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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酮泡沫滅火裝置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2024-07-05 03:02:31

㈠ 泡沫滅火系統的按泡沫發泡倍數

據《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專題報告匯編(1989年9月編制)和1992年10月原商業部設計院編制的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資料介紹,低倍數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為5~7L/(min.m2)、混合比為3%~6%、預燃時間60~120s的情況下,滅火時間為3~5min;中倍數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為4~4.4L(min.m2)、混合比為8%、預燃時間60~90s的情況下,滅火時間為1~2min。在供給強度同為4L/(min.m2),時,中倍數蛋白泡沫混合液滅火時間124s;低倍數蛋白泡沫混合液滅火時間為459s;低倍數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滅火時間為270s。
低倍數泡沫是指泡沫混合液吸入空氣後,體積膨脹小於20倍的泡沫。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主要用於撲救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丙酮等B類的火災,適用於煉油廠、化工廠、油田、油庫、為鐵路油槽車裝卸油的鶴管棧橋、碼頭、飛機庫、機場等。一般民用建築泡沫消防系統等常採用低倍數泡沫消防系統。低倍數泡沫液有普通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輕水泡沫液),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及抗溶性泡沫液等幾種類型。
由於水溶性可燃液體如乙醇、甲醇、丙酮、醋酸乙脂等的分子極性較強,對一般滅火泡沫有破壞作用,一般泡沫滅火劑無法對其起作用,應採用抗溶性泡沫滅火劑。抗溶性泡沫滅火劑對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有較好的穩定性,可以抵抗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的破壞,發揮撲滅火災的作用。不宜用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撲滅流動著的可燃液體或氣體火災。此外,也不宜與水槍和噴霧系統同時使用。 GB50074-2002《石油庫設計規范》規定,地上式固定頂油罐、內浮頂油罐應設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等,當浮頂油罐採用中心軟管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方式時,可設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國產中倍數泡沫液是一種氟蛋白泡沫液,泡沫發泡倍數在21~200之間,可應用於局部應用式、移動式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50倍以下的中倍數泡沫液適用於地上油罐的液上滅火,50倍以上的適用於流淌火災的撲救。
發泡倍數在21~200之間的稱為中倍數泡沫。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一般用於控制或撲滅易燃、可燃液體、固體表面火災及固體深位陰燃火災。其穩定性較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差,在一定程度上會受風的影響,抗復燃能力較低,因此使用時需要增加供給的強度。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能撲救立式鋼制貯油罐內火災。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貯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輸送管道及泡沫產生裝置等組成,並與給水系統連成一體。當發生火災時,先啟動消防泵、打開相關閥門,系統即可實施滅火。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噴射方式可採用液上噴射和液下噴射方式。 該系統有一部分設備為固定式,可及時啟動,另一部分是不固定的,發生火災時,進入現場與固定設備組成滅火系統滅火。根據固定安裝的設備不同,有兩種形式:一種為設有固定的泡沫產生裝置,泡沫混合液管道、閥門。當發生火災時,泡沫混合液由泡沫消防車或機動泵通過水帶從預留的介面進入。另一種為設有固定的泡沫消防泵站和相應的管道,滅火時,通過水帶將移動的泡沫產生裝置(如泡沫槍)與固定的管道相連,組成滅火系統。(由消防車及消防水帶與固定的泡沫產生器相連接或由固定的泡沫站及消防水帶、泡沫管槍或鉤管等組成的泡沫滅火系統)
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適用於具有較強的機動消防設施的甲、乙、丙類液體的貯罐區或單罐容量較大的場所及石油化工生產裝置區內易發生火災的局部場所。 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一般由水源(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泡沫消防車或機動消防泵、移動式泡沫產生裝置、水帶、泡沫槍、比例混合器等組成。當發生火災時,所有移動設施進入現場通過管道、水帶連接組成滅火系統。
該系統具有使用靈活,不受初期燃燒爆炸的影響的優勢。但由於是在發生火災後應用,因此撲救不如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及時,同時由於滅火設備受風力等外界因素影響較大,造成泡沫的損失量大,需要供給的泡沫量和強度都較大。

