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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房灶台自動滅火裝置規范

發布時間:2021-01-28 07:46:41

①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的標准誰有!

GA 498-2004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Restaurant fire suppression device
2004-06-04發布 2004-10-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
GA 498-2004

前 言

本標準的第5 章、第7 章內容為強制性,其餘內容為推薦性。
本標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准由全國消防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第二分技術委員會(CSBTS/TC113/SC2)歸口。
本標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舒艷、董海斌、趙永順、馬建明。

GA 498-2004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廚房設備滅火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型號、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運輸、貯存和使用說明書編寫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5099-1994 鋼制無縫氣瓶
GB5100-1994 鋼制焊縫氣瓶
GB5135.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1 部分:灑水噴頭
GB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A400-2002 氣體滅火系統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restaurant fire suppression device固定安裝於廚房等高濕熱環境中,由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驅動氣體容器組件、管路、噴嘴、閥門、閥門驅動裝置、火災探測部件、控制裝置等組成的能自動探測並實施滅火的箱式滅火裝置。

3.2 燃氣閥 gas shutoff valve 安裝於廚房灶台燃氣管路上,當裝置啟動時能立即關閉的閥門。

3.3 水流閥 water flow valve

安裝於裝置管路上並與水源連接,當裝置啟動滅火劑完全噴射後能立即開啟的閥門。

3.4 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 agent storage container assembly

由滅火劑容器、容器閥、虹吸管等組成的,用來封裝滅火劑的組件。

3.5 驅動氣體容器組件 expellant gas cartridge assembly 由貯氣容器、容器閥等組成用來封裝和貯存驅動氣體的組件。

3.6 工作壓力 operate pressure 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和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按額定充裝加壓後在20℃環境中的平衡壓力。

3.7 GA 498-2004 最大工作壓力 maximun working pressure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和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按額定充裝加壓後在最高工作溫度環境中的平衡壓力。

3.8 噴灑速率 discharge rate在單位時間內從噴嘴噴出滅火劑的質量,kg/s。

4 型號編制和基本參數

4.1 型號編制

裝置的型號按下列的規定編制。
ZC × × × × / ×
表1 代號

滅火劑類別代號 滅火劑貯存型式代號 煙道滅火代號
水型 泡沫 其它 貯壓式 貯氣瓶驅動式具備煙道滅火功能不具備煙道滅火功能
S P Q Z 不標注 Y 不標注
示例:ZCPZY8 表示8 只噴嘴具有煙道滅火功能的貯壓式泡沫滅火劑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4.2 基本參數

4.2.1 工作溫度范圍

裝置的工作溫度范圍:0 ℃~55 ℃ 當產品設計工作溫度范圍超過上述溫度界限時,應在產品標牌上做出明顯永久性標志。

4.2.2 工作壓力

根據滅火劑貯存型式,由生產單位給出貯壓式裝置或貯氣瓶驅動式裝置的工作壓力。

5 要求

5.1 外觀質量

煙道滅火代號:見表1

滅火劑貯存型式代號:見表1

滅火劑類別代號:見表1

裝置代號:Z(自)——自動滅火設備;C(廚)——廚房

廠家標識

噴嘴數量

GA 498-2004

5.1.1 裝置各構成部件應無明顯加工缺陷或機械損傷,部件外表面須進行防腐處理,防腐塗
層、鍍層應完整、均勻,緊固件應無松動。

5.1.2 滅火劑貯存容器的外表正面應標注滅火劑的名稱、重量及有效期,字跡應明顯、清晰。
驅動氣瓶亦應標出驅動氣體名稱。

5.1.3 裝置的銘牌應牢固地設置在裝置明顯部位,並應標注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執行標准
代號、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壓力或驅動氣瓶氣體貯存壓力、滅火劑充裝量、使用溫度范圍、生產單位、出廠日期等內容。

5.2 材料

5.2.1 鋼質無縫容器的材料應符合GB5099 第5 章的規定,鋼質焊接容器的材料應符合GB5100 第5 章的規定。

5.2.2 容器閥、水流閥、減壓閥、噴嘴應採用不銹鋼、銅合金製造,燃氣閥應採用銅合金、鋁合金製造,也可以用強度、耐腐蝕性能不低於上述材質的其他金屬材料製造。

5.2.3 彈性密封墊、密封劑及相關部件應採用長期與相應滅火劑接觸而不損壞或變形的材料製造。

5.2.4 連接管應選用耐使用介質腐蝕的材料製造。連接管宜採用高壓軟管,亦可採用耐壓強度、抗沖擊振動能力相當的金屬管材。

5.2.5 管路應採用無縫鋼管,材質應具有耐腐蝕性能。管件應採用耐腐蝕的金屬材料製造,不得用鑄鐵件。

5.3 啟動方式

5.3.1 裝置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應急啟動功能。

5.3.2 手動啟動和機械應急啟動應有防止誤動作的保險裝置,並用文字或圖形符號標明操作方法,其解脫力應大於20N,小於100N。

5.3.3 機械應急操作機構操作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a)手動操作力不應大於150 N;
b)指拉操作力不應大於50 N;
c)指推操作力不應大於10 N;
d)所有手動操作位移均不應大於300 mm。

5.4 聯動性能

5.4.1 裝置採用不同方式啟動,其動作應准確、可靠、無故障。
5.4.2 裝置啟動時燃氣閥應能立即關閉。
5.4.3 裝置啟動滅火劑完全噴射後,水流閥應能立即開啟噴水。(具有水冷卻功能的裝置)
5.4.4 控制盤應能正確顯示裝置的工作狀態,發出滅火控制指令。
5.4.5 裝置的各密封部位不應出現泄漏現象。
5.5 滅火性能
5.5.1 深炸鍋及炒菜鍋滅火性能

按6.4.3、6.4.4 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食用油火滅火試驗,裝置噴放後火焰應被完全撲滅。火焰熄滅20 min 內不能出現復燃,或鍋內油脂溫度應低於油脂本身自燃點的33 ℃。

5.5.2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滅火性能

按6.4.5、6.4.6 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滅火試驗,裝置噴放後火焰應被撲滅。排煙管道內的溫度應急劇下降,不應出現溫度回升現象。如有少量殘留小火焰未熄滅,在沒有使用滅火劑的情況下應能自行熄滅。

5.6 飛濺性能

5.6.1 滅火時的飛濺性能

GA 498-2004

按6.5.2 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滅火時的飛濺試驗,裝置啟動滅火劑噴射過程中不得有燃燒的油液飛濺出來,即在烹調器皿外不得有燃燒的油點存在。

