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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型號試驗周期

發布時間:2024-10-18 22:44:52

Ⅰ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試驗迴路接線基本要求

1.試驗工作應注意選用合適的儀表,整定試驗所用儀表的精確度應為0.5級,測量繼電器內部迴路所用的儀表應保證不致破壞該迴路參數值,如並接於電壓迴路上的,應用高內阻儀表;若測量電壓小於1V,應用電子毫伏表或數字型電表;串接於電流迴路中的,應用低內阻儀表。絕緣電阻測定,一般情況下用1000V搖表進行。
2.試驗迴路的接線原則,應使通入裝置的電氣量與其實際工作情況相符合。例如對反映過電流的元件,應用突然通入電流的方法進行檢驗;對正常接入電壓的阻抗元件,則應用將電壓由正常運行值突然下降、而電流由零值突然上升的方法,或自負荷氏搏族電流變為短路電流的方法進行檢驗。
在保證按定值通知書進行整定試驗時,應以上述符合故障實際情況的方法作為整定的標准。
模擬故障的試驗迴路,應具備對裝置進行整組試驗的條件。裝置的整組試驗是指自裝置的電壓、電流二次迴路的引入端子處,向同一被保護設備的所有裝置通入模擬的電壓、電流量,以檢驗各裝置在故障及重合閘過程中的動作情況。
3.對於復雜裝置的檢驗,其模擬試驗迴路尚應具備如下的條件。
1)試驗電流、電壓的相對相位能在0°~360°范圍內變化。試驗電壓一般為三相四線制,試驗電流一般可為單相式,但應具備通入三相的條件。單相式的電流值應能在50A內均勻調節,而模擬三相短路的電流,則應不小於20A.
2)要有模擬故障發生與切除的邏輯控制迴路,一般應能模殲弊擬以下各種情況。
(1)各種兩相短路、兩相短路接地及各種單相接地故障。
(2)同時性的三相短路故障,三相短路的不同時性不大於1.0ms的故障。
(3)上述類型的故障切除、重合閘成功與重合閘不成功(瞬時性短路與永久性短路)。
(4)由單相短路經規定延時後轉化為兩相接地或三相短路故障(對綜合重合閘的檢驗及某些事故後的檢驗)。
(5)為進行縱聯保護兩側整組對試所需要的模擬外部及內部短路發生及切除的遠方控制迴路。
4.在檢驗綜合重合閘或單相重合閘裝置時,為減少斷路器的跳合閘次數,應准備滿足以下基本要求的專用的三相斷路器分相操作模擬迴路。
1)與實際電流值基本相同的模擬分相跳、合閘迴路。
2)與斷路器跳、合閘迴路的輔助觸點轉換性能、時間相似的邏輯迴路。
3)與控制屏斷路器位置監視燈功能相似的光指示迴路。
5.裝置動作時間測試迴路的接線方式應滿足以下要求。
1)對裝置迴路內個別繼電器動作時間的測試,應做到盡可能不拆動或少拆動迴路上的接線。
2)對同一裝置內動作時間有相互配合要求的繼電器,除單獨測定各繼電器自身的動作時間外,應按迴路相互動作關系直接測量有配合要求的繼電器動作時限的實際差值銀態,以掌握其裕度。
3)裝置所測定的動作時間應是以向被試裝置通入模擬的故障電壓、電流量開始到裝置向斷路器發出跳閘脈沖為止的全部時限。
模擬故障發生與起動的電秒錶計數時間差,除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應小於5ms。
4)用電秒錶測量保護動作時間,應注意測試時的電源頻率,如頻率有偏差時,應對所測定的時限進行修正。
主系統裝置動作時間的測定,應選用不受電源頻率影響的電子毫秒錶進行。
6.對高頻收發信機檢驗,應注意選用頻率范圍合適的電子儀表,儀表測量端子的接地或低電位端子的連接方式應遵守儀表使用的規定,防止造成錯誤的測量結果。
高頻頻率的測試應用數字頻率計進行。
7.在向裝置通入交流工頻試驗電源前,必須首先將裝置交流迴路中的接地點斷開,除試驗電源本身允許有一個接地點之外,在整個試驗迴路中不允許有第二個接地點,當測試儀表的測試端子必須有接地點時,這些接地點應接於同一接地點上。
規定有接地端的測試儀表,在現場進行檢驗時,不允許直接接到直流電源迴路中,以防止發生直流電源接地的現象。
8.保護裝置中若採用晶體管或集成電路元器件,檢驗時注意如下問題,以避免元器件損壞。
1)裝置屏應可靠與變電站(電廠)的接地網相連接。
2)規定有接地端的測試儀表,不允許直接接到元器件迴路中。
3)要有防止靜電感應電源引入元器件的措施,例如工作人員接觸元器件時,人身要有接地線;測試儀表連接線不致引入感應電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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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求文檔: 《GB/T14285-2006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

標准編號:GB/T 14285-2006
標准名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

Ⅲ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實施細則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實施細則

(原國家電力公司 國電調[2002]138號)

【標題】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實施細則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電力公司

【頒布日期】2002/03/07

【實施日期】2002/03/07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安全保護管理

【文號】國電調[2002]138號

【題注】

【正文】

1. 總則

1.1. 為貫徹落實國電公司《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國電發 [2000] 589號文),做好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電網運行安全,特製定《「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實施細則》繼電保護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1.2. 《實施細則》是在原有規程、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基礎上,依據《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技術措施要點》等規程、規定和技術標准,匯總近年來繼電保護裝置安全運行方面的經驗制定的。製造、設計、安裝、調試、運行等各個部門應根據《實施細則》,緊密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反事故技術措施。

