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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靜力實驗豎向載入裝置

發布時間:2024-09-25 13:02:20

❶ 怎樣驗算天然地基抗震承載力

驗算天然地基抗震承載力如下:

地基和根底的抗震驗算,一般採納「擬靜力法」。此法假定地震作用猶如靜力,然後在這種條件下驗算地基和根底的強度和穩定性。一般只考慮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但有時也要計算豎直方向的地震作用。

承載力的驗算方法與靜力狀態下的相像,即計算的基底壓力應不超過容許承載力的設計值。因此,當需要驗算自然地基豎向承載力時,應採納與荷載標准值相應的地震作用效應組合,《建築抗震設計標准》和《構築物抗震設計標准》規定。

適用場合:一般適用於無地下水或地下水位較低的淺層砂類土地基上建築物的地基處理以及軟弱粘性土地基的處理。

優點:該方法的適用范圍很廣,可以用於各種不同土層性質的地基土加固處理。

缺點:由於柱體的剛度很小且自重較輕因而無法承受較大的集中荷載。

❷ 靜力基樁載荷試驗

樁基工程屬隱蔽工程,樁基質量直接關繫到建築物安全,出現問題後的加固及處理難度大,因而,樁基檢測是樁基工程施工中的一個重要的環節。

基樁檢測大致可分為三種方法:

1.直接法

承載力檢測包括:單樁豎向抗壓(拔)靜載試驗和單樁水平靜載試驗。單樁豎向抗壓(拔)靜載試驗,用來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拔)極限承載力,判定工程樁豎向抗壓(拔)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同時可以在樁身或樁底埋設測量應力(應變)感測器,以測定樁側、樁端阻力;也可以通過埋設位移測量桿,測定樁身各截面位移量。單樁水平靜載試驗,除用來確定單樁水平臨界和極限承載力、判定工程樁水平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外,還主要用於淺層地基土,求算其水平抗力系數,以便分析工程樁在水平荷載作用下的受力特性;當樁身埋設有應變測量感測器時,也可測量相應荷載作用下的樁身應力,並由此計算樁身彎矩。

2.半直接法

以樁的動態測量為主,在現場原型試驗基礎上,基於一些理論假設和工程實踐經驗,並加以綜合分析才能最終獲得檢測項目結果的檢測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1)低應變法。在樁頂面實施低能量的瞬態或穩態激振,使樁在彈性范圍內做彈性振動,並由此產生應力波的縱向傳播;同時利用波動和振動理論對樁身的完整性做出評價的一種檢測方法。有:反射波法、機械阻抗法、水電效應法等。

(2)高應變法。通過在樁頂實施重錘敲擊,使樁產生的動位移量級接近常規的靜載試樁的沉降量級,以便使樁周土阻力充分發揮,通過測量和計算,判定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及對樁身完整性做出評價的一種檢測方法。有:錘擊貫入試樁法、波動方程法和靜動法等。其中,波動方程法是我國目前常用的高應變檢測方法。但這些方法在某些方面仍有較大的局限性,尚不能完全代替靜載試驗而作為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的設計依據。

3.間接法

依據直接法已取得的試驗成果,結合土的物理力學試驗或原位測試數據,通過統計分析,以一定的計算模式給出經驗公式或半理論、半經驗公式的估算方法。如根據地質勘察資料進行單樁承載力與變形的估算。由於地質條件和環境條件的復雜性,及其對邊界條件判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本法只適用於工程初步設計的估算。

一、基樁在靜力載荷試驗中的典型破壞模式及其標准曲線特徵

在樁的靜力載荷試驗中,在相同的荷載條件下,由於不同的地質條件、施工工藝,可能表現出不同的破壞模式,如:在樁的豎向抗壓靜力載荷試驗中常見到以下幾種典型的荷載—位移(Q—S)曲線(圖2-14)。它們各自有著不同的含義。

圖2-14中的圖b、圖c樁端持力層為密實度和強度都較高的土層(如密實砂層、卵石層等),而樁周土為相對軟弱土層,此時端阻所佔比例大,Q—S曲線曲線呈緩變型,極限荷載下樁端呈整體剪切破壞或局部剪切破壞;圖a樁端與樁身為同類型的一般土層,端阻力不大,Q—S曲線呈陡降型,樁端呈刺入沖剪破壞;如軟弱土層中的摩擦樁的沖剪破壞,或者端承樁(尤其是長度較大的嵌岩樁)在極限荷載下由於樁身材料強度的破壞或樁身受壓彎曲產生的破壞;圖d、圖e樁端有虛土或沉渣,該部位樁端土的初始強度低,壓縮性高,當樁頂荷載達一定值後,樁底部土被壓密,強度提高,Q—S曲線呈台階狀;樁身特定缺陷也可表現為雙峰型Q—S曲線(如接樁時接頭開裂的預制樁、有水平裂縫的灌注樁等在一定試驗荷載作用下逐漸閉合)。

圖2-14 相同荷載條件、不同的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導致的基樁不同破壞模式和力學特性

Q—單樁樁頂所受豎向荷載值(kN);S—在豎向荷載作用下,基樁的沉降量(mm);Z—地表以下深度(m);Qsu—單樁側阻極限值(kN);Qpu—單樁端阻極限值(kN)

典型的Q—S曲線應具有以下4個特徵(圖2-15):

(1)比例界限Qp(又稱第一拐點),是Q—S曲線上起始的近似直線段終點所對應的荷載;

(2)屈服荷載Qy,是曲線上曲率最大點所對應的荷載;

(3)極限荷載Qu,是曲線上某一極限位移Su所對應的荷載,也稱為工程上的極限荷載;

(4)破壞荷載Qf,是曲線的切線接近平行於S軸時所對應的荷載,是樁基失穩時的荷載。

在豎向拉、拔荷載作用下,常見的單樁破壞形式是沿樁-土界面間的剪切破壞。樁被拔出或者呈復合剪切面破壞,樁的下部沿樁-土界面破壞,而上部靠近地面附近,出現錐形剪切破壞,且錐形土體會同下面土體脫離並與樁身一起上移(圖2-22)。當樁身材料抗拉強度不足(或配筋不足)時,也可能出現樁身被拉斷現象。不同樁型的豎向抗拔力區別較大,如:為提高抗拔樁的豎向抗拔力,可採用人工擴底或機械擴底等施工方法,在樁端形成擴大頭,以發揮樁底部的擴頭抗拔阻力等。