㈡ 大型油罐應設置什麼自動滅火系統

大型油罐應設置泡沫滅火系統

泡沫滅火裝置主要由泡沫液儲罐、噴槍、比回例混合器、水答帶、及推車底盤等構成,它是一種新型環保高效性泡沫滅火裝置,其操作迅速簡便、靈活性強、可靠性強。

在火災發生初期時,機動、靈活地推動該裝置到滅火現場進行滅火。本裝置可獨立作為消防防衛器材,也可配合大型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起輔助補救作用。

(2)丙酮泡沫滅火裝置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泡沫滅火裝置的工作原理:

移動式泡沫滅火裝置在滅火時其管線式比例混合器的兩端的管牙介面與消防水帶連接,並連接壓力水源,當有不低於0.6MPa壓力的水以很高的速度流過比例混合器的噴嘴時,由於射流質點的橫向移動的擴散作用,比例混合器的室內形成真空(負壓)。

於是泡沫液儲罐內的泡沫液在大氣的壓力作用下通過吸液管進入混合器,與壓力水混合,最終達到一定比例的混合液。

當具有一定壓力的混合液流到噴槍時,因為噴槍的性能會吸入一定量的空氣。使泡沫混合液發泡。從而達到泡沫滅火的效果。

㈢ 泡沫滅火系統

1.隔氧窒息、輻射熱阻隔、吸熱冷卻作用。

2.水溶性液體火災必須選用抗溶性泡沫液。

3.撲救水溶性液體火災應採用液上噴射或半液下噴射泡沫,不能採用液下噴射。

4.對於非水溶性液體火災,當採用液上噴射時,選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當採用液下噴射時,不得選用蛋白泡沫液。

5.泡沫液儲存溫度應為0~40℃。

一般由泡沫液儲罐、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裝置、火災探測器與啟動控制裝置、控制閥門及管道等系統組件組成。

1)液上噴射系統:泡沫不易受油的污染,可選用廉價的普通蛋白泡沫液,有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動式三種應用形式。

2)液下噴射系統:泡沫注入液體燃燒層下部之後上升至液體表面擴散開形成一個泡沫層,有固定式和半固定式。

3)半液下噴射系統:泡沫從儲罐底部注入,並通過軟管浮升到液體表面進行滅火。

1)固定式系統: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裝置和管道組成的。

2)半固定式系統:由固定的泡沫產生器和部分連接管道,泡沫消防車或機動泵,用水帶連接組成的。

3)移動式系統:由消防車、機動消防泵或有壓水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槍、泡沫炮或移動式泡沫產生器,用水帶連接組成的。

1)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發泡倍數小於20的泡沫滅火系統,是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及石油化工裝置區等場所的首選滅火系統。

2)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發泡倍數為20~200的泡沫滅火系統,在實際工程中應用較少,且多用作輔助滅火設施。

3)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發泡倍數大於200的泡沫滅火系統。

1)全淹沒系統:防護區封閉或由圍擋,並在規定時間內達到一定泡沫淹沒深度。

2)局部應用系統:由固定泡沫產生器直接或通過導泡筒將泡沫噴放倒火災部位。

3)移動系統:車載式或攜帶型系統。

4)泡沫-水噴淋系統:由噴頭、報警閥組、水流報警裝置(水流指示器或壓力開關)等組件,以及管道、泡沫液與供水設施組成。

5)泡沫噴霧系統:採用泡沫噴霧頭,在發生火災時按預定時間與供給強度噴灑泡沫。

1.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宜選用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2.油罐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宜為半固定缺賀式。

