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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采工作面自動噴霧除塵裝置

發布時間:2024-11-02 09:34:50

❶ 自動噴霧除塵工作原理介紹

自動噴霧除塵系統在不同場合有其獨特的應用,如在大巷風流凈化中,主要採用紅外線噴霧和紅外(熱釋)噴霧設備。工作原理是通過在巷道頂部安裝噴頭,形成霧化水幕。兩側安裝紅外線感測器,當無車輛或人員通過時,進行持續噴霧或按照預設的時間段間歇噴霧(可手動調整噴霧時間)。當有物體接近,如車輛或人員,噴霧會自動暫停。在無人後,噴霧會在設定的時間後重新啟動。此外,系統還配備手動控制按鈕,方便在不需要噴霧時關閉電源。


皮帶運輸巷的噴霧裝置採用定時噴霧和觸控噴霧,根據皮帶機的工作節奏設定噴霧時間和持續時間。觸控噴霧利用感測器檢測皮帶上煤料,煤料存在時自動噴灑,無煤料則在設定時間內停止噴霧,確保效率和節水。


在採煤機支架用噴霧方面,主要採用紅外線噴霧技術。這些噴霧裝置主要針對綜采工作面的粉塵問題,通過在多個支架位置(通常每3-4個支架安裝一套)設置噴霧點。當採煤機接近裝有感測器的支架,感測器接收到信號,就會激活電磁閥,開始噴霧降塵,確保工作環境的清潔。




(1)綜采工作面自動噴霧除塵裝置擴展閱讀

自動噴霧降塵裝置的主機內部採用模塊化設計,具備液晶顯示,人機交互等功能,通過與紅外線感測器、觸控感測器、紅外熱釋感測器、循環定時控制模塊的配套使用,形成了多種用途的礦用自動噴霧降塵裝置,達到了一機多能的效果。

❷ 煤礦綜采成套設備三機一架具體都指什麼

掘進機
懸臂式掘進機是一種煤礦井下綜合掘進設備,集切割、行走、裝運、回噴霧滅塵於一答體, 包含多種機構,具有多重功能。掘進機主要用於採煤准備巷道的掘進,適用於掘進破碎煤岩硬度f=4~8,坡度160 ~180,斷面6~24平方米的煤或半煤岩巷道,也可用於其他巷道施工,斷面形狀任意。掘進機由切割機構、鏟板總成、第一運輸機、本體總成、行走機構、後支承、操作台、液壓系統、除塵噴霧系統、電氣系統、潤滑系統、護板總成構成。
掘進機是集切割、裝運、行走、噴霧滅塵為一體的煤礦巷道聯合掘進設備,適用於鐵路、公路隧道、礦山巷道及大型水利涵洞施工。通過第二運輸機,可與自卸車、梭車、皮帶運輸機等配套,實現掘進、運輸連續作業