水平荷載作用下的單樁,其工作性能主要體現在樁與土的相互作用上,當樁產生水平位移時,促使樁周土也產生相應的變形,產生的土抗力會阻止樁水平變形的進一步發展。在樁受荷初期,由靠近地面的地基土提供土抗力,土的變形處於彈性階段;隨荷載增大,樁水平變形量增加,表層土變形量隨之增大,地基土開始出現塑性屈服,土抗力逐漸由深部土層提供,且土體塑性區自上而下逐漸擴大,最大彎矩斷面隨之下移;當樁本身的截面抗矩無法承擔外部荷載產生的彎矩或樁側土強度時,樁身截面受拉而產生側開裂(折斷)破壞。

圖2-15 典型的Q—S曲線及其力學特徵點

二、單樁靜載荷試驗的適用范圍

在工程樁正式施工前,在地質條件具有代表性的場地上先施工幾根樁進行靜載試驗,以確定設計參數的合理性和施工工藝的可行性(需要時,也可在樁身埋設測量樁身應力、應變、位移、樁底反力的感測器或位移桿,以測定樁分層側阻力和端阻力)。若試樁直徑和樁長均較大,可採用中、小直徑樁模擬大直徑樁進行靜載荷試驗,以減少試驗成本。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02)規定:為保證樁基設計的可靠性,除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築物,可採用靜力觸探及標貫試驗參數來確定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徵值外,其他建築物的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徵值均應通過單樁豎向靜載荷試驗確定,且同一條件下的試樁數量,不宜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於3根;為設計提供依據的靜載試驗應載入至破壞,試驗應進行到能判定單樁極限承載力為止。對於以樁身強度控制承載力的端承樁,可按設計要求的載入量進行試驗。檢測數量在同一條件下不應少於3根,且不宜少於總樁數的1%;當工程樁總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於2根。

為確保實際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標准值達到設計要求,應根據工程重要性、地質條件、設計要求及工程施工情況進行單樁靜載荷試驗。下列情況之一的樁基工程,應在施工前採用靜載試驗對工程樁單樁豎向承載力進行檢測:

(1)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建築樁基;

(2)地質條件復雜、施工質量可靠性低的建築樁基;

(3)本地區採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

三、單樁抗壓靜載荷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主要有:壓重載荷台靜載試驗法;錨樁反力靜載試驗法;Osterberg法(國內稱自平衡法,見第九節)。

載荷台靜載試驗法(圖2-16,圖2-17)的測試裝置主要包括:加荷及反力裝置、樁頂沉降觀測裝置。荷載可由千斤頂、砂包、鋼筋混凝土構件、大型水箱、磚、鋼錠等壓重物提供,千斤頂的反力由錨樁及反力橫梁承擔,量測樁頂沉降的儀表有千分表或精密水準儀,千分表安裝在基準樑上,樁頂則相應設置沉降觀測標點。

錨樁橫梁反力裝置(俗稱錨樁法,圖2-16)是大直徑灌注樁靜載試驗最常用的載入反力系統,由試樁、錨樁、主梁、次梁、拉桿、錨籠(或掛板)、千斤頂等組成。錨樁、反力梁裝置提供的反力不應小於預估最大試驗荷載的1.2~1.5倍。當採用工程樁作錨樁時,錨樁數量不得少於4根;當試驗載入值較大時,有時需要6根甚至更多的錨樁。具體錨樁數量要通過驗算各錨樁的抗拔力來確定。錨樁的具體布置形式既要考慮現有試驗設備能力,也要考慮錨樁的抗拔力。

圖2-16 單樁抗壓靜力載荷試驗

當採用堆載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堆載加於地基的壓應力,不宜超過地基承載力特徵值;

(2)堆載的限值可根據其對試樁和對基準樁的影響確定;

(3)堆載量大時,宜利用樁(可利用工程樁)作為堆載的支點;

(4)試驗反力裝置的最大抗拔或承重能力,應滿足試驗載入的要求。

當試樁的最大載入量超過錨樁的抗拔能力時,可採用錨樁壓重聯合反力裝置,在主梁和副樑上堆重或懸掛一定重物,由錨樁和重物共同承受千斤頂載入反力,以滿足試驗荷載要求。還可採用其他形式的反力裝置,如適用於較小直徑試樁的地錨反力裝置。採用地錨反力裝置應注意基準樁、錨桿、試驗樁之間的間距應符合規范規定(表2-10);對岩面淺的嵌岩樁,可利用岩錨提供反力;對於靜壓樁工程,可利用靜力壓樁機的自重作為反力進行靜載試驗,但不能直接利用靜力壓樁機的載入裝置,而應架設合適的主梁,採用千斤頂載入,基準樁的設置應符合規范。

圖2-17 國內、外單樁抗壓靜力載荷試驗現場工作圖

表2-10 試樁、錨樁(或壓重平台支墩邊)和基準樁之間的中心距離

註:1.D為試樁、錨樁或地錨的設計直徑或邊寬,取其較大者;2.如試樁或錨樁為擴底樁或多支盤樁時,試樁與錨樁的中心距不應小於2倍擴大端直徑;3.括弧內數值可用於工程樁驗收檢測時,多排樁設計樁中心距離小於4D的情況;4.軟土場地壓重平台堆載重量較大時,宜增加支墩邊與基準樁中心和試樁中心之間的距離、觀測基準樁的豎向位移。

沉降測量宜採用位移感測器或大量程千分表,對於機械式大量程(50mm)千分表,全程示值誤差和回程誤差分別應不超過40 μm和8 μm,相當於滿量程測量誤差不大於0.1%FS,分辨力優於或等於0.01mm。

試驗過程中,樁頭部位往往承受較高的豎向荷載和偏心荷載,為保證不因樁頭破壞而終止試驗,一般應對樁頭進行處理。其處理方法及解決方法是:

對預制方樁和預應力管樁,如果未進行截樁處理、樁頭質量正常且單樁設計承載力合理時,可不進行處理;對預應力管樁、尤其是進行了截樁處理的預應力管樁,可採用樁頭向下填芯處理,填芯高度一般為1~2m,也可在填芯時放置鋼筋(籠),以增加樁頭強度;填芯用的混凝土宜按C25~C30配製。

圖2-18 樁帽結構示意圖

還可以製作鋼卡箍或用鋼筋混凝土樁帽,套在樁頭上進行保護。樁帽(圖2-18)製作使用的具體方法如下:

混凝土樁樁頭處理:應先鑿掉樁頂部的鬆散破碎層和低強度混凝土,露出主筋後,沖洗干凈樁頭再澆注樁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樁帽頂面應水平、平整,樁帽中軸線與原樁身上部的中軸線嚴格對中,樁帽面積應大於或等於原樁身截面積,樁帽截面形狀可為圓形或方形;

(2)樁帽主筋應全部直通至樁帽混凝土保護層之下,如原樁身露出主筋長度不夠時,應通過焊接加長主筋;各主筋應在同一高度上,樁帽主筋應與原樁身主筋按規定焊接;

(3)距樁頂1倍樁徑范圍內,宜用3~5mm厚的鋼板圍裹,或距樁頂1.5倍樁徑范圍內設置箍筋,間距不宜大於150mm。樁帽應設置水平鋼筋網片3~5層,間距80~150mm。以增加其整體強度;

(4)樁帽混凝土強度等級宜比樁身混凝土提高1~2級,且不得低於C30。

單樁靜載荷試驗開始時間的規定:預制樁打入地基後,如為砂土,需7d後進行;如為粘性土,需視土的強度恢復情況而定,一般不得少於15d;對於飽和軟粘性土,不得少於25d;灌注樁應在樁身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後,才能進行。

四、單樁靜力載荷試驗過程及其成果

在所有試驗設備安裝完畢之後,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先對試樁施加一較小的荷載進行預壓,目的是消除整個量測系統和被檢樁本身由於安裝、樁頭處理等人為因素造成的間隙而引起的非樁身沉降;排除千斤頂和管路中之空氣;檢查管路接頭、閥門等是否漏液等。一切正常後再卸載歸零,待千分表讀數穩定後記錄千分表初始讀數並做記錄,便可開始進行正式載入試驗。

樁的靜載試驗一般採用維持荷載法。我國靜載試驗的傳統做法是採用慢速維持荷載法,但在工程樁驗收檢測中,也允許採用快速維持荷載法。1985年ISSMFE(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Soil Mechanics and Foundation Engineering,國際土壤力學與基礎工程學會)根據世界各國的靜載試驗有關規定,在推薦的試驗方法中,建議快速維持荷載法載入為每小時一級,穩定標准為0.1mm/20min。常用試驗記錄表格見表2-11。根據所進行的測試內容不同(抗壓、抗拉、水平載荷試驗),規范也對維持荷載法的具體方法作了相應規定。

下面介紹幾種常見的單樁抗壓靜載荷承載力試驗方法。

單樁抗壓靜載荷承載力試驗方法:

(1)慢速維持荷載法:具體做法是,按一定要求將荷載分級加到試樁上,每級荷載維持不變直到樁頂下沉量達到某一規定的相對穩定標准(每小時的沉降不超過0.1mm,並連續出現2次),然後繼續加下一級荷載。當達到規定的終止試驗條件時,停止加荷,再分級卸荷直到零載,試驗周期3~7d。

表2-11 單樁抗壓靜載荷試驗記錄表

(2)快速維持荷載法:試驗載入不要求每級的下沉量達到相對穩定,而以等時間間隔、連續載入。終止載入條件為:出現可判定極限荷載的陡降段或樁頂產生不停下沉,無法繼續載入。

(3)等貫入速率法:試驗以保持樁頂等速貫入土中,連續載入,按荷載-下沉量曲線確定極限荷載。

(4)循環載入卸載試驗法:有的在慢速維持荷載中,在部分荷載區間進行載入卸載循環,有的在每一級荷載達到穩定後,重復載入卸載循環;也有以快速維持荷載法為基礎對每一級荷載進行重復載入卸載循環。

1.慢速維持荷載法

按下列規定進行載入卸載和豎向變形觀測:

(1)載入分級:載入應該分級進行,採用逐級等量載入。分級荷載量宜為最大載入量或預估極限承載力的1/10,其中第一級可取分級荷載的2倍。修訂後的《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02)規定載入分級不應小於8級。分級荷載宜為預估極限承載力的1/8~1/10;《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 94—94)規定,分級荷載為預估極限承載力的1/10~1/15。顯然,不同規范、不同行業標准對分級荷載的取值規定是不同的。

其他的特殊規定和要求:①樁底支承在堅硬岩(土)層上,樁的沉降量很小時,最大載入量不應小於設計荷載的2倍。②濕陷性黃土地區單樁豎向承載力靜載荷浸水試驗的載入有著特殊要求:

在進行單樁豎向承載力靜載荷浸水試驗加荷前,應確認該地基是否充分浸水。要求載入前和載入至單樁豎向承載力的預估值後,向試坑內晝夜浸水,以使樁身周圍和樁底端持力層內的土均達到飽和狀態。否則,單樁豎向靜載荷試驗測得的承載力偏大,且不安全。

(2)變形觀測:每級載入後,間隔5min、10min、15min各測讀一次,以後每隔15min測讀一次,累計1h後每隔30min測讀一次,並記錄樁身外露部分裂縫開裂情況。

(3)卸載觀測:每級卸載值為載入值的2倍。卸載時,每級荷載維持1h,按第15min、30min、60min測讀樁頂沉降量後,即可卸下一級荷載;卸載至零後,應測讀樁頂殘余沉降量,維持時間為3h,測讀時間為第15min、30min,以後每隔30min測讀一次。