5.6.2 烹調溫度時的飛濺性能

按6.5.3 規定的方法進行烹調溫度時的飛濺性能試驗,試驗時不得有直徑大於4.8 mm的油點飛濺出來。

5.7 抗震性能

按6.6 規定的方法進行振動試驗,容器組件的任何部件不得產生結構上的損壞;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的滅火劑凈重損失量不得大於滅火劑充裝量的0.5%;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內部壓力損失不應超過充裝壓力的1.5%;控制盤的報警和滅火控制功能應符合5.15.2 和
5.15.3 的規定。

5.8 耐腐蝕性能

5.8.1 耐鹽霧腐蝕性能

按6.7.1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鹽霧腐蝕試驗,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減壓閥、噴嘴、感溫器及其附件不得有明顯的腐蝕損壞 。試驗後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和減壓閥的密封性能應符合5.10.1 的規定,其閥門開啟應靈活、准確。感溫器的動作溫度應符合5.13.1 的規定。

5.8.2 耐氨應力腐蝕性能

按6.7.2 規定的方法進行氨應力腐蝕試驗,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減壓閥、噴嘴及其附件不得有裂紋、損壞。試驗後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和減壓閥的強度應符合5.10.2的規定。

5.8.3 耐使用介質腐蝕性能

貯存滅火劑容器應按6.7.3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內部腐蝕試驗,試驗後容器內部塗層不應有脫落、開裂及氣泡等現象;如果內部無塗層,其內壁表面不應有可見的銹斑;且滅火劑無明顯的變色現象。

5.9 耐高低溫性能

裝置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應能經受4.2.1 規定的最高工作溫度和最低工作溫度各24 h溫度試驗,試驗後進行啟動運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5.4.1 的規定。控制盤的報警和滅火控制功能應符合5.15.2 和5.15.3 的規定。噴嘴按6.8.2 規定的方法進行耐高溫試驗,不得有變形、裂紋或損壞。
5.10 強度密封性能

5.10.1 密封性能

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驅動氣體容器組件、容器閥、燃氣閥、減壓閥按6.9.1.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氣密性試驗,容器應無滲漏現象。容器閥在關閉狀態下應無氣泡泄漏;容器閥在開啟狀態下各連接密封部位的氣泡泄漏量不應超過每分鍾10 個。燃氣閥、減壓閥應無氣泡泄漏。非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水流閥、連接管按6.9.1.2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水壓密封試驗,試驗中不應有泄漏及可見的變形。試驗壓力為最大工作壓力,壓力保持時間為5 min。

5.10.2 強度性能

滅火劑貯存容器、驅動氣體容器、容器閥、燃氣閥、水流閥、減壓閥、連接管按6.9.2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液壓強度試驗,容器不得出現滲漏現象,其容積的殘余變形率不得大於3%。容器閥、燃氣閥、減壓閥、水流閥、連接管及其附件不得滲漏、變形或損壞。試驗壓力為1.5 倍最大工作壓力,壓力保持時間為5 min。

5.10.3 超壓性能

GA 498-2004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驅動氣體容器組件、燃氣閥、水流閥、減壓閥按6.9.3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液壓超壓試驗,不得有破裂現象。試驗壓力為3 倍最大工作壓力,壓力保持時間為5 min。

5.11 工作可靠性

按6.10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工作可靠性試驗,容器閥及其輔助的控制驅動裝置、水流閥、燃氣閥應動作靈活、可靠,不得出現任何故障或結構損壞(正常工作時允許損壞的零件除外),試驗後各閥的密封性能應符合5.10.1 的規定。

5.12 噴嘴

5.12.1 結構

噴嘴應設有防止噴孔被外界物質堵塞用的保護帽。噴射時不得影響噴嘴正常噴射。

5.12.2 耐沖擊性能

按6.11 規定的方法進行機械沖擊試驗,噴嘴不得有變形、裂紋或損壞。

5.13 感溫器

5.13.1 動作溫度

感溫器的公稱動作溫度應符合GB5135.1 中的規定。其動作溫度按6.12.1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不應超過下式規定的范圍。X±(0.035X+0.62)式中:X— 公稱動作溫度(由生產單位在其產品說明書中給出),單位為攝氏度(℃)。

5.13.2 熱穩定性

感溫器按6.12.2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時不應動作。

5.14 驅動器

5.14.1 驅動力要求

氣動型驅動器輸出的驅動力,在最低工作溫度下,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兩倍。 電磁型驅動器的驅動力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兩倍。引爆型驅動器在引爆部件使用有效期內,驅動器輸出力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三倍。

d) 機械型驅動器的驅動力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兩倍。

5.14.2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6.10.4 規定的方法進行可靠性試驗,驅動器動作應准確、靈活,不得出現任何故障或結構損壞(正常工作時允許損壞的零件除外)。試驗後驅動力的降低不應超過試驗前的10%。

5.15 控制盤

5.15.1 電源要求

控制盤主電源在電壓為220 V±33V,50 Hz 條件下應能可靠工作。控制盤備用電源容量應滿足正常監視狀態下連續工作24 h,其間應保證裝置可靠啟動。主、備用電源均應有工作指示。

5.15.2 報警功能

控制盤應能接收感溫器發來的火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在額定工作電壓下,距離控制盤1 m 處,內部和外部音響器件的聲壓級(A 計權)應分別在65dB 和85dB 以上,115 dB以下。
控制盤應具備自身(包括探測、控制迴路)故障報警功能。

5.15.3 控制功能

GA 498-2004

5.15.3. 1 控制盤應有自動、手動啟動滅火裝置功能,自動狀態、手動狀態應有明顯標志並可相互轉換。無論控制盤處於自動或手動狀態,手動操作啟動必須始終有效。

5.15.3.2 控制盤應有延遲啟動功能,延遲時間0~30 s 可調。

5.15.3.3 控制盤應有「緊急中斷」控制,按鈕應置於易操作部位。

5.15.3.4 控制盤應有滅火裝置啟動後的反饋信號以及燃料閥關閉信號的顯示功能。

5.15.3.5 控制盤應提供控制外部設備的觸點。

5.15.4 耐電壓性能

控制盤的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的耐電壓性能,按 6.14.3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不得出現表面飛弧、掃掠放電、電暈或擊穿現象。

額定工作電壓大於50 V 時,試驗電壓為1500 V(有效值),50 Hz;額定工作電壓小於等於50 V 時,試驗電壓為500 V(有效值),50 Hz。

5.15.5 絕緣要求

在正常的大氣條件下,控制盤外部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於20 MΩ,電源端子與外殼間絕緣電阻應大於50 MΩ。

5.15.6 耐濕熱性能

控制盤在正常監視狀態下,應能經受溫度40 ℃±2 ℃,相對濕度90%~95%,24 h恆定濕熱試驗。試驗後控制盤的報警控制功能應符合5.15.2 和5.15.3 的規定。

