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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范

發布時間:2021-02-01 20:47:08

1. 高低壓配電室設計規范有哪些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3-94
第二節 對建築的要求
第6.2.1條 高壓配電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窗檯距室外地坪不宜低於1.8m;低壓配電室可設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配電室臨街的一面不宜開窗。
第6.2.2條 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啟。相鄰配電室之間有門時,此門應能雙向開啟。
第6.2.3條 配電所各房間經常開啟的門、窗,不宜直通相鄰的酸、鹼、蒸汽、粉塵和雜訊嚴重的場所。
第6.2.4條 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防止雨、雪和蛇、鼠類小動物從採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第6.2.5條 配電室、電容器室和各輔助房間的內牆表面應抹灰刷白。地(樓)面宜採用高標號水泥抹面壓光。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的頂棚以及變壓器室的內牆面應刷白。
第6.2.6條 長度大於7m的配電室應設兩個出口,並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長度大於60m時,宜增加一個出口。當變電所採用雙層布置時,位於樓上的配電室應至少設一個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條 配電所,變電所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採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對有關專業的要求
4.10.1 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非燃(或難燃)介質的電力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和高壓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4.10.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變壓器室的門應為防火門:
(1)變壓器室位於高層主體建築物內。
(2)變壓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車庫。
(3)變壓器位於建築物的二層或更高層。
(4)變壓器位於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變壓器室通向配電裝置室的門。
(6)變壓器室之間的門。
4.10.3 變壓器室的通風窗,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4.10.4 配電裝置室及變壓器室門的寬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寬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油浸變壓器室應設置容量為100%變壓器油量的擋油設施或設置能將油排到安全處所的設施:
(1)變壓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積的場所。
(2)變壓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變壓器室位於民用主體建築物內。
4.10.6 配變電所中消防設施的設置:一類建築的配變電所宜設火災自動報警及固定式滅火裝置;二類建築的配變電所可設火災自動報警及手提式滅火裝置。
4.10.7 當配電裝置室設在樓上時,應設吊裝設備的吊裝孔或吊裝平台。吊裝平台、門或吊裝孔的尺寸,應能滿足吊裝最大設備的需要,吊鉤與吊裝孔的垂直距離應滿足吊裝最高設備的需要。
4.10.8 高壓配電室和電容器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窗戶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於1.80m。臨街的一面不宜開窗。
4.10.9 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並裝有彈簧鎖。裝有電氣設備的相鄰房間之間有門時,此門應能雙向開啟或向低壓方向開啟。
4.10.10 配變電所各房間經常開啟的門窗,不應直通相鄰的酸、鹼、蒸汽、粉塵和雜訊嚴重的建築。
4.10.11 當變壓器室、電容器室採用機械通風且周圍環境污穢時,宜加空氣過濾器。
4.10.12 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等應有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從採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屋內的措施。
4.10.13 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和各輔助房間的內牆表面均應抹灰刷白。配電裝置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的頂棚及變壓器室的內牆面應刷白。地(樓)面宜採用高標號水泥抹面壓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4.10.14 長度大於8m的配電裝置室應設兩個出口,並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若兩個出口之間的距離超過60m時,尚應增加出口。
樓上、樓下均為配電裝置室時,位於樓上的配電裝置室至少應設一個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4.10.15 配變電所的電纜溝和電纜室,應採取防水、排水措施。當配變電所設置在地下室時,其進出地下室的電纜口必須採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6 變壓器室宜採用自然通風,夏季的排風溫度不宜高於45℃,進風和排風的溫差不宜大於15℃。
