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煤氣泄露裝置不能自己安裝
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應是產品的組成部分,所以這部分費用應該由供氣企業承擔。」
一律師代表說,燃氣安全不僅涉及消費者個人利益,還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問題,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成本應由經營企業或政府承擔,而不應該加到消費者身上。
還有聽證代表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器這項安全措施具有引導作用,如果讓消費者承擔,很多老用戶可能會拒絕安裝,這勢必會影響到社會公共安全,也不利於這項措施的推廣與普及。另外,過了初裝期之後,還要面臨後續的產品更換問題,因此,政府最好設置專項資金或補貼政策予以支持。
供氣企業代表認為,我市出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不包含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項目,這屬於新增加的部分,姑且不論誰來承擔這項費用,如將燃氣泄漏報警器費用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還應由物價部門重新核定收費標准。
這位代表稱,目前,國家還沒有法規條文規定供氣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產權也沒有明確是供氣企業所有,而根據我省其他地市的做法,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器費用都是用戶個人來承擔。
事實上,根據上位法,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都屬「積極推廣使用」范疇,並非強制行為。
聽證代表認為,如從安全形度出發,《徵求意見稿》立法條文可以嚴於上位法,但是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最好明確誰來承擔安裝費的問題,這樣才有利於法規條文的實施。
液化氣鋼瓶產權置換有無必要、是否可行?
針對液化石油氣鋼瓶產權置換、檢驗與報廢的法規,《徵求意見稿》設置了6條條文。
其中,第三十八條:「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自備氣瓶的用戶,應當於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兩年內,將個人或單位現有的自備氣瓶產權,作價轉讓給轄區內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不得拒絕回購用戶的自備氣瓶。」
第三十九條:「氣瓶轉讓價格由液化石油氣經營者結合氣瓶出廠年份、氣瓶檢驗結果、報廢年限等綜合因素,合理確定回購價格,並在氣瓶置換點進行公示;或者由自備氣瓶用戶與液化石油氣經營者,自行協商確定。氣瓶產權轉移後,液化石油氣經營者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由液化石油氣經營者的送氣服務人員,統一送氣到戶。」
同時,條文還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液化石油氣經營者兩年產權置換期內回購用戶自備氣瓶報廢舊瓶的支出,給予適當補助。」
聽證會現場,對《辦法(意見稿)》條文設置的必要性和科學性進行了討論。
《徵求意見稿》起草單位相關負責人稱,在城市中,液化石油氣已成為管道天然氣的重要補充,隨著大氣環保工作的推進,城鄉用戶不斷增多,液化氣鋼瓶保有量並未減少。
作為一種特種設備,液化氣鋼瓶因存放、使用不當或者過期等原因,容易發生意外安全事故,不僅給公共安全帶來危害,而且會造成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及財產重大損失,因此,液化石油氣鋼瓶產權置換十分必要。
「我市每年經營液化氣4萬噸,1噸液化氣能充75隻氣瓶,每隻氣瓶一年大約充10次,這樣估算,我市液化氣瓶的數量至少有三四萬只。」液化氣經營企業代表說,由於液化氣瓶數量龐大,用兩年緩沖期將廣大用戶個人手中的液化氣瓶回收過來是可行的。
液化氣瓶產權置換後,就意味著液化氣專營企業須向廣大用戶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氣瓶,氣瓶的所有權歸液化氣專營企業,用戶只需繳納押金便享有使用權,就像市民消費桶裝水一樣。
聽證代表一致認為,液化氣經營者從用戶手中回收氣瓶,政府給予相關企業一定補助,這項條文比較合理。同時,他們對《徵求意見稿》中液化石油氣鋼瓶產權置換、檢驗與報廢條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都基本認可和贊同。
據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聽證會代表圍繞《徵求意見稿》的主要議題,踴躍發言,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了我市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原則,這些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對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的制定、出台都有積極的作用。會後,他們將認真整理、歸納各位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並合理吸收,以使我市的規章制度更加規范、科學。煤氣泄露比較危險。看了以上的規定,知道不能自行安裝。
B. 煤氣安全檢查為什麼要拍照
一是檢查現場照片記錄,一旦發生燃氣事故,照片就是單位和個人履職的證據,對員工是否到現場檢查也是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