1.3. 《實施細則》強調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點要求,但並未涵蓋全部繼電保護反事故技術措施,也不是繼電保護反事故技術措施應有的全部內容。有些措施在已頒發的規程、規定和技術標准中已有明確規定,但為了強調有關措施,本次重復列出。因此,在貫徹落實《實施細則》的過程中仍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規定和標准。

1.4. 新建、擴建和技改等工程均應執行《實施細則》,現有發電廠、變電站已投入運行的繼電保護裝置,凡嚴重威脅安全運行的必須立即改進,其它可分輕重緩急有計劃地予以更新或改造。不能滿足要求的應結合設備大修加速更換,而對不滿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設計、製造和運行等單位共同研究、解決。過去頒發的反措及相關標准、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有抵觸的,應按《實施細則》執行。

2. 繼電保護專業管理

2.1. 充分發揮繼電保護專業管理的職能作用,明確責任、許可權和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關鍵環節,提高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水平,防止由於保護不正確動作而引起系統穩定破壞和電網瓦解、大面積停電等事故的發生。

2.2. 各級領導應重視繼電保護隊伍建設,加強繼電保護人員專業技能和職業素質培訓,建立培訓制度,保持繼電保護隊伍相對穩定,並不斷培養新生力量。

2.3. 繼電保護技術監督應貫穿電力工業的全過程。在發、輸、配電工程初設審查、設備選型、設計、安裝、調試、運行維護等階段,都必須實施繼電保護技術監督。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依法監督、分級管理、專業歸口的原則實行技術監督、報告責任制和目標考核制度。

2.4. 各網、省調度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技術監督工作,組織、指導發、供電企業和用戶做好繼電保護技術監督工作和運行管理工作。各發供電企業(特別是獨立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都必須接受調度部門的技術監督和專業管理,應將繼電保護技術監督和專業管理以及相應的考核、獎懲條款列入並網調度協議中,確保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2.5. 繼電保護新產品進入電網試運行,應經所在單位有關領導同意後,報上級調度部門批准、安監部門備案,並做好事故預想。

2.6. 不符合國家和電力行業相關標準的以及未經技術鑒定和未取得成功運行經驗的繼電保護產品不允許入網運行。所有入網運行繼電保護裝置的選型和配置,從初步設計階段至投產運行前都必須經過相應各級調度部門的審核。

2.7. 繼電保護新產品進入電網試運行,應經所在單位有關領導同意後,報上級調度部門批准、安監部門備案,並做好事故預想。

2.8. 調度部門應根據電網實際情況和特點,編寫滿足電網安全、穩定要求的繼電保護運行整定方案和調度運行說明,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2.9. 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繼電保護用高頻收發信機的性能,對其動作行為進行錄波和分析。充分利用故障錄波手段,加強繼電保護裝置的運行分析,從中找出薄弱環節、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有效對策。

2.10. 繼電保護的配置與整定都應充分考慮系統可能出現的不利情況,盡量避免在復雜、多重故障的情況下繼電保護不正確動作,同時還應考慮系統運行方式變化對繼電保護帶來的不利影響,當遇到電網結構變化復雜、整定計算不能滿足系統要求而保護裝置又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的情況下,線路應遵循以下原則:

1)線路縱聯保護必須投入。

2)沒有振盪問題的線路,要求距離保護的一、二段不經振盪閉鎖控制。

3)提高保護用通道(含通道加工設備及介面設備等)的可靠性。

4)宜設置不經任何閉鎖的、長延時的線路後備保護。

5)在受端系統的關鍵樞紐變電所,當繼電保護整定困難時,在盡量避免損失負荷的前提下,設置必要的解列點。當靈敏性與選擇性難兼顧時,應首先考慮以保靈敏度為主,側重防止保護拒動,並備案報上一級主管領導批准。

2.11. 應重視發電廠的繼電保護配置和整定計算,特別是與系統運行關系密切的保護,應認真校核這些保護與系統保護的配合關系。各發電公司(廠)應根據《大型發電機變壓器繼電保護整定計算導則》(DL/T684-1999)的規定,定期對所轄設備的整定值進行全面復算和校核。

2.12. 繼電保護雙重化配置是防止因保護裝置拒動而導致系統事故的有效措施,同時又可大大減少由於保護裝置異常、檢修等原因造成的一次設備停運現象,但繼電保護的雙重化配置也增加了保護誤動的機率。因此,在考慮保護雙重化配置時,應選用安全性高的繼電保護裝置,並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注意做到:

1)雙重化配置的保護裝置之間不應有任何電氣聯系。

2)每套保護裝置的交流電壓、交流電流應分別取自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互相獨立的繞組,其保護范圍應交叉重迭,避免死區。

3)保護裝置雙重化配置還應充分考慮到運行和檢修時的安全性,當運行中的一套保護因異常需要退出或需要檢修時,應不影響另一套保護正常運行。

4)為與保護裝置雙重化配置相適應,應優先選用具備雙跳閘線圈機構的斷路器,斷路器與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如斷路器、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等),均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3. 線路保護