4.10.17 電容器室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通風量應根據電容器溫度類別按夏季排風溫度不超過電容器所允許的最高環境空氣溫度計算。當自然通風不滿足排熱要求時,可採用自然進風和機械排風方式。
電容器室內應有反映室內溫度的指示裝置。
4.10.18 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當採用機械通風或配變電所位於地下室時,其通風管道應採用非燃燒材料製作。如周圍環境污穢時,宜加空氣過濾器(進風口處)。
4.10.19 有條件時配電裝置室宜採用自然通風。高壓配電裝置室裝有較多油斷路器時,宜裝設事故排煙裝置。
4.10.20 在採暖地區,控制室(值班室)應採暖,採暖計算溫度為18℃。在特別嚴寒地區的配電裝置室裝有電度表時應設採暖。採暖計算溫度為5℃。
控制室和配電裝置室內的採暖裝置,宜採用鋼管焊接,且不應有法蘭、螺紋接頭和閥門等。
4.10.21 位於炎熱地區的配變電所,屋面應有隔熱措施。控制室(值班室)宜考慮通風,有條件時可接人空調系統。
4.10.22 位於地下室的配變電所,其控制室(值班室)應保證運行和衛生條件,當不能滿足要求時,宜裝設通風系統或空調裝置。
4.10.23 變壓器室、電容器室、配電裝置室、控制室內不應有與其無關的管道、明敷線路通過。
4.10.24 裝有六氟化硫的配電裝置、變壓器的房間其排風系統要考慮有底部排風口。
4.10.25 有人值班的配變電所,宜設有上、下水設施。
4.10.26 在配電裝置室內裸導體上空布置燈具時,燈具的水平投影與裸導體的凈距應大於1m。燈具不應採用軟線吊裝或鏈吊裝。
4.10.27 乾式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控制室、電容器室當設置在地下層時,在高潮濕場所,宜設置吸濕機或在裝置內加裝去濕電加熱器,在地下室內並應有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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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設計規范現仍有效,可以用於10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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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力發電廠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變電所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中都有規定

6. 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全文免費下載

按:
DL/T5220-2005 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
9導線排列
9.0.1lkV~10kV配電線路的導線應採用三角排列、水平排列、垂直排列。lkV以下配電線路的導線宜採用水平排列。城鎮的lkV~lOkV配電線路和lkV以下配電線路宜同桿架設,且應是同一電源並應有明顯的標志。
9.0.2同一地區lkV以下配電線路的導線在電桿上的排列應統一。零線應靠近電桿或靠近建築物側。同一迴路的零線,不應高於相線。
9.0.3lkV以下路燈線在電桿上的位置,不應高於其他相線和零線。
9.0.4配電線路的檔距,宜採用表9.0.4所列數值。耐張段的長度不應大於lkm。
9.0.5沿建(構)築物架設的lkV以下配電線路應採用絕緣線,導線支持點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15m。
9.0.6配電線路導線的線間距離,應結合地區運行經驗確定。如無可靠資料,導線的線間距離不應小於表9.0.6所列數值。
9.0.7同電壓等級同桿架設的雙回線路或lkV~10kV、lkV以下同桿架設的線路、橫擔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表9.0.7所列數值。
9.0.8同電壓等級同桿架設的雙回絕緣線路或IkV-IOkV、lkV以下同桿架設的絕緣線路、橫擔問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表9.0.8所列數值。
9.0.91kV-10kV配電線路與35kV線路同桿架設時,兩線路導線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2.Om。1kV-10kV配電線路與66kV線路同桿架設時,兩線路導線間的垂直距離不宜小於3.5m,當lkV~10kV配電線路採用絕緣導線時,垂直距離不應小於3.Om。
9.0.10lkV-lOkV配電線路架設在同一橫擔上的導線,其截面差不宜大於三級。
9.0.11配電線路每相的過引線、引下線與鄰相的過引線、引下線或導線之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llkV-10kV為0.3m。
2lkV以下為O.15m。
3lkV-lOkV引下線與lkV以下的配電線路導線間距離不應小於0.2m。
9.0.12配電線路的導線與拉線、電桿或構架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11kV-10kV為0.2m。
2lkV以下為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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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想問下哪位有10KV以下配電房的設計標准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10kv & under electric substation