5.16 減壓閥的減壓特性

按6.15 規定的試驗方法,減壓閥在規定流量范圍內測出的減壓特性與生產單位公布值相比,其偏差值不應超過公布值的±10%。

6 試驗方法

對裝置和部件的性能檢驗,應依據被檢樣品的設計圖樣和相關技術條件,遵照本標准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任何部件的氣密性試驗項目,均應在液壓強度試驗後進行。除另有規定外,各項試驗應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即:

環境溫度:15 ℃~35 ℃;
相對濕度:45%~75%;
大氣壓力:86 kPa~106 kPa。

6.1 外觀檢查

6.1.1 對照設計圖樣和相關技術文件資料,目測或用通用量器具檢查,被測裝置的型號、工作溫度范圍等基本參數應符合第4 章的規定。

6.1.2 用目測方法檢查被測裝置的標牌、部件標志的內容以及加工、塗層質量等應符合5.1的規定。

6.2 手動操作試驗

被檢閥門處於最大工作壓力狀態,測力計的精度應不低於2.5 級。將被測閥門的機械應急操作機構與測力計相聯,通過測力計啟動被檢閥門。記錄最大操作力,測量並記錄最大操作行程。試驗結果應符合5.3 的規定。

6.3 裝置聯動試驗

試驗應在20 ℃±5 ℃的環境條件下,每次試驗前均要檢查裝置是否安裝完好,按照生產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組裝一個包括全部構成部件的裝置。

6.3.1 自動控制狀態下的聯動試驗

給感溫器施加火災模擬信號至控制盤發出滅火指令止,使控制盤自動啟動滅火裝置的GA 498-2004驅動器,打開滅火劑貯存容器閥噴放滅火劑。 試驗期間和試驗後,對裝置進行檢查,其結果應符合5.4 規定。該試驗可與6.5 飛濺試驗同時進行。

6.3.2 手動控制狀態下的聯動試驗

將控制盤開關由「自動」轉換到「手動」對感溫器施加火災模擬信號使控制盤發出滅火信號,持續1min,滅火裝置的驅動器應不會自動啟動,用手按下手動按鈕啟動驅動器,打開滅火劑貯存容器閥噴放滅火劑。試驗期間和試驗後,對裝置進行檢查,其結果應符合5.4 規定。該試驗可與6.4 滅火試驗或6.5 飛濺試驗同時進行。

6.3.3 機械應急操作下的聯動試驗

啟動機械應急操作機構,使滅火劑貯存容器閥動作噴放滅火劑。試驗期間和試驗後,對裝置進行檢查,其結果應符合5.4 規定。該試驗可與6.4 滅火試驗或6.5 飛濺試驗同時進行。

6.4 滅火試驗

6.4.1 試驗准備

a) 試驗應在室內進行。環境溫度為0 ℃~55 ℃。
b) 試驗前將按額定充裝量、工作壓力充裝的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放在最低貯存溫度下放置16 h 以上。
c) 裝置的管路、管件、滅火劑充裝量、噴嘴的布置、噴嘴的數量及安裝高度等數值應按生產單位提供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安裝。
d) 噴嘴應按設計說明書中允許的最大安裝高度及最不利的角度安裝。
e) 試驗應在裝置設計允許的最大管徑、最多支路、最長管路的條件下進行。
f) 試驗灶具應放在一個最不利點的噴嘴下方,即最小噴灑速率噴嘴的下方。
g) 溫度測量是由浸沒在油脂中的熱電偶來完成。

6.4.2 噴嘴噴灑速率的試驗

將裝置按照生產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進行安裝,在每個噴嘴的下方放置一個用來收集滅火劑的容器,啟動裝置,當滅火劑噴射結束後,對每個噴嘴下裝有滅火劑的容器分別稱重,滅火劑重量最小的容器對應的噴嘴為最小噴灑速率噴嘴;滅火劑重量最大的容器對應的噴嘴為最大噴灑速率噴嘴。此試驗可與聯動試驗同時進行。

6.4.3 深炸鍋油火滅火試驗

6.4.3.1 試驗灶具的大小由生產單位在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提供,鍋的深度應不小230mm;加熱源為天然氣爐或丙烷爐;燃料介質為自燃點不低於357 ℃的食用油。

6.4.3.2 將食用油加入試驗鍋內,使油麵距鍋沿76 mm(油麵的測量應在油加熱至288 ℃~315 ℃時進行);然後將熱電偶放置在油麵下25 mm 距鍋沿側壁76 mm 處,開啟測溫儀表,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將加熱源開至最大,使油的升溫速率不低於7 ℃/min,在此條件下加熱至食用油自燃,燃燒後的食用油溫度大於363℃時開始計時,持續2 min 後,關閉燃氣閥,手動啟動滅火裝置滅火。

6.4.3.3 觀察並記錄試驗鍋內食用油的溫度變化;滅火裝置噴射延遲時間和噴射時間;滅火
時間;試驗結果應符合5.5.1 的規定。

6.4.4 炒菜鍋油火滅火試驗

6.4.4.1 試驗灶具為最大和最小尺寸的兩個炒菜鍋(由生產單位根據產品設計決定);加熱源為天然氣爐或丙烷爐;燃料介質為自燃點不低於357 ℃的食用油。

6.4.4.2 將最小尺寸的鍋放置在滅火裝置最不利點的灶位上,最大尺寸的鍋放置在與其相鄰GA 498-2004的灶位上。

6.4.4.3 將食用色拉油加入兩個試驗鍋內,使油麵距鍋沿76 mm,且距鍋底不小於25 mm(油
面高度測量應在油加熱至288 ℃~315 ℃時進行);然後將熱電偶放置在油麵下13 mm 距鍋沿側壁76 mm 處,開啟測溫儀表,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將加熱源開至最大,加熱至食用油自燃,燃燒後的食用油溫度大於363℃時開始計時,持續2 min 後,關閉燃氣閥,手動啟動滅火裝置滅火。

6.4.4.4 觀察並記錄試驗鍋內食用油的溫度變化;滅火裝置噴射延遲時間和噴射時間;滅火
時間;試驗結果應符合5.5.1 的規定。

6.4.5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滅火試驗

6.4.5.1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結構及尺寸應由生產單位在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中給出。滅火試驗時應按其規定的最大值進行。

6.4.5.2 此試驗應與深炸鍋油火滅火試驗同時進行。按照生產單位的設計圖紙、使用說明書進行管路及噴嘴的布置後,將試驗燃料(植物油或動物油)均勻噴灑或塗抹在吸煙罩(過濾器)及排煙管道的內表面上,排煙管道的噴灑數量為1.5kg/m2,吸煙罩(過濾器)的噴灑數量為3.7kg/m2。

