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煤礦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和建立警示標志制度
安全防護設施管理制度(第一個例子)
為進一步加強對壓風自救裝置、防突金屬柵欄、隔爆水棚和瓦斯突出防逆風裝置的監管,保證採掘工作面工作人員的安全,經礦領導指導,依據「一通三防」管理規范,特製定此管理制度。
壓風自救裝置、防突金屬柵欄、隔爆水棚由施工單位負責安裝管理,施工單位要做好這些防護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隨著工作面的推進,施工單位要按照規定及時補充壓風自救裝置,並調整防突金屬柵欄和隔爆水棚的位置,保證符合規定要求;瓦斯突出防逆風裝置由通風區負責安裝管理,通風區要做好對防逆風裝置的日常維護和校檢工作。
對防突柵欄、防逆風裝置、三道反向防突風門等安全防護體系的各重要環節實行項目檢查銷號制。
防突科和安監科負責壓風自救裝置、防突金屬柵欄、隔爆水棚和瓦斯突出防逆風裝置的監督檢查工作,對存在的隱患逾期不整改者,安監科要根據情節進行處罰,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安全防護裝置管理制度(第二個例子)
第一條
凡是新製造、新購置的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並經生產技術部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條
在用設備,在日常檢修、中修和大修設備的同時,在檢修單上必須明確規定檢修安全防護裝置,車間領導和維修人員對本車間設備安全裝置做到底數清,隨時發現損壞應及時安排檢修,並做好記錄,包括:
1.各種泵類聯軸器應裝護板。
2.各種傳動帶、輪處應安裝防護罩或遮攔。
3.直梯、斜梯、平面應符合有關要求,各種接梯操作台安全防護欄桿不得低於110厘米,豎立桿間距不得大於20厘米。
4.升降機各層機械連鎖護欄、托杠、限位器等。
5.移動和季節排風扇和伸手部位能接觸到的各類軸流排風扇或電扇應裝置防護網或焊接隔離格、條、護罩。
6.各種防護網、罩、欄應安裝牢固,便於檢修。
第三條
生產作業人員在使用設備前要檢查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發現防護罩有問題要及時通知車間、部門和有關人員進行檢修。
第四條
安全防護裝置未經生產維修部同意,不得任意拆除或拆改。凡在各級巡視中發現私自拆除或隨意損壞者,對責任者進行嚴肅批評教育,並責令部門重新裝好,對當事人進行100—500元罰款,造成事故或險造事故者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並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警示標識配備和管理制度(第一個例子)
1. 要根據職業病危害的種類配備不同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1)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
(2)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設備,要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3)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等貯存場所,要在房間門口或設備(材料)旁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2.警示標識要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維護,每月檢查一次,及時維護和更換。
3.警示說明不得隨意更換位置,不得丟棄、不得塗改。
4.發現警示標識丟失、塗改、損壞等,要立即報安全部門,由安全部門負責盡快更換,以免誤導員工。
5.故意損毀、塗改、偷竊警示標識者,由單位領導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罰款、劃分、開除等處理方式。
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第二個例子)
現階段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牌、安全標語牌隨意拆除現象突出,致使標牌破損。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特製定本規定。
1、規定
(1)施工現場各種安全警示標志,未經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得移動和拆除。
(2)各施工班組安全員認真識別作業區域內危險因素,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各施工班組負責對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維護。
2、監督管理
礦山安全科結合辦公室按照本規定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標志、標語、施工班組進行監督管理;
礦山安全科、辦公室人員應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對施工班組未按規定執行的,嚴格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3、責任
(1)各施工班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經濟處罰:
①未經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同意,移動、拆除安全警示標志、標語,為對安全警示標志、標語造成破壞者,處50-100元經濟罰款;
②未經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同意,移動、拆除安全警示標志、標語,對安全警示標志、標語造成破壞者,賠償標牌費用,並處50?-100元經濟罰款;
③故意對安全警示標志、標語造成破壞者,賠償標牌費用,並處150-300元經濟罰款;
(2)各施工班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給與50-200元經濟處罰:
①班組安全員未對施工現場危險因素進行識別;
②班組未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附則
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一般是指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的作業性質、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儲存的物品有危險因素,容易造成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傷亡,或者有關設施、設備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
安全警示標志是指提醒人們注意的各種標牌、文字、符號以及燈光等,同時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便於為作業人員及社會公眾所識別。
『貳』 礦井傾斜井巷跑車防護裝置的用途是什麼
在礦井運輸中,主運斜巷佔有極其重要的位置,它是連接主要運輸大巷和采內區內部的咽喉,主運斜容巷多採用串車提升,有的主運斜巷還兼做行人井道,因此,主運斜井的安全管理尤為重要,《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斜井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裝設常閉式跑車防護裝置、斜巷防跑車裝置、斜井防跑車裝置、斜井跑車防護裝置,斜巷跑車防護裝置是保證斜井提升安全,防止各類運輸事故發生的有力保障。
簡單說:就是當礦車車速過快、鋼絲繩斷裂等狀況發生的時候,防跑車裝置會攔住礦車,避免事故發生。如果還不明白就給你說下濟南嘉宏防跑車裝置的原來,舉例:攔網式的防跑車裝置,正常狀態是常閉的,礦車正常速度過來,擋車欄抬起,放行。如果車速過快,感測器檢測到之後,就不抬起,而是攔住礦車。懂了嗎。不懂請繼續追問!
『叄』 煤礦井下斜巷運輸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安設嗎
必須的。可參照規程。
《煤礦安全規程》
第370條: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准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可靠地鎖住。
第371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並採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並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372條 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