GB50053-9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為使變電所設計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電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維護方便,確保設計質量,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於交流電壓10kV及以下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變電所設計。
第1.0.3條變電所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發展規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系,遠近結合,以近期為主,適當考慮發展的可能。
第1.0.4條變電所設計應根據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所址環境、地區供電條件和節約電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設計方案。
第1.0.5條變電所設計採用的設備和器材,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產品技術標准,並應優先選用技術先進、經濟適用和節能的成套設備和定型產品,不得採用淘汰產品。
第1.0.6條 10kV及以下變電所的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標准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所址選擇
第2.0.1條變電所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一、接近負荷中心;
二、進出線方便;
三、接近電源側;
四、設備運輸方便;
五、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高溫的場所;
六、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
七、不應設在廁所、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且不宜與上述場所相貼鄰;
八、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設在有火災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築物毗連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九、不應設在地勢低窪和可能積水的場所。
第2.0.2條裝有可燃性油浸電力變壓器的車間內變電所,不應設在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內;當設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內時,建築物應採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條多層建築中,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的配電所、變電所應設置在底層靠外牆部位,且不應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貼鄰和疏散出口的兩旁。
第2.0.4條高層主體建築內不宜設置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的配電所和變電所,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設置時,應設在底層靠外牆部位,且不應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貼鄰和疏散出口的兩旁,並應按現行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第2.0.5條露天或半露天的變電所,不應設置在下列場所:
一、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二、挑檐為燃燒體或難燃體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築物旁;
三、附近有棉、糧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場;
四、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灰塵或導電塵埃且嚴重影響變壓器安全運行的場所。
第三章 電氣部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配電裝置的布置和導體、電器、架構的選擇,應符合正常運行、檢修、短路和過電壓等情況的要求。
第3.1.2條配電裝置各迴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導體應塗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標志。色別應為L1相黃色,L2相綠色,L3相紅色。
第3.1.3條海拔超過1000m的地區,配電裝置應選擇適用於該海拔高度的電器和電瓷產品,其外部絕緣的沖擊和工頻試驗電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高壓電氣設備絕緣試驗電壓和試驗方法》的有關規定。高壓電器用於海拔超過1000m的地區時,導體載流量可不計其影響。
第3.1.4條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與接地裝置有可靠的電氣連接。成排的配電裝置的兩端均應與接地線相連。
第二節 主接線
第3.2.1條配電所、變電所的高壓及低壓母線宜採用單母線或分段單母線接線。當供電連續性要求很高時,高壓母線可採用分段單母線帶旁路母線或雙母線的接線。
第3.2.2條配電所專用電源線的進線開關宜採用斷路器或帶熔斷器的負荷開關。當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且出線迴路少無需帶負荷操作時,可採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
第3.2.3條從總配電所以放射式向分配電所供電時,該分配電所的電源進線開關宜採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當分配電所需要帶負荷操作或繼電保護、自動裝置有要求時,應採用斷路器。