6.4.5.3 在排煙管道內部設置兩個熱電偶,熱電偶的布置應在排煙管道截面的中心,並與測溫儀表相連,開啟測溫儀表,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6.4.5.4 點燃深炸鍋油火的同時,由手持式天然氣燃燒器或丙烷燃燒器點燃吸煙罩及排煙管道,此時可打開風機助燃。當熱電偶的溫度大於871℃時,即為點火成功。火點燃後應立即關閉點火源,同時關閉風機。

6.4.5.5 當排煙管道內熱電偶的溫度穩定在482℃以上時,關閉排煙管道的末端並開始計時,此時深炸鍋內應充滿火焰,30s 後手動啟動裝置滅火。試驗結果應符合5.5.2 的規定。

6.4.5.6 重復6.4.5.1~6.4.5.4 試驗,當排煙管道內熱電偶的溫度穩定在482℃以上時,使排煙管道的末端始終開放,並開始計時,此時深炸鍋內應充滿火焰,30s 後手動啟動裝置滅火。試驗結果應符合5.5.2 的規定。

6.4.6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通風滅火試驗

在以上試驗條件的基礎上進行通風滅火試驗,將排煙管道的末端打開與風機相連。開動風機,使排煙管道內的氣流速度達到152m/min~305m/min,當通風量最大,吸煙罩(過濾器)上的火焰最猛烈時,手動啟動裝置滅火,試驗結果應符合5.5.2 的規定。

6.5 飛濺試驗

6.5.1 試驗准備

試驗應在室內進行。

a) 試驗前將按額定充裝量、工作壓力充裝的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放在最高貯存溫度下放置16 h 以上。

b) 試驗應在滅火裝置設計允許的最小管徑、最少支路、最短管路的條件下進行。

c) 試驗灶具應放在能提供最大噴灑速率的噴嘴下方,即最大噴灑速率噴嘴的下方。溫度測量是由浸沒在油脂中的熱電偶來完成。

6.5.2 滅火時的飛濺試驗

試驗用灶具、燃料介質、加熱源、測量燃料的溫度、熱電偶的布置等均應按6.4.3.1、

6.4.3.2 的規定進行。裝置啟動後觀察滅火劑噴射時應符合5.6.1 的規定。

6.5.3 烹調溫度時的飛濺試驗

6.5.3.1 試驗用灶具、燃料介質、加熱源均應符合6.4.3.1 的規定。

6.5.3.2 將食用油加入試驗鍋內,使油麵距鍋沿76 mm(油麵的測量應在油加熱至177 ℃~191 ℃時進行);然後將熱電偶放置在油麵下25 mm 距鍋沿側壁76 mm 處,開啟測溫儀表,GA 498-2004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在試驗鍋的前面和側面放置一塊寬度不小於762 mm 的金屬板,板上均勻撒上厚度不超過1.6 mm 的乾燥小蘇打粉末。點燃加熱源,將油鍋加熱到177 ℃~191 ℃時,關閉燃氣閥,手動啟動滅火裝置。滅火劑噴射3 s~5 s 時停止噴射,試驗結果應符合5.6.2 的規定。

6.6 振動試驗

6.6.1 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和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振動試驗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按設計的最大充裝量充裝滅火劑,貯壓式的應充壓至貯存壓力。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按設計的最大充裝壓力充裝驅動氣體。稱重用試驗設備的最小分度值應不大於樣品中滅火劑允許損失量上限的1/3。採用壓力損失作判斷時,樣品上須安裝檢驗用精密壓力表。試驗在振動台上進行,按X、Y、Z 三個相互垂直的軸線方向依次改變振動方向進行試驗。試驗時,振幅為0.8 mm,頻率為20 Hz,振動時間為每個方向依次振動2 h。試驗後,對非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進行稱重檢查,對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進行內部壓力檢查,結果應符合5.7 的規定。

6.6.2 控制盤振動試驗

試驗在振動台上進行,將樣品按工作位置固定在檯面上。在5 Hz~60 Hz~5 Hz 頻率范圍內,以每分鍾一倍頻程的速率、0.19mm 振幅進行一次掃頻循環。觀察並記錄發現的共振頻率。未發現共振頻率時,在60Hz 頻率上,進行振幅為0.19mm、持續時間為10min±0.5min的定頻振動試驗。發現共振頻率不超過四個時,在每個共振頻率上,進行振幅為0.19mm、持續時間為10min±0.5min 的定頻振動試驗。發現共振頻率超過四個時,在5 Hz~60 Hz~5 Hz 頻率范圍內,進行振幅為0.19mm、掃頻速率為每分鍾一倍頻程,兩次掃頻循環試驗。上述試驗在樣品X、Y、Z 三個軸線上依次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5.7 的規定。

6.7 耐腐蝕試驗

6.7.1 鹽霧腐蝕試驗

試驗在噴霧式鹽霧腐蝕箱中進行。試驗用鹽水溶液質量濃度為20%,密度1.126 g/cm3~1.157 g/cm3。將樣品清除油漬,封堵閥類部件的進出口,以防止試驗鹽霧進入內腔。按正常使用位置懸掛在試驗箱工作室中間部位。工作室溫度控制在35 ℃±2 ℃。從被測樣品上滴下的溶液不能循環使用。在工作室內至少應從兩處收集鹽霧,以調節試驗過程中的噴霧速率和試驗用鹽水溶液的濃度,每80 cm2 的收集面積,連續收集16 h,每小時應收集1.0 ml~2.0 ml鹽溶液,其質量濃度應為19%~21%。試驗周期10 d,連續噴霧。試驗結束後,將樣品用清水清洗並置於溫度20 ℃±5 ℃ 、相對濕度不超過70%的環境中自然乾燥7 d,檢查樣品的腐蝕情況應符合5.8.1 的規定。

6.7 耐腐蝕試驗

6.7.1 鹽霧腐蝕試驗

試驗在噴霧式鹽霧腐蝕箱中進行。試驗用鹽水溶液質量濃度為20%,密度1.126 g/cm3~1.157 g/cm3。將樣品清除油漬,封堵閥類部件的進出口,以防止試驗鹽霧進入內腔。按正常使用位置懸掛在試驗箱工作室中間部位。工作室溫度控制在35 ℃±2 ℃。從被測樣品上滴下的溶液不能循環使用。在工作室內至少應從兩處收集鹽霧,以調節試驗過程中的噴霧速率和試驗用鹽水溶液的

② 廚房自動滅火裝置應滿足什麼樣的要求

懸掛式 自動警報裝置 且有手動啟動裝置,防止誤噴,江蘇霧龍消防

③ 誰有廚房安裝廚房滅火設備的消防文件,標准規范

以下由天津首創裝飾收集,僅供參考。
GA 498-2004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Restaurant fire suppression device
2004-06-04發布 2004-10-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
GA 498-2004