❸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

一、總則(一)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保護煤礦從業人員的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各類煤礦及其所屬地面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 (三)本規定煤礦職業危害(以下簡稱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岩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 物理因素:雜訊、高溫等。 (四)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五)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實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制度,按照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依法監督的要求開展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負責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煤礦企業是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二、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七)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領導機構,負責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八)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礦企業應建立職業危害防治院所,負責企業職業危害因素監(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等工作;不具備建立條件的,必須委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服務。 (十)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1.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2.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4.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6.從業人員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8.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9.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0.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制度; 11.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3.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煤礦企業應將煤礦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及時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十二)煤礦企業應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監測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 (十三)煤礦企業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評價,並將其結果報告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十四)煤礦企業要積極依靠科技進步,應用有利於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堅決限制、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和產品。 (十五)煤礦企業要通過優化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使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的人數和接觸時間。 (十六)煤礦企業應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准》(AQ1501)規定,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並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十七)煤礦企業應強化勞動用工管理,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十八)煤礦企業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 (十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 煤礦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學時。 (二十)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 (二十一)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應當按照下表執行: 接觸有害物質 體檢對象 檢查周期 煤塵(以煤塵為主) 在崗人員 2年1次 觀察對象、Ⅰ期煤工塵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塵(以岩塵為主) 在崗人員、觀察對象、Ⅰ期矽肺患者 雜訊 在崗人員 高溫 在崗人員 化學毒物 在崗人員 根據所接觸的化學毒物確定檢查周期 接觸職業危害作業退休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煤礦企業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從業人員離開煤礦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煤礦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二十三)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工作應由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對已確診的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傷殘度等級鑒定,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賠償。 (二十四)煤礦企業應提供足夠的職業危害防治專項經費,確保專款專用。該項費用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印發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第六條第十項「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中列支。 (二十五)煤礦企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後,應及時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損害的從業人員,要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煤礦企業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煤礦職業危害事故。三、煤礦職業危害申報(二十六)煤礦企業應及時、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並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十七)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每年將煤礦企業職業危害申報結果進行匯總並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年度職業危害申報結果匯總後,及時上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十八)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二十九)煤礦企業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有關材料: 1.煤礦企業的基本情況; 2.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 3.煤礦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十)煤礦職業危害申報採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紙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詳見附表)應加蓋公章並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資料一並上報。 (三十一)職業危害申報以煤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煤礦企業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報工作。 (三十二)煤礦企業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煤礦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十三)煤礦職業危害申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十四)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煤礦企業職業危害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和技術等秘密保密。違反有關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煤礦粉塵危害防治(三十五)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接觸濃度管理限值判定標准如下: 粉塵種類 游離SiO2含量(%) 呼吸性粉塵濃度(mg/m3) 煤塵 ≤5 5.0 岩塵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塵 <10 1.5 (三十六)粉塵監測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如下: 類別 生產工藝 測塵點布置 回採工作面 採煤機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時作業 回風側10~15m處 司機操作採煤機、液壓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頂移刮板輸送機、司機操作刨煤機、工作面爆破處 在工人作業的地點 風鎬、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順槽鑽機鑽孔、煤電鑽打眼、薄煤層刨煤機落煤 在回風側3~5m處 掘進工作面 掘進機作業、機械裝岩、人工裝岩、刷幫、挑頂、拉底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m處 掘進機司機操作掘進機、砌碹、切割聯絡眼、工作面爆破作業 在工人作業地點 風鑽、電煤鑽打眼、打眼與裝岩機同時作業 距作業地點3~5m處巷道中部 錨噴 打眼、打錨桿、噴漿、攪拌上料、裝卸料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5~10m處 轉載點 刮板輸送機作業、帶式輸送機作業、裝煤(岩)點及翻罐籠 回風側5~10m處 翻罐籠司機和放煤工人作業、人工裝卸料 作業人員作業地點 井下其他場所 地質刻槽、維修巷道 作業人員回風側3~5m處 材料庫、配電室、水泵房、機修硐室等處工人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 露天煤礦 鑽機穿孔、電鏟作業 下風側3~5m處 鑽機司機操作鑽機、電鏟司機操作電鏟 司機室內 地面作業場所 地面煤倉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 (三十七)呼吸性粉塵濃度監測應在正常生產時段進行,呼吸性粉塵可採用定點或個體方法進行。監測周期如下: 監測種類 監測地點 監測周期 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 采、掘(剝)工作面 3個月1次 其他地點 6個月1次 定點呼吸性粉塵 1個月1次 粉塵分散度 6個月1次 游離二氧化硅含量 6個月1次 (三十八)粉塵監測人員及設備配備要求如下: 測塵點數量 測塵人員數量 測塵儀器數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露天煤礦和地面工廠 ≥2人 ≥4台 (三十九)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於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於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並設有備用水池,其貯水量不得小於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防塵管路應鋪設到所有可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管道的規格應保證各用水點的水壓能滿足降塵需要,且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 (四十)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採用濕式鑽眼,沖洗井壁巷幫,使用水炮泥,爆破過程中採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裝岩(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四十一)在煤、岩層中鑽孔,應採取濕式作業。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採取濕式鑽孔時,可採取乾式鑽孔,但必須採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於95%,並確保捕塵、降塵裝置能在瓦斯濃度高於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應採取濕式鑽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採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出煤時應當灑水降塵。 (四十三)採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低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4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並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除塵器抽塵凈化。放頂煤採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高壓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掘進機掘進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系統,並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制。 (四十四)採掘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2道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四十五)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帶式輸送機走廊,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採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 (四十六)預先濕潤煤體。煤層注水過程中應當對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壓力等參數進行監測和控制,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鑽孔預濕煤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於1.5%,封孔深度應保證注水過程中煤壁及鑽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層分層開采時,應採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 (四十七)錨噴支護防塵。打錨桿眼應實施濕式鑽孔。錨噴支護作業時,沙石混合料顆粒的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濕。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2道以上風流凈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採用除塵器抽塵凈化。 (四十八)轉載及運輸防塵。轉載點落差應小於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各轉載點應實施噴霧降塵(噴霧壓力應大於0.7MPa)或採用密閉塵源除塵器抽塵凈化措施。在裝煤點下風側20m 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凈化水幕。運輸巷道內應設置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四十九)露天煤礦鑽孔作業時,應採取濕式鑽孔;破碎作業時應採取密閉、通風除塵措施;應加強對鑽機、電鏟、汽車等司機操作室的防護;電鏟裝車前,應對煤(岩)灑水,卸煤時應設噴霧裝置;運輸路面應經常灑水,加強維護,保持路面平整。五、煤礦雜訊危害防治(五十)煤礦作業場所雜訊危害判定標准: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雜訊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的,雜訊聲級限值為85dB(A);每天接觸雜訊時間不足8小時的,可根據實際接觸雜訊的時間,按照接觸雜訊時間減半、雜訊聲級限值增加3 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 dB(A)。 (五十一)煤礦作業場所雜訊每年至少監測1次。 (五十二)煤礦作業場所雜訊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露天煤礦的挖掘機、穿孔機、礦用汽車、帶式輸送機、排土機和爆破作業等地點;井工礦的風動鑿岩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鑽、乳化液機、採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五十三)井工礦在通風機房室內牆壁、屋面敷設吸聲體;在壓風機房設備進氣口安裝消聲器,室內表面做吸聲處理;對主井絞車房內表面進行吸聲處理,局部設置隔聲屏;在巷道掘進中應使用液動鑿岩機或鑿岩台車;在採煤工作面應使用雙邊鏈條刮板輸送機等措施控制雜訊。 (五十四)露天煤礦應及時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檢修,避免機械部件松動,並採取對駕駛室進行密閉隔音處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礦雜訊。六、煤礦高溫危害防治(五十五)煤礦生產礦井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五十六)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五十七)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後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五十八)應當實行通風降溫,採取減少風阻、防止漏風、增加風機能力、加強通風管理等措施保證風量,並採用分區式開拓方式縮短入風線路長度,降低到達工作面風流的溫度。 (五十九)局部熱害嚴重的工作面應採用移動式製冷機組進行局部降溫;非空調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准溫度的,應採用空調降溫。 (六十)露天煤礦應盡量採用機械化作業,減少高溫和熱輻射的影響;合理調整作業時間,避開日照最強烈的時段作業。七、煤礦職業中毒防治(六十一)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如下: 化學毒物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氫H2S 0.00066 (六十二)化學毒物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地點。采樣應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在不影響作業人員工作的情況下,采樣點要盡可能靠近作業人員,空氣收集器盡量接近作業人員工作時的呼吸帶。 (六十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煤層有自燃傾向的,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六十四)加強礦井通風,採用通風的方法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准以下;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 (六十五)工作面采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後作業。盲道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密閉或用柵欄隔斷,並設立警示牌。 (六十六)煤礦井下實施爆破後,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風機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大於5m,加強通風增加工作面的風量,及時排除炮煙。人員進入工作面進行作業前,必須把工作面的炮煙吹散稀釋,並在工作面灑水。爆破時,人員必須撤到新鮮風流中,並在回風側掛警戒牌。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六十七)為煤礦企業提供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必須在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工作。 (六十八)為煤礦企業提供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入井人員,應當經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凡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進入井下檢測的儀器設備,必須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 (六十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客觀、真實、准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並對其檢測、評價結果負責。九、監督檢查(七十)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本地區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機構。 1.對本地區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 2.對煤礦企業違反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3.對煤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組織煤礦職業危害專項整治; 5.參與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 (七十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國家監察職能。 1.對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實施專項監察; 2.對煤礦企業違反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3.依法組織查處煤礦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煤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5.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工作; 6.負責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工作; 7.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職業危害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七十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做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備案管理工作,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備案。十、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認定與處理(七十三)煤礦職業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職業危害事故、較大職業危害事故、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和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四類。 1.一般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較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0人以上。 (七十四)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七十五)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許可權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執行。十一、附則(七十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七十七)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煤礦作業場所,是指煤礦作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項目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煤礦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煤礦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由於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造成傷亡、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所屬地面作業場所:是指地面與煤礦生產和安全直接相關的作業場所,具體包括為煤礦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與安全服務的地面材料加工、原料供應、生產控制、機電維修、運輸等作業場所。 (七十八)本規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職業危害因素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十九)本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編輯本段]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煤礦名稱 煤礦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 礦井類型 □井工礦 □露天礦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經濟類型 採煤工藝 □炮采 □高檔普采 □綜采 建井日期 投產日期 設計能力(萬噸/年) 職業危害防治經費投入情況(萬元) 申報類別 □初次申報 □變更申報 負責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名稱 從事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數量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人 聯系電話 填表人: 審核人: 簽發人: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二、申報煤礦作業場所存在的主要職業危害煤礦名稱: 序號 職業危害因素名稱 作業場所 接觸職業危 害因素人數 濃(強)度 工程防護設施 個體防護用品 有(名稱) 無 有(名稱) 無 填表人: 審核人: 簽發人: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❹ 一通三防的綜合防塵