第3.2.4條配電所的10kV或6kV非專用電源線的進線側,應裝設帶保護的開關設備。
第3.2.5條 10kV或6kV母線的分段處宜裝設斷路器,當不需帶負荷操作且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時,可裝設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
第3.2.6條兩配電所之間的聯絡線,應在供電側的配電所裝設斷路器,另側裝設隔離開關或負荷開關;當兩側的供電可能性相同時,應在兩側均裝設斷路器。
第3.2.7條配電所的引出線宜裝設斷路器。當滿足繼電保護和操作要求時,可裝設帶熔斷器的負荷開關。
第3.2.8條向頻繁操作的高壓用電設備供電的出線開關兼做操作開關時,應採用具有頻繁操作性能的斷路器。
第3.2.9條 10kV或6kV固定式配電裝置的出線側,在架空出線迴路或有反饋可能的電纜出線迴路中,應裝設線路隔離開關。
第3.2.10條採用10kV或6kV熔斷器負荷開關固定式配電裝置時,應在電源側裝設隔離開關。
第3.2.11條接在母線上的避雷器和電壓互感器,宜合用一組隔離開關。配電所、變電所架空進、出線上的避雷器迴路中,可不裝設隔離開關。
第3.2.12條由地區電網供電的配電所電源進線處,宜裝設供計費用的專用電壓、電流互感器。
第3.2.13條變壓器一次側開關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樹乾式供電時,應裝設帶保護的開關設備或跌落式熔斷器;
二、以放射式供電時,宜裝設隔離開關或負荷開關。當變壓器在本配電所內時,可不裝設開關。
第3.2.14條變壓器二次側電壓為6kV或3kV的總開關,可採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當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採用斷路器:
一、出線迴路較多;
二、有並列運行要求;
三、有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
第3.2.15條變壓器低壓側電壓為0.4kV的總開關,宜採用低壓斷路器或隔離開關。當有繼電保護或自動切換電源要求時,低壓側總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均應採用低壓斷路器。
第3.2.16條當低壓母線為雙電源,變壓器低壓側總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採用低壓斷路器時,在總開關的出線側及母線分段開關的兩側,宜裝設刀開關或隔離觸頭。
第三節 變壓器選擇
第3.3.1條變壓器台數應根據負荷特點和經濟運行進行選擇。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裝設兩台及以上變壓器:
一、有大量一級或二級負荷;
二、季節性負荷變化較大;
三、集中負荷較大。
第3.3.2條裝有兩台及以上變壓器的變電所,當其中任一台變壓器斷開時,其餘變壓器的容量應滿足一級負荷及二級負荷的用電。
第3.3.3條變電所中單台變壓器(低壓為0.4kV)的容量不宜大於1250kVA。當用電設備容量較大、負荷集中且運行合理時,可選用較大容量的變壓器。
第3.3.4條在一般情況下,動力和照明宜共用變壓器。當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設專用變壓器:
一、當照明負荷較大或動力和照明採用共用變壓器嚴重影響照明質量及燈泡壽命時,可設照明專用變壓器;
二、單台單相負荷較大時,宜設單相變壓器;
三、沖擊性負荷較大,嚴重影響電能質量時,可設沖擊負荷專用變壓器。
四、在電源系統不接地或經阻抗接地,電氣裝置外露導電體就地接地系統(IT系統)的低壓電網中,照明負荷應設專用變壓器。
第3.3.5條多層或高層主體建築內變電所,宜選用不燃或難燃型變壓器。
第3.3.6條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嚴重影響變壓器安全運行的場所,應選用防塵型或防腐型變壓器。
第四節 所用電源
第3.4.1條配電所所用電源宜引自就近的配電變壓器220/380V側。重要或規模較大的配電所,宜設所用變壓器。櫃內所用可燃油油浸變壓器的油量應小於100kg。當有兩迴路所用電源時,宜裝設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
第3.4.2條採用交流操作時,供操作、控制、保護、信號等的所用電源,可引自電壓互感器。
第3.4.3條當電磁操動機構採用硅整流合閘時,宜設兩迴路所用電源,其中一路應引自接在電源進線斷路器前面的所用變壓器。
第五節 操作電源
第3.5.1條供一級負荷的配電所或大型配電所,當裝有電磁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應採用220V或110V蓄電池組作為合、分閘直流操作電源;當裝有彈簧儲能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宜採用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作為合、分閘操作電源。
第3.5.2條中型配電所當裝有電磁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合閘電源宜採用硅整流,分閘電源可採用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或電容儲能。對重要負荷供電時,台、分閘電源宜採用鎘鎳電池裝置。
當裝有彈簧儲能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宜採用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或電容儲能式硅整流裝置作為合、分閘操作電源。
採用硅整流作為電磁操動機構合閘電源時,應校核該整流合閘電源能保證斷路器在事故情況下可靠合閘。
第3.5.3條小型配電所宜採用彈簧儲能操動機構合閘和去分流分閘的全交流操作。
第四章 配變電裝置
第一節 型式與布置
第4.1.1條變電所的型式應根據用電負荷的狀況和周圍環境情況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負荷較大的車間和站房,宜設附設變電所或半露天變電所;
二、負荷較大的多跨廠房,負荷中心在廠房的中部且環境許可時,宜設車間內變電所或組台式成套變電站;
三、高層或大型民用建築內,宜設室內變電所或組合式成套變電站;