前 言

本標準的第5 章、第7 章內容為強制性,其餘內容為推薦性。
本標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准由全國消防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第二分技術委員會(CSBTS/TC113/SC2)歸口。
本標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舒艷、董海斌、趙永順、馬建明。

GA 498-2004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廚房設備滅火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型號、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運輸、貯存和使用說明書編寫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5099-1994 鋼制無縫氣瓶
GB5100-1994 鋼制焊縫氣瓶
GB5135.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1 部分:灑水噴頭
GB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A400-2002 氣體滅火系統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restaurant fire suppression device固定安裝於廚房等高濕熱環境中,由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驅動氣體容器組件、管路、噴嘴、閥門、閥門驅動裝置、火災探測部件、控制裝置等組成的能自動探測並實施滅火的箱式滅火裝置。

3.2 燃氣閥 gas shutoff valve 安裝於廚房灶台燃氣管路上,當裝置啟動時能立即關閉的閥門。

3.3 水流閥 water flow valve

安裝於裝置管路上並與水源連接,當裝置啟動滅火劑完全噴射後能立即開啟的閥門。

3.4 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 agent storage container assembly

由滅火劑容器、容器閥、虹吸管等組成的,用來封裝滅火劑的組件。

3.5 驅動氣體容器組件 expellant gas cartridge assembly 由貯氣容器、容器閥等組成用來封裝和貯存驅動氣體的組件。

3.6 工作壓力 operate pressure 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和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按額定充裝加壓後在20℃環境中的平衡壓力。

3.7 GA 498-2004 最大工作壓力 maximun working pressure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和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按額定充裝加壓後在最高工作溫度環境中的平衡壓力。

3.8 噴灑速率 discharge rate在單位時間內從噴嘴噴出滅火劑的質量,kg/s。

4 型號編制和基本參數

4.1 型號編制

裝置的型號按下列的規定編制。
ZC × × × × / ×
表1 代號

滅火劑類別代號 滅火劑貯存型式代號 煙道滅火代號
水型 泡沫 其它 貯壓式 貯氣瓶驅動式具備煙道滅火功能不具備煙道滅火功能
S P Q Z 不標注 Y 不標注
示例:ZCPZY8 表示8 只噴嘴具有煙道滅火功能的貯壓式泡沫滅火劑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4.2 基本參數

4.2.1 工作溫度范圍

裝置的工作溫度范圍:0 ℃~55 ℃ 當產品設計工作溫度范圍超過上述溫度界限時,應在產品標牌上做出明顯永久性標志。

4.2.2 工作壓力

根據滅火劑貯存型式,由生產單位給出貯壓式裝置或貯氣瓶驅動式裝置的工作壓力。

5 要求

5.1 外觀質量

煙道滅火代號:見表1

滅火劑貯存型式代號:見表1

滅火劑類別代號:見表1

裝置代號:Z(自)——自動滅火設備;C(廚)——廚房

廠家標識

噴嘴數量

GA 498-2004

5.1.1 裝置各構成部件應無明顯加工缺陷或機械損傷,部件外表面須進行防腐處理,防腐塗
層、鍍層應完整、均勻,緊固件應無松動。

5.1.2 滅火劑貯存容器的外表正面應標注滅火劑的名稱、重量及有效期,字跡應明顯、清晰。
驅動氣瓶亦應標出驅動氣體名稱。

5.1.3 裝置的銘牌應牢固地設置在裝置明顯部位,並應標注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執行標准
代號、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壓力或驅動氣瓶氣體貯存壓力、滅火劑充裝量、使用溫度范圍、生產單位、出廠日期等內容。

5.2 材料

5.2.1 鋼質無縫容器的材料應符合GB5099 第5 章的規定,鋼質焊接容器的材料應符合GB5100 第5 章的規定。

5.2.2 容器閥、水流閥、減壓閥、噴嘴應採用不銹鋼、銅合金製造,燃氣閥應採用銅合金、鋁合金製造,也可以用強度、耐腐蝕性能不低於上述材質的其他金屬材料製造。

5.2.3 彈性密封墊、密封劑及相關部件應採用長期與相應滅火劑接觸而不損壞或變形的材料製造。

5.2.4 連接管應選用耐使用介質腐蝕的材料製造。連接管宜採用高壓軟管,亦可採用耐壓強度、抗沖擊振動能力相當的金屬管材。

5.2.5 管路應採用無縫鋼管,材質應具有耐腐蝕性能。管件應採用耐腐蝕的金屬材料製造,不得用鑄鐵件。

5.3 啟動方式

5.3.1 裝置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應急啟動功能。

5.3.2 手動啟動和機械應急啟動應有防止誤動作的保險裝置,並用文字或圖形符號標明操作方法,其解脫力應大於20N,小於100N。

5.3.3 機械應急操作機構操作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a)手動操作力不應大於150 N;
b)指拉操作力不應大於50 N;
c)指推操作力不應大於10 N;
d)所有手動操作位移均不應大於300 mm。

5.4 聯動性能

5.4.1 裝置採用不同方式啟動,其動作應准確、可靠、無故障。
5.4.2 裝置啟動時燃氣閥應能立即關閉。
5.4.3 裝置啟動滅火劑完全噴射後,水流閥應能立即開啟噴水。(具有水冷卻功能的裝置)
5.4.4 控制盤應能正確顯示裝置的工作狀態,發出滅火控制指令。
5.4.5 裝置的各密封部位不應出現泄漏現象。
5.5 滅火性能
5.5.1 深炸鍋及炒菜鍋滅火性能

按6.4.3、6.4.4 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食用油火滅火試驗,裝置噴放後火焰應被完全撲滅。火焰熄滅20 min 內不能出現復燃,或鍋內油脂溫度應低於油脂本身自燃點的33 ℃。

5.5.2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滅火性能

按6.4.5、6.4.6 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滅火試驗,裝置噴放後火焰應被撲滅。排煙管道內的溫度應急劇下降,不應出現溫度回升現象。如有少量殘留小火焰未熄滅,在沒有使用滅火劑的情況下應能自行熄滅。

5.6 飛濺性能

5.6.1 滅火時的飛濺性能

GA 498-2004

按6.5.2 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滅火時的飛濺試驗,裝置啟動滅火劑噴射過程中不得有燃燒的油液飛濺出來,即在烹調器皿外不得有燃燒的油點存在。

5.6.2 烹調溫度時的飛濺性能

按6.5.3 規定的方法進行烹調溫度時的飛濺性能試驗,試驗時不得有直徑大於4.8 mm的油點飛濺出來。

5.7 抗震性能

按6.6 規定的方法進行振動試驗,容器組件的任何部件不得產生結構上的損壞;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的滅火劑凈重損失量不得大於滅火劑充裝量的0.5%;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內部壓力損失不應超過充裝壓力的1.5%;控制盤的報警和滅火控制功能應符合5.15.2 和
5.15.3 的規定。