(4)變形相對穩定標准:連續2h每小時內的變形值都不超過0.1mm,認為已達到相對穩定,可加下一級荷載。

(5)終止載入條件: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即可終止載入:①當荷載—沉降(Q—S)曲線上有可判定極限承載力的陡降段,且樁頂總沉降量超過40mm;②用快速法時,在某級荷載作用下,樁頂沉降量大於前一級荷載作用下沉降量的5倍;③用慢速法時,在某級荷載作用下,樁頂沉降量大於前一級荷載作用下沉降量的2倍(即:ΔSn+1/ΔSn≥2;ΔSn為第n級荷載的沉降增量;ΔSn+1為第n+1級荷載的沉降增量)且經24h尚未達到穩定;④已達到反力裝置的最大載入量;⑤已達到設計要求的最大載入量;⑥當荷載—沉降曲線呈緩變型時,可載入至樁頂總沉降量60~80mm,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具體要求載入至樁頂累計沉降量超過80mm。非嵌岩的長(超長)樁和大直徑(擴底)樁的Q—S曲線,一般呈緩變型。由於非嵌岩的長(超長)樁的長細比大、樁身較柔,彈性壓縮量大,樁頂沉降較大時,樁端位移還很小;而大直徑(擴底)樁雖樁端位移較大,但尚不足以使端阻力充分發揮,在樁頂沉降達到40mm時,樁端阻力一般不能充分發揮。國際上普遍認為:當沉降量達到樁徑的10%時,才可能達到破壞荷載;⑦當工程樁作錨樁時,錨樁上拔量已達到允許值;⑧ 樁頂荷載為樁受拉鋼筋總極限承載力的0.9倍時。

2.快速維持荷載法

按下列規定進行觀測:

(1)每級荷載施加後,按第5min、15min、30min測讀樁頂沉降量,以後每隔15min測讀一次;

(2)試樁沉降相對穩定標准:載入時每級荷載維持時間不少於1h,最後以15min時間間隔的樁頂沉降增量小於相鄰15min時間間隔的樁頂沉降增量;

(3)當樁頂沉降速率達到相對穩定標准時,再施加下一級荷載;

(4)卸載時,每級荷載維持15min,在第5min、15min測讀樁頂沉降量後,即可卸下一級荷載;卸載至零後,應測讀樁頂殘余沉降量,測讀時間為第5min、10min、15min、30min,以後每隔30min測讀一次,總維持時間為2h。

五、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確定方法

(1)作荷載—沉降(Q—S)曲線、S—lgt曲線和其他輔助分析所需的曲線;

(2)當陡降段明顯時,取相應於陡降段起點的荷載值為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

(3)如果在某級荷載作用下,樁頂沉降量大於前一級荷載作用下沉降量的2倍,且經24h尚未達到穩定標准,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值取前一級荷載值;

(4)Q—S曲線呈緩變型時,取樁頂總沉降量S=40mm所對應的荷載值為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當樁長大於40m時,宜考慮樁身的彈性壓縮。根據沉降量確定極限承載力的基本原則是,盡可能挖掘樁的極限承載力而又保證有足夠的安全儲備。對直徑D大於或等於800mm的樁,可取Q—S曲線上S=0.05 D對應的荷載值;

(5)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取S—lgt曲線尾部出現明顯向下彎曲的前一級荷載值;

(6)如果因為已達載入反力裝置或設計要求的最大載入量,或錨樁上拔量已超出允許值而終止載入時,若樁的總沉降量不大,樁的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取值為不小於實際最大試驗荷載值;

(7)參加統計的試樁,當滿足其極差不超過平均值的30%時,可取其平均值作為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極差超過平均值的30%時,宜增加試樁數量並分析離差過大的原因,並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確定極限承載力(對樁數為3根及3根以下的柱下樁台,取最小值);

(8)以外推法求樁的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在許多情況下,樁的靜載試驗載入往往達不到極限荷載而終止試驗;對工程樁的試驗也不允許將樁壓至極限破壞狀態,這給判定樁的極限承載力造成一定困難。根據研究和大量經驗對比,已經建立了一些擬合數學模型和應用實測Q—S曲線的作圖方法,用來推測終止試驗後的Q—S曲線,並確定樁的極限承載力。

1.作圖法

在Q—S曲線段上,選取曲率變化較大的一段曲線,在該曲線段兩側取兩點(如圖2-19中M1,M6),把這2點對應的樁頂沉降等分成若干相等的沉降量ΔS(一般不少於四等分),過各等分點作Q軸平行線與Q— S曲線相交得點M2、M3、M4……,過上述各交點作S軸的平行線與Q軸相交,得P1、P2、P3、P4……,過上述各點作與Q軸成45 度的斜線P1A、P2B、P3C、P4D……,P1A 與 M2P2的上延長線交於A點、P2B與M3P3的上延長線交於B點、P3C與M4P4的上延長線交於C點……,作一條過上述各點的直線AG,上述各點大致落在一條直線上,該直線與Q軸的交點F對應的Q值,即為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值Qu,如圖2-19所示。

圖2-19 作圖法求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值Qu

2.雙曲線法

雙曲線法又稱斜率倒數法。假設樁的靜載試驗Q—S曲線為一雙曲線,其方程可寫成:

土體原位測試與工程勘察

式中:M,C為待定參數。其確定方法是:在Q—S曲線的已知段選取兩個點(Q1,S1),(Q2,S2),按式(2-32)、式(2-33)求得待定參數M,C為:

土體原位測試與工程勘察

土體原位測試與工程勘察

3.最小二乘法

用最小二乘法對實測Q—S數據進行擬合,則有:

土體原位測試與工程勘察

土體原位測試與工程勘察

土體原位測試與工程勘察

式中:Si為樁測點處樁身沉降量(mm);Qi為測點處的樁身軸力(kPa)。

在數學意義上,樁的極限承載力值Qf為:

土體原位測試與工程勘察

工程中,樁的極限承載力值Qu為:

土體原位測試與工程勘察

也可取沉降量等於40mm所對應的荷載做為樁的極限承載力值:

土體原位測試與工程勘察

4.指數方乘法

假設Q—S曲線為指數曲線時,則有如下的方程式:Q=Qu(1-e-αs),經數學變換後得:

土體原位測試與工程勘察

式中:Q為樁所受軸向靜荷載(kPa);Qu同上;α為擬合系數,取值詳見國家標准 GB/T19496-2004《鑽心檢測離心高強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方法》。

圖2-20 用指數方乘法求樁的極限承載力值

S-lg(1-Q/Qu)為一直線,根據Qu可能的大概范圍,可假設若干個Qu,再根據靜載試驗結果(Qi,Si),計算出lg(1-Q/Qu),用S-lg(1 Q/Qu)法可以繪出若干根指數曲線。若Qu小於真實值時,曲線向上彎曲;若Qu大於真實值時,曲線向下彎曲。在上彎與下彎曲線之間必可得一根近似直線,對應於該近似直線的Qu,即為樁的極限荷載(圖2-20)。

六、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徵值Ra的確定

無論載入速率的快慢,應按參加統計的試樁數取試驗值的平均值,並要求其極差不得超過平均值的30%。取此平均值的一半作為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徵值Ra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02)規定,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徵值Ra為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統計值的1/2(即: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統計值除以安全系數2)。

七、多年凍土地基單樁豎向靜載荷試驗

多年凍土中試樁施工後,應待凍土地溫恢復正常後再進行載荷試驗。試驗樁宜經過一個冬期後再進行試驗。試樁時間宜選在夏末、冬初,地溫出現最高值的一段時間內進行。

單樁靜載荷試驗視試驗條件和試驗要求不同,可選用:慢速維持荷載法或快速維持荷載法進行試驗:

A.採用慢速維持荷載法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載入級數不應少於6級,第一級荷載應為預估極限荷載的1/4倍,以後各級荷載可為極限荷載的0.15倍,累計試驗荷載不得小於設計荷載的2倍;

在某級荷載作用下,樁在最後24h內的下沉量不大於0.5mm時,應視為下沉已穩定,方可施加下一級荷載;在某級荷載作用下,連續10d達不到穩定時,應視為樁-地基系統已遭破壞,可終止載入;

試驗的測讀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a)沉降:載入前讀一次,載入後讀一次,此後每2h讀一次。在高載下,當樁下沉加快時,觀測次數應增加,縮短間隔時間;

b)地溫:每24h觀測一次。

卸載時的每級荷載值為載入值的兩倍。卸載後應立即測讀樁的變位,此後每2h測讀一次,每級荷載的延續時間為12h,卸載期間應照常觀測地溫。

B.採用快速維持荷載法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快速加荷時每級荷載的間隔時間,應視樁周凍土類型和凍土條件確定,一般不得小於24h,且每級荷載的間隔時間應相等;

載入的級數一般不得少於6~7級,荷載級差可採用預估極限荷載的0.15倍。當樁在某級荷載作用下產生迅速下沉時,或樁頭總下沉量超過40mm時,即可終止試驗;

快速載入時,樁頂下沉和地溫的觀測要求,應與上述慢速載入時相同。

C.多年凍土地基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慢速載入時,破壞荷載的前一級荷載,即為樁的極限荷載;

快速載入時,找出每級荷載下樁的穩定下沉速度(即穩定蠕變速率),並繪制樁的流變曲線圖(圖2-21),曲線延長線與橫坐標的交點F應作為樁的極限長期承載力。

圖2-21 樁的流變曲線示意圖

多年凍土地基單樁豎向靜載荷試驗設計值的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慢速載入時,應按參加統計的試樁數,取試驗值的平均值,並要求其極差不得超過平均值的30%,取此平均值的一半作為單樁承載力的設計值。

快速載入時,應按參加統計的試樁數取試驗值的平均值,並要求其極差不得超過平均值的30%,取此平均值的一半作為單樁承載力的設計值。

❸ 江蘇省規范基樁質量檢測工作實施導則 廢止沒

第一章總則

1.1 為確保基樁(地基和樁基)的工程質量、為設計和施工驗收提供可靠依據,規范基樁質量檢測工作十分重要。

1.2
基樁質量檢測工作應符合安全適用、技術先進、操作規范、數據准確、評價正確的原則,滿足《建築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的要求。依據《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等現行技術標准,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製定規范基樁質量檢測工作實施導則(以下簡稱《導則》)。

1.3
《導則》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適用。凡在江蘇省從事基樁質量檢測工作都必須取得基樁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工作。並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1.4
從事基樁質量檢測工作的所有檢測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必須經江蘇省建設廳培訓、考試合格後上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檢測機構內兼職。

1.5
基樁質量檢測使用的檢測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和使用參數應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的規定,所用計量器具應經檢定合格在有效期內使用。

1.6
《導則》中的"基樁質量"是指《建築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中的主控項目"樁體質量(樁身完整性)"和"承載力(地基承載力)"

第二章基本規定

2.1
基樁質量的檢測方法包括檢測樁身完整性的低應變法、高應變法、鑽芯法和聲波透射法,檢測承載力的靜載試驗、高應變法。靜載試驗又分為豎向抗壓試驗、水平試驗和豎向抗拔試驗。

2.2 基樁質量檢測應嚴格執行《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中的各條強制性規定。

2.3
評價地(岩)基的質量應經過承載力檢測,評價樁基的質量應經過樁身完整性檢測和承載力檢測。具體工程的檢測內容及採用的檢測方法應能滿足《建築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的要求。

2.4
樁身完整性檢測的結果評價,應按照《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表3.5.1的原則,依據各種具體方法的實測數據和特徵並參考勘察、設計和施工等資料綜合分析。

2.5
承載力檢測的結果評價,應符合設計所採用的規范要求。設計所採用的規范要求不明確時,應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的要求。

2.6 檢測工作程序應按《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圖3.2.1(檢測程序框圖)進行。

2.7 檢測前的主要准備工作2.7.1 調查、收集資料的內容有:

1.設計文件要求和委託方的檢測目的;

2.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建設、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名稱;

3.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基礎設計圖紙、基礎施工記錄等,及施工中出現的異常情況;

4.工程的場地環境條件。

2.7.2
根據設計文件要求和委託方的檢測目的,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檢測方法,制定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滿足《建築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並明確以下內容:工程概況、檢測目的、檢測方法及其依據的技術標准、檢測數量、被檢樁(點)的位置、參加的檢測人員、計劃檢測工期、採取的安全措施,所需配合機械及其對場地要求等。