四、負荷小而分散的工業企業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區,宜設獨立變電所,有條件時也可設附設變電所或戶外箱式變電站;
五、環境允許的中小城鎮居民區和工廠的生活區,當變壓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時,宜設桿上式或高台式變電所。
第4.1.2條帶可燃性油的高壓配電裝置,宜裝設在單獨的高壓配電室內。當高壓開關櫃的數量為6台及以下時,可與低壓配電屏設置在同一房間內。
第4.1.3條不帶可燃性油的高、低壓配電裝置和非油浸的電力變壓器,可設置在同一房間內。具有符合IP3X防護等級外殼的不帶可燃性油的高、低壓配電裝置和非油浸的電力變壓器,當環境允許時,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車間內。
註:IP3X防護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的規定,能防止直徑大於2.5mm的固體異物進入殼內。
第4.1.4條室內變電所的每台油量為100kg及以上的三相變壓器,應設在單獨的變壓器室內。
第4.1.5條在同一配電室內單列布置高、低壓配電裝置時,當高壓開關櫃或低壓配電屏頂面有裸露帶電導體時,兩者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2m;當高壓開關櫃和低壓配電屏的頂面封閉外殼防護等級符合IP2X級時,兩者可靠近布置。
註:IP2X防護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的規定,能防止直徑大於12mm的固體異物進入殼內。
第4.1.6條有人值班的配電所,應設單獨的值班室。當低壓配電室兼作值班室時,低壓配電室面積應適當增大。高壓配電室與值班室應直通或經過通道相通,值班室應有直接通向戶外或通向走道的門。
第4.1.7條變電所宜單層布置。當採用雙層布置時,變壓器應設在底層。設於二層的配電室應設搬運設備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第4.1.8條高(低)壓配電室內,宜留有適當數量配電裝置的備用位置。
第4.1.9條高壓配電裝置的櫃頂為裸母線分段時,兩段母線分段處宜裝設絕緣隔板,其高度不應小於0.3m。
第4.1.10條由同一配電所供給一級負荷用電時,母線分段處應設防火隔板或有門洞的隔牆。供給一級負荷用電的兩路電纜不應通過同一電纜溝,當無法分開時,該電纜溝內的兩路電纜應採用阻燃性電纜,且應分別敷設在電纜溝兩側的支架上。
第4.1.11條戶外箱式變電站和組合式成套變電站的進出線宜採用電纜。
第4.1.12條配電所宜設輔助生產用房。
第二節 通道與圍欄
第4.2.1條室內、外配電裝置的最小電氣安全凈距,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第4.2.2條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的變壓器四周應設不低於1.7m高的固定圍欄(牆)。變壓器外廓與圍欄(牆)的凈距不應小於0.8m,變壓器底部距地面不應小於0.3m,相鄰變壓器外廓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1.5m。
第4.2.3條當露天或半露天變壓器供給一級負荷用電時,相鄰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的防火凈距不應小於5m,若小於5m時,應設置防火牆。防火牆應高出油枕頂部,且牆兩端應大於擋油設施各0.5m。
第4.2.4條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外廓與變壓器室牆壁和門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4.2.4的規定。
表4.2.4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外廓與變壓器室牆壁和門的最小凈距(mm)
變壓器容量(kVA)
100~1000
1250及以上
變壓器外廓與後壁、側壁凈距
變壓器外廓與門凈距
600
800
800
1000
第4.2.5條設置於變電所內的非封閉式乾式變壓器,應裝設高度不低於1.7m的固定遮欄,遮欄網孔不應大於40mm×40mm。變壓器的外廓與遮欄的凈距不宜小於0.6m,變壓器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1.0m。
第4.2.6條配電裝置的長度大於6m時,其櫃(屏)後通道應設兩個出口,低壓配電裝置兩個出口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尚應增加出口。
第4.2.7條高壓配電室內各種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4.2.7的規定。
表4.2.7高壓配電室內各種通道最小寬度(mm)
開關櫃布置方式
櫃後維護通道
櫃前操作通道
固定式
手車式
單排布置
800
1500
單車長度+1200
雙排面對面布置
800
2000
雙車長度+900
雙排背對背布置
1000
1500
單車長度+1200
註:1、固定式開關櫃為靠牆布置時,櫃後與牆凈距應大於50mm,側面與牆凈距應大於200mm;
2、通道寬度在建築物的牆面遇有柱類局部凸出時,凸出部位的通道寬度可減少200mm。
第4.2.8條當電源從櫃(屏)後進線且需在櫃(屏)正背後牆上另設隔離開關及其手動操動機構時,櫃(屏)後通道凈寬不應小於1.5m,當櫃(屏)背面的防護等級為IP2X時,可減為1.3m。
第4.2.9條低壓配電室內成排布置的配電屏,其屏前、屏後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4.2.9的規定。
表4.2.9配電屏前、後通道最小寬度(mm)
型式
布置方式
屏前通道
屏後通道



單排布置
1500
1000
雙排面對面布置
2000
1000
雙排背對背布置
1500
1500



單排布置
1800
1000
雙排面對面布置
2300
1000
雙排背對背布置
1800
1000
註:當建築物牆面遇有柱類局部凸出時,凸出部位的通道寬度可減少200mm。
第五章 並聯電容器裝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本章適用於電壓為10kV及以下作並聯補償用的電力電容器裝置的設計。
第5.1.2條電容器裝置的開關設備及導體等載流部分的長期允許電流,高壓電容器不應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35倍,低壓電容器不應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5倍。