5.8 耐腐蝕性能

5.8.1 耐鹽霧腐蝕性能

按6.7.1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鹽霧腐蝕試驗,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減壓閥、噴嘴、感溫器及其附件不得有明顯的腐蝕損壞 。試驗後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和減壓閥的密封性能應符合5.10.1 的規定,其閥門開啟應靈活、准確。感溫器的動作溫度應符合5.13.1 的規定。

5.8.2 耐氨應力腐蝕性能

按6.7.2 規定的方法進行氨應力腐蝕試驗,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減壓閥、噴嘴及其附件不得有裂紋、損壞。試驗後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和減壓閥的強度應符合5.10.2的規定。

5.8.3 耐使用介質腐蝕性能

貯存滅火劑容器應按6.7.3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內部腐蝕試驗,試驗後容器內部塗層不應有脫落、開裂及氣泡等現象;如果內部無塗層,其內壁表面不應有可見的銹斑;且滅火劑無明顯的變色現象。

5.9 耐高低溫性能

裝置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應能經受4.2.1 規定的最高工作溫度和最低工作溫度各24 h溫度試驗,試驗後進行啟動運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5.4.1 的規定。控制盤的報警和滅火控制功能應符合5.15.2 和5.15.3 的規定。噴嘴按6.8.2 規定的方法進行耐高溫試驗,不得有變形、裂紋或損壞。
5.10 強度密封性能

5.10.1 密封性能

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驅動氣體容器組件、容器閥、燃氣閥、減壓閥按6.9.1.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氣密性試驗,容器應無滲漏現象。容器閥在關閉狀態下應無氣泡泄漏;容器閥在開啟狀態下各連接密封部位的氣泡泄漏量不應超過每分鍾10 個。燃氣閥、減壓閥應無氣泡泄漏。非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水流閥、連接管按6.9.1.2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水壓密封試驗,試驗中不應有泄漏及可見的變形。試驗壓力為最大工作壓力,壓力保持時間為5 min。

5.10.2 強度性能

滅火劑貯存容器、驅動氣體容器、容器閥、燃氣閥、水流閥、減壓閥、連接管按6.9.2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液壓強度試驗,容器不得出現滲漏現象,其容積的殘余變形率不得大於3%。容器閥、燃氣閥、減壓閥、水流閥、連接管及其附件不得滲漏、變形或損壞。試驗壓力為1.5 倍最大工作壓力,壓力保持時間為5 min。

5.10.3 超壓性能

GA 498-2004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驅動氣體容器組件、燃氣閥、水流閥、減壓閥按6.9.3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液壓超壓試驗,不得有破裂現象。試驗壓力為3 倍最大工作壓力,壓力保持時間為5 min。

5.11 工作可靠性

按6.10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工作可靠性試驗,容器閥及其輔助的控制驅動裝置、水流閥、燃氣閥應動作靈活、可靠,不得出現任何故障或結構損壞(正常工作時允許損壞的零件除外),試驗後各閥的密封性能應符合5.10.1 的規定。

5.12 噴嘴

5.12.1 結構

噴嘴應設有防止噴孔被外界物質堵塞用的保護帽。噴射時不得影響噴嘴正常噴射。

5.12.2 耐沖擊性能

按6.11 規定的方法進行機械沖擊試驗,噴嘴不得有變形、裂紋或損壞。

5.13 感溫器

5.13.1 動作溫度

感溫器的公稱動作溫度應符合GB5135.1 中的規定。其動作溫度按6.12.1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不應超過下式規定的范圍。X±(0.035X+0.62)式中:X— 公稱動作溫度(由生產單位在其產品說明書中給出),單位為攝氏度(℃)。

5.13.2 熱穩定性

感溫器按6.12.2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時不應動作。

5.14 驅動器

5.14.1 驅動力要求

氣動型驅動器輸出的驅動力,在最低工作溫度下,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兩倍。 電磁型驅動器的驅動力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兩倍。引爆型驅動器在引爆部件使用有效期內,驅動器輸出力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三倍。

d) 機械型驅動器的驅動力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兩倍。

5.14.2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6.10.4 規定的方法進行可靠性試驗,驅動器動作應准確、靈活,不得出現任何故障或結構損壞(正常工作時允許損壞的零件除外)。試驗後驅動力的降低不應超過試驗前的10%。

5.15 控制盤

5.15.1 電源要求

控制盤主電源在電壓為220 V±33V,50 Hz 條件下應能可靠工作。控制盤備用電源容量應滿足正常監視狀態下連續工作24 h,其間應保證裝置可靠啟動。主、備用電源均應有工作指示。

5.15.2 報警功能

控制盤應能接收感溫器發來的火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在額定工作電壓下,距離控制盤1 m 處,內部和外部音響器件的聲壓級(A 計權)應分別在65dB 和85dB 以上,115 dB以下。
控制盤應具備自身(包括探測、控制迴路)故障報警功能。

5.15.3 控制功能

GA 498-2004

5.15.3. 1 控制盤應有自動、手動啟動滅火裝置功能,自動狀態、手動狀態應有明顯標志並可相互轉換。無論控制盤處於自動或手動狀態,手動操作啟動必須始終有效。

5.15.3.2 控制盤應有延遲啟動功能,延遲時間0~30 s 可調。

5.15.3.3 控制盤應有「緊急中斷」控制,按鈕應置於易操作部位。

5.15.3.4 控制盤應有滅火裝置啟動後的反饋信號以及燃料閥關閉信號的顯示功能。

5.15.3.5 控制盤應提供控制外部設備的觸點。

5.15.4 耐電壓性能

控制盤的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的耐電壓性能,按 6.14.3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不得出現表面飛弧、掃掠放電、電暈或擊穿現象。

額定工作電壓大於50 V 時,試驗電壓為1500 V(有效值),50 Hz;額定工作電壓小於等於50 V 時,試驗電壓為500 V(有效值),50 Hz。

5.15.5 絕緣要求

在正常的大氣條件下,控制盤外部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於20 MΩ,電源端子與外殼間絕緣電阻應大於50 MΩ。

5.15.6 耐濕熱性能

控制盤在正常監視狀態下,應能經受溫度40 ℃±2 ℃,相對濕度90%~95%,24 h恆定濕熱試驗。試驗後控制盤的報警控制功能應符合5.15.2 和5.15.3 的規定。

5.16 減壓閥的減壓特性

按6.15 規定的試驗方法,減壓閥在規定流量范圍內測出的減壓特性與生產單位公布值相比,其偏差值不應超過公布值的±10%。

6 試驗方法

對裝置和部件的性能檢驗,應依據被檢樣品的設計圖樣和相關技術條件,遵照本標准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任何部件的氣密性試驗項目,均應在液壓強度試驗後進行。除另有規定外,各項試驗應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即:

環境溫度:15 ℃~35 ℃;
相對濕度:45%~75%;
大氣壓力:86 kPa~106 kPa。

6.1 外觀檢查

6.1.1 對照設計圖樣和相關技術文件資料,目測或用通用量器具檢查,被測裝置的型號、工作溫度范圍等基本參數應符合第4 章的規定。

6.1.2 用目測方法檢查被測裝置的標牌、部件標志的內容以及加工、塗層質量等應符合5.1的規定。

6.2 手動操作試驗

被檢閥門處於最大工作壓力狀態,測力計的精度應不低於2.5 級。將被測閥門的機械應急操作機構與測力計相聯,通過測力計啟動被檢閥門。記錄最大操作力,測量並記錄最大操作行程。試驗結果應符合5.3 的規定。

6.3 裝置聯動試驗

試驗應在20 ℃±5 ℃的環境條件下,每次試驗前均要檢查裝置是否安裝完好,按照生產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組裝一個包括全部構成部件的裝置。

6.3.1 自動控制狀態下的聯動試驗

給感溫器施加火災模擬信號至控制盤發出滅火指令止,使控制盤自動啟動滅火裝置的GA 498-2004驅動器,打開滅火劑貯存容器閥噴放滅火劑。 試驗期間和試驗後,對裝置進行檢查,其結果應符合5.4 規定。該試驗可與6.5 飛濺試驗同時進行。

6.3.2 手動控制狀態下的聯動試驗

將控制盤開關由「自動」轉換到「手動」對感溫器施加火災模擬信號使控制盤發出滅火信號,持續1min,滅火裝置的驅動器應不會自動啟動,用手按下手動按鈕啟動驅動器,打開滅火劑貯存容器閥噴放滅火劑。試驗期間和試驗後,對裝置進行檢查,其結果應符合5.4 規定。該試驗可與6.4 滅火試驗或6.5 飛濺試驗同時進行。

6.3.3 機械應急操作下的聯動試驗

啟動機械應急操作機構,使滅火劑貯存容器閥動作噴放滅火劑。試驗期間和試驗後,對裝置進行檢查,其結果應符合5.4 規定。該試驗可與6.4 滅火試驗或6.5 飛濺試驗同時進行。

6.4 滅火試驗

6.4.1 試驗准備

a) 試驗應在室內進行。環境溫度為0 ℃~55 ℃。
b) 試驗前將按額定充裝量、工作壓力充裝的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放在最低貯存溫度下放置16 h 以上。
c) 裝置的管路、管件、滅火劑充裝量、噴嘴的布置、噴嘴的數量及安裝高度等數值應按生產單位提供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安裝。
d) 噴嘴應按設計說明書中允許的最大安裝高度及最不利的角度安裝。
e) 試驗應在裝置設計允許的最大管徑、最多支路、最長管路的條件下進行。
f) 試驗灶具應放在一個最不利點的噴嘴下方,即最小噴灑速率噴嘴的下方。
g) 溫度測量是由浸沒在油脂中的熱電偶來完成。

6.4.2 噴嘴噴灑速率的試驗

將裝置按照生產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進行安裝,在每個噴嘴的下方放置一個用來收集滅火劑的容器,啟動裝置,當滅火劑噴射結束後,對每個噴嘴下裝有滅火劑的容器分別稱重,滅火劑重量最小的容器對應的噴嘴為最小噴灑速率噴嘴;滅火劑重量最大的容器對應的噴嘴為最大噴灑速率噴嘴。此試驗可與聯動試驗同時進行。

6.4.3 深炸鍋油火滅火試驗

6.4.3.1 試驗灶具的大小由生產單位在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提供,鍋的深度應不小230mm;加熱源為天然氣爐或丙烷爐;燃料介質為自燃點不低於357 ℃的食用油。

6.4.3.2 將食用油加入試驗鍋內,使油麵距鍋沿76 mm(油麵的測量應在油加熱至288 ℃~315 ℃時進行);然後將熱電偶放置在油麵下25 mm 距鍋沿側壁76 mm 處,開啟測溫儀表,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將加熱源開至最大,使油的升溫速率不低於7 ℃/min,在此條件下加熱至食用油自燃,燃燒後的食用油溫度大於363℃時開始計時,持續2 min 後,關閉燃氣閥,手動啟動滅火裝置滅火。

6.4.3.3 觀察並記錄試驗鍋內食用油的溫度變化;滅火裝置噴射延遲時間和噴射時間;滅火
時間;試驗結果應符合5.5.1 的規定。

6.4.4 炒菜鍋油火滅火試驗

6.4.4.1 試驗灶具為最大和最小尺寸的兩個炒菜鍋(由生產單位根據產品設計決定);加熱源為天然氣爐或丙烷爐;燃料介質為自燃點不低於357 ℃的食用油。

6.4.4.2 將最小尺寸的鍋放置在滅火裝置最不利點的灶位上,最大尺寸的鍋放置在與其相鄰GA 498-2004的灶位上。

6.4.4.3 將食用色拉油加入兩個試驗鍋內,使油麵距鍋沿76 mm,且距鍋底不小於25 mm(油
面高度測量應在油加熱至288 ℃~315 ℃時進行);然後將熱電偶放置在油麵下13 mm 距鍋沿側壁76 mm 處,開啟測溫儀表,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將加熱源開至最大,加熱至食用油自燃,燃燒後的食用油溫度大於363℃時開始計時,持續2 min 後,關閉燃氣閥,手動啟動滅火裝置滅火。

6.4.4.4 觀察並記錄試驗鍋內食用油的溫度變化;滅火裝置噴射延遲時間和噴射時間;滅火
時間;試驗結果應符合5.5.1 的規定。

6.4.5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滅火試驗

6.4.5.1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結構及尺寸應由生產單位在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中給出。滅火試驗時應按其規定的最大值進行。

6.4.5.2 此試驗應與深炸鍋油火滅火試驗同時進行。按照生產單位的設計圖紙、使用說明書進行管路及噴嘴的布置後,將試驗燃料(植物油或動物油)均勻噴灑或塗抹在吸煙罩(過濾器)及排煙管道的內表面上,排煙管道的噴灑數量為1.5kg/m2,吸煙罩(過濾器)的噴灑數量為3.7kg/m2。

6.4.5.3 在排煙管道內部設置兩個熱電偶,熱電偶的布置應在排煙管道截面的中心,並與測溫儀表相連,開啟測溫儀表,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6.4.5.4 點燃深炸鍋油火的同時,由手持式天然氣燃燒器或丙烷燃燒器點燃吸煙罩及排煙管道,此時可打開風機助燃。當熱電偶的溫度大於871℃時,即為點火成功。火點燃後應立即關閉點火源,同時關閉風機。