3.1. 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變電所、發電廠的聯絡線,不允許無快速保護運行,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應立即向調度部門匯報,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3.2. 應積極推廣使用光纖通道做為縱聯保護的通道方式。

3.3. 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微機型線路保護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除應符合2.11條款中的技術要求外,並注意:

1)兩套保護裝置應完整、獨立,安裝在各自的櫃內,每套保護裝置均應配置完整的主、後備保護。

2)線路縱聯保護的通道(含光纖、微波、載波等通道及加工設備和供電電源等)、遠方跳閘和就地判別裝置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4. 母線保護和斷路器失靈保護

4.1. 母線差動保護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至關重要。母線差動保護一旦投入運行後,就很難有全面停電的機會進行檢驗。因此,對母線差動保護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的各個階段都應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不論在新建工程,還是擴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須保證母線差動保護不留隱患地投入運行。

4.2. 為確保母線差動保護檢修時母線不至失去保護、防止母線差動保護拒動而危及系統穩定和事故擴大,必要時在500千伏母線以及重要變電站、發電廠的220千伏母線採用雙重化保護配置。雙重化配置應符合2.11條款中的技術要求,同時還應注意做到:

1)每條母線採用兩套完整、獨立的母線差動保護,並安裝在各自的櫃內。兩套母線差動保護的跳閘迴路應同時作用於斷路器的兩個跳閘線圈。

2)對於3/2接線形式的變電站,如有必要按雙重化配置母差保護,每條母線均應配置兩套完整、獨立的母差保護。進行母差保護校驗工作時,應保證每條母線至少保留一套母差保護運行。

3)用於母線差動保護的斷路器和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切換迴路、輔助變流器以及與其他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4)應充分考慮母線差動保護所接電流互感器二次繞組合理分配,對確無辦法解決的保護動作死區,在滿足系統穩定要求的前提下,可採取起動失靈和遠方跳閘等後備措施加以解決。

4.3. 採用相位比較原理的母線差動保護在用於雙母線時,必須增設兩母線相繼發生故障時能可靠切除後一組故障母線的保護迴路。

4.4. 對空母線充電時,固定連接式和母聯電流相位比較式母線差動保護應退出運行。

4.5. 母聯、母聯分段斷路器宜配置獨立的母聯、母聯分段斷路器充電保護。該保護應具備可瞬時跳閘和延時跳閘的迴路。

4.6. 斷路器失靈保護按一套配置。斷路器失靈保護二次迴路牽涉面廣、依賴性高,投運後很難有機會利用整組試驗的方法進行全面檢驗。因此,對斷路器失靈保護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各個階段都應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保證斷路器失靈保護不留隱患地投入運行。

4.7. 做好電氣量保護與非電氣量保護出口繼電器分開的反措,不得使用不能快速返回的電氣量保護和非電量保護作為斷路器失靈保護的起動量,並要求斷路器失靈保護的相電流判別元件動作時間和返回時間均不應大於20毫秒。

4.8. 用於雙母線接線形式的變電站,其母差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的復合電壓閉鎖接點應分別串接在各斷路器的跳閘迴路中,不得共用。

5. 變壓器保護

5.1. 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主變壓器微機保護應按雙重化配置(非電氣量保護除外)。雙重化配置應符合2.11條款中的技術要求,同時還應注意做到:

1)主變壓器應採用兩套完整、獨立並且是安裝在各自櫃內的保護裝置。每套保護均應配置完整的主、後備保護。

2)主變壓器非電量保護應設置獨立的電源迴路(包括直流空氣小開關及其直流電源監視迴路)和出口跳閘迴路,且必須與電氣量保護完全分開,在保護櫃上的安裝位置也應相對獨立。

3)兩套完整的電氣量保護和非電量保護的跳閘迴路應同時作用於斷路器的兩個跳閘線圈。

4)為與保護雙重化配置相適應, 500千伏變壓器高、中壓側和220千伏變壓器高壓側必須選用具備雙跳閘線圈機構的的斷路器。斷路器和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切換迴路,輔助變流器以及與其他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5.2. 要完善防止變壓器低阻抗保護在電壓二次迴路失壓、斷線閉鎖以及切換過程交流和直流失壓等異常情況下誤動的有效措施。

5.3. 變壓器過勵磁保護的啟動元件、反時限和定時限應能分別整定並要求其返回系數不低於0.96,同時應根據變壓器的過勵磁特性曲線進行整定計算,。

5.4. 為解決變壓器斷路器失靈保護因保護靈敏度不足而不能投運的問題,對變壓器和發電機變壓器組的斷路器失靈保護可採取以下措施:

1)採用「零序或負序電流」動作,配合「保護動作」和「斷路器合閘位置」三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經第一時限去解除斷路器失靈保護的復合電壓閉鎖迴路,。

2)同時再採用「相電流」、「零序或負序電流」動作,配合 「斷路器合閘位置」兩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經第二時限去啟動斷路器失靈保護並發出「啟動斷路器失靈保護」中央信號。

3)採用主變保護中由主變各側「復合電壓閉鎖元件」(或邏輯)動作解除斷路器失靈保護的復合電壓閉鎖元件,當採用微機變壓器保護時,應具備主變「各側復合電壓閉鎖動作」 信號輸出的空接點。