瓦斯爆炸往往引起煤塵爆炸,煤塵爆炸威力更大、更具破壞性。我礦煤塵具有爆炸性,所以我們必須採取綜合措施防止煤塵堆積。
一、礦井必須有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防塵管路鋪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沉澱的地點,未經總工程師批准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
二、防塵主要管路要安裝水質過濾器,靜壓水管吊掛平直離地高度800mm,水管和風管間距400mm,風管在水管的上方,每根水管要2點懸吊,離管接頭1m。每50m設1個三通閥門,並配備20m軟管,介面處嚴密不漏水。 一綜采工作面防塵管理
⑴、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制定本工作面的綜合防塵措施,標出防塵設施、設備的相對位置。
⑵、工作面必須實行煤體注水
⑶、回風巷距工作面50m、距回風口50m各安設1道凈化水幕,進風巷在距工作面50m安裝1道凈化水幕,水幕閥門設在行人側,水幕使用正常,靈敏可靠,做到隨機開停。
⑷、架間噴霧使用正常,靈敏可靠。降架、移架或落煤時能同步噴霧。放頂煤口必須安裝自動或手動噴霧系統,放煤時必須能同步噴霧降塵。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⑸、採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
⑹、各轉載點和破碎點必須有完好的噴霧灑水裝置,要硬架固定,並有 專人負責。
⑺、噴嘴如有損壞,要及時更換。
⑻、定期沖刷積塵,採煤工作面應每小班沖刷1次,電氣列車段每小班吹灰1次;進回風巷距工作面50-100m每天沖洗1次;100m以外的進回風巷每周沖洗1次;皮順、軌順風門中間及前後5m范圍內應每10天最少沖洗1次;如部分地段出現煤塵堆積現象,要及時清掃、沖洗干凈。
⑼、採煤隊負責所轄區內供水管路日常維護、維修。
二綜掘工作面防塵管理
⑴、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制定本工作面的綜合防塵措施,畫出本工作面的綜合防塵系統圖,標出防塵設施、設備的相對位置。
⑵、巷道內按規定鋪設防塵灑水管路,風門之間巷道應安設防塵管路,並有三通閥門和管接頭。供水管路系統要保持清潔,有過濾器。
⑶、各轉載點必須有完好的噴霧灑水裝置,要硬架固定,使用正常並 有專人負責。
⑷、綜掘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於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⑸、距工作面50m、距回風口50m各安設1道凈化水幕,噴嘴成迎風
45°角能封閉巷道全斷面,水幕閥門設在行人側,水幕使用正常,靈敏可靠,做到隨機開停。
⑹、定期沖刷積塵,距工作面50m范圍內班班沖洗;距工作面50-100m的巷道每天沖洗;距工作面100m之外的巷道每周沖洗1次,不得出現煤塵堆積現象。
⑺、綜掘隊組負責所轄區內的供水管路的安裝及日常維護、維修,直至撤離所轄責任區。
三炮掘工作面防塵管理
⑴ 、作業規程中必須制定本工作面的綜合防塵措施,畫出本工作面的綜合防塵系統圖,標出防塵設施、設備的相對位置。
⑵、工作面必須堅持濕式打眼,嚴禁干打眼,必須使用水炮泥。
⑶、爆破前後對工作面20m范圍內的巷道進行沖洗。
⑷、各轉載點必須有完好的噴霧灑水裝置,要硬架固定,使用正常並有專人負責。
⑸、距工作面20m內安設自動放炮水幕,做到放炮時能自動開啟,霧化好,能封閉全斷面。距巷道回風口50m安設1道凈化水幕,噴霧能封閉巷道全斷面,水幕閥門設在行人側,水幕使用正常,靈敏可靠。
⑹、定期沖刷積塵,距炮掘工作面30m范圍內班班沖洗,30-100m巷道每天沖洗1次,100m以外巷道每周沖洗1次。 一運輸巷及其它巷道防塵管理
⑴、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進回風巷及其它需要風流凈化的巷道必須安設凈化水幕。能封閉巷道全斷面,使用正常,靈敏可靠。
⑵、運輸巷道的所有轉、裝、卸載點必須安設噴霧裝置。
⑶、定期沖刷積塵,采區進回風巷每15天沖洗1次,皮帶運輸巷每周沖洗1次。皮帶機頭、機尾硐室附近30m范圍 內班班沖洗,總回風巷每15天沖洗1次,個別產塵大的地點也應由責任單位派專人及時沖洗。
二五地面儲、裝、運系統的防塵管理
⑴、洗煤廠、運銷部負責各自工作范圍內的防塵管路及設施的日常維修並指定專人負責防塵工作。
⑵、所有防塵設施必須齊全,按規定灑水、清掃、沖洗所管轄范圍內的煤塵。不得出現煤塵堆積。
⑶、電器開關必須班班抹乾凈,不得有厚度超過1mm的煤塵。
⑷、各皮帶、煤溜機頭、機尾,電機減速器等設備上,必須班班清掃,5m以內不得有雜物。
⑸、 各轉載點必須有完好的噴霧灑水裝置。
⑹ 、定期沖刷積塵,每次沖洗的間隔時間不超過10天。
三隔爆設施管理
⑴、 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的主要運輸大巷、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和回風巷、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要安設主要隔爆水棚;採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道,采區內的煤和半煤岩掘進巷道,採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應安設輔助隔爆水棚。
⑵、隔爆設施應專人負責,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要標明安設地點、水棚類型、棚區長度、設計水量、實際水量、水槽(水袋)規格、數量、管理單位、管理人員。水槽(水袋)無丟失、損壞、脫鉤或水量不足等現象。採掘面的隔爆設施由採掘隊組管理,按規定及時移動,確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離始終在60-200m范圍內。
⑶、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積計算,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不小於400L/m2,輔助隔爆水棚不小於200L/m2。
⑷、 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於30m,輔助隔爆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於20m。
⑸、40L及小於40L的水袋組成的水棚,不得作為主要隔爆棚。
⑹ 、主要隔爆水棚由抽采隊負責安裝、維護、加水;輔助隔爆水棚由各採掘隊組負責安裝、維護、加水。