2.7.3 檢測前應檢查儀器、設備,確保正常運行。

2.7.4 檢測場地的道路、供電等滿足檢測要求後,檢測設備方可進場。

第三章檢測方法

3.1靜載試驗

3.1.1靜載試驗的試驗目的是確定基樁承載力。為工程提供設計依據的試驗應載入至出現極限荷載,為工程提供驗收依據的試驗應載入至不少於設計要求的承載力特徵值的2倍。

3.1.2豎向抗壓靜載試驗的載入方法採用慢速維持荷載法,維持荷載的精度不大於每級載入增量的±10%.
3.1.3常規靜載試驗反力有錨樁反力、壓重反力、錨樁壓重聯合反力三類。靜載試驗儀器、設備、試驗反力的安裝除必須滿足《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4.2.1-4.2.5款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

1.反力容量不得小於最大載入量的1.2倍。

2.反力裝置應設有足夠能力的安全支墩,預防偏心、失穩;壓重反力應採用固體、規則形狀荷載物(反力容量≤500kN時可使用袋裝砂、土),全部壓重反力應於檢測前一次整齊碼放到位。

3.對大噸位(≥10000KN)的靜載試驗,應增加變形基準的輔助測量。

4.嚴禁採用靜力壓樁機或類似的打樁機架作為豎向抗壓試驗的反力平台裝置。

5.作業環境應安全、防風、遮雨,滿足計量器具的使用條件。檢測人員必需在壓重反力裝置下操作時,應增加安全監控措施。

3.1.4靜載試驗提倡使用自動控載、自動記錄方式。靜載試驗的原始記錄應統一格式,記錄內容必須包括:

1.每一觀察時刻及其對應的分級(包含加、卸載)荷載值、實際荷載值、各點沉降值;

2.使用人工抄表時,應有每次維持荷載的過程記錄;

3.終止加荷時的荷載值、沉降值應有第二檢測人的核對簽字;

4.試驗過程中的關鍵數據和異常現象(包括未達到設計要求)的記錄,及檢測人的現場處置(包括告知本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部門並通知委託方的過程)記錄;

5.現場檢測人的簽名。

3.1.5對水平承載力試驗,
被檢樁的控制條件應盡可能和實際設計條件接近;對豎向抗拔承載力試驗,被檢樁不宜選擇樁身中、下部有明顯擴頸和中間有接頭的樁,若被檢樁中間有接頭須由委託方提供接頭抗拔強度驗算資料。

3.2高應變檢測

3.2.1高應變方法可以檢測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3.3.6條規定的預制樁、灌注樁的豎向抗壓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

3.2.2高應變檢測應具有本地區相近條件下的可靠靜動對比驗證資料,並按照《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採用實測曲線擬合法進行承載力分析計算,輸入的樁、土參數應在岩土工程的合理范圍內。

3.2.3高應變檢測的操作必須強制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9.2.3、9.2.4、9.4.2、9.4.5、9.4.15各條的規定。

3.2.4高應變法不得檢測樁身質量出現明顯缺陷、樁身截面多變或局部擴頸擴底的混凝土樁。

3.3低應變檢測

3.3.1低應變法可以檢測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判定樁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3.2低應變檢測應綜合地質條件、設計要求、施工工藝等因素按《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表8.4.3對樁身完整性判定。

3.3.3 每棵樁根據樁徑大小對稱布置2-4個測點,每個測點記錄的有效信號不得少於3條。

3.3.4檢測儀器的采樣時間間隔或采樣頻率應根據樁長、樁身波速合理選擇,采樣點不宜少於1024點,時域信號記錄的時間長度宜在2L/C時刻後延續不少於5ms.敲擊錘的材質、重量和錘墊應根據樁型、樁長、樁徑及地質條件合理選擇。通過調節敲擊能量、改變沖擊入射波脈沖的寬度和頻率成分,可以改善檢測效果。

3.3.5低應變法不宜檢測設計樁身截面不規則的樁和異型樁。

3.4鑽芯法

3.4.1鑽芯法可以檢測大直徑灌注樁(D≥800mm)的樁長、樁身混凝土強度、樁底沉渣厚度以及樁身完整性,判定樁端持力層岩土性狀。

3.4.2鑽芯法應確保鑽機在鑽芯過程中不發生傾斜、移位,鑽芯孔垂直度偏差不大於0.5%.
3.4.3鑽芯法應根據混凝土芯樣的特徵(如鑽進深度、芯樣連續性、完整性、膠結情況、表面光滑情況、斷口吻合程度、骨料大小分布情況、氣孔、蜂窩麻面、溝槽、破碎、夾泥、鬆散等)按《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表7.6.4對樁身完整性判定。

3.4.4對持力層的描述應包括持力層深度、岩土名稱、顏色、結構構造、裂隙發育程度、堅硬狀態、風化程度等。

3.4.5芯樣混凝土強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按《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GB/T50081-2002)檢測。

3.4.6同一根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鑽芯孔時,應考慮各鑽芯孔的芯樣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樁身完整性。

3.5聲波透射法3.5.1聲波透射法適用於預埋聲測管的灌注樁樁身完整性檢測,判定樁身樁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5.2聲測管的布置數量根據樁徑D確定:0.6m<D≤0.8m時為2管,0.8m<D≤2.0m時為3管,D>2.0m時為4管。聲測管應固定且相互平行。

3.5.3為使同一樁各檢測剖面的結果具有可比性,便於綜合判定,對同一樁的各檢測剖面,聲波發射電壓和儀器設置參數應保持不變。

3.5.4相鄰測點間的垂直距離不宜大於250mm.出現樁身質量可疑的測點時,應採用加密測點或斜測、扇形掃測的方法進行復測,以進一步確定樁身缺陷的位置和范圍。

3.5.5按《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表10.4.7對樁身完整性判定。

第四章檢測位置與檢測數量

4.1檢測位置(被檢樁(點))的確定

4.1.1為工程提供設計依據的檢測位置由設計單位確定,並形成文檔。

4.1.2為工程提供驗收依據的檢測位置由建設(監理)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確定,並形成文檔列入報告附件。選擇具體位置時,除滿足《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4.1.2條外,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1 施工樁長與設計樁長偏差較大或施工記錄有疑問、離散性較大;