5.5. 變壓器的瓦斯保護應防水、防油滲漏、密封性好。氣體繼電器由中間端子箱的引出電纜應直接不允許經過渡端子接入保護櫃。

6. 發電機變壓器組保護

6.1. 大型機組、重要電廠的發電機變壓器保護對系統和機組的安全、穩定運行至關重要。發電機變壓器保護的原理構成復雜,牽涉面廣,且與機、爐和熱控等專業聯系密切,在運行中發生問題也難以處理。因此,有關設計、製造單位和發電廠及其調度部門應針對發電機變壓器組一次結構和繼電保護的配置與二次接線方案,對發電機變壓器保護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的各個階段都應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消除隱患。

6.2. 各發電公司(廠)在對發電機變壓器組保護進行整定計算時應遵循《大型發電機變壓器繼電保護整定計算導則》(DL/T684-1999),並注意以下原則:

1)在整定計算大型機組高頻、低頻、過壓和欠壓保護時應分別根據發電機組在並網前、後的不同運行工況和製造廠提供的發電機組的性能、特性曲線進行。同時還需注意與汽輪機超速保護,和勵磁系統過壓、欠壓以及過勵、低勵保護的整定配合關系。

2)在整定計算發電機變壓器組的過勵磁保護時應全面考慮主變壓器及高壓廠用變壓器的過勵磁能力,並按電壓調節器過勵限制首先動作,其次是發電機變壓器組過勵磁保護動作,然後再是發電機轉子過負荷動作的階梯關系進行。

3)在整定計算發電機定子接地保護時必須根據發電機在帶不同負荷的運行工況下實測基波零序基波電壓和發電機中性點側零序三次諧波電壓的有效值數據進行。

4)在整定計算發電機變壓器組負序電流保護應根據製造廠提供的對稱過負荷和負序電流的A值進行。

5)在整定計算發電機、變壓器的差動保護時,在保護正確、可靠動作的前提下,不宜整定得過於靈敏,以避免不正確動作。

6.3. 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變壓器組微機保護應按雙重化配置(非電氣量保護除外)保護。大型發電機組和重要發電廠的啟動變保護宜採用保護雙重化配置。在雙重化配置中除了遵循2.11的要求外,還應注意做到:

1)每套保護均應含完整的差動及後備保護,能反應被保護設備的各種故障及異常狀態,並能動作於跳閘或給出信號。

2)發電機變壓器組非電量保護應設置獨立的電源迴路(包括直流空氣小開關及其直流電源監視迴路),出口跳閘迴路應完全獨立,在保護櫃上的安裝位置也應相對獨立。

3)兩套完整的電氣量保護和非電量保護的跳閘迴路應同時作用於斷路器的兩個跳閘線圈。

4)為與保護雙重化配置相適應, 500千伏發電機變壓器高、中壓側和220千伏變壓器高壓側必須選用雙跳圈機構的斷路器,斷路器和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切換迴路,輔助變流器以及與其他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6.4. 發電機變壓器組過勵磁保護的啟動元件、反時限和定時限應能分別整定,並要求其返回系數不低於0.96。整定計算時應全面考慮主變壓器及高壓廠用變壓器的過勵磁能力。

6.5. 認真分析和研究發電機失步、失磁保護的動作行為,共同做好發電機失步、失磁保護的選型工作。要採取相應措施來防止系統單相故障發展為兩相故障時,失步繼電器的不正確動作行為。設計、製造單位應將有關這些問題的計算、研究資料提供給發電廠有關部門和調度單位備案。發電機在進相運行前,應仔細檢查和校核發電機失步、失磁保護的測量原理、整定范圍和動作特性。在發電機進相運行的上限工況時,防止發電機的失步、失磁保護裝置不正確跳閘。

6.6. 發電機失步保護在發電機變壓器組以外發生故障時不應誤動作,只有測量到失步振盪中心位於發電機變壓器組內部並對其安全構成威脅時,才作用於跳閘。跳閘時應盡量避免斷路器在兩側電勢角在180度時開斷。

6.7. 發電機失磁保護應能正確區分短路故障和失磁故障,同時還應配置振盪閉鎖元件,防止系統振盪時發電機失磁保護不正確動作。

6.8.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定子接地保護應投入跳閘,但必須將基波零序基波段保護與發電機中性點側三次諧波電壓零序三次諧波段保護的出口分開,基波零序基波段保護投跳閘,發電機中性點側三次諧波電壓零序三次諧波段保護宜投信號。

6.9. 在發電機變壓器組的斷路器出現非全相運行時,首先應採取發電機降出力措施,然後由經快速返回的「負序或零序電流元件」閉鎖的「斷路器非全相判別元件」,以獨立的時間元件以第一時限,啟動獨立的跳閘迴路重跳本斷路器一次,並發出「斷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的動作信號。若此時斷路器故障仍然存在,可採用以下措施:

1)以「零序或負序電流」任何一個元件動作、「斷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和「保護動作」三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通過獨立的時間元件以第二時限去解除斷路器失靈保護的復合電壓閉鎖,並發出告警信號,

2)同時經「零序或負序電流」元件任何一個元件動作以及三個相電流元件任何一個元件動作的「或邏輯」,與「斷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保護動作」三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動作後,經由獨立的時間元件以第三時限去啟動斷路器失靈保護並發出「斷路器失靈保護啟動的信號」。