第5.1.3條電容器組應裝設放電裝置,使電容器組兩端的電壓從峰值(√2倍額定電壓)降至50V所需的時間,高壓電容器不應大於5min;低壓電容器不應大於1min。
第二節 電氣接線及附屬裝置
第5.2.1條高壓電容器組宜接成中性點不接地星形,容量較小時宜接成三角形。低壓電容器組應接成三角形。
第5.2.2條高壓電容器組應直接與放電裝置連接,中間不應設置開關或熔斷器。低壓電容器組和放電設備之間,可設自動接通的接點。
第5.2.3條電容器組應裝設單獨的控制和保護裝置,當電容器組為提高單台用電設備功率因數時,可與該設備共用控制和保護裝置。
第5.2.4條單台高壓電容器應設置專用熔斷器作為電容器內部故障保護,熔絲額定電流宜為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5~2.0倍。
第5.2.5條當電容器裝置附近有高次諧波含量超過規定允許值時,應在迴路中設置抑制諧波的串聯電抗器。
第5.2.6條電容器的額定電壓與電力網的標稱電壓相同時,應將電容器的外殼和支架接地。當電容器的額定電壓低於電力網的標稱電壓時,應將每相電容器的支架絕緣,其絕緣等級應和電力網的標稱電壓相配合。
第三節 布置
第5.3.1條室內高壓電容器裝置宜設置在單獨房間內,當電容器組容量較小時,可設置在高壓配電室內,但與高壓配電裝置的距離不應小於1.5m。
低壓電容器裝置可設置在低壓配電室內,當電容器總容量較大時,宜設置在單獨房間內。
第5.3.2條安裝在室內的裝配式高壓電容器組,下層電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應小於0.2m,上層電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於2.5m,電容器裝置頂部到屋頂凈距不應小於1.0m。高壓電容器布置不宜超過三層。
第5.3.3條電容器外殼之間(寬面)的凈距,不宜小於0.1m。電容器的排間距離,不宜小於0.2m。
第5.3.4條裝配式電容器組單列布置時,網門與牆距離不應小於1.3m;當雙列布置時,網門之間距離不應小於1.5m。
第5.3.5條成套電容器櫃單列布置時,櫃正面與牆面距離不應小於1.5m;當雙列布置時,櫃面之間距離不應小於2.0m。
第六章 對有關專業的要求
第一節 防火
第6.1.1條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高壓配電室、高壓電容器室和非燃(或難燃)介質的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低壓配電室和低壓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屋頂承重構件應為二級。
第6.1.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一、變壓器室位於車間內;
二、變壓器室位於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場所;
三、變壓器室附近有糧、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
四、變壓器室位於建築物內;
五、變壓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3條變壓器室的通風窗,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第6.1.4條當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採用可燃油油浸變壓器時,其變壓器外廓與建築物外牆的距離應大於或等於5m。當小於5m時,建築物外牆在下列范圍內不應有門、窗或通風孔:
一、油量大於1000kg時,變壓器總高度加3m及外廓兩側各加3m;
二、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時,變壓器總高度加3m及外廓兩側各加1.5m。
第6.1.5條民用主體建築內的附設變電所和車間內變電所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應設置容量為100%變壓器油量的貯油池。
第6.1.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應設置容量為100%變壓器油量的擋油設施,或設置容量為20%變壓器油量擋油池並能將油排到安全處所的設施:
一、變壓器室位於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場所;
二、變壓器室附近有糧、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場所;
三、變壓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7條附設變電所、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中,油量為1000kg及以上的變壓器,應設置容量為100%油量的擋油設施。
第6.1.8條在多層和高層主體建築物的底層布置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時,其底層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防火挑檐。多油開關室和高壓電容器室均應設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第二節 對建築的要求
第6.2.1條高壓配電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窗檯距室外地坪不宜低於1.8m;低壓配電室可設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配電室臨街的一面不宜開窗。
第6.2.2條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啟。相鄰配電室之間有門時,此門應能雙向開啟。
第6.2.3條配電所各房間經常開啟的門、窗,不宜直通相鄰的酸、鹼、蒸汽、粉塵和雜訊嚴重的場所。
第6.2.4條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防止雨、雪和蛇、鼠類小動物從採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第6.2.5條配電室、電容器室和各輔助房間的內牆表面應抹灰刷白。地(樓)面宜採用高標號水泥抹面壓光。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的頂棚以及變壓器室的內牆面應刷白。