3.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的選擇

1)烴類液體固定頂儲罐:可選用液上、液下或半液下噴射系統。

2)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固定頂儲罐:應選用液上或半液下噴射系統。

3)外浮頂和內浮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系統。

4)烴類液體外浮頂、內浮頂儲罐、直徑大於18m的固定頂儲罐以及水溶性液體的立式儲罐不得選用泡沫炮作為主要滅火設施。

5)高度大於7m直徑大於9m的固定頂儲罐不得選用泡沫槍作為主要滅火設施。

6)油罐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應選用液上噴射系統。

1)封閉空間。

2)設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圍牆枯銀或其他圍擋設施的場所。

1)小型封閉空間場所。

2)設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圍牆或其他圍擋設施的小場所。

1)四周不完全封閉的A類與B類火災場所。

2)天然氣液化站與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儲罐圍堰區。

1)四周不完全封閉的A類火災場所。

2)限定位置的流散B類火災場所。

3)固定位置面積不大於100㎡的流淌B類火災場所。

1)發生火災的部位難以確定或人員難以接近的火災場所。

2)流淌的B類火災場所。

3)發生火災時需要排煙、降溫或排除有害氣體的封閉空間。

1)發生火災的部位難以確定或人員難以接近的較小火災場所。

2)流散的B類火災場所。

3)不大於100㎡的流淌B類火災場所。

1)具有非水溶性液體泄漏火災危險的室內場所。

2)存放量不超過25L/㎡或超過25L/㎡但有緩沖物的水溶性液體室內場所。

1)獨立變電站的油浸電力變壓器。

2)面積不大於200㎡的非水溶性液體室內場所。

1)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餘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儲伏敗派罐確定。

2)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儲罐區,應配置用於撲救液體流散火災的輔助泡沫槍,每支輔助泡沫槍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應小於240L/min。

3)採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儲罐區,宜沿防火堤外均勻布置連接泡沫槍的泡沫消火栓,且間距不應大於60m。

4)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於或等於100L/s時,系統的泵、比例混合裝置及管道上的控制閥、干管控制閥宜具備遠程式控制制功能。

5)儲罐區的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應具備半固定式系統功能。

6)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在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啟動後,將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象的時間不大於5min。

1)固定頂儲罐的保護面積,應按儲罐橫截面面積計算。

2)非水溶性液體儲罐液上噴射泡沫系統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

①固定、半固定式:蛋白(6L/min·㎡、甲乙類40min、丙類30min);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L/min·㎡、甲乙類45min、丙類30min)。

②移動式系統:蛋白、氟蛋白(8L/min·㎡、甲乙類60min、丙類45min);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L/min·㎡、甲乙類60min、丙類45min)。

3)非水溶性液體儲掛液下或半液下噴射系統,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於5L/min·㎡,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40min。

4)水溶性和其他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上或半液下噴射系統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及連續供給時間:

①丙酮、異丙醇(12L/min·㎡、30min)。

②甲醇、乙醇、丁酮、丙烯腈、醋酸乙酯(12L/min·㎡、25min)。

③含氧添加劑含量體積比大於10%的汽油(6L/min·㎡、40min)。

5)泡沫產生器數量大於1個時,應選用相同規格的且應沿罐周均勻布置。

6)水溶性液體儲罐,應設置泡沫緩沖裝置。

1)鋼質單盤式與雙盤式外浮頂儲罐的保護面積,應按罐壁與泡沫堰板間的環形面積確定。

2)非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於12.5L/min·㎡,供給時間不應小於30min。

3)外浮頂罐泡沫堰板的設計:

①泡沫噴射口設在上面,泡沫堰板應高出密封圈0.2m;設在下面,堰板高度不應小於0.3m

②泡沫噴射口設在罐壁頂部,泡沫堰板與罐壁的間距不應小於0.6m;設在浮頂上時,泡沫堰板與罐壁的間距不宜小於0.6m。

③應在泡沫堰板最低部位設排水孔,面積宜按每1㎡環形面積280m㎡確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於9mm。

4)泡沫噴射口設在罐壁頂部時,應配置泡沫導流罩。

5)直徑不大於45m的外浮頂儲罐,需設置帶悶蓋的管牙介面;直徑大於45m的外浮頂儲罐,需設置二分水器。管牙介面或二分水器應由管道介質防火堤外。

1)鋼質單盤式、雙盤式與敞口隔艙式內浮頂儲罐的保護面積,應按罐壁與泡沫堰板間的環形面積確定,其他內浮頂儲罐應按固定頂儲罐對待。

2)鋼質單盤式、雙盤式和敞口隔艙式內浮頂儲罐:

①泡沫堰板與罐壁的距離不應小於0.55m,高度不應小於0.5m。

②單個泡沫產生器的保護周長不應大於24m。

③非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於12.5L/min·㎡,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於固定頂儲罐的1.5倍,供給時間不應小於30min。

3)按固定頂儲罐對待的內浮頂儲罐:

①非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均同固定頂儲罐。

②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當設有泡沫緩沖裝置時均同固定頂儲罐;未設泡沫緩沖裝置時,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同固定頂儲罐,供給時間不小於固定頂儲罐的1.5倍。

1)火車裝卸棧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應小於30L/s、汽車裝卸棧台不應小於8L/s,泡沫混合供給時間不應小於30min。

2)保護設有圍堰的非水溶性液體流淌火災場所時,其保護面積應按圍堰包圍的地面面積與其中不燃結構占據的面積之差計算。

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與連續供給時間:

①蛋白、氟蛋白(6.5L/min·㎡、甲乙類40min、丙類30min)。

②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L/min·㎡、甲乙類30min、丙類20min)。

3)甲乙丙類液體泄漏導致的室外流淌火災產所設置泡沫槍、泡沫炮系統的泡沫混合液與供給強度:

①蛋白、氟蛋白(6.5L/min·㎡、15min、非水溶性液體)。

②水成膜、成膜蛋白(5L/min·㎡、15min、非水溶性液體)。

③抗溶泡沫(12L/min·㎡、15min、水溶性液體)。

1)由固定的泡沫發生器、比例混合裝置、固定泡沫液與供水管路、水泵及相關設備組成。

2)應為封閉或設置滅火所需的固定圍擋區域:

①泡沫圍擋應為不燃結構,且在系統設計滅火時間內具備圍擋泡沫能力。

②門窗等位於設計淹沒深度以下的開口,應在泡沫噴放前或同時關閉。

③對於不能自動關閉的開口,全淹沒系統應對其泡沫損失進行補償。

④在泡沫淹沒深度以下設置窗口時,宜在窗口設置網孔尺寸不大於3.15mm的鋼絲網或鋼絲紗窗。

⑤利用防護區外部空氣發泡的封閉空間,應設置排氣口,其位置應避免燃燒產物或其他有害氣物迴流到泡沫發生器進氣口。排氣口應能自動、手動開啟,排氣速度不宜超過5m/s。

⑥防護區內應設置排水設施。

3)高倍數泡沫淹沒深度:

①撲救A類火災,淹沒深度不應小於最高保護對象高度的1.1倍,且應高於最高保護對象最高點以上0.6m。

②撲救B類火災,汽油、煤油、柴油或苯類火災的淹沒深度應高於起火部位2m。

4)高倍數泡沫淹沒時間:

①閃點不超過40°C的液體(單獨2min、聯合3min)。

②閃點超過40°C的液體(單獨3min、聯合4min)。

④低密度可燃物(單獨3min、聯合4min)。

⑤高密度可燃物(單獨5min、聯合7min)。

⑥系統噴放泡沫延時不宜超過1min,超過1min時,應從上述時間中扣除超出的時間。

5)高倍數泡沫系統的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

①撲救A類火災,不應小於25min。

②撲救B類火災,不應小於15min。

6)A類火災淹沒體積的保持時間:

①單獨使用時,應大於60min。

②聯合使用時,應大於30min。

1)保護范圍應包括火災蔓延的所有區域;對於多層或三維立體火災應提供泡沫封堵設施;對於室外場所應考慮風等氣候因素的影響。

2)高倍數泡沫的供給速率:

①淹沒或覆蓋保護對象的時間不應大於2min。

②淹沒或覆蓋A類火災保護對象的厚度不應小於0.6m。

③對於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蓋起火部位厚度不應小於2m。

3)撲救A類和B類火災時,泡沫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2min。

4)設置在液化天然氣集液池或儲罐圍堰區時:

①應選擇固定式系統,並設施導泡筒。

②宜採用發泡倍數為300~500倍的泡沫發生器。

③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缺乏試驗數據時,才採用大衣7.2L/min·㎡。

④系統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不宜小於40min。

⑤保護場所應由適合設置導泡筒的位置。

5)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對於A類火災:

①覆蓋保護對象的時間不應大於2min。

②覆蓋保護對象最高點的厚度由試驗確定。

③泡沫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2min。

6)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對於流散的或流淌面積不大於100㎡的B類火災:

①沸點不低於45°C的非水溶性液體,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大於4L/min·㎡。

②室內場所的最小泡沫供給時間應大於10min。

③室外場所的最小泡沫供給時間應大於15min。

④水溶性液體、沸點低於45°C的非水溶性液體應由試驗確定。

1)高倍數泡沫的淹沒和覆蓋時間、供給速率與供給時間由保護對象的類型和規模確定。

2)高倍數泡沫系統的泡沫液和水的儲備量:

①輔助高倍數全淹沒或局部應用系統時,在其儲備量中增加5%~10%。

②在消防車上配備時,每套系統的儲備量不宜小於0.5t。

③用於撲救煤礦火災時,每個礦山救護大隊應儲存大於2t的泡沫液。

3)對於沸點不低於45°C的非水溶性液體流散的B類火災或流淌面積不大於100㎡的B類火災,中倍數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大於4L/min·㎡。

1)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餘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儲罐確定。

2)固定頂與內浮頂油罐的保護面積應為油罐的橫截面積。

3)系統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於4L/min·㎡,供給時間不小於30min。

4)設置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油罐區,宜設置低倍數泡沫槍與泡沫栓。

5)固定頂與內浮頂油罐中倍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產生器設置數量大於或等於3個時,可每兩個產生器共享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6)油罐中倍數泡沫滅火劑應採用特製8%型蛋白泡沫液。

1)泡沫-水噴淋系統泡沫混合液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0min,與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60min。

2)泡沫-水雨淋與泡沫-預作用系統的控制:

①應同時具備自動、手動和應急機械啟動功能。

②機械手動啟動力不應超過180N。

③系統自動或手動啟動後,泡沫液供給控制裝置應自動隨供水主控閥的動作而動作,或與之同時動作。

④系統應設置故障監視和報警裝置,且應在主控制盤上顯示。

3)泡沫液管線埋地敷設或地上敷設長度超過15m時,泡沫液應充滿其管線,並應提供檢查系統密封性的手段,且泡沫管線及其管件的溫度應保持在泡沫液指定的儲存溫度范圍內。

4)應設系統試驗介面,管徑應滿足系統最大與最小流量要求。

5)應設安全排放或容納設施,且排放或容納兩應按被保護液體最大泄漏量、固定系統噴灑量以及管槍噴射量之和確定。

6)當選用帶閉式噴頭的傳動管傳遞火災信號時,傳動管長度不應大於300m,公稱直徑宜為15~25mm,傳動管上噴頭應選用快速響應噴頭,布置間距不宜大於2.5m。

1)保護面積應按保護場所內的水平面面積或水平面投影面積確定。

2)應設置雨淋閥、水力警鈴,並應在每個雨淋閥出口管路上設置壓力開關,噴頭數小於10個的單區系統可不設雨淋閥和壓力開關。

3)自雨淋閥開啟至系統各噴頭達到設計噴灑流量的時間不得超過60s。

4)任意四個相鄰噴頭組成的四邊形保護面積內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於設計供給強度。

1)系統的作用面積應為465㎡,不足時按實際面積確定或採用試驗值。

2)系統供給強度不應小於6.5L/min·㎡。

3)系統輸送的泡沫混合液應在8L/s至最大設計流量范圍內達到額定的混合比。

4)應選用閉式灑水噴頭,設在屋頂時公稱動作溫度應為121~149°C(藍色),設在中間層面時公稱動作溫度應為57~79°C(橙、紅、黃),環境溫度較高時公稱動作溫度宜高於環境最高溫度30°C。

5)任意四個相鄰噴頭組成的四邊形保護面積內的平均供給強度不應小於設計供給強度,且不宜大於設計供給強度的1.2倍。

6)每隻噴頭的保護面積不應大於12㎡。

7)同一支管上兩只相鄰噴頭或兩條相鄰平行支管的水平間距不應大於3.6m。

8)充注泡沫預混液系統的環境溫度宜為5~40°C.