2 樁身材料有明顯變化或更換施工設備、施工隊伍;

3 局部地質條件復雜。

4.1.3每一檢測位置都應具備委託方提供的施工記錄。

4.1.4每一檢測位置都能滿足相應檢測方法的可操作性。

4.2承載力檢測對被檢樁(點)的要求

1.成樁工藝、質量標准和其他施工參數與工程一致。

2.樁身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強度或混凝土齡期達到28d,且樁頂部分應平整、密實、樁頂面中軸線與樁身中軸線重合。不滿足設計強度、已破損、不平整、不密實的受檢樁應加固補強,加固後的混凝土強度也應達到設計強度。

3.當採用高應變法時,被檢樁還應滿足樁頂部分的自由長度大於2倍樁徑且和樁身(樁端)截面基本一致。

4.被檢樁的休止期應滿足相應設計規范的規定。提前檢測的,應有委託方的書面要求並列入檢測報告附件。

4.3完整性檢測對被檢樁的要求

1.低應變法要求樁頂材質、強度、截面尺寸與樁身相同,檢測面平整、密實、乾燥,樁身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0%以上或混凝土齡期不少於7d.
2.鑽芯法要求受檢樁樁徑不小於800 mm、長徑比不宜大於30,樁頂開挖裸露。

3.聲波透射法要求受檢樁在灌注過程中預埋2根或2根以上的聲測管。

4.4承載力檢測的檢測數量

1.為設計提供依據的承載力檢測,必須採用靜載試驗。檢測數量在同一條件下不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於3根;當總樁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於2根。

2.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3.3.5條規定的工程樁承載力驗收檢測,應採用靜載試驗:

①同一條件下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於3根;當總樁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於2根。

②對於採用多節預制樁的工程(僅指二節及二節以上且單節長度≤4米),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且不得少於5根。

3.對於挖孔大直徑灌注樁,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採用常規靜載試驗反力檢測單樁承載力時,應同時採用下列方法:

① 澆注混凝土前,採用深層平板載荷試驗(岩基載荷試驗)方法檢驗樁端持力層的特性。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且不得少於5根;

② 澆注混凝土後,採用鑽芯法測定樁底沉渣厚度並鑽取實際樁端持力層岩芯芯樣檢驗樁端持力特性。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且不得少於5根。

4.對於其他類型的大直徑灌注樁,
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採用常規靜載試驗反力時,可以採用預埋荷載箱進行樁端承載力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於3根。

5.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3.3.6條規定的工程樁承載力的驗收檢測,可採用高應變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於5根。

4.5完整性檢測的檢測數量

1.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工程和道橋工程中的大直徑(D≥800mm)灌注樁應全部採用低應變法檢測;

2.設計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台,每一承台採用低應變法檢測的數量不得少於1根;

3.地質條件復雜的工程和採用沉管灌注樁及其它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的工程,採用低應變法檢測的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50%,且不得少於30根;其它樁基工程採用低應變法檢測的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於20根;

4.對大直徑(D≥800mm)灌注樁,還應增加採用聲波透射法或鑽芯法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於10根。

第五章驗證檢測與擴大檢測

5.1驗證檢測

5.1.1對於靜載試驗結果有爭議時,應查明原因。在被檢樁的樁身完整且沒有改變承載模式時,可重新試驗。必要時,可增加試驗數量。

5.1.2對於高應變法提供的單樁豎向承載力有爭議或高應變法檢測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採用靜載法驗證,並以靜載試驗結果為准:

1.樁身存在缺陷,無法判定豎向承載力;

2.單擊貫入度大,樁底同向反射強烈且反射峰較寬,側阻力波、端阻力波均反射弱,波形反映豎向承載性狀與地質資料明顯不符。

5.1.3對於嵌岩樁,通過高應變檢測發現樁底同向反射強烈、且在時間2L/C後無明顯端阻力反射的情況,可採用鑽芯法校核樁端持力性狀。

5.1.4對於低應變檢測結果有爭議時或通過低應變檢測發現對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根據實際情況採用靜載法、鑽芯法、高應變法、開挖等適宜的方法進行驗證:

1.不能明確完整性類別的樁或能確定的Ⅲ類樁;

2.樁身截面阻抗變化幅度較大;

3.樁身存在明顯缺陷或預制樁接頭處存在明顯裂隙(接頭脫開),且不宜評價缺陷(接頭)以下的樁身質量時。

5.1.5對於聲波透射法檢測結果有爭議時,可重新檢測。必要時,可在同一樁身中用鑽芯法驗證。

5.2擴大檢測

5.2.1當基樁工程的承載力、成樁質量未達到設計要求或建設(監理)、勘察、設計單位認為必要時,應擴大檢測。擴大檢測的方法和數量由建設(監理)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及檢測等有關單位共同確定,
並形成文檔。

5.2.2擴大的承載力檢測數量不應少於前一批檢測數量。擴大檢測的結果應單獨評定,若擴大檢測的承載力結果仍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應由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5.2.3低應變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所發現的Ⅲ、Ⅳ類樁之和大於被檢樁數的20%時,應加倍檢測,直至全部工程樁檢測。

5.2.4聲波透射法和鑽芯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所發現的Ⅲ、Ⅳ類樁之和大於被檢樁數的20%時,可增加鑽芯法檢驗,增加的數量不應少於5根。

第六章檢測報告

6.1檢測報告應內容全面、數據真實、結論准確,用詞規范。報告內容分為通用部分和專項部分。通用部分應包括以下內容:

1.委託方名稱,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建設、監理、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名稱,基礎形式,設計要求,檢測目的,檢測依據,檢測數量,檢測日期;

2.地質條件描述,包括土層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學指標;

3.被檢樁(點)的編號、布置和相關施工記錄;

4.檢測方法,檢測儀器設備,檢測過程敘述;