第6.2.6條長度大於7m的配電室應設兩個出口,並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長度大於60m時,宜增加一個出口。當變電所採用雙層布置時,位於樓上的配電室應至少設一個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條配電所,變電所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採取防水、排水措施。
第三節 採暖及通風
第6.3.1條變壓器室宜採用自然通風。夏季的排風溫度不宜高於45℃,進風和排風的溫差不宜大於15℃。
第6.3.2條電容器室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通風量應根據電容器允許溫度,按夏季排風溫度不超過電容器所允許的最高環境空氣溫度計算。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排熱要求時,可增設機械排風。電容器室應設溫度指示裝置。
第6.3.3條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當採用機械通風時,其通風管道應採用非燃燒材料製作。當周圍環境污穢時,宜加空氣過濾器。
第6.3.4條配電室宜採用自然通風。高壓配電室裝有較多油斷路器時,應裝設事故排煙裝置。
第6.3.5條在採暖地區,控制室和值班室應設採暖裝置。在嚴寒地區,當配電室內溫度影響電氣設備元件和儀表正常運行時,應設採暖裝置。控制室和配電室內的採暖裝置,宜採用鋼管焊接,且不應有法蘭、螺紋接頭和閥門等。
第四節 其他
第6.4.1條高、低壓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控制室內,不應有與其無關的管道和線路通過。
第6.4.2條有人值班的獨立變電所,宜設有廁所和給排水設施。
第6.4.3條在配電室內裸導體正上方,不應布置燈具和明敷線路。當在配電室內裸導體上方布置燈具時,燈具與裸導體的水平凈距不應小於1.0m,燈具不得採用吊鏈和軟線吊裝。

8.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最新版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
《10千伏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199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2011)
《建築照明設計標准》(GB50034-2004)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
《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50060-2008)
《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GB50061-2010)
《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 》(GB/T50062-2008)
《系統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術要求》(GB14050-2008)
《電氣裝置安裝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71
(1)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7-2010
(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8-2010
(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9-2010;
(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GB50150-2006;
(5)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2006;
(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2006;
(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0-2006;
(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1-2012;
(9)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2-2012;
(1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3-92;
(11)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4-2006;
(1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流設備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5-96;
(1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起重機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6-96;
(1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7-96); (15)微型數字電子計算機通用技術條件GB9813; GB50171《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迴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9. 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有新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准
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
設計技術規程
