、室內外設備平面布置圖、線路資料(包括線路長度、導線型號、設計輸送容量等)、繼電保護原理結線圖和說明書、安全自動裝置原理結線圖和說明書、遠動資料、通訊裝置資料、主要設備技術參數(包括主要設備規范、特性、實測參數及試驗記錄等,必須在設備投運後才能測得的,應在設備投運一周內補報)、運行規程和事故處理規程、本公司允許接入本公司電網運行的批復等。
6、申請單位遞交《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鑒定性資料報送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審驗。已正式送達公司生產調度部的《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將被視為上述審驗工作已經完成,審驗結果合格。
第十九條 新設備投運申請的批復
1、公司生產調度部收到《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及圖紙資料後,應在新設備正式投運前七個工作日完成批復工作。
2、《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的批復內容應包括:
(1)確定新設備調度管轄范圍,一次電氣結線設備調度編號,擬訂通電程序。
(2)制定新設備投運後的正常運行方式和有關規定,確定主變壓器分接頭位置。
(3)給出繼電(微機)保護、自動裝置整定值,發出定值調整通知單(用戶產權設備除外)。
(4)明確調度單位有權發布調度命令的人員名單。
(5)在《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上簽注意見。
3、公司生產調度部完成上述批復後,由公司各相關職能部門會簽,最後送分管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條 凡屬公司生產調度部直接調度管轄的新設備投運單位,在新設備投運前至少應具備一個主要調度電話和一個可靠備用電話,否則不予通電。
第二十一條 凡屬地調直接管轄的新設備投運單位,在向地調報送圖紙資料時,應同時報送公司生產調度部備案。公司生產調度部直接調度管轄的新設備投運對地調所轄網路有影響的,在新設備正式投運前應徵得地調的同意,並將有關圖紙資料報送給地調備案。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單位在新設備投運前,應組織運行人員熟悉調度規程、新設備啟動運行方式及有關安全規程,並經有關部分考試合格。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單位由於資料不全,或設備安裝試驗不合格,或調度通訊及應具備的其他條件不完善,導致公司生產調度部認為不能投入系統運行的,則公司生產調度部有權拒絕該單位的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
第二十四條 經公司批准並按當值調度員命令加入系統運行的新設備,其運行人員必須遵守調度規程,並接受調度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新設備、異動設備的啟動投運規范 1、新設備、異動設備的啟動投運條件:
(1)運行人員已經《電網調度管理規程》、《安全工作規程》、《現場運行規程》、《現場事故處理規程》培訓並考試合格;
(2)申請單位已向調度管理機構提出投運申請並獲批准;
(3)啟動投運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職責已明確;
(4)啟動投運設備的調試、驗收工作已結束,質量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啟動投運設備的竣工資料已齊全,參數測試工作已結束;
(6)啟動投運設備已按要求完成現場命名和編號,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定值已整定;
(7)相應的通信、自動化設備運行正常;
(8)啟動試驗方案已獲批准;
(9)啟動委員會已同意啟動。
2、值班調度員或現場啟動負責人必須得到啟動委員會的許可後才能進行啟動投運,啟動投 運時必須得到值班調度員的指令或徵得其許可。
3、啟動投運設備自啟動委員會同意啟動時起,按運行設備進行調度管理,其運行方式的改變、試驗等必須得到當值調度員的指令或徵得其許可。
4、投產設備試運行結束後,由啟動委員會移交運行單位按運行設備進行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經公司總工程師審查、分管總經理審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試行,由公司生產調度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試行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由公司生產調度部負責協調處理,所涉部門應注意及時反饋試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