6.10. 發電機變壓器組的氣體保護、低阻抗保護應參照變壓器氣體保護和低阻抗保護的技術要求。

6.11. 在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中,應要求發電機製造廠提供裝設發電機橫差保護的條件,優先考慮配置橫差保護並要求該保護中的三次諧波濾過比應大於30。

6.12.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變壓器組應配置專用故障錄波器。

6.13.重視與加強發電廠廠用系統的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與管理工作,杜絕因廠用系統保護不正確動作,擴大事故范圍。

7. 二次迴路與抗干擾

7.1. 嚴格執行《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技術措施要點》中有關保護及二次迴路抗干擾的規定,提高保護抗干擾能力。

7.2. 應認真對各項反事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總結,尚未執行的要制定出計劃時間表。

7.3. 應按《高壓線路繼電保護裝置的「四統一」設計的技術原則》和《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要點》中關於二次迴路、保護電壓二次迴路切換的有關要求,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的各個階段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認真檢查二次迴路,做好整組試驗。不論在新建工程,還是擴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須防止二次寄生迴路的形成。

7.4. 應選用具有良好抗干擾性能的、並符合電力行業電磁兼容及相關的抗干擾技術標準的繼電保護裝置。

7.5. 應重視接地網可靠性對繼電保護裝置與接地網的可靠連接安全運行關系的研究。繼續做好開關站至繼電保護室敷設100平方毫米銅導線、以及在繼電保護室內敷設接地銅排網的反事故措施,接地銅排網應一點與主接地網可靠連接。保護裝置不能採用通過槽鋼接地的接地方式。發電廠的元件繼電保護室亦應盡快完成銅排接地網反事故措施。

7.6. 靜態型、微機型繼電保護裝置,以及收發信機的廠、站接地電阻應符合GB/T 2887-1989和GB 9361-1988計算站場地安全技術條件所規定不大於 0.5歐姆的要求,上述設備的機箱應構成良好電磁屏蔽體並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7.7. 在實施抗干擾措施時應符合相關技術標准和規程的規定。既要保證抗干擾措施的效果,同時也要防止損壞設備。

7.8. 對經長電纜跳閘的迴路,要採取防止長電纜分布電容影響和防止出口繼電器誤動的措施,如不同用途的電纜分開布置、增加出口繼電器動作功率,或通過光纖跳閘通道傳送跳閘信號等措施。

7.9. 應注意校核繼電保護通信設備(光纖、微波、載波)傳輸信號的可靠性和冗餘度,防止因通信設備的問題而引起保護不正確動作。

7.10. 應加強對保護信息遠傳的管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遠程修改微機保護的軟體、整定值和配置文件。同時還應注意防止干擾經由微機保護的通訊介面侵入,導致繼電保護裝置的不正確動作。

7.11. 在發電機廠房內的保護、控制二次迴路均應使用屏蔽電纜,電纜屏蔽層的兩側應可靠接地。用於定子接地保護的發電機中性點電壓互感器二次側接地點應在定子接地保護櫃內一點接地。

7.12. 新建和擴建工程宜選用具有多次級的電流互感器,優先選用貫穿(倒置)式電流互感器。

7.13. 為防止因直流熔斷器不正常熔斷而擴大事故,應注意做到:

1)直流總輸出迴路、直流分路均裝設熔斷器時,直流熔斷器應分級配置,逐級配合。

2)直流總輸出迴路裝設熔斷器,直流分路裝設小空氣開關時,必須確保熔斷器與小空氣開關有選擇性地配合。

3)直流總輸出迴路、直流分路均裝設小空氣開關時,必須確保上、下級小空氣開關有選擇性地配合。

4)為防止因直流熔斷器不正常熔斷或小空氣開關失靈而擴大事故,對運行中的熔斷器和小空氣開關應定期檢查,嚴禁質量不合格的熔斷器和小空氣開關投入運行。

7.14. 宜使用具有切斷直流負載能力的、不帶熱保護的小空氣開關取代原有的直流熔斷器,小空氣開關的額定工作電流應按最大動態負荷電流(即保護三相同時動作、跳閘和收發信機在滿功率發信的狀態下)的1.5~2.0倍選用。

8. 運行與檢修

8.1. 進一步規范繼電保護專業人員在各個工作環節上的行為,及時編制、修訂繼電保護運行規程和典型操作票,在檢修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及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通過有秩序的工作和嚴格的技術監督,杜絕繼電保護人員因人為責任造成的「誤碰、誤整定、誤接線」事故。

8.2. 各發、供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都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繼電保護安裝、調試與定期檢驗的工藝流程和二次迴路驗收條例(大綱),保證繼電保護安裝、調試與檢驗的質量符合相關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8.3. 應加強線路快速保護、母線差動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等重要保護的運行維護,各廠、局必須十分重視快速主保護的備品備件管理和消缺工作。應將備品備件的配備,以及母差等快速主保護因缺陷超時停役納入技術監督的工作考核之中。線路快速保護、母線差動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等重要保護的運行時間應不低於規定時間。

8.4. 認真做好微機保護及保護信息管理機等設備軟體版本的管理工作,特別注重計算機安全問題,防止因各類計算機病毒危及設備而造成微機保護不正確動作和誤整定、誤試驗等。