9)充水時,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統啟動至噴泡沫的時間不應大於2min,充水系統的環境溫度應為4~70°C。

9)泡沫-預作用與泡沫-乾式系統的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於1min。

10)泡沫-預作用系統每個報警閥控制噴頭數不應超過800隻,乾式不宜超過500隻。

1)保護油浸電力變壓器時,系統的保護面積應按變壓器油箱本體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計算確定。

2)泡沫液供給強度不應小於8L/min·㎡,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5min。

3)噴頭的設置應使泡沫覆蓋變壓器油箱頂面,且每個變壓器進出線絕緣套管升高座孔口應設置單獨的噴頭保護,噴頭霧化角宜為60°,其他噴頭的霧化角不應大於90°。

4)系統所用泡沫滅火劑的滅火性能為I級,抗燒水平不應低於C級。

5)保護非水溶性液體室內場所時,供給強度不應小於6.5L/min·㎡,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0min。

6)噴頭應帶過濾器,工作壓力不應小於其額定壓力,且不宜高於其額定壓力0.1MPa。

7)當系統採用預混液時,其有效使用期不宜小於3年。

8)系統應同時具備自動、手動和應急機械啟動方式。自動控制狀態下,滅火系統的響應時間不應大於60s。

1)應選擇特性曲線平緩的離心泵。

2)採用水力驅動平衡式比例混合裝置時,應將其消耗的水流量計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額定流量內。

3)採用環泵式比例混合器時,泡沫混合液泵的額定流量應為系統設計流量的1.1倍。

4)泵進口管道上應設置真空壓力表或真空表;出口管道上應設置壓力表、單向閥和帶控制閥的迴流管。

1)應保證在設計流量下泡沫液供給壓力大於最大水壓力。

2)應設置備用泵,規格型號與工作泵相同,工作泵故障時應能自動與手動切換到備用泵。

3)泡沫液泵應耐受時長不低於10min的空載運行。

1)固定安裝在泡沫消防泵的旁路上。

2)適用於建有獨立泡沫消防泵站的場所,尤其適用儲罐規格較單一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3)採用環泵式比例混其時的設置要求:

①水池相對水位不宜過高,以保證泡沫比例混合器出口壓力(背壓)為零或負壓。

②當其進口(即泡沫消防泵出口)壓力為0.7~0.9MPa時,出口壓力可為0.02~0.03MPa。

③泡沫液入口不應高於泡沫液儲罐最低液面1m。

④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壓力大於零時,其吸液管上應設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儲罐的措施。

⑤為防止泡沫比例混合器被異物堵塞或其他故障對系統安全性造成影響,要求並聯安裝一個備用泡沫比例混合器。

4)使用方法:啟動消防泵,將水壓調到系統所需壓力,將比例混合器的指針轉到所需要的泡沫混合液量指數上,開啟比例混合器的閥門和泡沫液管路的閥門,水與泡沫液即按比例混合,混合液經管道輸送到泡沫產生器,即可產生空氣泡沫。

1)適用於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也可用於集中控制流量基本不變的一個或多個防護區的全淹沒式或局部應用式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適用於全廠統一採用高壓或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石油化工企業,尤其適用於分散設置獨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生產裝置區。

2)分為無囊式和囊式壓力比例混合裝置。

3)採用壓力時泡沫比例混合器時的設計要求:

①單罐容積不宜大於10m³ 。

②無囊式壓力比例混合器,當單罐容積大於5m³ 且儲罐內無分隔設施時,宜設置一台小容積壓力比例混合器,其容積不應大於0.5m³ ,並能保證系統按最大設計流量連續提供3min的泡沫混合液。

