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南昌市防雷減災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防雷減災的能力。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第五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市防雷減災工作,並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各區的防雷減災工作。
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管理所轄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二章監測和預警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加強防雷減災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健全雷電災害防禦體系。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和預警系統建設。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廣播、電視、移動通信、互聯網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預警信息,並在城市的顯著位置設立發布預警信號的電子顯示牌。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雷電監測資料共享、共用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從事雷電監測的機構交換雷電監測資料。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雷電監測和預警設施,不得危害雷電監測的探測環境。第三章防雷裝置第十條下列場所和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和電子信息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場所和設施安裝太陽能接收裝置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防雷措施。第十一條安裝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設計、施工資質。第十二條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
安裝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的技術標准和規范,行業標准有特殊規定的,還應當符合行業標准。第十三條防雷裝置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四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設計方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裝置設計與建築物設計同時進行的,由建設單位將設計方案報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後,轉送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設計進行審核;已建成的建築物再安裝防雷裝置以及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防雷裝置設計由建設單位報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重點建設工程應當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書。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以及行業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意見修改並重新申請審核。
經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核氣象主管機構同意。第十六條防雷裝置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委託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對基礎接地體、分層柱筋引下線、天面避雷網格等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第十七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以及行業標准,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對檢測結果負責。
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防雷裝置的檢測。
⑵ 南昌大貨車第三方檢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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