5.與檢測內容相適應的檢測結論;

6.檢測中異常情況的說明;

7.檢測機構認為有必要說明的問題;

8.檢測、分析、校核、審批人員(技術負責人)簽名,加蓋檢測機構報告專用章(包括騎縫章)和計量認證章(CMA章),有網上備案頁。

6.2檢測報告還應包括如下專項部分的內容:

6.2.1靜載法檢測報告

1.被檢樁(點)對應的地質柱狀圖;

2.被檢樁(點)的樁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況;

3.荷載分級和實際維持荷載的范圍和控制方法;

4.各被檢樁(點)的實測數據,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要求的計算分析曲線和表格;

5.承載力的判定依據和實測結果;

6.提供反力類型、反力裝置、測量系統的技術參數(如荷載檢定系數、系統最大反力、錨樁的尺寸及配筋、壓板面積、荷載箱工作面積、工作壓力及布置圖等)和相關照片。

6.2.2低應變法檢測報告

1.被檢樁的實測信號曲線,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要求的曲線時域信號時段所對應的樁長長度標尺,指數或線性放大的范圍及倍數。

2.被檢樁的樁身波速取值、樁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樁身完整性類別;

3.本次檢測的樁身完整性統計結果;

4.樁身完整性的判定依據。

6.2.3高應變法檢測報告

1.被檢樁對應的地質柱狀圖;

2.被檢樁的樁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況;

3.被檢樁的實測力與速度信號曲線、實測貫入度;

4.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要求的被檢樁擬合分析曲線、土阻力沿樁身分布圖,包括所選用的樁身波速值和Jc值、各單元樁土模型參數、擬合分析結果、樁身完整性分類。

5.檢測使用的重錘尺寸、重量(型號、類型),試打樁和施工監測時得到的錘擊數、樁側和樁端靜阻力、樁身錘擊拉應力和壓應力、以及能量傳遞比隨入土深度的變化。

6.2.4鑽芯法檢測報告

1.鑽芯設備情況;

2.檢測樁數、鑽孔數量、每孔總進尺(架空進尺、混凝土芯進尺、岩芯進尺)、混凝土試件組數、岩石試件組數;

3.按照《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附錄D附表D.0.1-3的格式編制每孔的柱狀圖;

4.芯樣單軸抗壓強度試驗結果;

5.全部芯樣彩色照片;

6.2.5聲波透射法檢測報告

1.聲測管布置圖;

2.受檢樁每個檢測剖面聲速-深度曲線、波幅-深度曲線,並將相應判據臨界值所對應的標志繪制於同一座標系;

3.若採用主頻值或PSD值進行輔助分析判定時,繪制主頻-深度曲線或PSD曲線;

4.缺陷分布圖。

6.2.6 預埋荷載箱法檢測報告

1.荷載箱在受檢樁中深度和布置圖;

2.荷載箱工作面積、工作壓力和荷載箱的檢定系數。

6.3檢測報告採用江蘇省基樁檢測報告統一格式。

6.4
基樁檢測檔案由檢測單位自行管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檢測合同、檢測方案、使用的計量器具檢定書、檢測原始記錄,檢測報告副本,檔案的目錄、頁碼應清晰完整,檔案應長期保存。

第七章附則

7.1
對混凝土樁和鋼樁的質量檢測,還應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的規定;對支護樁的質量檢測還應符合《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的規定;對各類地基的質量檢測還應符合《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的規定。

7.2 施工過程中對基樁工程的原材料(鋼筋、混凝土等)及樁位偏差等指標的檢測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7.3 本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樁質量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以前有關規定與《導則》中不一致的地方以《導則》為准。

7.4《導則》由江蘇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7.5《導則》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❹ 振沖碎石樁復合地基承載力如何計算

沒有計算公式,可以用以下方法確定:

(1)原位試驗法:是一種通過現場直接試驗確定承載力的方法。包括(靜)載荷試驗、靜力觸探試驗、標准貫入試驗、旁壓試驗等,其中以載荷試驗法為最可靠的基本的原位測試法。

(2)理論公式法:是根據土的抗剪強度指標計算的理論公式確定承載力的方法。

(3)規范表格法:是根據室內試驗指標、現場測試指標或野外鑒別指標,通過查規范所列表格得到承載力的方法。規范不同(包括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規范),其承載力不會完全相同,應用時需注意各自的使用條件。

(4)當地經驗法:是一種基於地區的使用經驗,進行類比判斷確定承載力的方法,它是一種宏觀輔助方法。

(4)擬靜力實驗豎向載入裝置擴展閱讀

復合地基優點

(1)螺桿樁復合地基在地基中形成平面及空間合適的剛度梯度,從而獲得了高強度的復合地基。

(2)螺桿樁復合地基中形成了土的三維應力狀態,使土的強度高於其自身承載力的基本值,從而使土的參與工作系數大於1,這是任何其它類型復合地基無法實現的。

(3)螺桿樁復合地基中優化的豎向剛度,使之形成了三層地基,從而減小了復合地基的沉降。特別是它有效地解決了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不均勻沉降問題。

(4)螺桿樁復合地基的設計可以有效降低地震力對結構的影響,同時,即使在建築物過大水平位移情況下,仍可以有效的傳遞垂直荷載,並由於加固後消除了可液化土層,從而可以廣泛地應用於地震區。

(5)螺桿樁復合地基可以採用國內具有的機械施工,因而具備了設備及工藝的廣泛適應性。

(6)螺桿樁復合地基適合需要人工方法提高 其承載力的土層。如:雜填土、大孔隙土、淤泥質土、膨脹土、濕陷性黃土、鬆散狀粉砂土,各種陸相、海相沉積或其陸、海相沉積互層。

(7)螺桿樁復合地基可以大幅度提高地基承載力、改善樁間土性能、減小沉降,因而可以廣泛應用於高層建築物以及機場、堆場、路基工程、橋梁基礎、儲油罐等工程的地基處理。

(8)螺桿樁復合地基中螺桿樁可用常規的建材,因此有材料來源廣泛、材料廉價的特點。

(9)螺桿樁復合地基檢測驗收方法符合國家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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