③應考慮囊或儲罐內壁材料是否與水成膜泡沫液相適宜。

4)使用方法:混合器使用時,應首先開啟排氣閥,隨後開啟進水閥,當排氣閥出水時即可關閉,待儲罐內壓力升到需要值時,可開啟儲液閥,混合液即可輸出。

5)注意事項:混合器使用後,要將出液閥、進水閥分別關閉,然後開啟排氣閥,待壓力表回零後,開啟放液閥,將儲罐內泡沫液和水放盡。

1)混合精度較高,適用的泡沫混合液流量范圍較大,泡沫液儲罐為常壓儲罐,平衡壓力流量控制閥與泡沫比例混合器有分體式和一體式兩種。

2)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設計要求:

①泡沫液進口壓力應大於水進口壓力。

②泡沫液進口管道上應設單向閥。

③採用水力驅動式泡沫液泵時可不設備用泵。

④泡沫液管道上應設沖洗及放空管道。

3)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使用條件:

①PHP型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必須垂直安裝。

②PHP型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應與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配套使用。

③使用3%或6%型泡沫液時,必須按照泡沫液型號配用。

④使用時兩只壓力表指示的壓力必須相同。

1)利用文丘里管的原理在混合腔內形成負壓,安裝在主管線上,泡沫液與水直接混合形成混合液。

2)主要用於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與泡沫炮、泡沫槍、泡沫產生器裝配為一體使用。

3)管線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設置要求:

①在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中,出口壓力應滿足克服混合器出口至泡沫產生裝置的水頭損失和泡沫產生裝置進口需要的壓力。

②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中,水的進口壓力范圍為0.6MPa~1.2MPa,水流量范圍為150L~900L/min。壓力損失按進口水壓力的35%計算。

③PHF系列管線式負壓比例混合器進口壓力應保持在0.6MPa~1.2MPa,應配用3%或6%泡沫液,應水平安裝,與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安裝距離不應超過40m。

1)有橫式和豎式兩種,均安裝在油罐壁的上部,安裝形式不同,原理相同。

2)低倍數泡沫產生器的設置要求:

①固定頂儲罐和按固定頂儲罐對待的內浮頂儲罐,宜選用立式泡沫產生器。

②進口工作壓力應為額定值±0.1MPa。

③空氣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噴射口,應設置防止異物進入的金屬網。

④橫式泡沫產生器的出口,應設置不小於1m的泡沫管。

⑤外浮頂儲罐上的泡沫產生器不應設置密封玻璃。

1)是從儲罐內部液下噴射空氣泡沫撲救油罐火災的主要設備。

2)高背壓泡沫產生器的設置要求:

①進口工作壓力應在標定的工作壓力范圍內。

②出口工作壓力大於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內液體靜壓力之和。

③發泡倍數不應小於2,且不應大於4。

1)發泡原理:水和高倍數泡沫混合液按要求的比例混合後,以一定的壓力進入泡沫發生器,通過噴嘴以霧化形式均勻噴向發泡網,在網的內表面上形成一層混合液薄膜,有風葉送進來的氣流將混合液薄膜吹脹成大量的氣泡。

2)高倍數泡沫產生器應符合的規定:

①在防護區內設置並利用熱煙氣發泡時,應選用水力驅動型泡沫產生器。

②在防護區內固定設置泡沫產生器時,應採用不銹鋼材料的發泡網。

1)發泡原理:分為吸氣型和吹氣型兩種,吸氣型和低倍數泡沫產生器相同,吹氣型和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相同,吸氣型發泡倍數地獄吹氣型的泡沫產生器。

2)種類:有固定式(PZ3型和PZ6型)和手提式(PZ4型和PZ5型)。

3)固定式的安裝在可燃、易燃液體儲罐上,用來產生並向罐內噴射21~40倍的中倍數泡沫。手提式的與泡沫消防車或手抬泵和PHF型負壓比例混合器配套使用。

4)中倍數泡沫產生器應符合的規定:

①發泡網應採用不銹鋼網。

②安裝在油罐上的中倍數泡沫產生器,進空氣口應高出罐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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