6.4.5.5 當排煙管道內熱電偶的溫度穩定在482℃以上時,關閉排煙管道的末端並開始計時,此時深炸鍋內應充滿火焰,30s 後手動啟動裝置滅火。試驗結果應符合5.5.2 的規定。

6.4.5.6 重復6.4.5.1~6.4.5.4 試驗,當排煙管道內熱電偶的溫度穩定在482℃以上時,使排煙管道的末端始終開放,並開始計時,此時深炸鍋內應充滿火焰,30s 後手動啟動裝置滅火。試驗結果應符合5.5.2 的規定。

6.4.6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通風滅火試驗

在以上試驗條件的基礎上進行通風滅火試驗,將排煙管道的末端打開與風機相連。開動風機,使排煙管道內的氣流速度達到152m/min~305m/min,當通風量最大,吸煙罩(過濾器)上的火焰最猛烈時,手動啟動裝置滅火,試驗結果應符合5.5.2 的規定。

6.5 飛濺試驗

6.5.1 試驗准備

試驗應在室內進行。

a) 試驗前將按額定充裝量、工作壓力充裝的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放在最高貯存溫度下放置16 h 以上。

b) 試驗應在滅火裝置設計允許的最小管徑、最少支路、最短管路的條件下進行。

c) 試驗灶具應放在能提供最大噴灑速率的噴嘴下方,即最大噴灑速率噴嘴的下方。溫度測量是由浸沒在油脂中的熱電偶來完成。

6.5.2 滅火時的飛濺試驗

試驗用灶具、燃料介質、加熱源、測量燃料的溫度、熱電偶的布置等均應按6.4.3.1、

6.4.3.2 的規定進行。裝置啟動後觀察滅火劑噴射時應符合5.6.1 的規定。

6.5.3 烹調溫度時的飛濺試驗

6.5.3.1 試驗用灶具、燃料介質、加熱源均應符合6.4.3.1 的規定。

6.5.3.2 將食用油加入試驗鍋內,使油麵距鍋沿76 mm(油麵的測量應在油加熱至177 ℃~191 ℃時進行);然後將熱電偶放置在油麵下25 mm 距鍋沿側壁76 mm 處,開啟測溫儀表,GA 498-2004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在試驗鍋的前面和側面放置一塊寬度不小於762 mm 的金屬板,板上均勻撒上厚度不超過1.6 mm 的乾燥小蘇打粉末。點燃加熱源,將油鍋加熱到177 ℃~191 ℃時,關閉燃氣閥,手動啟動滅火裝置。滅火劑噴射3 s~5 s 時停止噴射,試驗結果應符合5.6.2 的規定。

6.6 振動試驗

6.6.1 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和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振動試驗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按設計的最大充裝量充裝滅火劑,貯壓式的應充壓至貯存壓力。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按設計的最大充裝壓力充裝驅動氣體。稱重用試驗設備的最小分度值應不大於樣品中滅火劑允許損失量上限的1/3。採用壓力損失作判斷時,樣品上須安裝檢驗用精密壓力表。試驗在振動台上進行,按X、Y、Z 三個相互垂直的軸線方向依次改變振動方向進行試驗。試驗時,振幅為0.8 mm,頻率為20 Hz,振動時間為每個方向依次振動2 h。試驗後,對非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進行稱重檢查,對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進行內部壓力檢查,結果應符合5.7 的規定。

6.6.2 控制盤振動試驗

試驗在振動台上進行,將樣品按工作位置固定在檯面上。在5 Hz~60 Hz~5 Hz 頻率范圍內,以每分鍾一倍頻程的速率、0.19mm 振幅進行一次掃頻循環。

④ 廚房自動滅火器安裝應符合什麼規定

應該是滅火器配置規范及設置管理辦法吧,具體的忘記了,搜索京陽偉業安全查看滅火器相關的安裝管理規范

⑤ 廚房自動滅火設備是國家規定必須安裝的嗎

也沒規定你出門旅行一定要帶錢

⑥ 廚房設備自動滅火裝置怎麼使用

自動啟動:滅火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後均處於自動狀態下。當廚房油回鍋發生火災,火勢迅速答增大,固定在排油煙罩上的感溫探測器達到熔斷溫度(183℃)自動斷開,啟動控制閥,通過驅動氣瓶噴灑滅火葯劑,滅火葯劑噴灑完畢後,水流閥自動打開進行噴水降溫,防止二次復燃。
手動啟動:由於火勢比較小達不到感溫探測器熔斷溫度,廚房內工作人員發現後,可啟程遠程手啟動裝置,按照裝置上的說明拔掉保險銷,向外拉出拉環啟動設備,把火情撲滅在萌芽狀態。

⑦ 什麼是廚房灶台自動滅火設備

廚房灶台自動滅火系統是一個專門為各大賓館、飯店、機關、院內校及中型以上餐館的廚房容灶台滅火(油鍋滅火、煙道滅火)專門設計。廚房烹飪灶台發生火災或廚房煙道發生火災時,廚房灶台自動滅火系統通過溫感自動將火焰撲滅,實現24小時監控,也可以通過手啟動,撲滅初起火災,同時可通過機械或電信號關閉燃料閥,並可提供電信號傳遞給中控室。
當火焰撲滅三秒內。系統會自動關閉燃料閥阻止發生更為嚴重的災情,系統內與自來水相連的閥門則自動打開,對灶台及表面進行冷卻。防止復燃。
此系統屬機械傳動,不需要用電控制,系統安裝不佔用廚房地面,只佔用空間位置。 青島龍德消防設備有限公司是專門生產廚房灶台自動滅火設備的廠家。

⑧ 國家消防局對"廚房滅火設備裝置"的安裝與否有強制性規定嗎

山東大豪廚房滅火裝置友情提示:目前國家法規3個,地方法規N個地區,簡單的說,火災高危單位都要上!
一、國家法規:《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版
第8.3.11條:餐廳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二、國家法規:《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版局部修訂徵求意見稿(201911)
第8.3.3A條: 建築高度大於250m的民用建築,廚房應設置廚房設備自動滅火裝置。
條文說明:廚房火災主要發生於烹飪部位的灶台、排油煙罩及附近排油煙管,在這些部位設置自動滅火裝置能有效減小此類火災的危害。
三、國家法規:《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管理規定(試行)》應急消【2019】314號令
第二條 本規則中的商業綜合體是指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於一體的單體建築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築組合體。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已建成並投入使用且建築面積不小於5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
第六章.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第三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餐飲場所的管理要求:
第6條: 廚房內應當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能夠聯動切斷燃氣輸送管道的自動滅火裝置,並能夠裝報警信號反饋及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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