Code for designing over-head distribution
transmission line up to 10kV
DL/ 5220—20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

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原國家經貿委《關於下達2000年度電力行業標准制、修訂計劃項目的通知》(國經貿電力[2000]70號)的安排,對原水利電力部1987年1月頒發的SDJ206--1987《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進行的修訂。
本標准較修訂前的規程有以下重要技術內容的改變:
(1)本標准將范圍明確為10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以滿足城市和農村供電的要求。
(2)為滿足城市電網供電的可靠性及電能質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年以後在我國大中城市配電線路建設中逐步採用架空絕緣導線。故本次修訂增加了10kV及以下絕緣導線設計的有關內容。
(3)對交叉跨越提出了補充,補充了典型氣象區。
(4)原規程中某些不適合當前生產要求的章節條款,已予刪除或修改。
本標准實施後代替SDJ206--1987。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均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准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准由電力行業電力規劃設計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並負責解釋。
本標准主要起草單位:天津電力設計院。
本標准參加起草單位:北京供電設計院、武漢供電設計院、南京電力設計研究院。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許寶頤、劉寅初、王秀岩、劉綱、王學侖。
1 范 圍
1.0.1 本標准規定了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電線路(以下簡稱配電線路)的設計原則。
1.0.2 本標准適用於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電線路的設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1179 圓線同心絞架空導線;GBl2527 額定電壓lkV及以下架空絕緣電纜;GBl4049 額定電壓10kV、35kV架空絕緣電纜;GB/T16434 高壓架空線路和發電廠、變電所環境污區分級及外絕緣選擇標准;GB 50060 3一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 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DL/T765.1 架空配電線路金具技術條件;DL/T5092 110kV~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5130 架空送電線路鋼管桿設計技術規定;JTJ001 公路工程技術標准
3 術語和符號
3.1 術 語
3.1.1
平均運行張力 everyday tension:導線在年平均氣溫計算情況下的弧垂最低點張力。
3.1.2
鋼筋混凝土桿 reinforced concrete pole:普通鋼筋混凝土桿、部分預應力混凝土桿及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桿的統稱。
3.1.3
居民區 residential area:堀鎮、工業企業地區、港口、碼頭、車站等人口密集區。
3.1.4
非居民區 nomresidentialarea:上述居民區以外的地區。雖然時常有人、有車輛或農業機械到達,但未建房屋或房屋稀少。
3.1.5
交通困難地區 difficult transport area:車輛、農業機械不能到達的地區。
3.1.6
大檔距 Iarge distance:配電線路由於檔距已超出正常范圍,引起桿塔結構型式、導線型號均需特殊設計,且該檔距中發生故障時,修復特別困難的耐張段(如線路跨越通航大河流、湖泊、山谷等)。
3. 2 符 號
Wx——導線風荷載標准值,kN。Wo——基準風壓標准值,KN/m2 。
μs——風荷載體型系數。μz——風壓高度變化系數。β——風振系數。α——風荷載檔距系數。Lw——水平檔距,m。
4 總 則
4. 0. 1 配電線路的設計必須貫徹國家的建設方針和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經濟適用。
4. 0. 2 配電線路設計必須從實際出發,結合地區特點,積極慎重地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
4. 0. 3 主幹配電線路的導線布置和桿塔結構等設計,應考慮便於帶電作業。
4. 0. 4 配電線路大檔距的設計,應符合DL/5092的規定。
4. 0. 5 配電線路的設計,除應按本標准規定執行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和有關電力行業標準的規定。
5 路 徑
5.0.1 配電線路路徑的選擇,應認真進行調查研究,綜合考慮運行、施工、交通條件和路徑長度等因素,統籌兼顧,全面安排,做到經濟合理、安全適用。
5.0.2 配電線路的路徑,應與城鎮總體規劃相結合,與各種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協調,線路桿塔位置應與城鎮環境美化相適應。
5.0.3 配電線路路徑和桿位的選擇應避開低窪地、易沖刷地帶和影響線路安全運行的其他地段。
5. 0.4 鄉鎮地區配電線路路徑應與道路、河道、灌渠相協調,不佔或少佔農田。
5.0.5 配電線路應避開儲存易燃、易爆物的倉庫區域,配電線路與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廠房和庫房、易燃易爆材料場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桿塔高度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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