8.5. 應加強繼電保護微機型試驗裝置的檢驗、管理與防病毒工作,防止因試驗設備性能、特性不良而引起對保護裝置的誤整定、誤試驗。

8.6. 為防止線路架空地線間隙放電干擾高頻通道運行,要求有高頻保護線路的原有絕緣地線均應改為直接接地運行,同時也要重視接地點的維護檢查,防止產生放電干擾。

8.7. 繼電保護專業要與通信專業密切配合,防止因通信設備的問題而引起保護不正確動作。

8.8. 要建立與完善阻波器、結合濾波器等高頻通道加工設備的定期檢修制度,落實責任制,消除檢修管理的死區。

8.9. 結合技術監督檢查、檢修和運行維護工作,檢查本單位繼電保護接地系統和抗干擾措施是否處於良好狀態。

8.10. 在電壓切換和電壓閉鎖迴路、斷路器失靈保護、母線差動保護、遠跳、遠切、聯切迴路以及「和電流」等接線方式有關的二次迴路上工作時,以及一個半斷路器接線等主設備檢修而相鄰斷路器仍需運行時,應特別認真做好安全隔離措施。

8.11. 結合變壓器檢修工作,應認真校驗氣體繼電器的整定動作情況。對大型變壓器應配備經校驗性能良好、整定正確的氣體繼電器作為備品,並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8.12. 所有的差動保護(母線、變壓器、發電機的縱、橫差等)在投入運行前,除測定相迴路和差迴路外,還必須測量各中性線的不平衡電流、電壓,以保證保護裝置和二次迴路接線的正確性。

8.13. 母線差動保護停用時,應避免母線倒閘操作。母線差動保護檢修時,應充分考慮異常氣象條件的影響,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檢修作業程序,盡可能縮短母線差動保護的檢修時間。

8.14. 雙母線中阻抗比率制動式母線差動保護在帶負荷試驗時,不宜採用一次系統來驗證輔助變流器二次切換迴路正確性。輔助變流器二次迴路正確性檢驗宜在母線差動保護整組試驗階段完成。

8.15. 新投產的線路、母線和變壓器和發電機變壓器組等保護應認真編寫啟動方案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做好事故預想,並採取防止保護不正確動作的有效措施。設備啟動正常後應及時恢復為正常運行方式,確保電網故障能可靠切除。

8.16. 檢修設備在投運前,應認真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特別是有無電壓二次迴路短路、電流二次迴路開路和不符合運行要求的接地點的現象。

8.17. 在一次設備進行操作或檢修時,應採取防止距離保護失壓,以及變壓器差動保護和低阻抗保護誤動的有效措施。

8.18. 在運行線路、母線、變壓器和發電機變壓器組的保護上進行定值修改前,應認真考慮防止保護不正確動作的有效措施,並做好事故預想和防範措施。在實施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現場設備的安全性。

Ⅳ 電力系統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技術應用、 檢驗、調試 歸哪個科室管呀

你說的哪個單位啊,各單位都不一樣,比如你說的繼電保護和自動化設備的調試資質一般版送變電權公司和電科院(或者叫中試所,電研院之類的)都可以調。至於科室,送變電的有的叫調試所的,有的叫保護班什麼的都有。電科院的一般有自動室,有些是在系統室,或者系統所,更有甚者是電氣所,不同單位機構設置不一樣,叫法也不同

Ⅳ 漏電保護器試驗按鈕多少時間校驗一次

漏電保護器在使用中要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漏電保護器,並按規定每月檢查一次,即操作漏電保護器的試驗按鈕,檢查其是否能正常斷開電源。

在檢查時應注意操作試驗按鈕的時間不能太長,一般以點動為宜,次數也不能太多,以免燒毀內部元件。

漏電保護器在使用中發生跳閘,經檢查未發現開關動作原因時,允許試送電一次,如果再次跳閘,應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連續強行送電。

漏電保護器一旦損壞不能使用時,應立即請專業電工進行檢查或更換。如果漏電保護器發生誤動作和拒動作,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漏電保護器本身引起,另一方面是來自線路的緣由,應認真地具體分析,不要私自拆卸和調整漏電保護器的內部器件。

(5)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型號試驗周期擴展閱讀

在選用漏電保護器時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 購買漏電保護器時應購買具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產品,且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市場上銷售的漏電保護器有不少是不合格品。

2002年10月28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漏電保護器產品質量抽查結果,有20%左右的產品不合格,其主要問題為:有的不能正常分斷短路電流,消除火災隱患;有的起不到人身觸電的保護作用;還有一些不該跳閘時跳閘,影響正常用電。

2、 應根據保護范圍、人身設備安全和環境要求確定漏電保護器的電源電壓、工作電流、漏電電流及動作時間等參數。

3、 電源採用漏電保護器做分級保護時,應滿足上、下級開關動作的選擇性。一般上一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電流不小於下一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電流,這樣既可以靈敏地保護人身和設備安全,又能避免越級跳閘,縮小事故檢查范圍。

4、 手持式電動工具(除III類外)、移動式生活用家電設備(除III類外)、其他移動式機電設備,以及觸電危險性較大的用電設備,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5、 建築施工場所、臨時線路的用電設備,應安裝漏電保護器。這是《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中明確要求的。