❺ 自動噴霧除塵的原理介紹

大巷(回風巷)風流凈化噴霧
設備類型:紅外線噴霧、紅外(熱釋)噴霧等
工作原理:主要應用於礦車運煤巷道、主巷道、井下車場等場所,在巷道頂部等處安裝噴頭,形成霧化水幕,在噴霧地點的兩側巷道內均安裝紅外線感測器,形成兩道紅外檢測線,在無車輛或人員經過時,將持續噴霧或階段性噴霧(設定為階段性噴霧時,可手動來設定進行噴霧作業的時間段以及單次噴霧作業所持續的時間),當有車輛或人員經過時,停止噴霧,人員經過一段時間後(可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再次開始噴霧作業。同時設有手動控制按鈕,不需噴霧作業時,可完全斷掉噴霧裝置電源。
皮帶運輸巷用噴霧
設備類型:定時噴霧、觸控噴霧等
工作原理:可根據皮帶機的工作時間,設定噴霧作業的時間段以及單次噴霧作業所持續的時間,同時設有手動控制按鈕,不需噴霧作業時,可完全斷掉噴霧裝置電源。採用觸控噴霧時,觸控感測器感應到皮帶機上的煤料後,自動噴霧灑水,無煤料時,一定時間內(可設定)自動停止噴霧作業。
採煤機支架用噴霧
設備類型:紅外線噴霧等
工作原理:主要用於綜采工作面,對採煤機頭刨煤和溜子扒煤時產生的大量粉塵進行噴霧降塵,在整個綜采工作面上設定若干個噴霧點(一般3-4個支架安裝一道噴霧裝置),採煤機移動到裝有感測器的支架時,感測器接收到信號,打開電磁閥開始噴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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