Ⅵ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規范

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的維護保養操作規程

1、集中控制器(包括區域報警器)每月試驗火災報警控制器

的基本功能並對備用電源進行充放電試驗1~2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1~3次。

2、探測器:每月試驗(不少於10%)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是否

正常,並排除探測器的故障。

3、光速探測器:為保證光速探測器工作的准確性,每年必須

定期對探測器進行功能檢驗和校準工作。

4、兩年後每三年全總清洗一遍,並和響應閥值及其它必要的

功能試驗。

5、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報警功能及確認燈

顯示功能。

6、手動報警按鈕:每月試驗(不少於10%)報按鈕的功能是

否正常。

7、對聯動系統(圖像監控聯動)的維護保養:每年至少對消

防控制設備模擬、自動試驗1~3次,試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消防給水系統的維護保養操作規程

1、噴淋頭維護保養(排除噴淋頭上的油污、塗料等):

每月(不少於10%)應對噴頭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當發現有不正常的噴頭應及時更換;當噴頭上有異物時應及時清除,更換。

2、管路系統的維護保養:

(1)觀察穩壓泵的啟動頻率,確定管網有無滲漏現象。

①外觀檢查:檢查管道有無機械損傷、油漆脫落、銹蝕等,

管道固定是否牢固,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②清除堵塞:系統管道中,可能因某種殘留有砂、石、木屑

或水源帶來的垃圾、鐵銹等,這樣會造成噴頭堵塞、報警閥關閉不嚴、水力警鈴輸水管堵塞等。

(2)每月需對不少於20%的管道末端進行放水,確保管內的水質良好,並對水流指示器的報警功能進行檢查。

3、報警閥的維護保養:

對報警閥應進行開閥試驗,觀察閥門開啟性能密封性能,以及報警閥各部件的工作狀態是否正常;每季度應對報警閥旁的放水試驗閥進行一次放水試驗,驗證系統的供水能力,壓力開關的報警功能是否正常對安裝的壓力表要定期檢查。檢查報警前,後壓力表指示是否正常。

4、氣壓罐的維護保養:

(1)打開排氣閥,檢查是否能夠自動加壓。

(2)打開試驗排水閥,檢查減水時能否自動供水,加壓裝置

Ⅶ 國網工作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電網公司頒布的《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文)(簡稱《安規》)的規定,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有關的規程、標准、制度、條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在總結各管理處工作票管理方法的基礎上,制定《國網運行有限公司工作票管理規定(試行)》(簡稱《規定》)。 第二條 制定本《規定》的目的是:加強工作票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標准化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確保跨區直流輸電工程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系統各單位在其管轄設備上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票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 第四條 各管理處主管生產副經理(總工)為工作票管理的負責人。 第五條 各管理處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工作票制度執行的管理。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工作票制度的制定、執行的監督、考核工作。 第六條 公司所轄各管理處部門安全員每月應對本部門已執行工作票的100%進行檢查,部門負責人每月應對本部門已執行工作票的30%進行抽查,管理處安監部門每月至少應對已執行工作票的30%進行抽查,管理處領導每月至少應對已執行工作票的10%進行抽查。對不合格的工作票,應在統計分析記錄中予以註明,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章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總體要求 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員工,開展現場工作前,必須經過各管理處相關安全、技術、業務培訓,掌握相關規程制度,熟悉現場設備,通過相關崗位考試。 對於公司以外人員,如參加公司所屬單位現場工作,必須經過各管理處或所屬單位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並考試合格。 第八條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是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掌握《安規》,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准(帶電作業工作票的簽發人還應具有帶電作業實踐工作經驗),並以文件形式公布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變電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由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熟悉工作班人員工作能力和掌握《安規》的人員。線路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掌握《安規》、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設備情況的人員。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掌握《安規》、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設備情況,並具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 第十條 變電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掌握《安規》的運行值班人員擔任。線路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掌握《安規》、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設備情況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專責監護人:應由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掌握《安規》的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工作班成員:應由熟悉設備情況和掌握《安規》的人員擔任。 第四章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 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 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安規》,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第十四條 工作許可人 1.變電工作許可人 1) 負責審查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 3) 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4) 對工作票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2. 線路工作許可人 1) 審查工作必要性。 2) 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3) 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第十五條 專責監護人 1. 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 工作前對被監護人交待安全措施,告之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 監督被監護人遵守《安規》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第十六條 工作班成員 1.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並履行確認手續。 2.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並監督《安規》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工作票的使用和種類 第十七條 在電氣設備上及其相關場所的工作,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 相關場所的工作:系指雖在換流站(變電站)設備區內的工作,且從事的工作與電氣設備無關。如:綠化、下水道疏通、建築物維護等工作。 第十八條 在電氣設備上及其相關場所工作,填用的工作票有下列10種: 1.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第一種工作票; 2.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第二種工作票; 3.國網運行有限公司換流站帶電作業工作票 4.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線路第一種工作票; 5.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6.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 7.國網運行有限公司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 8.國網運行有限公司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 9.國網運行有限公司事故應急搶修單; 10.國網運行有限公司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第六章 工作票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每年在春季年度檢修工作開始前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二十條 工作票應統一票面格式:按照公司頒布的《關於印發國網運行公司操作票和工作票的通知》(國網運行安〔2005〕44號)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工作票必須統一順序編號,一年之內不能有重復編號。 第二十二條 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根據工作需要填寫。填寫時應與一次接線圖進行核對。填寫工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筆,不準使用紅色筆或鉛筆。工作票一式兩份,填寫內容正確,字跡工整、清楚,不得任意塗改。計劃停電時間和開關、刀閘、設備編號不得塗改,如塗改則原票作廢。填寫後的工作票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簽名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工作票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按值移交。運行人員應將工作票的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及終結時間等記入運行值班記錄。 第二十四條 已終結的工作票、作廢(未執行)的工作票均應在「備注」欄正中間加蓋「已終結」或「作廢」章。對作廢的工作票要註明作廢原因。 第二十五條 對已終結、作廢(未執行)的工作票,收存單位均應妥善保管。每月由專人整理、分類統計、裝訂封面,並應註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保存期為一年,不得遺失。 第二十六條 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一份由換流站(變電站)保存,另一份由工作負責人交回簽發單位保存。 第二十七條 各管理處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性的執行工作票制度的規范化、標准化培訓。工作票所列人員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工作票手工填寫訓練,並進行總結分析。 第二十八條 填用換流站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有: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2.檢修高壓電動機。 3.二次系統和照明等迴路上的工作: 1)在高壓室遮欄內或導電部分小於《安規》(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表2-1規定的安全距離進行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儀表等及其二次迴路的檢查試驗時,需將高壓設備停電的; 《安規》表2-1 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10及以下(13.8) 20、35 66、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離(m) 0.70 1.00 1.50 3.00 4.00 5.00 2)在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儀表、自動化監控系統等及其二次迴路上工作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3)通信系統同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等復用通道(包括載波、微波、光纖通道等)的檢修、聯動試驗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4)在經繼電保護出口跳閘的發電機組熱工保護、水車保護及其相關迴路上工作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5)照明等迴路上工作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4.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第二十九條 填用換流站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2.二次系統和照明等迴路上的工作: 1)繼電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監控系統在運行中改變裝置原有定值時不影響一次設備正常運行的工作; 2)對於連接電流互感器或電壓互感器二次繞組並裝在屏櫃上的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護的高壓設備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3)在繼電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監控系統等及其二次迴路,以及在通信復用通道設備上檢修及試驗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壓設備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4) 照明等迴路上的工作,不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作安全措施者。 3. 非運行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迴路的電流。 4. 大於《安規》(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表2-1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不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 第三十條 填用換流站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臨近帶電設備距離小於《安規》(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表2-1規定的工作。事故搶修的帶電作業也應填寫帶電作業票。 第三十一條 填用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填用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2.在運行中的配電設備上工作。 3.大於《安規》(電力線路部分)表5-1規定的安全距離的工作。 《安規》表5-1 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安全距離(m) 電壓等級(kV) 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 0.70 220 3.00 20、35 1.00 330 4.00 66、110 1.50 500 5.00 第三十三條 填用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臨近帶電設備距離小於《安規》(電力線路部分)表5-1規定的工作,以及低壓帶電作業。事故搶修的帶電作業也應填寫帶電作業票。 第三十四條 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高壓電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發生事故,應急搶修能在4小時內完成者,否則填寫變電站第一種工作票。 第三十七條 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工作為: 1.在運行設備的二次迴路上進行拆、接線工作。 2.在對檢修設備執行隔離措施時,需拆斷、短接和恢復同運行設備有聯系的二次迴路工作。 第三十八條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九條 對於第一種工作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檢修單位應在工作前一日16時前將工作票送達運行值班人員。以便做好各項准備工作。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交給運行值班人員。 第四十條 第二種工作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檢修工作單位可在工作前交運行值班人員。 第四十一條 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在工作前一日簽發,並交與工作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可在工作開始前簽發,並交與工作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 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在搶修之前填寫。 第四十四條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在工作前簽發,並交與工作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 運行值班人員接到工作票後,應根據工作任務、停電范圍,認真審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並符合現場條件。 第四十六條 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工作負責人會同運行值班員檢查施工現場情況無誤後,雙方簽字並填上收工時間方告收工。次日開工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雙方簽字後方可開工。 第四十七條 第二種工作票每日收工,工作班人員應清掃工作現場,開放已封閉的道路,並將工作票交回運行值班人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取回工作票,並由運行值班人員記錄在值班記錄中。 第四十八條 線路工作完畢已經拆除地線後,如又發現問題需要重新登桿(塔)處理的規定。 1.尚未向許可人匯報工作終結的,可在重新驗電掛接地線後,由工作負責人派專人進行登桿(塔)處理,其他人員不準擅自進行登桿(塔)工作。 2.已向許可人匯報工作終結的,無論線路送電與否,都必須向工作許可人匯報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等待重新履行許可手續。只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命令後,才能重新布置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電氣事故應急搶修 1.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應設置專責監護人,同時按《安規》規定做好安全技術措施,履行工作許可手續,方可開工。 2.電氣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應記入值班記錄中。 第五十條 在二次系統上的工作,除正確填寫工作票外,還應填寫「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做好安全措施。工作結束後,恢復同運行設備有關的接線,拆除臨時接線,檢查裝置內無異物,屏面信號及各種裝置狀態正常,各相關連接片及切換開關位置恢復到工作許可前的狀態。在執行及恢復過程中,執行人和恢復人不允變更。 第五十一條 二次系統上的工作結束後,運行值班人員應進行驗收,檢查各種臨時措施是否恢復,記錄填寫是否清楚、明確並簽字,方可予以工作票終結。 第五十二條 各管理處應制定相應的工作票檢查考核辦法。 第五十三條 工作票的填寫規定請見附件一。 第五十四條 工作票管理流程圖請見附件二。 第七章 外單位負責的檢修工作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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